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建設德才兼備的高素質法治隊伍是習近平法治思想中的重要內容,也是當下教育整頓政法隊伍的題中應有之義,這要求我們提高法治隊伍的職業道德水準。從傳統法文化視域觀察,“德治”“民本”是我國法治隊伍建設的傳統哲學根基,傳統官箴文化中的“清、慎、勤”也是當下我國法律職業道德建設的重要思想來源。探究傳統法文化中有關官員德性的內容,對于深刻理解習近平法治思想與當下教育整頓政法隊伍有重要價值。
【關鍵詞】習近平法治思想 傳統法 德治 官箴 職業道德
【中圖分類號】D929 【文獻標識碼】A
2021年2月27日,全國政法隊伍教育整頓動員部署會議召開。我國開展政法隊伍教育整頓,是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從黨和國家事業發展全局的高度作出的重大決策部署,是堅持全面從嚴管黨治警、推進政法隊伍自我革命的必然要求,也是建設德才兼備的高素質法治隊伍的重要基礎。
當下政法隊伍的主流是黨和人民可以信賴的隊伍,但也要清醒看到,當前政法隊伍還存在一些問題。隨著政法系統持續加大正風肅紀反腐力度,一些潛藏的執法司法不嚴、不公、不廉等問題逐漸暴露,一些地方政法干警“微腐敗”“輕違紀”等問題突出。這些問題產生的社會影響惡劣,危害極大。為解決這些問題,我們需要進一步加強建設德才兼備的高素質法治隊伍,提高法治隊伍的職業道德水準。當下法律職業道德的內容是對中國傳統法文化的揚棄,其中不少是古代法律職業道德倫理的內容。從法律職業道德的角度探析與闡釋我國法治隊伍建設的傳統法文化因素,可以為我國法治建設中的文化自信和道路自信提供有力的歷史支撐,對于深刻理解習近平法治思想與當下教育整頓政法隊伍具有重要價值。
法律職業道德中的傳統哲學根基:“德治”“民本”
中國古代官員體系的職責具有行政與司法合一的特點,雖然沒有形成現代意義上專門的法律職業群體,但官員群體的整體德行標準包含了對他們履行法律職責之時的倫理道德要求。中國歷朝歷代,無論是官方還是民間都對官員的道德品行有高于常人的要求,其思想根基主要就是“德治”和“民本”思想。
“德治”思想源遠流長。春秋時期,孔子提出“德治”理念,其中“為政以德”的思想要求統治階層加強自身道德修為,成為社會道德表率,“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眾星共之”,當政官員以德行來處理政事,就會像北斗星被眾星所圍繞一樣,百姓會受到德治的感召,遵其道而行之。孟子曰:“徒善不足以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治國理政,僅有善心是不足的,只有好的法律也是不夠的,需要統治階層良好的德性,兩者結合起來才可以治理好國家。宋代統治階層尤其重視從事法律職業官員的倫理道德修養,“謂凡典獄之官,實生民司命,天心向背、國祚修短系焉,比他職掌尤當謹重”,即司法官員決定著百姓命運、人心向背與國運長短,因而需要比其他官員更謹慎重視。
“才者,德之資也;德者,才之帥也”,法治隊伍建設要以德為先。傳統法中“德治”理念重視統治階層表率作用的政治智慧,運用到今天的從嚴治黨工作中,就是要抓住領導干部這個“關鍵少數”。習近平總書記指出:“領導干部具體行使黨的執政權和國家立法權、行政權、監察權、司法權,是全面依法治國的關鍵。”同時針對黨的建設指出,“黨風廉政建設,要從領導干部做起,領導干部首先要從中央領導做起。正所謂己不正,焉能正人”。
“民本”思想傳承至今。古代官員職業倫理道德的塑造路徑要求他們作道德表率和以民為本。統治階層很早就意識到了“民惟邦本,本固邦寧”的道理:戰國時期,孟子提出“民為貴,社稷次之,君為輕”;唐朝時期,作為古代賢君代表的李世民更是對君民關系有著深刻的認識,“君,舟也;人,水也;水能載舟,亦能覆舟”。
建設德才兼備的高素質法治工作隊伍要求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法治理念。習近平總書記在傳承揚棄傳統民本思想的基礎上,豐富發展了為人民服務的理念,他告誡官員“穿百姓之衣,吃百姓之飯,莫以百姓可欺,自己也是百姓”。人民是依法治國的主體和力量源泉,是全面依法治國最廣泛、最深厚的基礎,要把體現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維護人民權益、增進人民福祉落實到全面依法治國各領域全過程。
