原標題:信用信息互聯互通 中小微企業融資便利(權威發布)
中小微企業是國民經濟的生力軍,但在生產經營中往往面臨融資難題。如何破解銀企信息不對稱問題,利用信用這個市場經濟的“基石”,促進金融更好服務中小微企業?
日前,《加強信用信息共享應用促進中小微企業融資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印發。
“這是近期國務院出臺的一系列‘保市場主體、應對新的經濟下行壓力’政策措施之一。”在國新辦舉行的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上,國家發展改革委秘書長趙辰昕介紹,《實施方案》堅持以支持銀行等金融機構提升服務中小微企業能力為出發點,多種方式歸集各類涉企信用信息,不斷提高中小微企業貸款覆蓋率、可得性和便利度,助力中小微企業紓困發展。
建成全國融資信用服務平臺
入駐金融機構超2000家
企業超1380萬家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加強信用信息共享應用,促進中小微企業融資工作。國家發改委、銀保監會等部門大力推廣“信易貸”模式,依托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建成運行了全國中小企業融資綜合信用服務平臺(以下簡稱全國融資信用服務平臺),在金融機構與中小微企業之間架起一座“信息金橋”。
趙辰昕介紹,截至目前,全國融資信用服務平臺已經與103個地方實現了互聯互通,覆蓋了273個地方的站點,入駐的金融機構超過2000家,企業超過1380萬家。建立健全征信體系,強化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建設,目前已覆蓋近11億自然人和7000萬市場主體。通過各級融資信用服務平臺,累計發放信用貸款約1.65萬億元,為支持中小微企業紓困發展發揮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在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各金融機構、信用服務機構的共同努力下,中小微企業融資繼續呈現“量增、面擴、價降”態勢。截至11月末,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發放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約18.73萬億元,同比增長24.1%。據初步統計,通過各級融資信用服務平臺累計發放貸款超7萬億元。
隨著互聯網場景的不斷拓展和大數據技術的深入應用,信用信息共享工作也實現了重大突破,取得了長足發展。
國家發改委財政金融和信用建設司司長陳洪宛介紹,目前,我國建立了綜合性的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聯通了46個部門和各省區市;同時,各專業領域的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以及法院、交通、稅收、海關等信用信息系統,已經或正在實現互聯互通,為打破“信息孤島”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推動信用信息共享應用
助力企業紓困解難
降低不良貸款風險
盡管工作成效顯著,但信用信息共享應用現狀與中小微企業融資業務需求之間還存在一定差距。
一方面,一些與企業生產經營密切相關的信用信息沒有實現共享。一些地方和金融機構反映,不少重要的信用關聯信息很難獲取,極大影響銀行放貸的積極性。另一方面,一些銀行要獲取中小微企業信用信息,需要與多個地方、多個部門分別對接,迫切需要提升獲取信用信息的便利性。
陳洪宛表示,《實施方案》正是針對這些堵點和痛點,通過信用信息共享應用,推動緩解中小微企業缺乏有效抵質押資產、銀企信息不對稱的問題,助力中小微企業紓困解難,既要增加中小微企業貸款的可獲得性,也要降低金融機構不良貸款的風險。
健全信用信息共享網絡。依托已建成的全國融資信用服務平臺,橫向聯通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和有關行業領域信息系統,縱向對接地方各級融資信用服務平臺,構建全國一體化融資信用服務平臺網絡,與全國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等數據共享交換通道做好銜接。
擴大信用信息共享范圍。《實施方案》將中小微企業融資業務最急需的納稅、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繳納、進出口、水電氣、不動產、知識產權、科技研發等14大類、37項信息納入共享范圍,暢通信息共享渠道。
提升信用信息共享質量。《實施方案》明確了信用信息共享清單,對37項信息逐一明確了共享內容、方式、責任單位和完成時間,更具可操作性。不僅注重共享數據規模,而且也注重共享數據質量,要實現標準化、規范化、機制化的高水平信息共享。
降低信用信息獲取成本。《實施方案》明確,各級融資信用服務平臺要按照公益性原則,向接入機構提供基礎性信息服務,并鼓勵有條件的平臺根據接入機構需求,按照區域、行業等維度批量推送相關信息,推動信用信息安全集約高效應用。
一分部署,九分落實。《實施方案》附有《信用信息共享清單》,明確了實施的時間表和路線圖。
強化技術保障和制度規范
實施分類管理
保護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加強信用信息共享應用,既要提升便捷性,也要保障安全性,特別是要加強對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保護力度。
陳洪宛介紹,《實施方案》突出強調“保障信息主體合法權益”,就規范信息管理使用、加強信息安全保障提出了明確要求,并對主體授權和技術支撐等作出了詳細的規定。
一是落實源頭保護。根據數據安全法中關于政務數據安全與開放的有關要求,《實施方案》明確,由各數據提供單位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要求,明確相關信息的共享公開屬性和范圍。
二是指定數據用途。要求對接入機構進行信息安全評估,只向符合條件的機構開放使用;要求接入機構獲取的信息只能用于中小微企業融資,并將嚴肅查處非法獲取、傳播、泄露、出售信息等違法違規行為。
三是實施分類管理。要建立信息分級分類管理和使用制度。對依法已經公開的信息,可以批量推送給接入的金融機構使用;對不宜公開的信息,必須經信息主體授權后,進行查詢或核驗;或者在條件具備的情況下,通過聯合建模等方式進行技術處理后使用,實現數據“可用不可見”。
四是強化技術保障和制度規范。各級融資信用服務平臺應當建立完備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強化信息安全技術保障。相關運營和建設單位及有關工作人員須嚴格保守在工作履職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一旦發現問題,將依法依規嚴肅查處,堅決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