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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黨章中的民主集中制建構

《中國共產黨章程》是立黨、建黨、管黨、治黨的根本大法。民主集中制是中國共產黨的根本組織原則和工作原則,是工人階級政黨的組織優勢。黨章的百年歷程,是黨從創建、成長、發展、壯大、成熟的濃縮記錄,承載著民主集中制的建構歷史;民主集中制的演變,也折射了中國共產黨和黨章的非凡歷程。

民主革命時期:中國共產黨是按民主的集中制組織起來的戰斗組織

從階級成員到組建政黨,反映了階級意識的自覺和組織方式的共識。黨的一大通過《中國共產黨第一個綱領》,規定黨的名稱、目標、任務和組織形式。如“本黨承認蘇維埃管理制度”,組織工農兵群眾;根據地區或人數,成立“地方委員會”或“執行委員會”。黨員“一定要受地方執行委員會的嚴格監督”;“地方委員會的財務、活動和政策,應受中央執行員會的監督”等。這蘊含著工農民主和集中領導的制度。劉少奇指出,黨從一大制訂黨章起,就有“嚴格的建立在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制,有自覺的鐵的紀律”。

黨的二大制定了第一部正式的《中國共產黨章程》,其中包含黨員、組織、會議、紀律、經費、附則等6章29條。關于組織層級,設置黨小組、地方執行委員會、區執行委員會和中央執行委員會,“中央執行委員會由全國代表大會選舉五人組織之”。明確了黨的組織紀律,規定“本黨一切會議均取決多數,少數絕對服從多數”。規定了自上而下的組織原則,黨的最高權力機關,是黨的全國代表大會;下級機關服從上級機關的決議和命令;下級機關對上級機關有抗議時,必須通過組織程序。黨員若違犯紀律,地方委員會有權開除之。中共二大黨章初步制定了嚴密組織和嚴格紀律的規范,內蘊了民主集中制的基本要素。

從黨的二大到黨的七大,黨章有過三次修正。1927年6月,中央政治局會議通過“第三次修正章程決案”。“黨的建設”一章起到了提綱挈領的作用。首次規定“黨部的指導原則為民主集中制”,并明確要按照民主集中制建立區域內的黨的最高機關,管理黨的組織,并規定黨的權力機關和執行機關。同時,還規定了黨的全國組織系統和領導體制,遵守紀律是黨員的義務,少數服從多數的決策體制,等等。黨的六大把“章程”二字改為“黨章”,首次概括“民主集中制的根本原則”,強調要執行共產國際執行委員會和黨的指導機關的決議。規定“中國共產黨,共產國際支部”,黨的最高機關接受共產國際的領導,召開黨的全國大會需征得共產國際的同意。這為后來共產國際遙控指揮和土地革命時期的“左”傾錯誤埋下伏筆。六大黨章還規定,由中央委員會選舉政治局,并選舉常務委員會;設組織部、宣傳鼓動部和職工、農民、婦女等委員會,從而搭建了中央機關的結構雛形。

黨的七大通過《中國共產黨黨章》,分總綱和黨員、黨的組織機構、監察機關、獎勵與處分、經費等11章70條,對民主集中制做出了較為完整的規定。七大黨章還把黨的性質和民主集中制相聯系:“中國共產黨是按民主的集中制組織起來的,是以自覺的、一切黨員都要履行的紀律聯結起來的統一的戰斗組織”。黨的力量在于堅強團結、意志統一、行動一致。不容許離開黨綱、黨章和破壞黨紀、鬧獨立性的行為。闡釋民主集中制的內涵。“黨的組織機構,是按照民主的集中制建設起來的。民主的集中制,即是在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和在集中領導下的民主。”七大黨章進一步規定了4項基本條件:黨的各級領導機關由選舉制產生;向選舉它的黨的組織報告工作;“黨員個人服從所屬黨的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部分組織統一服從中央”;嚴格遵守黨紀和無條件地執行決議。其中,“四個服從”“既是黨最基本的組織原則,也是最基本的組織紀律”。

此外,七大黨章規定了黨的組織系統,分為“全中國”“省、邊區、地方”“縣”“城市”“在城市中或鄉村中的區”“每一工廠、礦山、農村、企業、街道、連隊、機關和學校”等各層級;調整最高權力機關的組織結構。明確了全國代表大會的四項職權,主要是聽取和批準中央委員會的報告;決定和修改黨的綱領與黨章;決定黨的基本方針和政策;選舉中央委員會。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中央政治局和中央書記處,選舉主席1人。“中央委員會主席即為中央政治局主席與中央書記處主席。”規定黨員的權利和義務,確定了黨內民主和集中相結合的制度。中共七大黨章闡述了黨的綱領、性質、指導思想、宗旨,系統闡述了黨的組織系統,設置新的中央機構,這標志著民主集中制的逐步規范化。