法律職業道德與傳統官箴文化的契合性:清、慎、勤
習近平總書記引用南宋呂本中在《官箴》的文字指出:“當官之法,惟有三事,曰清、曰慎、曰勤。”古代官箴文化對于培養官員法律職業道德素養具有重要作用,“箴”的含義是規勸、告誡、警示,官箴的核心目的是培育官員的職業道德素養,加強官員道德自律。
官箴文化起源于西周,發展于宋元明清。官箴作為古代居官格言的匯編,包含了很多為官的戒規,例如《臣軌》《為政忠告》《官箴集要》等均論述了官員擁有高尚品德的重要性。唐代元結的《縣令箴》總結了縣令等基層官吏應該具備的倫理道德素養:忠、義、剛、和、直、清、儉、勤、直、勇,被顏真卿評價為“全德”。明代清官海瑞提出官員應“秉有公、廉、勤、慎四道行之”。古代民間常將具備高尚品格的、具有法律職業倫理素養的官吏稱為“清官”,當代學者徐祥民和馬建紅將清官的特點總結為:清廉自律,清貧節儉,政務勤勉,不畏權貴、秉公執法等。
“清”的傳承。“清”即公正廉潔,是官箴文化所關注的官員職業倫理道德素養的重點。古代清官代表人物包拯告誡后代:“后世子孫仕宦,有犯贓濫者,不得放歸本家;亡歿之后,不得葬于大塋之中。”明《官箴集要》認為公正是官員職業倫理第一要素,“夫居官守職以公正為先”。宋《西山政訓》有言“凡名士大夫者,萬分廉潔,止是小善一點,貪污便為大惡不廉之吏”。習近平總書記經常引用官箴文化勉勵干部,“一絲一粒,我之名節; 一厘一毫,民之脂膏。寬一分,民受賜不止一分;取一文,我為人不值一文”。
“慎”與“勤”的承繼。慎的意識和勤政的素養也是官箴文化的重要內容。一方面要求司法官員具備“明德慎罰”“細審明辯”的品質,另一方面也要求司法官員勤政,“長官躬親”,親理訴訟。歷史上時有官員不親理訴訟之事,導致司法審判的權力多掌握在州縣佐官衙役手中,以致冤獄叢生。為整治懶政怠政,宋代君主多次下詔要求長官必須躬親決獄,“御史臺推勘公事,其當推御史并須當面推勘”,規定中央司法機關審理案件必須躬親理案。《西山政訓》告誡官員“為知縣者,每每必須躬親,庶免枉濫”。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我們每一個領導干部都要以‘只爭朝夕’的精神,倍加珍惜在位的時間,充分利用這有限的時間,多為群眾辦實事、辦好事。”
傳統法制度經驗:以嚴法規范官德
一方面,在選拔、考核官員方面,對官員道德素養的要求很早就納入了法律范疇。針對官員選拔,西漢時已有察舉制,漢武帝時察舉制明確規定,地方官如不推薦廉吏,按“大不敬”罪名處理。兩漢時期還實行“四科取士”的選官標準,其中對倫理道德的要求非常明確:德行高妙,志節清白。科舉制是隋唐后選拔官吏的重要方式,其相關法律規范對未來官員的道德素養非常重視,將法律教育與科舉考試、官吏任用等掛鉤,法律考試由此成為選官、任官制度的重要內容。宋代進士科考試開始加試律義,在科舉考試制度中設置“明經”與“明法”二科。這實際上就是以科舉為手段,把學習法律提到了國家制度的層面,強制所有的官員都必須明法守法,這對于提高宋代官員的法律素養極為有效。習近平總書記對干部提出了“四個帶頭”的要求:“真正做尊法的模范,帶頭尊崇法治,敬畏法律;做學法的模范,帶頭了解法律、掌握法律;做守法的模范,帶頭遵紀守法、捍衛法治;做用法的模范,帶頭厲行法治、依法辦事。”帶頭遵紀守法,首要遵守的是他們各自的職業道德法,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規定,造就一支政治堅定、業務精通、作風優良、清正廉潔、品德高尚的法官隊伍,《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規定,應當勤勉盡責,清正廉明,恪守職業道德。
另一方面,官員的法律職業倫理也很早就被納入了考核規范。西周時期《周禮·天官·冢宰》規定從六個方面來考核官吏的法律職業倫理:是否有良好的聲譽,是否有貫徹政令的能力,是否恪盡職守,是否品行端正,是否守法,是否能明辨是非。秦簡的《法律答問》《封診式》《為吏之道》中,也有大量法律職業倫理的規范,秦簡的《語書》明確了良吏、惡吏的區分標準,“凡良吏明法律令”“惡吏不明法律令,不知事,不廉潔”。唐朝為全面監督司法官員的法律職業倫理,確立了相關考核標準規范,《考課令》規定:“凡考課之法有四善:一曰德義有聞,二曰清慎明著,三曰公平可稱,四曰恪勤匪懈。”《唐律疏議》和《唐六典》還規定了司法官輯捕、審斷、訊囚、行刑及獄政等各方面的責任制度。宋太宗下詔,太平興國元年十月以來,官員因犯贓而致罪者,即便遇到大赦也不得再敘用。
