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皇帝作為最高行政長官對臣下的問責,是皇權突破環境蔽障和體制約束的最直捷的途徑。皇帝問責的對象一般限于能夠接近皇帝的高級京官和節制一方的地方大員,但借助完善的官僚體制可以深入府縣基層。皇帝問責的形式主要有當面責問、公文責問、遣使責問和刑訊式責問等。專制王權把天下萬民作為管理對象,“問責”是王權自我實現的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
【關鍵詞】皇帝 王權 問責 切責 簿責 【中圖分類號】K23 【文獻標識碼】A
皇帝權力發揮作用的程度和實施的效果除了取決于法理與制度的保障外,還取決于具體的行政環境和皇帝本人的執政能力。皇帝作為最高行政長官對臣下的問責,是皇權突破環境蔽障和體制約束的最直捷的途徑。那么,皇帝問責的對象通常是誰?常見的問責形式有哪些?哪些因素影響了問責形式的選擇及問責的實際效果?這些看似過于具體的問題實際上與專制皇權的本質、局限和宿命等根本性問題直接相關,對這些問題的回答有助于更深切地理解皇權政治的運作方式和本質特征。
皇帝問責的對象及后果
一般來說,皇帝問責的對象限于能夠接近皇帝的高級京官和節制一方的地方大員,但借助完善的官僚行政體制,可以深入府縣基層。如洪武五年冬十二月甲戌,明太祖“勅中書命有司考課必有學校、農桑之績,違者降罰”,山西汾州知州對平遙主簿成樂的考評意見是“能恢辦商稅”。洪武帝認為“主簿職在佐理縣政、撫安百姓,豈以恢辦為能?州之考非是。”于是“命吏部移文訊責”(《明史紀事本末》卷十四)。清代專制皇權空前加強,歷朝皇帝都力所能及地親自處理庶務,為此建立并完善了召見制和奏折制。嘉慶帝曾標榜“我朝革除一切秕政,首在通下情而宣上意。每日宵衣視事,召對臣僚,周咨庶政,乃至外來道府等官亦俱準其親詣宮門遞折請訓”(《清仁宗實錄》第231卷,嘉慶十五年六月辛亥)。“問責”必是召見包括的內容。
皇帝問責臣下的程度和后果也有區別。一般來說,責讓、責問、召問是一般性的問詢和批評;切讓、切責、譴問是因為臣下過錯確然而嚴辭厲色予以訓斥責備,表明“領導”確實很生氣;詰問、詰責是以質詢和盤問為形式對臣下過錯的追究,臣下若沒有準備會陷入被動而難以開脫;條責、簿責、訊責則是皇帝責令執法人員根據法規律條對“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伴隨著偵訊和舉證的“雙規”措施,其后果往往是比較嚴重的。
皇帝問責的形式
當面責問。一般只能用于經常在皇帝身邊出入或與皇帝容易接近之京官大臣或地方要員。皇帝隨機論事,廷召面責,以保持對朝政的直接掌控。如漢元帝繼位之初,“關東連年被災害,民流入關,言事者歸咎于大臣”,元帝幾次在上朝的日子召見丞相于定國、御史大夫貢禹,讓他們入室受詔,“條責以職事”,于定國因此不得不上書謝罪(《漢書》卷七十一《于定國傳》)。有時候,皇帝的責問是委婉的、含蓄的,但對臣下的殺傷力一點都不會減少。漢成帝時,發生了“熒惑守心”的異常天象,被認為是上天告變、國運有厄的象征。成帝認為這是宰相多年來執政有缺所致,“乃召見方進,賜養牛、上尊酒,令審處焉”。方進即日自殺(《后漢書》卷三十六《郭陳列傳》)。
這種當面問責的形式在君主行政中的重要性越到后來越弱化。秦漢時期官僚科層體制還不完備,朝廷官制是圍繞皇帝建構起來的,無論三公九卿還是太守州牧都直接對皇帝本人負責,皇帝直接統攬全局,并且一旦遇到秦皇漢武這樣的強勢君主就會出現“天下之事無小大皆決于上”,“丞相諸大臣皆受成事,倚辦于上”(《史記·秦始皇本紀》)的局面,大臣很容易成為直接問責的對象。隋唐以后,國事與皇帝家事逐漸分開,官僚科層體制日趨成熟,在皇帝與政府職能部門之間建立起了一套比較規范的工作程式,皇帝對大臣的督責主要通過詔書、諭旨等公文形式進行。
