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與傳統樣態不同,進入新世紀后,法律帝國主義呈現出以美國為代表的霸權國家將本國法律向世界范圍大幅擴張的態勢。這種法律帝國主義的實質是將美國國內法和司法權凌駕于國際法與國際社會之上,通過建構全球法律帝國秩序來阻遏中國發展,維護其不可避免地走向衰落的全球霸權。面對當前國際社會不確定性因素驟然增多,我國應從宏觀外交與微觀法律兩個層面重點發力,反制美式法律帝國主義的掣肘與蔓延。
【關鍵詞】法律帝國主義 霸權 長臂管轄
【中圖分類號】DF11 【文獻標識碼】A
傳統法律帝國主義的表現及其轉型
作為資本主義高級階段的帝國主義,伴隨冷戰的結束,日漸呈現出兩個顯著的特征:其一,早期的帝國主義為確保對其有利的非對稱性交換模式而主要踐行阿銳基意義上的“權力的領土邏輯”,而當下新自由主義的帝國主義則更側重“權力的資本邏輯”。為完成重建資本的循環過程,資本主義的運轉必須不斷地溢出原有的市場軌道、尋找新的發展空間;當有形的領土空間支配無法滿足時,撕裂民族國家的邊界向外伸張的無形的權力支配必將成為應然模式。其二,不同于過去一切帝國那樣建立在金字塔式直接控制基礎之上,美國的霸權是新型的,其全球力量明顯是通過一個由美國設計的,必然反映其國內經驗的全球體系來發揮近乎無所不在的作用。在殖民時代,國際霸權的斗爭主要以公開使用的政治暴力為之,但在經濟帝國主宰的全球化時代,政治暴力卻轉變成了法律暴力:更多地采用法律規則、投資貿易、金融體系、知識產權、人權、法治和文化意識形態滲透等來征服與擴大全球市場。如果說帝國主義本質在于謀求資本的無限擴張,那么法律帝國主義就是將法律作為一種全球治理工具來謀求相同目的的操作形式:在全球治理結構中確立一種服膺于強權者利益的法治模型,造就一種“沒有殖民的殖民形式”,將壓迫性的新殖民主義掠奪行為正當化和合法化。
這一階段的法律帝國主義主要表現為一種無需霸權的法律支配形式,即法律體系在根本上近乎是在無需同意的基礎上施加政治力與經濟力的一種強制性工具。一方面,通過武力進行法律輸出,如美國對其占領下的伊拉克、阿富汗實施法律強加。美國占領伊拉克根本目的在于操控伊拉克的石油。其主要手段是通過巴格達親美傀儡政府強制推行的石油私有化計劃。這主要表現在盟軍臨時主管保羅·布雷默頒布的第39號法令中,該法令允許伊拉克200多家國有企業私有化,允許外資對伊拉克商業100%的持有資格,允許外國公司享受“國民待遇”,允許對所有利潤無限制地免稅匯款,以及允許40年的所有權許可。美國占領軍頒行的這些私有化法令最終導致了當前伊拉克《石油天然氣法》的通過。2007年2月,伊拉克內閣批準了一項石油法草案,將伊拉克石油天然氣管理權力從中央移到地方,這實質上就是對大規模私有化的肯認。在非法占領軍的幫助下,這些法律名正言順地成為將伊拉克石油財富轉移到美國跨國公司手中的有利工具。
另一方面,通過“協商”強制推行法律,如強權國家利用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等國際金融機構對南方世界國家施壓。國際信貸,無論是以發展為目的還是以償債為目的,在今天皆伴隨著嚴苛的援助條件。事實上,所謂結構重組方案就是一種協議,它使得受援國以放棄經濟和法律主權為代價獲得融資,而一旦移交此等權力給國際信貸機構,就意味著國家的政治和經濟必須沿著新自由主義的正統路線重新架構。由此,通過結構重組方案,在弱勢國家便順理成章地發展出一套“市場友好型的法律系統”:法律應為市場行為者創造激勵,其正當性必須建立在以確保市場自由吸引外資能力為標準的經濟效益而非社會公平基礎之上。在權力不均衡的新自由主義全球化時代,就像在資本主義國家內部一樣,法律本應通過為弱勢主體提供市場管控、提升公共福利等反市場替代方案來維持市場與社會之間的平衡,維護社會的公平與穩定。然而,實際上在廣大南方世界國家,法律卻造就了一種截然相反的結果:法律不再被認為是控制和約束市場的工具,相反,市場轉而控制和約束法律。通過這一戰略,國際金融機構在消解受援國經濟與法律主權概念的同時,重新建立了凌駕于地方政治之上服從并服務于新自由主義霸權體系的新的“主權”。
