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創新公益性農技推廣機構與經營性服務組織的融合發展機制,對于完善我國農技推廣體系、促進城鄉融合發展具有重要意義。我國農技推廣融合發展目前已經探索形成了兩種模式,即聯合示范模式和以經營性農技推廣為中介的融合模式。農技推廣融合發展應充分發揮公益性農技推廣機構的各項職能,全面提升經營性服務體系的服務質量和效益,并促進科技成果入鄉轉化。農技推廣融合發展中仍面臨一些挑戰,應強化政策頂層設計,推進公益性機構改革,創新經營性組織服務機制,進一步完善公益性農技推廣機構與經營性服務組織融合發展機制。
【關鍵詞】農技推廣 公益性服務 經營性服務組織 融合發展
【中圖分類號】F320.1 【文獻標識碼】A
【DOI】10.16619/j.cnki.rmltxsqy.2021.02.008
李蕓,中國農業科學院農業經濟與發展研究所研究員。研究方向為區域發展與減貧、農村財政與金融。主要著作有《中國西部農村小學生的健康與教育研究》、《亞太地區城鎮化與農業現代化問題研究》(合著)、《中國農村貧困與信貸問題研究》(合著)、《亞太地區小農發展與扶貧:國別經驗、政策趨勢與最新進展》(論文)等。
前言
技術創新是中國經濟由“高速增長”轉變為“高質量發展”的關鍵動力(鄧菁、肖興志,2019)。互聯網、云計算、大數據等以新型信息通信技術為核心的新技術變革,帶動農業高新技術的研發和推廣,使得科技成果的量化、物化、規范化、集成化程度越來越高,為農業技術的產業化發展創造了條件。新技術革命成為我國農技推廣融合發展過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元素,促進了公益性與經營性農技推廣的融合,減少了綜合技術的應用阻力,提高了農業科技轉化率和農業生產效率。因此,農業新技術革命的推進,為公益性農技推廣機構與經營性服務組織的融合發展提供了支撐,為提高科技成果入鄉轉化水平奠定了基礎,有力助推城鄉融合發展。自美麗鄉村建設,特別是鄉村振興戰略提出以來,我國農村發展呈現快速發展的趨勢,但城鄉發展不平衡不協調的矛盾依然突出,城鄉收入差距懸殊、農村公共基礎設施薄弱、農業生產效率低下、農村發展不充分的問題仍然存在,并長期困擾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城鄉融合發展是化解這一突出矛盾的關鍵。城鄉融合之路是改革之路,更是創新之路,而要實現創新發展,離不開教育和科技(劉合光,2020)。
農業技術推廣作為科技興農的重要途徑,在繁榮農村經濟,促進農民增收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李博等,2013)。公益性農業技術推廣體系和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等經營性服務組織是構建新型農業經營體系、推進現代農業建設的重要基礎(汪元發、劉在洲,2015)。因此,加快推進農技推廣體系改革創新,是促進科技成果盡快轉化成現實生產力的關鍵。《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于做好2020年基層農技推廣體系改革與建設任務實施工作的通知》明確要以深化基層農技推廣體系改革為抓手,為農業農村發展實現“穩中有進、穩中向好”提供強有力的科技支撐和人才保障。隨著農業技術的推廣,逐漸形成了以農技推廣部門為主要力量,涉農企業、農業高校、農業科研院所、農村合作組織、農業技術中介、鄉土專家等多方參與的新型推廣體系,但面對農業農村發展新形勢、新要求,我國農技推廣體系顯現諸多不適應,如公益性機構人員活力不足、經營性服務組織主體無序競爭、經營性組織實力不強、地區發展不平衡,公益性機構與經營性組織協同度不高等(周海迪、孟慶軍,2017;高啟杰等,2015;郭仁世等,2019)。因此,為適應社會及市場發展的需要,應積極探索“強公益、活經營、促融合”的農技推廣體系改革路徑,將“行政與市場、公益與有償”充分結合在一起,調動社會多元主體參與其中,促進公益性農技推廣機制和經營性服務組織深度融合(龍瓏、平先良、曹勇,2018)。
促進城鄉融合發展,協調推進鄉村振興和新型城鎮化戰略,要以農業高新技術為載體促進城鄉生產要素雙向自由流動和公共資源合理配置,提高科技成果入鄉轉化,加速實現農業現代化發展。因此,本文分析了我國公益性農技推廣機構與經營性服務組織融合發展的典型模式、取得的成效和面臨的挑戰,并提出推動我國公益性與經營性推廣體系融合發展的對策建議。
公益性與經營性農技推廣融合發展的典型模式