社會主義建設時期:中國共產黨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新中國成立后,中國共產黨成為執政黨,黨的領導制度貫徹到國家制度建設之中,民主集中制成為黨領導國家政權的組織原則。黨的八大通過《中國共產黨章程》,總結了黨領導國家建設和黨的建設新經驗,發展了民主集中制,概括了民主集中制的科學內涵。把原來“民主的集中制”修改為“民主集中制”,強調“中國共產黨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這就是在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導下的民主”,這體現了民主集中制的完整性。正如毛澤東所說:“民主和集中的統一,自由和紀律的統一,就是我們的民主集中制。”八大黨章增寫了“任何黨的組織都必須嚴格遵守集體領導和個人負責相結合的原則,任何黨員和黨的組織都必須受到黨的自上而下的和自下而上的監督”。同時,把基本條件增修到6項,增寫了“黨的最高領導機關是全國代表大會,在地方范圍內是地方各級代表大會”。增修了黨的各級領導機關經常聽取下級組織和黨員的意見;增寫了“黨的下級組織必須定期向上級組織報告工作”。這些修改進一步完善了民主集中制的具體原則。

此外,八大黨章修改了黨的全國組織系統相關表述:根據國家政權級別,把各級領導機關修改為“全國”“省、自治區、直轄市”“縣、自治縣、市”“基層單位四級,劃分了中央和地方權限。凡屬全國性質的問題,由中央組織處理,以利于集中統一;凡屬地方性質的問題,由地方組織處理,以利于因地制宜。對黨的決策政策問題要貫徹黨內民主集中制原則。增修有關黨的中央組織的規定。確立全國代表大會和中央委員會的期限,每屆任期五年;中央委員會每年召開一次。修改中央委員會的結構和領導人數。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務委員會、中央書記處,選舉主席、副主席和總書記。中央委員會的主席和副主席同時是中央政治局的主席和副主席。增加中央委員會對國家和人民團體的領導。這些修改體現了以黨的制度引領國家制度建設的設計,是黨的領導制度和國家制度的重大創新。

改革開放新時期:民主集中制既是黨的根本組織原則,也是群眾路線在黨的生活中的運用

黨的十二大通過《中國共產黨章程》,反映偉大歷史轉折和中國道路的開辟,突出黨的建設和民主集中制的整體設計。首次提出“領導核心”的定位。“中國共產黨是中國工人階級的先鋒隊,是中國各族人民利益的忠實代表,是中國社會主義事業的領導核心。”首次概括黨的建設三項“基本要求”,民主集中制是其中之一。十二大黨章強調了加強組織性紀律性,實行在黨的紀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規定了“黨的領導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組織的領導”,豐富了民主集中制的內涵;強調了“它在高度民主的基礎上實行高度的集中”。延用6項基本原則和條件,把“四個服從”放在第一位;增寫了“黨禁止任何形式的個人崇拜”。保證黨的領導人處于黨和人民的監督之下,同時維護領導人的威信。

此外,十二大黨章細化了貫徹民主集中制的若干具體規定。把黨的組織系統分為中央組織、地方組織和基層組織。調整了黨的中央組織的制度設計。關于全國代表大會職權,增加了聽取和審查中央顧問委員會、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的報告;選舉產生中顧委和中央紀委。設置“中央委員會總書記”,取消“主席”“副主席”職務。增設了中央顧問委員會。“中央顧問委員會是中央委員會的政治上的助手和參謀。”增加了“黨的干部”一章,對干部的性質、條件、程序等做出規定。黨的干部是黨的事業的骨干,是人民的公仆;按照德才兼備的原則選拔干部,堅持任人唯賢,反對任人唯親,努力實現干部隊伍的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化;“黨應當重視培養、選拔女干部和少數民族干部”。規定了干部離退休制度。這些是解決新老干部交替的重要制度安排。

十二大黨章結構完整,要素齊全,邏輯嚴密,概括了黨的全部理論和實踐,濃縮了黨的建設經驗和制度,通篇貫徹民主集中制,是黨章發展史上的里程碑,是民主集中制發展史的集大成者,為以后黨章的修改提供了基本結構、邏輯框架和書寫范式。“實踐證明,十二大黨章確定的黨的性質、指導思想、最終目標、組織原則等都是正確的,關于黨的工作和黨內生活的規定也是可行的,十二大黨章是一部好黨章。”根據現代化建設和黨的建設創新經驗,從黨的十三大到十七大都對黨章做出相應修正,促進民主集中制進一步完善。黨的十四大修正的黨章,在黨的建設基本要求中,增加了“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對“堅持民主集中制”做出具體修改,把“在民主的基礎上實行高度的集中”改為“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導下的民主相結合”,強調這“既是黨的根本組織原則,也是群眾路線在黨的生活中的運用”。增加了“努力造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紀律又有自由,又有統一意志又有個人心情舒暢的生動活潑的政治局面”。強調加強黨的領導和實行民主的科學的決策制度。黨的十六大修正的章程,提出“兩個先鋒隊”的政治定位,是工人階級政黨的重大創新和發展。強化黨的集中統一領導的制度。增加了“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方針,增寫了“不斷提高黨的領導水平和執政水平,提高拒腐防變和抵御風險的能力,不斷增強黨的階級基礎和擴大黨的群眾基礎,不斷提高黨的創造力、凝聚力、戰斗力”。強調了黨要按照總攬全局、協調各方原則,發揮領導核心作用。黨的十七大修正的章程,明確了“以改革創新精神全面推進黨的建設新的偉大工程”。強調了“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發展道路,擴大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鞏固人民民主專政,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這些修改主要集中在國家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等方面,體現了黨的領導制度和民主制度的進一步完善。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時代:民主集中制是黨的根本組織制度和領導制度