如果說這種形式的法律帝國主義針對的主要對象是深處世界體系外圍和半外圍的民族國家,進入新世紀后,法律帝國主義日趨呈現出以美國為代表的霸權國家將本國法律向世界范圍大幅擴張的態勢,而且針對的對象也從相對弱勢的南方世界國家轉向了被視為潛在競爭對手的大國(尤其是中國)。究其原因,大體有二:其一,2016年以來,以英國“脫歐”和特朗普政府“美國優先”政策為代表,西方傳統大國呈現出相當程度的保守主義乃至孤立主義傾向。美國的大量“退群”之舉,實質侵蝕了其原先主要依托國際多邊金融機構來推行法律帝國主義的現實基礎。同時,中國發起設立的亞投行、金磚銀行和金磚國家應急儲備安排決策及治理機制,在某種程度上彌補了在現有多邊安排下的國際公共產品的短缺,為亞非拉第三世界國家提供了更多的政策選項。
其二,只有在單極世界里,因不存在大國競爭,作為唯一一極的美國可以追求自由主義霸權,從理想主義出發推行對外政策,按照自己的形象重塑世界。中國尋求民族復興的和平崛起之路,在美國看來挑戰了其世界霸主地位,這是其不可接受的。如此一來,美國就主要關心如何遏制中國,防止中國崛起。當今,美國的法律帝國主義明顯是在配合其針對中國展開的遏制戰略而同時進行的法律戰,實質都是將美國國內法和司法權凌駕于國際法與國際社會之上,通過建構全球法律“帝國”秩序來阻遏中國的崛起,維護其不可避免地走向衰落的全球霸權。
支撐法律帝國主義的基礎性條件
在為皮耶魯齊的《美國陷阱》一書撰寫的書評中,北京大學法學院強世功教授提出這樣的問題:“為什么美國司法部可以調查一起法國公司與印度尼西亞的商業交易?為什么美國法院對美國領土之外的經濟活動擁有司法管轄權?為什么美國可以將自己的國內法凌駕于國際社會之上,從而對其他主權國家或其他國家的公民進行司法調查和司法審判?”顯然,當前法律帝國主義版本的基礎結構直接來自美國,它不僅將美國的實體法標準而且將其程序和法律文化標準強加于人。那么,支撐法律帝國主義的基礎性條件究竟何在?既有的研究更多地將其歸因于美國強悍的軟硬實力上,這當然沒有問題,但本文擬從美國司法體制的內在機理來細化對這一問題的探討。
首先,美國法院將自己認定為全球仲裁者,聲稱自己是國際領域的國內法官,這導源于美國法治及其反應性哲學的全球化。這種反應性哲學又深植于從建國之初便在美國政治意識形態中持續存在的賦予美國人民拓展疆域的“昭昭天命”觀以及作為上帝選定之子民引領人類的使命感。在此種動機的驅使下,傳統上,美國法院不愿放棄管轄權并將其假手于外國法院,它們往往篤信:美國法院才是唯一“真正法治”的踐行者,其可以作為政治斗爭和革命實踐的另一替代品,從而建設一個與眾不同的美麗新世界。當然,“長臂管轄”之所以發揮實質效用,是由美國所控制的美元交易、互聯網及其背后強大的經濟實力所支撐的。如今的美國,正是以其對全球經濟體系的掌控為依托,通過一系列法律將“經濟制裁”變成了一種類似于中世紀教皇開除教籍的法律權力。而在一個基督教的世界中,如果被剝奪了基督教的教籍就意味著剝奪了靈魂進入天堂的權利。“長臂管轄”在很大程度上為被告所“自愿”接受,原因即如此(因為許多被告都在美國擁有重要資產);歐盟出臺的“阻斷法令”在現實中難以奏效,原因更是如此。特朗普政府在2018年宣布單方面退出伊核協議,重啟對伊制裁后,雖然歐盟重啟了“阻斷法令”,但面對美國的脅迫,包括道達爾、雷諾、西門子等百余家歐洲企業最終還是中止了在伊朗的投資和貿易活動。
