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涉財政政策效果的體制因素要進一步完善——
討論任何一項政策,都不能脫離于對體制基礎的深刻理解。這意味著,任何政策的制定與實施,都必須依賴于一定的體制基礎。如果體制基礎比較完善,政策實施效果通常會比較好,否則,實施效果就會大打折扣。從當前財政政策的體制基礎來看,仍存在一些需進一步完善的地方。
一個重要的體制基礎是中央與地方的財政關系。央地財政關系主要涉及二者之間財力與事權的劃分,這會直接影響財政政策的實施效果。2021年,我國將有超過2.8萬億規模的中央直達資金撥付給市縣基層、直接惠企利民。這種“一竿子插到底”的方式在以前有過類似實踐,比如,之前財政部門的鄉鎮財政處,就是管到鄉鎮層面;2005年針對部分市縣發不出公務員工資的情況,搞了“三獎一補”,實質上也是中央資金直達。今年,我國探索建立常態化直達機制,是在之前經驗做法基礎上的進一步優化,其主要目的是避免資金層層截留。當然,在具體實施過程中,也可能由于理解偏差,令省級財政產生觀望心理甚至困惑。比如,在中央資金直達的同時,省級財政對市縣財力是否還需要照樣“給足”呢?由于信息的不對稱,省級財政對應該下沉多少財力未必能準確掌握,也缺乏一個公認的標準。這就是體制基礎的一個明顯影響。另外還有轄區財政責任的問題,主要指省對省域范圍內財政有轄區責任;同樣,市對市域范圍內財政也有責任。這種轄區責任,就像俄羅斯套娃一樣,必須是一級套一級的,從而形成財政責任的順序。縣域范圍內的事情首先是縣負第一責任,到了市域范圍第一責任應該是市,省域范圍內的第一責任毫無疑問應當是省。當問題或風險超出了一級政府財力時,責任就會一級級向上傳遞。因此,轄區責任的問題,實際上就是形成一個責任順序,對改變地方的行為模式具有積極作用,這也是一個體制基礎的問題。
另外一個重要的體制基礎就是預算管理體制。長期以來,我國預算的統籌能力、資金宏觀配置能力是相對偏弱的。一些預算管理工作仍偏重于微觀、偏重于項目,包括全方位、全過程、全覆蓋的預算績效管理,也更偏重于資金的使用。事實上,這些操作層面的事情,可讓預算執行主體承擔更多責任,同時賦予其更多權力。財政部門則應該更多在預算統籌、政策導向以及宏觀資金配置等方面發揮主導作用,將資金更有效地配置到經濟、社會、生態環保等優先事項上去。如果只專注于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率,卻忽略了配置效率,會帶來更多新的問題。特別是在各領域、各方面風險不斷增多的環境下,如何權衡這些風險,怎么對沖風險?應該有一個風險的排序,并以風險為導向來合理安排財政資金。哪個風險大,財政資金就往哪個領域傾斜,這應該成為提升配置效率的基本原則。當然,這又涉及各部門的職責與利益,調整起來存在較大難度。因此,從預算的角度來看,財政政策的體制基礎也需要進一步健全。
(作者為中國財政科學研究院黨委書記、院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