為推動公益性農技推廣機制改革,創新公益性與經營性組織的有機結合方式,調動各主體積極性,建立健全城鄉融合發展體制機制和政策體系,推動城鄉融合發展,2017年以來,農業農村部在山東、陜西、湖北等地開展了公益性和經營性推廣體系融合發展試點工作,各地結合實際,在農業技術推廣體系建設、發揮公益性農技推廣機構的職能、提高經營性服務組織的服務質量和效率及創新二者融合發展等方面進行了一系列探索。筆者選取國內農業技術推廣體系建設較為先進的省市展開調研,深入了解農技推廣體系建設過程中存在的問題,總結公益性與經營性農技推廣協同發展的典型模式及經驗,為各地區進一步完善農業科技推廣融合發展機制探尋有效路徑。
公益性推廣機構主導的聯合示范模式。公益性農技推廣機構的非競爭性、公共產品性質和效益共享性、外溢性等特征,使得公益性農技推廣機構內在動力不足,長期積累的技術、信息、資金等資源也未能得到充分利用,未能充分發揮其自身特有的社會公信力;此外,公益性農技推廣機構傳統的下鄉、進村、入戶等直接技術指導方式,難以覆蓋數量眾多、獨立經營的小規模農戶。因此,單靠公益性農技推廣機構難以實現農技成果的有效轉化和推廣,需要借助經營性組織的力量。
聯合示范模式,是指公益性農技推廣機構主動聯合經營性服務組織,為經營性組織提供技術支持和人力支持,發揮經營性組織的示范作用,向廣大農戶推廣新品種、新技術,為農民提供技術應用示范和技術托管服務,提升科技成果的入鄉轉化水平。二者在技術及人力資源方面的聯合共享,既能發揮經營性組織的人力、物力和資金優勢,也能促進公益性農技推廣機構在合作、監督過程中的職能履行,提高技術傳播效率。
在聯合示范模式下,公益性農技推廣機構主動聯合以涉農企業或農民專業合作社為龍頭的經營性服務組織,為其提供技術支持。同時,農業科研、教育機構等公益性農技推廣機構與經營性服務組織展開合作,為經營性服務組織提供專業的技術人才支持和相關的農技培訓。獲得公益性機構的技術支持后,經營性服務組織對技術進行轉化和示范應用,為農民提供優良種苗、先進適用設備、農資農藥等物化技術;或采用技術托管的方式,通過契約形式將農戶吸納入組織內,憑借自身的技術和經驗優勢,為農民提供生產技術指導、產品銷售及土地托管、機械托管、倉儲托管等服務。例如,山西省永濟市某農業科技有限公司,圍繞當地番茄產業,集成示范推廣先進技術和番茄品種,建設冷鏈物流基地,面向農戶提供物流服務,解決番茄等果蔬預冷、保鮮、冷鏈配送等問題。
聯合示范模式實現了公益性農技推廣機構與經營性服務組織在技術環節上的有效對接和對農戶科技文化素養的聯合培訓,通過經營性服務組織的示范帶動作用和技術托管服務,滿足農戶的科技需求,促進農業高質量發展。第一,實現項目資源共享。公益性農技推廣機構以其長期積累形成的方案,與經營性服務組織共享,為其方案優化提供支撐。同時,公益性機構通過獎勵、項目補助、政府資助等方式,對經營性服務組織的技術推廣服務予以支持。第二,實現人力資源共享。公益性農技推廣機構與經營性服務組織聯合對技術服務員進行專業培訓,此過程充分運用公益性農技推廣機構的專業知識和經營性服務組織的技術轉化應用經驗,而經過聯合培訓的技術服務員將成為農技推廣服務隊伍的有益補充,實現人力資源的合作共享。第三,提高技術采納率。在二者的聯合示范和技術托管下,農民獲得了優良種苗、先進適用設備及本土化、滲透式服務,從而加快物化技術的推廣擴散,提高技術采納率。但同時,受自身發展規劃、生產成本等因素影響,經營性服務組織參與的農技推廣,大多局限于單項農產品的生產技術和原料供應上,且容易出現公益性機構資源過度向大戶傾斜的現象,中小農戶的需求和利益則被忽視。因此,公益性農技推廣機構要進一步探索與經營性服務組織的合作方式。
經營性服務組織作為中介的傳導服務模式。在農業勞動力老齡化現象愈發凸顯的農村,農民的知識文化水平普遍較低,對科學文化的學習認識不足、熱情不高,公益性農技推廣機構所提供的農業新技術難以直接對農民進行推廣普及,存在農技推廣的斷層現象。僅依靠公益性農技推廣機構對新技術的宣傳推廣,不僅給公益性組織帶來巨大的財政壓力,而且也會因技術傳播的“層層折扣”,降低農技推廣效率。隨著新型經營主體的出現,這些經營性服務組織對市場的了解更透徹,服務效率更高,能夠充分利用其市場優勢和對農業新技術新成果的轉化優勢,將新技術新成果直接推廣給農戶,或是將新技術新成果初步轉化為農技產品再推廣給農民,解決供需對接不暢的問題,推動科技成果入鄉轉化。在以經營性農技推廣為中介的傳導服務模式中,經營性服務組織不僅是技術受體,同時也是技術供體,承擔技術傳播的社會責任,并對農民的技術需求提供有效反饋。