新時代背景下,我國傳統法中通過教育和科舉制度培育官員職業倫理德性的舉措有了新的傳承。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加強理想信念教育,深入開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推進法治專門隊伍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提高職業素養和專業水平。要堅持立德樹人、德法兼修,創新法治人才培養機制,努力培養造就一大批高素質法治人才及后備力量。”良法善治不會自動生成,法治中國的建設離不開德才兼備的高素質法治工作隊伍。針對包括法治隊伍在內的黨的建設,習近平總書記提出“要堅持思想建黨和制度治黨緊密結合”,要求“努力形成科學有效的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增強監督合力和實效”。關口前移,懲防并舉,要從法律制度建設入手形成對領導干部的監督機制。對于法律制度問題,習近平總書記指出,“關鍵是要健全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讓人民監督權力,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而“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就是要依法設定權力、規范權力、制約權力、監督權力”,這需要“形成不敢腐的懲戒機制、不能腐的防范機制、不易腐的保障機制”。這些都充分體現了習近平法治思想對法治國家建設以及德才兼備的高素質法治工作隊伍建設的高度重視與深厚歷史底蘊。
法治建設僅有健全的法律制度是遠遠不夠的,好的法律制度能否實現,關鍵在于執法之人,清末法學家沈家本說:“有其法者尤貴有其人矣。”中華傳統法文化是推動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深厚動力,也是習近平法治思想的文化基礎。當前,政法隊伍教育整頓在全國各地展開,法治隊伍的建設受到了高度重視,政法隊伍的不正之風、突出問題如果不及時解決,就可能導致系統性、垮壩性的問題。深入挖掘分析中國傳統法文化中的習近平法治思想中法律職業道德的思想與制度的歷史根源,對于我國進一步加強法治隊伍建設具有至關重要的意義。學史崇德,只有不忘傳統才能夯實法治建設的文化根基,這也是新時代政法隊伍整頓教育的主要任務之一。
(作者為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教授、博導)
【參考文獻】
①呂友仁譯注:《周禮譯注》,鄭州:中州古籍出版社,2004年。
②官箴書集成編纂委員會編:《官箴書集成》(第一冊),合肥:黃山書社,1997年。
③蒲堅編著:《中國法制史大辭典》,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16年。
④林鯉編著:《中國皇帝全書》,北京:九州圖書出版社,1997年。
⑤霍存福:《唐元結〈縣令箴〉的為官理念與其地位、影響——法官箴言研究之四》,《沈陽師范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21年第1期。
⑥徐祥民、馬建紅:《清官精神的儒學淵源與當代價值》,《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學院學報)》,1999年第5期。
⑦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編:《睡虎地秦墓竹簡》,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年。
⑧[明]汪天賜著,黃正新譯:《官箴集要》,北京:中央編譯出版社,2011年。
⑨《讓“刀把子”里的蛀蟲無處可逃》,新華社,2021年3月18日。
責編/鄧楚韻 美編/楊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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