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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字經濟時代新型信任體系的構建

【摘要】從農業經濟的人際信任到工業經濟的制度信任,數字經濟發展需要構建新型數字信任。數字信任是互聯網時代政府、個人、企業和社會的新型信任關系,是數字經濟中社會信任模式的重構。本文從數字身份出發,界定數字信任概念,分析數字信任的作用和數字信任面臨的挑戰,提出數字經濟時代新型數字信任體系建設的建議。

【關鍵詞】數字經濟  數字信任  網絡安全  數字身份    

【中圖分類號】C912.3    【文獻標識碼】A

安全有效地證明身份,是經濟社會穩定運行的基礎。在數字空間,網絡社交、電子政務、電子商務和線上金融等活動都必須建立在身份證明的基礎之上,所以,證明“我是我”不僅是維護網絡空間秩序的需要,也是數字經濟和數字社會運行的基礎。由此,數字社會需要塑造新型身份——數字身份。所謂數字身份,是指政府機構或互聯網平臺將證明個人身份的數字信息濃縮為數字代碼公/私鑰,為用戶在網絡上證明其身份頒發的憑證,是相關機構可以通過數字通道進行遠程身份識別和驗證的數字化身份。數字身份不僅包含現實生活中的身份信息,還涉及個人在數字空間的行為信息。

數字身份是構建數字經濟時代信任體系的關鍵要素之一。數字信任是數字身份的衍生。互聯網時代引入了生物識別、大數據、區塊鏈等新興技術,利用數字身份系統進行數據整合、分析及運算,發揮大數據和人工智能的高效性、可視性和生物識別的唯一性、安全性,來保證人與人之間對相互身份的認可。在以前的農業經濟和工業經濟下,社會信任主要靠人際信任和制度信任維系,而數字經濟中的信任關系是數字信任(如表1所示)。

基于數字經濟和數字社會發展的視角,數字信任是數字空間中個人、企業和政府基于數字技術建立的數字身份識別的雙向交互的新型信任關系,是人際信任和制度信任的拓展,是可信數據流通的必然要求。用戶通過數字身份與網絡設備相連,在數字空間的所有通信、社交、交易、搜索、娛樂等活動的數據完整性和隱私性,必須得到有效的保護和管理。數字信任構建了人對機器、技術和平臺、機器與機器的信任關系,人們相信數字空間的軟硬件和平臺具有可靠性、安全性和高效性,平臺通過向用戶表明他們可以確保在線程序或設備的安全性、隱私性、可靠性和數據道德性來獲取用戶的信任。數字信任對信任關系的產生和維系進行了革命性改進,將人際信任、制度信任與技術信任融合為一體,是政府、個人、企業和機器對于數據和個人隱私保護能力和網絡安全保護水平的信心,支撐了數字經濟社會活動的所有要求,是信任關系更高級的形態。

數字信任的價值意義

現代市場經濟是信用經濟。信任是影響國家經濟和企業發展的重要因素,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阿羅(Kenneth J. Arrow)指出,幾乎所有成功的商業交易都包含著信任的成分,尤其是持續較長時間的商務往來,信任是前提。良好的數字信任,有助于提高政府調控宏觀經濟的有效性、降低企業經營和社會運行的交易成本、加快整個社會的數字化發展,為數字經濟新的商業文明賦能。

數字信任是數字經濟發展和創新的基礎。數字經濟時代的數字信任,是個人和組織參與經濟交易的基本信任,信任的經濟功能將放大。2019年5月,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保羅·羅默在《全球數字經濟發展洞察》的演講中指出,在數字平臺的發展中,信任和規則的建立同樣重要。數據是數字經濟的關鍵核心要素,數字信任有助于解決數據治理和安全問題,促進數據要素市場形成,支撐數據的市場化配置,推動數字經濟發展。構建“政府—用戶—平臺—企業”之間穩定的數字信任關系,有效治理平臺壟斷、大數據殺熟、假冒偽劣商品、算法歧視、刷單炒信等數字治理難題,將推動我國數字經濟進入良性競爭和健康發展的狀態。