以經營性農技推廣為中介的傳導服務模式,是指經營性服務組織作為公益性農技推廣機構對農戶進行技術推廣的中介,將公益性農技推廣機構研發的新技術,轉化為便于農戶理解的農業生產技能技巧或物化為農民所需要的農業生產資料,圍繞農業生產不同環節的技術、物資和其他需求,為農民提供以技術為核心的,輔以農資、農機、金融等的生產要素及相關配套服務,以“技物結合”方式進行技術傳播。具體分為兩類。一類是以農業信息化服務為核心的互聯網企業憑借數據、信息和渠道優勢,搜集相關農技信息和資料,或依托科研院所、國家公益性推廣機構獲得技術支持,利用互聯網平臺雙向互動優勢,縱向傳播科研推廣體系的“處方”,橫向傳播農民生產實踐中摸索的“土方”,實現技術傳播的精準性和交互性,使農民通過手機等移動終端及時、便捷地獲取有效的農業生產經營信息,并針對用戶個性化需求提供精準化、智能化服務。另一類是經營性服務組織圍繞農業生產不同環節的技術、物資和其他需求,以“技物結合”方式進行技術傳播推廣。經營性服務組織從公益性農技推廣機構獲得農業新技術,為農民提供測土配方施肥、農資、農機、農村金融等綜合服務,將農業技術物化到農業生產資料中,以農業生產資料為技術推廣載體,實現科技成果的轉化,提高農產品產量及質量,促進農業增產增效。例如,北京“一畝田”APP及“一對一推送”的“云種養”APP,通過移動互聯網、大數據和農業服務平臺等,幫助產地農民實現農產品產銷對接,緩解農產品銷售難、賣價低等傳統難題,有針對性地解決農技問題。
以經營性農技推廣組織為中介的傳導服務模式充分發揮了經營性服務組織的中介作用,搭建了技術傳播和反饋渠道的雙向途徑,服務主體之間信息交流順暢,采用以實物帶技術的方式,技術更容易被接受。一方面,互聯網企業以其較強的信息技術采集能力和向細分市場提供靶向服務的能力,承擔了種植信息收集、信息發布、預測預報等農技推廣的公共服務職能,無須見面即可通過互聯網實現與公益性農技推廣機構及農民的溝通,還可通過互聯網對農民進行技能培訓,推動實現農業生產的可視化、實時化和全過程記錄;從事專業信息化技術服務的企業,在建設農技推廣資源庫、打造農技推廣信息化服務平臺、整合涉農行業領域信息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另一方面,經營性組織作為農技推廣的中介,既要利用自身優勢對農戶的科技需求作出反應,也要承接公益性農技推廣機構的技術傳播任務,對農業新技術進行更新、轉化,以實現農業新技術的真正落地實踐,使農民獲取創新技術的紅利。但該模式對經營性組織的能力要求較高,而涉農企業、互聯網公司等經營組織的能力仍有待提升,需要國家公益性機構加強監督和引導,并給予一定的技術、資金等方面支持。
農技推廣融合發展面臨的挑戰
近年來,以試點推動公益性與經營性農技推廣融合發展,一方面使公益性農技推廣機構的各項職能得到充分發揮,進一步充實了基層公益性農技推廣力量,拓展了農技推廣服務新途徑;另一方面則提升了經營性服務體系的服務質量和效益,提高了農民對新品種、新技術的接納度,加速了農業科技的推廣應用,提升了農作物的良種、良法覆蓋率及農機化率。農技推廣的融合發展強化了各科研單位和推廣部門與市場企業等經營性組織的合作,暢通了科技成果入鄉轉化渠道,有效提升了農業科技的轉化效率與推廣效果。雖然近年來公益性與經營性農技推廣融合發展取得了一些成績,但二者在融合發展方面仍面臨公益性農技推廣主體內在發展動力不足、經營性服務組織實力不強以及二者融合合作意識不強等挑戰。
公益性農技推廣主體內在發展動力不足。我國公益性農技推廣活動面臨籌資方式和推廣渠道單一、壟斷現象較為嚴重及推廣效率低下等難題,又由于公益性農業技術難以物化為技術產品的基礎性農業技術,也難以獲得相應的經濟回報,因此,推廣主體依據市場配置資源的方式很難在推廣過程中實現自負盈虧和自我發展。公益性農技推廣機構機制創新難度大。基層農技人員本職工作和兼職工作范圍不明確,公益性服務與經營性服務難以平衡,兼職兼薪存在違背政策的風險。另外,公益性農技推廣人員思想意識薄弱,一方面,基層農技人員主動工作意識不強,關門辦站現象仍然存在,且農技人員隊伍普遍面臨知識老化、年齡偏大、結構斷層的問題;另一方面,“農科教推”融合度不高,科技創新源頭、人才培養的優勢和推廣體系的渠道優勢不能有效結合,教學科研單位“重科研、輕推廣”的局面仍沒有得到改善。
經營性農技服務組織實力不強。經營性服務主體仍處于發展初期,規模小而散,覆蓋面較窄,標準化程度低,軟件硬件配套相對滯后,新技術和新品種自主研發能力不強;與農技推廣部門、科研院所等公益性技術服務機構聯結不緊密,對新技術、新品種示范推廣的關鍵環節掌握不到位,服務能力不強。與其他支農項目相比,經營性農技推廣組織缺乏政策創設和專項資金扶持,建設用地審批困難,基礎設施與配套功能不夠完善,部分服務主體服務窗口建設不規范,功能分區不合理,服務標準、收費標準及內部管理制度不健全,與農民利益聯結不緊密,能夠發揮的示范帶動作用有限。此外,經營性農技服務地區發展不平衡。在市場機制引導下,由于各地區農業生產的基礎條件、土地規模化經營程度、農業產業化程度不平衡,能夠提供社會化農技服務的主體發展程度不一。