以詔書、諭旨問責。秦始皇統一六國后,號稱皇帝,并改命為制,令為詔,從此詔書成為皇帝布告臣民的專用文書。除詔書外,后世帝王用以傳達旨意的文書還有璽書、上諭、敕命、手批(即對奏折的批復)。秦及兩漢時期,皇帝將其意志化為詔書付諸實行在程序上是比較簡單的:或與宰相議定,交御史起草;或直接命御史起草,即可下達生效,制度上受到的限制較少,皇帝通過詔書問責簡便高效。從東晉開始,詔書在下達之前需由門下省審署,門下長官有權對詔書內容提出異議并呈請皇帝斟酌修正。隋唐時期確立三省制,中書省擬旨、門下省審核、尚書省頒行成為詔書發布的法定程式。在宋代,“凡詔令皆中書門下議而后命學士為之”(《宋史》卷二七二《蔡京傳》)。詔書雖然使用起來不像以前那樣便利,仍然是皇帝督責臣下的重要手段。
皇帝更傾向于避開宰相和相關機構,直接寫信表達自己的意志。在漢朝,皇帝個人給大臣寫的信叫“璽書”。與公事公辦的“詔書”相比,“璽書”更能維護受責讓者的臉面,因此它可以用于宰相級別的高官。如光武帝時前梁令閻楊多次譏議朝政,光武帝對其心懷嫌棄,看到司徒侯霸對他的舉薦后,十分生氣,賜侯霸璽書嚴厲申斥其因私舉薦的行為,幸得前去送書的馮勤從中轉圜,光武帝才平息怒氣(《后漢書》卷二六《馮勤傳》)。璽書責問更多用于在外領兵的將領和太守一級地方高官。與璽書類似的有手詔、手書,本來是指皇帝親筆的書信,漢朝時即已出現。唐宋以后,手詔成為帝王慣常使用的指令性文書,文字形式非常自由,多不經法定頒宣程序而直接下達,成為皇帝指揮軍政、獎懲大臣的得力工具。
清朝皇帝強力集權,上諭取代詔書成為使用最多的指令形式。諭的本意是“曉諭”,意為“告知使明白”。上諭指皇帝主動頒發的指示性、誡勉性命令,根據內容的密級或緊急程度及下發渠道的不同,可分為明發上諭、廷寄上諭和朱批三種。明發上諭亦稱普發上諭,由內閣大學士起草,經皇帝審改后再由專職人員用紅筆謄寫于黃紙折子上,然后傳喚受諭部院官員抄出執行,該種上諭有嚴格的程式,通常全國普發,故又稱“普發上諭”,它與詔書不同之處在于更加靈活便捷,可以不加蓋國璽。廷寄上諭屬緊要機密諭旨,也稱寄信、字寄上諭、軍機寄字,一般由軍機大臣按照皇帝的旨意撰擬,然后進呈皇帝,經皇帝閱審改定由軍機處密封,交兵部捷報處飛馬速遞承接者親啟。“朱批”即皇帝于大臣進呈題奏本折上的批示。上諭中地位最尊崇的是朱諭,由皇帝親自朱筆書寫,內容多是機密要務,不受任何格式的約束,除專使遞送外,大都由軍機處密封寄發。
遣使問責。派遣尚書、御史、欽差或者宦官等使者代表皇帝對臣下當面問責,是歷代帝王駕輕就熟的招數。尤其是秦漢時期,天子派使者追責臣下如同家常便飯,連丞相都不能豁免。魏征與唐太宗號稱明君賢相千古一遇,也免不了被君主遣使責問:“或有言征阿黨親戚者,帝使御史大夫溫彥博案驗無狀”(《舊唐書》卷七一《魏征傳》)。
中央政府派出專人代表皇帝周行郡國,處理應急事務,省察治狀,黜陟能否,這是專制皇帝整肅吏治、掌控地方所放出的終極大招。漢代的刺史、魏晉南北朝時期的“典簽”、唐代的監察御史、宋朝的走馬承受公事(廉訪使者)、元代的“奉使宣撫”、明清的巡按御史以及欽差大臣等,都是君主手中糾責臣下的尚方寶劍。
下吏與下部。“下吏”是隨著秦朝大一統專制王權的建立而出現的糾責官員的方式,兩千年來行之不斷,指的是皇帝命令相關官員對有罪過的臣下進行當面責問,并要求受責問者予以回應和解釋。兩漢時期,下吏責問根據官員過錯的嚴重程度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問狀”,與之對應的回應方式是“對狀”;另一種是“簿責”“簿問”,與之對應的回應方式是“對簿”。“對狀”和“對簿”的內容要由負責責問的官員匯報給皇帝,以作為進一步處置的依據。