其次,當一所法院(無論坐落于何處)被要求對發生在國外或與國外法律體系“存在關聯”之案件作出裁決時,就必然出現應當適用何種法律的問題。大量聯邦法院與州法院的共存使得管轄權和法律選擇成為了美國法律人首要考慮的議題。這就使得美國律師享有一種超越管轄權限的法律文化與法律話語,并往往被認為是國際私法領域的一流高手。一種強大的功能主義觀點認為,當適用域外法的結果與適用美國法的結果并無二致時,就無須費神適用域外法。在這種構造下,在理論或實踐上將另一個司法管轄區域“兼并”進來——無論它是伊拉克、敘利亞還是古巴——并不會特別地改變此等強大的功能主義式推理。同時,鑒于缺乏足夠的實踐空間,美國之外的法科學生往往并不會系統地學習法律的這一領域,沖突法課程也并不像在美國法律院校中那樣是必修課,最終導致許多律師對此并不熟悉,而這無疑給世界舞臺中受訓于美國的律師以更大的話語權。
最后,美國法院之所以能夠吸引全球范圍的國際訴訟人,更具體的原因還在于美國特殊的司法構造賦予了這類人一種積極的原告資格。一方面,美國集體訴訟的寬松啟動機制——它允許原告“代表”可以代表受到同樣損害的數量未知的不知名的原告集體進行訴訟。這種機制允許相對較小的個人利益得以聚集,從而形成一個巨大且結構化的利益群,能強大到足以吸引原告律師對諸多案件提出索賠訴訟。2020年4月,在美上市的中國瑞幸咖啡披露其財務造假消息,這被認為是觸發上述《外國公司問責法》出臺的導火索之一。而此后,美國多家律所發起集體訴訟,控告該公司作出虛假和誤導性陳述,違反美國證券法,似乎就在于美國集體訴訟啟動機制的便利以及潛在的巨大訴訟利益使然。另一方面,對于原告而言,不受限制的律師分成比例,使得在美國法院起訴是一個“無風險無需透支現金”的“廉價交易”。特別在適用《外國人侵權索賠法》(今天被廣泛地用來吸引國際案例到美國來打)的案件中,律師付薪體制,對于原告及其律師而言極富吸引力。原告律師的報酬通常采用分成法,這意味著他們只有在勝訴的情況下才能拿到報酬,但其最終的分成比例非常高(通常超過30%)。在這種情形下,原告律師往往會竭盡全力謀求訴訟成功,而原告卻在此發生之前并不會有太多支出。反觀被告與被告律師,通常是按小時獲得薪酬,鑒于發生在美國的國際訴訟往往非常復雜、煩瑣與費時,可以毫不夸張地估計,即便是應對一個完全子虛烏有的國際訴訟索賠案件,被告每年也許就要花費不少于100萬美元的費用。如此高昂的訴訟成本,在很大程度上也解釋了美國庭外和解的高發生率。
應對法律帝國主義的宏觀策略
在西方觀察家看來,中國帶來的新挑戰不僅僅是軍事與經濟層面的挑戰,更是文明認知、地緣政治以及意識形態等諸方面的全面挑戰。自15世紀末以來近五百年里,世界基本上一直是由西方所主導。日本曾是唯一崛起為全球強國的非西方國家,但它成為全球強國不是通過挑戰西方,而是通過加入西方。與日本截然不同,中國并不試圖效仿任何西方體制。在此等結構性矛盾短期內難以緩解的情形下,美國打壓中國的戰略意圖不會改變,2021年6月8日,美國參議院以68票贊成、32票反對,審議通過長達1445頁、涉及2500億美元預算支出的《2021美國創新和競爭法案》,似乎意味在未來很有可能會在更大范圍內施展更多針對中國的法律帝國主義伎倆。鑒于此,在認清法律帝國主義本質的基礎上,我國應當主要從宏觀外交與微觀法律兩個層面著力,阻遏法律帝國主義的掣肘與蔓延。
第一,真正落實“平行秩序”制度模塊建設,系統性回應法律帝國主義。在很大程度上,現今國際秩序是二戰后由美國主導建立并維系的,它同時也是法律帝國主義得以在全球擴張的內在基礎。然而,既存國際秩序之于中國的“二重性”決定了中國無意也沒有必要挑戰現有的國際體系,而是從被動適應國際體系者轉變成為推動國際體系完善的改革者。例如,設立金磚國家領導的新開發銀行和亞洲基礎設施投資銀行(對世界銀行的補充)、世界信用評級集團(對穆迪和標準普爾的補充)、中國銀聯(對萬事達和維薩的補充)以及人民幣跨境支付系統(對SWIFT的補充)等,這些平行秩序的基本模塊,并不意在試圖改變全球秩序和規范,只是中國意在打造自主選擇的平臺,打造具有自身特色的競爭性多邊主義,以期能夠逐漸免疫于西方的制裁威脅,提升本國政策的自主性。