公益性農技推廣機構與經營性服務組織在工作中都習慣各自為陣,合作意識不強。一方面,公益性農技推廣機構未能有效發揮自身優勢,另一方面,經營性服務組織以營利為目的,從根本上就不重視農業技術,導致農技推廣機構無法大顯身手。公益性農技推廣機構與經營性服務組織之間交流較少,不清楚對方的優勢和劣勢,難以形成資源共享。公益性農技推廣組織與經營性服務組織的融合發展仍處在探索創新階段,所提供的技術服務以單項服務為主,難以覆蓋中國農村數量眾多、獨立經營的小規模農戶,針對規模化生產的大農戶又缺少產業配套的綜合服務,與產中服務相比,產前的農資供應,產后的貯藏、保鮮、加工和銷售等配套服務更加缺乏,因此,現代農業技術供給仍有缺位。
政策建議
新技術變革是農業高新技術研發和推廣的助推器。促進城鄉融合發展,提高農業科技成果入鄉轉化率,既要汲取經驗,也要充分認識到公益性農技推廣機構與經營性服務組織融合發展中的挑戰性和復雜性,進一步完善融合發展機制。為此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強化農技推廣融合發展的體系建設。第一,加強政策保障。圍繞黨的十九大提出的“構建現代農業產業體系、生產體系、經營體系”的建設目標,研究并制定基層農業技術推廣體系改革創新的政策措施,適時推動出臺“新時期我國農業科技推廣體系建設規劃”。深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強化政府公益性技術推廣機構的主導地位,加強對經營性服務組織的引導,推動公益性技術推廣機構與經營性服務組織融合,提高農業科技服務效能。第二,加強組織管理。相關部門要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高度重視農技推廣和農技社會化服務工作,將農技推廣體系建設作為落實鄉村振興戰略、深化農村改革的重要內容,制定配套政策,落實推進措施,為農技人員開展技術服務提供強有力的組織保障。第三,加強公共財政扶持。支持各地用好現有農技推廣體系建設資金,積極整合農技推廣補助、農民培訓、社會化服務等項目資金,做好公益性農技推廣,培育壯大農業生產經營主體。
深化改革,培育農技推廣主體。第一,深化鄉鎮公益性農技推廣機構改革。在公益性與經營性農技推廣融合發展中,建立公益性機構“自上而下”和經營性組織“自下而上”相互補充的技術獲取機制,提高新技術、新成果的推廣效率。為促進二者深度融合,提高科技成果入鄉轉化,需進一步深化鄉鎮農技推廣機構改革。一是明確鄉鎮農技推廣機構職能。強化公益性機構對新型經營主體的作用,明確經營性服務組織的扶持、幫助和監督的職能,建立國家公益性農技推廣與新型經營主體等經營性服務組織有機銜接、協同推進的基層農技推廣網絡體系。鼓勵基層農技推廣體系完成病蟲測報、農產品質量監測等公益性職能以外,主動服務經營性服務組織。二是加強農技推廣崗位考核,調動農技人員的工作積極性。三是堅持公益性農技推廣服務優先原則,在定崗服務、購買服務、派駐服務和委托服務中,探索增值服務新機制。
第二,培育和壯大經營性服務組織。在政府政策引導下,以公益性農技推廣機構為核心,以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為載體,以服務廣大農戶為目標,組建新型農技社會化服務組織,承接部分公益性機構的服務職能,鼓勵各地通過購買服務、定向委托、獎勵補助等方式,支持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等各類經營性服務組織參與農業社會化服務,承擔農業公益性服務項目,為農民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方位的農技推廣服務,培育農技推廣領域的社會化服務明星企業。深入推進財政支農項目資金形成資產股權量化改革,允許財政支農項目直接投向符合條件的新型農技推廣服務主體。政府給予一定資金和資源補償,探索建立“政府搭臺,企業唱戲”的農技推廣服務機制,使經營性服務組織在服務中分享收益。
完善公益性與經營性農技推廣融合機制。第一,加強行業自律和監督檢查。在政府部門或第三方組織下,推行農技服務單位資信管理體系,指導監督行業組織開展資信評價服務,為被服務對象選擇技術服務單位、政府部門采購監督管理提供參考依據。資信評價等級以一定時期內的技術獲取能力、技術推廣服務能力、守信守法記錄等為主要指標。政府部門、行業組織或第三方開展資信評價工作,允許獲得資信的各類組織在相應范圍內開展技術推廣相關服務,并配套建立靈活的服務質量考核、反饋和淘汰機制;對獲取農技推廣服務資信的組織或企業,在政策和項目等方面予以支持。
第二,加強農技推廣隊伍建設。按照農技人員專業化、專家化的要求,一要解決好現有農技推廣人員的工資、待遇、退休等問題,提高人員工資待遇,暢通其職務職稱晉升通道。二要為農技推廣人員減負,解決“在編不在崗”問題,使其從紛繁復雜的行政事務性工作中解脫出來,專門從事專業技術服務工作。三要完善農技推廣人員的準入資格,加強對現有農技推廣人員的教育與培訓,鼓勵農技推廣人員自主創業,通過績效考核機制,發掘他們的潛力。四要參照“鄉村醫生”和“農村教師”培育計劃,探索建立“基層農技人員特崗計劃”。五要積極推進“貧困地區基層農技人員特聘計劃”,針對地方特色農業產業,選拔和培育一批農技推廣的“土專家”,給予相應待遇。