數字信任節省經濟運行的交易成本。我國電子商務發展初期就面臨網絡上的信任難題。在缺乏信用保障或法律支持的情況下,第三方支付平臺為交易雙方提供了支付保障,解決了商家與消費者的信任問題,促使交易的順利完成。在數字經濟發展過程中,類似解決買賣雙方不信任的問題越來越多。建立政府/公共部門—企業/其他組織、政府/公共部門—自然人、企業/其他組織—個體用戶、人機交互和機器交互的數字信任關系,將極大降低經濟活動中的交易成本,可以有效避免陷入所謂諾斯型低信任貧困陷阱(low trust poverty trap)——“無法讓合同有效、低成本的執行是歷史上發展停滯和當今第三世界國家不發達的最重要原因”。

數字信任是企業數字化轉型的引擎。在數字化轉型過程中,企業面臨的網絡安全及數據隱私風險正在攀升,構建數字信任變得更具挑戰性。普華永道《2019年數字信任洞察之中國報告》顯示,中國企業數字化轉型最為關鍵的一點是,要讓網絡安全規劃與業務發展目標相匹配,共同構建數字信任。消費者對于信息類產品以及科技企業的數字信任,已經成為他們下載應用和購買產品/服務的核心影響因素。只有建立數字信任體系,有效抵御網絡攻擊、保障系統和數據安全、保護用戶隱私,確保企業在數字化轉型中正常運行,才能加快經濟數字化轉型。

數字信任是建設數字政府的支撐。數字政府建設是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戰略支撐,運用數字技術加強和改善治理是數字政府建設的關鍵。政府治理是從身份認證和管理開始的,建設統一數字身份認證和管理平臺,將政府部門各單位的數據信息都聚集起來,發掘數據價值,將極大地推動政務服務精確化、社會治理數智化與管理決策科學化。基于數字身份,構建政府與企業、公民、社會之間的數字信任,不僅可以提升政府公共服務的質量和效率,而且可以提高公民和企業參與社會治理的熱情,增強對政府政策的理解認同。

數字信任可以在彌合數字鴻溝方面發揮作用。數字鴻溝具體表現為“接入鴻溝”“使用鴻溝”“能力鴻溝”,個人、企業、地區、國家層面都可能產生數字鴻溝。產生數字鴻溝的原因很多,其中缺乏數字信任是重要原因。比如,信任問題是老年人“數字鴻溝”瓶頸,老年人對新技術有天然的保守心理,對數字技術不了解、智能手機使用不熟練。數字經濟發展中的數字鴻溝問題,已經引起黨中央的高度重視,增強數字經濟可及性、消弭數字鴻溝被多次強調。培養公民的數字素養,構建數字信任關系,讓更多的人民群眾體驗到更加安全、更加便捷、更加優質的網上交易和服務,可以彌合數字鴻溝。

數字信任面臨的現實痛點

過去二十多年,我國數字產業化和產業數字化取得了巨大成就,產業互聯網發展對數字信任建設的要求更加緊迫。但是在消費互聯網領域出現的一些信任問題,消費者對數字技術和互聯網平臺的信任下降,致使我國數字信任呈下降趨勢。當前建立數字信任存在諸多痛點。

一是建設數字信任的法律法規尚待進一步完善。我國數字信任是從2003年建設網絡信任體系開始的,網絡信任體系是以密碼技術為基礎,以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和基礎設施為主要內容,以解決網絡應用中身份認證、授權管理和責任認定等為目的的完整體系。在數字經濟發展過程,我國開始重視數字信任的制度建設,近年來頒布了一些涉及數字信任的法律法規。但是,我國亟需加強數字信任的頂層設計,明確我國建設數字信任體系的重點和難點,建立健全電子簽名、電子身份、電子認證、網絡安全和數據安全、隱私保護等法律法規。