“問狀”即有針對性地了解情況。皇帝命有司就某事質詢或責問某位大臣即為“問狀”。比“問狀”更嚴厲的是“詰責”或“詰問”。而“簿責”“簿問”適用于比較嚴重的情況,其內容大都涉及大不敬、謀反、叛國、欺瞞或忤逆皇帝、延誤軍機導致失敗等。師古注“簿問”曰:“簿問者,書之于簿,一一問之也”,所以“簿責”“簿問”就是把當事人的罪行一條一條寫在文簿上逐條進行責問,而且被責問者必須當面對質、舉證,其對答之言也要一一書于簿上,匯報給皇帝。
明清時代,隨著官僚體制的成熟,“下部”逐漸取代了“下吏”,成為皇帝通過專職管理者簿責臣下的通常說法。其實“下吏”和“下部”大體是一個意思。若罪過嚴重,下吏、下部都解決不了問題,后面還有下廷尉獄、下法司、詔獄等。如漢文帝四年,有人上書告絳侯周勃謀反,結果周勃“下廷尉”(《史記》卷五七《絳侯周勃世家》)。
以“罪己詔”自我問責。皇帝居九五之尊,代天理民,沒有任何人能在法理上對其權力提出挑戰,因此對皇權真正有效的約束來自于皇帝自身。那么,在失職或犯錯后,皇帝是如何問責自己的呢?他們最拿手的招數是打悲情牌,下“罪己詔”。罪己詔是古代帝王在朝廷出現嚴重政治問題、國家遭受重大天災使政權處于危機之時,為凝聚人心士氣,自省或者檢討自己的過失,所發布的口諭或者文書。
歷史上第一個發布罪己詔的是漢文帝劉恒。公元前164年春,因為天災不斷,民不聊生,文帝下詔檢討。以詔書的形式自我反省,為后代帝王樹立了榜樣。漢武帝于征和四年頒布的“輪臺罪己詔”是中國歷史上第一份內容豐富且形式規范的罪己詔,為后代帝王提供了一個寫作范本。當時桑弘羊等人上書建議在輪臺戍兵以備匈奴,漢武帝駁回,借此機緣下詔反思自己,他“深陳既往之悔”,聲稱不忍心再“擾勞天下”,認為“當今務在禁苛暴,止擅賦,力本農”。“輪臺罪己詔”的發布,使漢朝的統治方針重新回到了與民休息的軌道,從而避免了像秦朝般迅速敗亡的命運。
效果最好的罪己詔是唐德宗李適的《罪己大赦詔》。德宗即位不久,貿然采取削藩政策,引發大規模叛亂。783年,長安失守,李適倉皇出逃,被叛軍一路追殺到今天陜西的乾縣。他不得已下詔罪己,檢討自己“天譴于上而朕不覺,人怨于下而朕不知”的過錯。結果“四方人心大悅”,“士卒皆感泣”,叛軍不少將領投誠,很快平定叛亂。發布罪己詔最多的是明思宗朱由檢,他一共發布過6次罪己詔,最后的遺詔充滿了悲劇色彩:“朕死,無面目見祖宗于地下,自去冠冕,以發覆面,任賊分裂朕尸,勿傷百姓一人”(《明史》卷二四《莊烈帝本紀二》)。清朝順治皇帝死后頒布的罪己詔自定十四大罪狀,當是自我反思最深刻的,不過一般認為,順治遺詔經過了孝莊太后大面積的修改。
據筆者粗略統計,二十六部正史中記載的帝王罪己詔將近三百份,其中有的是真誠的反省,有的是被迫無奈的表態,有的則是裝點門面的作秀。不論怎樣,在王權神圣的傳統政治文化中,作為天子的帝王能夠俯首“罪己”,總有其值得肯定的積極作用。
專制王權把天下萬民作為管理對象,包括宰相在內的所有行政機構和政府官員最終都得對其負責,因此“問責”是王權自我實現的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所謂“相權”“部門行政權”是王權的讓渡而不是另外一種性質的權力,所謂宰相的封駁權、監察機構的諫議權等都是王權內在自我約束機制的外化和制度化,因此不能把權力的屬性和它的實際管理能力混為一談,更不能把它自我約束的制度設計看作相互矛盾的對立物。隨著社會發展和官僚行政體制的成熟,皇帝“問責”的個人性色彩逐漸淡化,而更多地成為一種制度性行為,而絕對權力制度化的過程,就是它逐漸解體、衰亡的過程。
(作者為南開大學歷史學院教授、博導,南開大學社會史研究中心兼職研究員)
【注:本文系中國歷史研究院委托研究項目“中國古代政治文化的歷史經驗”(項目編號:20@WTC011)階段性成果】
責編/李丹妮 美編/楊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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