第三,搭建社會化服務平臺。探索搭建國家級“公益性農技推廣機構+經營性服務組織”的農技推廣服務平臺,將農技推廣機構與大學科研單位、新型經營主體等經營性服務組織有機結合起來,以主導產業、服務農民為目標,做好技術服務工作。搭建基于互聯網的交流平臺,促進公益性農技推廣機構、多元社會化服務經營主體等方面進行溝通交流、資源整合和聯合協作;強化農技推廣大數據服務,為經營性服務組織提供數據和技術解決方案;推動基層農技推廣基地、化驗室、培訓室開放共享。
(本文系中國農業科學院科技創新工程項目階段性成果,項目編號:ASTIP-IAED-2020-03)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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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 編/陳璐穎
On Expanding the Application of Agricultural Technology in the Context
of Urban-Rural Integrated Development
Li Yun
Abstract: It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to improve China's system for spreading the use of agricultural technology and promote the integrated development of urban and rural areas by innovating the mechanism for the integrated development of the public institutions and the for-profit service organizations engaging in applying agricultural technology. On the basis of this, two models have been formed, namely, the joint demonstration model and the integration model with for-profit agricultural technology application as the intermediary. To promote the integrated development of agricultural technology application, we should give full play to the functions of the public institutions, comprehensively improve the service quality and efficiency of the for-profit businesses, and increase the application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dvances in the countryside. To solve the existing problems affecting the integrated development of agricultural technology application, we should strengthen the top-level design of policies, adopt reform of public institutions, innovate the service mechanism of business organizations, and further improve the mechanism for the integrated development of the above public institutions and for-profit service organizations.
Keywords: agricultural technology application, public service, for-profit service organization, integrated develop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