黨的十八大以來,黨面臨“四大考驗”“四大風險”、提高“兩個能力”、解決鞏固執政地位、實現執政使命等重大課題。嚴肅黨內政治生活,最根本的是執行民主集中制,解決發揚民主不夠、正確集中不夠、開展批評不夠、嚴肅紀律不夠等問題,不斷推進自我革命。黨的十八大通過了修正的《中國共產黨章程》,突出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有利于推進黨的領導制度和國家制度的法制化規范化進程。對加強和改進黨的建設提出了新要求,規定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先進性和純潔性建設,整體推進黨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反腐倡廉建設、制度建設,全面提高黨的建設科學化水平,建設學習型、服務型、創新型的馬克思主義執政黨。在貫徹民主集中制中,增加了“尊重黨員主體地位”。完善干部隊伍建設,增加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和五湖四海、任人唯賢的原則。

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最大優勢。黨政軍民學,東西南北中,黨是領導一切的。民主集中制,是領導班子的根本工作制度,是黨的根本組織制度和領導制度,也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鮮明特點。黨的十九大通過修正的黨章,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為貫徹民主集中制提供了科學指南。黨的領導制度是國家制度中的一項根本制度。十九大黨章增加了黨領導全面依法治國的總目標;明確了堅持黨的領導制度和協商民主制度的統一,強調了發展更健全的人民民主、推進協商民主制度化、保障人民管理國家事務和社會事務的權利。

此外,十九大黨章完善了黨的建設的基本要求。一是增寫了“堅持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方針。把政治建設和紀律建設納入黨的建設總體布局。增寫“不斷增強自我凈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二是在第1項基本要求中,增加了用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統一思想和行動。將選拔使用在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中政績突出、群眾信任的干部修改為“培養選拔黨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三是在第4項基本要求中,增加了集中制的具體標準。增寫了牢固樹立“四個意識”,堅決做到“兩個維護”,保證全黨的團結統一和行動一致,保證黨的決定得到貫徹執行。增寫了加強和規范黨內政治生活,發展積極健康的黨內政治文化,營造風清氣正的良好政治生態。四是增寫了“從嚴管黨治黨”,作為黨的建設第5項要求。堅持依規治黨、標本兼治,在黨的紀律面前人人平等。同時,十九大黨章還強調,要強化管黨治黨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不斷完善黨內監督體系,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完善黨的組織制度和組織系統,完善黨的基層組織建設。把第13條原來“黨的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實行巡視制度”,擴展為第14條。這是落實黨內監督制度的戰略安排,體現“堅持民主集中制是強化黨內監督的核心”的原則。將黨的基層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每屆任期由“兩年或三年”調整為“三年至五年”。明確國有企業黨組織地位和作用。規定“國有企業黨委(黨組)發揮領導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依照規定討論和決定企業重大事項”。增寫了黨支部的地位和作用,規定“黨支部是黨的基礎組織,擔負直接教育黨員、管理黨員、監督黨員和組織群眾、宣傳群眾、凝聚群眾、服務群眾的職責”。這些修改完善有利于不斷健全黨的組織建設體制。

截至2021年6月5日,中共黨員總數9514.8萬名,基層黨組織486.4萬個,基層黨委27.3萬個,總支部31.4萬個,支部427.7萬個。我們黨有什么法寶可以保證黨的創造力、凝聚力、戰斗力,保證黨的團結統一?堅持民主集中制,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嚴格黨內生活,加強黨的團結統一,是其中很重要的法寶。黨章是衡量黨的成熟程度、能力大小和制度優劣的重要指標。民主集中制發展完善的歷程,反映黨章與時俱進的歷程。黨章中民主集中制的演變,記錄著黨領導革命、建設和改革的歷史軌跡,濃縮了黨的理論創新、實踐創新和制度創新的關鍵足跡,折射了黨由小變大、由弱變強的自我革命之路,見證了中華民族自尊自覺自立自信自強的復興進程。

(作者為中國社會科學院當代中國研究所研究員)

[責任編輯:張迪]
標簽: 黨史   民主集中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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