對此,試舉一例說明。目前,全球大多數國家大多數銀行都在使用SWIFT系統進行跨境支付,而一旦切斷某機構與SWIFT系統的聯系,則該機構的跨境業務成本將大幅上升甚至難以進行。由此,在“長臂管轄”的最低限度聯系里,就有了如此規定:凡是使用美國的金融系統進行現金結算或轉賬交易,就要接受美國政府的管轄。這就意味著,這些銀行都無可避免地被美國納入了管轄范圍。然而,借助于人民幣跨境支付系統(CIPS),銀行和公司就可以通過一條與美元核心構架相脫離的“金融高速路”在全球轉賬,實現一種“替代效應”。這種將成為中國版SWIFT的系統,必將有效地反制美國用以孤立與肆意制裁他國的金融手段。整體來看,多數這些制度模塊,仍舊處于倡議或摸索試行階段,未來仍需努力在多邊主義框架內將它們逐漸落實,以期更大限度地應對美式法律帝國主義的侵擾。
第二,從司法與立法兩個層面切入,切實尋求對應的反制之法。首先,在司法層面,雖然應當反對美國的法律帝國主義和過度域外管轄,但在遇到長臂管轄時,我國企業和個人不能輕視美國行政機關和法院的命令,還是應積極參與其中,以彼之道還施彼身,利用美國國內法尋求救濟。隨著中國企業逐漸成為美國企業的競爭對手,美國已經開始運用“長臂管轄”來進行制裁與打壓。
其次,在立法層面,完善中國法的域外適用規定。當前,要完善中國對外關系法中的阻斷立法與管轄權立法。然而,誠如歐盟的既有立法實踐所揭示的那樣,受制于美元的霸權地位和美國在世界經濟中的主導角色,出臺明顯具有報復色彩的反制立法(如《反外國制裁法》),當然有其必要性與緊迫性,但除了此種線性應對思維外,我們還需同時采行一種更為間接的反制策略:通過完善自身的法律域外適用體系,制衡美國的域外適用措施。在當下國際法漸趨受到國內法制約、國際法日愈多元化的大情勢下,國家尤其是大國,傾向于從寬泛意義上界定本國的基本利益和國家安全,往往會在一定程度上“繞開”既有的國際法規則,追求本國的政策目標。而相較于傳統的屬人、屬地管轄權,以保護管轄權為基礎的域外管轄權側重域外因素對本國基本利益的損害,是國家實現上述目標的最佳法律工具。作為一種有意的探索,我們可先行在三個迫切且可行的層面引入中國自身的“長臂管轄”:在法律域外適用領域,確立起積極管轄權的司法理念,探索受理沒有連接點但皆為當事人約定管轄的國際商事案件,提升我國法院在國際司法競爭中的軟實力;在未來民事訴訟法修改時,考慮通過建立有限度的禁訴令及反禁訴令制度,與不方便法院原則形成配套體系,以維護我國國家的重要公共利益以及司法權不被過度侵蝕;修訂《反分裂國家法》抑或徑直出臺《國家統一法》,將為“臺獨”等活動提供幫助的行為納入規制范圍,為中國制裁境外對臺軍售企業提供充分的國內法依據。
(作者為重慶大學經略研究院研究員)
【注:本文系重慶大學中央高校基本科研業務項目(項目編號:2017CDJSK47PT20)階段性成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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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強世功等:《超越陷阱:從中美貿易摩擦說起》,北京:當代世界出版社,2020年。
④魏磊杰:《全球化時代的帝國主義與“法治”話語霸權》,《環球法律評論》,2013年第5期。
⑤廖詩評:《國內法域外適用及其應對——以美國法域外適用措施為例》,《環球法律評論》,2019年第3期。
責編/韓拓 美編/宋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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