二是數字信任互聯互通的基礎設施搭建有待完備。我國政務系統建立了數字證書認證系統(國家政務外網CA系統、RA系統)、密鑰管理系統等,但是面向企業和公民的數字信任基礎設施剛剛開始建設。比如,個人在政府和互聯網平臺中的數字身份的信息是不同的,在不同的應用場景所需要的身份信息也不盡相同,同一個人在不同中心化系統中的信息處于隔離狀態,地區性、行業性交叉認證過程中存在“各自為政”甚至割裂情況。由于未構建完成各部際間網絡互連的網絡框架,數字身份系統無法互聯互通,政府部門、企業、社會組織、自然人無法有效交互數字信任。在“人—人”“人—機”與“機—機”數字關系復雜疊加的數字環境下,缺乏統一的數字身份標識、實體識別認證和一系列安全策略機制,數字信任難以確保數字交互關系的準確性、穩定性和便捷性。

三是網絡安全及數據隱私風險較嚴峻。人工智能、區塊鏈、云計算和5G等數字技術應用帶來了網絡隱私和安全問題,據CNNIC統計顯示,盡管網民遭遇各類網絡安全問題的比例均有所下降,截至2020年12月,我國網民個人信息泄露(21.9%)、網絡詐騙(16.5%)、設備中病毒或木馬(10.8%)、賬號或密碼被盜(8.2%)等問題仍然比較嚴重。根據2019年普華永道的調查顯示,中國企業數字化進程中面臨的最嚴峻風險是數據治理或隱私問題,比例達到28%,高于全球平均水平(11%)。中國企業正面臨數字化轉型帶來的創新風險,互聯設備領域的商業成功取決于與消費者建立數字信任。比如,2019年埃森哲《重塑關聯度》報告提醒,信任問題可能成為阻礙中國智能語音助手進一步發展的絆腳石。

四是數據治理與平臺創新難以平衡。運用大數據可以為經濟社會發展帶來創新動力,但需要平衡隱私保護與業態創新的關系。埃森哲《2017年全球消費者動態調研》指出,在用戶體驗方面,中國消費者與企業的關系正陷入惡性循環:消費者渴望個性化的體驗卻擔心數據安全;而離開了基于數據的消費者洞察,企業又很難訂制獨特的用戶體驗,不完善的個性化體驗以及缺乏數字信任令中國企業在過去一年收入流失高達5.3萬億元人民幣。企業不愿為了實施隱私保護而無法充分利用用戶信息提供更好的服務,以至于限制企業的競爭力。如何在保證數據流動性的同時平衡安全性,亟需建立足夠的“數字信任”控制。

五是技術信任與制度信任尚需協調統籌。數字技術對數字信任有雙刃劍的作用,技術為數字信任應用帶來更廣泛的市場空間,可以增強信任,也會對數字信任的底層產生沖擊。密碼學算法更新迭代速度加快,生物特征識別技術發展,未來量子計算的突破和應用等,都將對數字信任產生底層技術沖擊。所以,技術信任不能替代制度信任。比如,區塊鏈技術只對上鏈以后的數據保真,上鏈之前的數據真實性則需要制度信任來保障。盡管基于技術的數字信任不斷改善,但還沒有形成技術與制度之間的互動增強,制度對待技術發展需要具有包容性,技術本身在價值目標上也應與制度保持一致。總體而言,我國數字信任建設處于起步階段,目前存在的這些問題都是數字經濟發展中的問題,也是全球普遍面臨的問題。

如何加快構建數字信任體系

“十四五”期間,加快數字化發展是國家戰略。構建數字信任體系,既是網絡安全體系建設的重要內容,也是數字經濟和數字社會的重要組成部分。所謂數字信任體系,是以可信數字身份驗證和可信數據流通為核心,通過制度信任、數據信任、人際信任、技術信任與系統信任的建設,實現身份、數據、合約、產權、法人、技術等六個“可信”的數智化信任運營體系。

