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使用人臉識別技術處理個人信息相關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正式發布。這部司法解釋,是人民法院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維護自然人人格權益,保護人民群眾“人臉”安全的重要規范性文件;是人民法院切實實施民法典,服務構建新發展格局,強化個人信息司法保護,促進數字經濟健康發展的有力司法舉措。
人臉識別是人工智能的重要應用。在為社會生活帶來便利的同時,人臉識別技術所帶來的個人信息保護問題也日益凸顯。人臉信息屬于敏感個人信息中的生物識別信息,是生物識別信息中社交屬性最強、最易采集的個人信息,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更改性,一旦泄露將對個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造成極大危害,甚至還可能威脅公共安全。一些經營者濫用人臉識別技術侵害自然人合法權益的事件頻發,嚴重損害自然人的人格權益,侵害其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破壞社會秩序,亟待進行規制。
《規定》堅持問題導向、需求導向,針對實踐中反映較為突出的問題,從侵權責任、合同規則以及訴訟程序等方面規定了16個條文,對最高人民法院指導各級人民法院正確審理相關案件、統一裁判標準、維護法律統一正確實施、實現高質量司法,具有重要而現實的意義。
個人信息,特別是敏感個人信息,關系到每個人的人格尊嚴,強化個人信息司法保護,符合人民群眾期待,也是人民法院的工作重點。期待人民法院進一步通過司法裁判筑起保衛人民群眾個人信息權益的堅強司法屏障,持之以恒抓好個人信息司法保護各項工作,促進信息數據依法合理有效利用,推動數字經濟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