第一,從戰略上構建以人為本的數字信任體系。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們的奮斗目標。建議我國數字信任體系的頂層設計,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著重考慮彌合數字鴻溝、合理保護個人信息、嚴格防范網絡風險,處理好制度信任和數字信任的關系,把改善人民生活品質、促進人的全面發展、增進人民的獲得感作為數字信任體系建設的出發點和落腳點。

第二,建立技術與制度互動的數字信任模式。建設數字信任體系,要統籌制度信任和人際信任,形成制度與技術相互包容的雙向互動,法律法規等正式制度與習俗等非正式制度融合互動,用數字技術增強傳統信任,用制度信任補充數字信任,形成數字社會良好的信任生態。警惕技術萬能論,不能過分夸大數字技術對信任建設的作用,制度應保持適度彈性且包容技術創新,不被倫理綁架。

第三,建立數字身份互聯互通互認的基礎設施。數字身份普及是數字信任的基礎工作,如韓國政府計劃于2022年全面普及電子身份證,取代現有的實體身份證,將來只需出示手機里儲存的電子身份證,即可以辦理各種業務。建議加快建設數字身份互聯互通互認的國家級平臺,建立健全信息系統互聯互通、身份統一認證、一網通辦等事項的相關制度,消除信息孤島,降低交易成本。

第四,進一步完善數字信任的法律法規、規則與標準。建議加快研制數字身份法規、盡快出臺個人信息保護法、完善數字信任技術(人工智能、生物特征識別、隱私計算技術、區塊鏈、量子科技等)應用的標準規范和實施指南等,建設與國際接軌、促進數字經濟創新發展的數字信任法律法規體系。加大對侵犯知識產權、數據濫用、違規采集數據、算法歧視、刷單炒信的監管力度。

第五,注重數字信任核心技術的研發與應用。數字信任技術是產業互聯網大協同的基礎設施,大數據挖掘可以應用于信用評價,區塊鏈通過加密算法、解密算法、時間戳等一系列數學方式創建了一種全新的信任機制,利用綜合或者集成的大數據、人工智能、區塊鏈技術可以不斷創新數字信任機制。建議政府加大對數字信任核心技術的原始創新的支持,為不斷拓展應用場景創造條件。

第六,平衡隱私保護與鼓勵業態創新的關系。建立信任、鼓勵創新,是建立數字信任體系最重要的兩大目標。加快數字化轉型和應對網絡安全,需要政府和市場加強合作、擔負共同責任,共同遵守可靠的網絡安全標準,共同打擊網絡犯罪。市場和政府都應該加深對于技術、法規和標準化等不斷創新的認識,深化數據對市場創新作用的理解,共同推動數據開放、保護、共享和合理使用。

第七,加強國際合作建立新型的數字治理和數字信任框架。數字信任問題是全球性問題,各國政府越來越重視數字信任。2020年9月《紀念聯合國成立75周年宣言》提出,“當務之急是勾畫一個數字合作和數字未來共同愿景,并解決數字信任和安全問題”。我國倡導構建網絡空間命運共同體的工作中,建議我國政府以設計全球數字信任框架為抓手,積極引導和參與數字信任的法律法規和標準規則,推動構建更加公正合理的全球互聯網治理體系。

(作者為中央財經大學中國互聯網經濟研究院副院長、首都互聯網經濟研究基地副主任、桂林旅游學院數字經濟研究院院長)

【參考文獻】

①崔久強、鄭寧、石英村:《數字經濟時代新型數字信任體系構建》,《信息安全與通信保密》,2020年第10期。

②崔久強、呂堯、王虎:《基于區塊鏈的數字身份發展現狀》,《網絡空間安全》,2020年第6期。

③汪德嘉、宋超:《數字身份》,北京:電子工業出版社,2020年。

④吳新慧:《數字信任與數字社會信任重構》,《學習與實踐》,2020年第10期。

⑤荀雨杰、魏景茹、陳昱含:《〈數字身份監管指引〉解析》,《銀行家》,2020年第12期。

責編/李丹妮    美編/楊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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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周小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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