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以下簡稱《鄉村振興促進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鄉村振興促進法》總則第十一條明確規定,各級人民政府要“鼓勵、支持人民團體、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等社會各方面參與鄉村振興促進相關活動”,明確將社會組織視作促進鄉村振興的重要參與者。
鄉村振興是一項艱巨復雜的戰略工程,以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基金會為主體的社會組織可以發揮各自優勢,在促進鄉村振興過程中大顯身手。
第一,社會組織可助力鄉村產業發展。行業協會商會可利用自己的行業影響力,為鄉村發展匯聚能量;或者推動會員就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的融資、技改、銷售等開展對口幫扶服務,助力農民共享全產業鏈增值收益;或者推動會員在農村打造特色產業,提高農業產業的發展質量、效益和競爭力;或者推動會員在農村建立產業發展基地,助力農村地區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和新經營主體的快速培育,切實促進農業產業的轉型升級和高質量發展。
第二,社會組織可助力鄉村人才培養。社會服務機構可發揮自己的專業優勢,參與并融入鄉村社會工作和志愿服務平臺的搭建與運營,助推法律服務、社工服務、志愿服務、技改服務等多種人才扎根鄉村、賦能鄉村。基金會和科技類學術類社會組織可借助自己的資金優勢、技術優勢,支持農技培訓、返鄉創業就業培訓和職業技能培訓的內涵式發展,助力高素質農民和農村實用人才、創新創業帶頭人的有效培育。
第三,社會組織可助力鄉村生態保護。社會組織是鄉村生態保護和綠色發展的新生力量,可為綠色生產、綠色生活、綠色消費行動提供組織和資金支持,使節約適度、綠色低碳、文明健康理念真正深入人心,轉化為常態的生產生活和消費行為;宣傳環境保護理念和保護政策,推廣節水、節肥、節藥、節能的農業產業;監督污染行為、開展環保公益訴訟,構建共建共管共享的生態系統保護機制,為統籌實現農村地區的生產發展、生活富裕和生態良好注入新動能。
第四,社會組織可助力鄉村社會治理。政府與社會組織合作聯動、協同共治,是治理現代化的基本指標。以多層制度化的方式,將社會組織納入鄉村治理體系,承擔具體的服務生產與遞送工作,不僅可以拓展治理資源來源、擴充治理力量,而且可以使政府部門專心承擔遠景規劃、頂層設計、資源支持、考核督促等宏觀職責,實現各取所長、優勢互補。另外,社會組織既是團結群眾、聯系群眾的基層治理單元,也是自我組織、互助服務和互惠合作的重要載體。
第五,社會組織可助力城鄉融合發展。城鄉融合發展需要“提升鄉村基本公共服務水平,推進城鄉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對于公共服務,黨和政府在愿景形成、政策引導、資金支持等方面具有優勢。但是,對于涉及農村困境人群的關愛服務,如心理調適、資源鏈接、社會融入、生活護理、能力提升等,社會組織在生產和遞送方面更具效率。因此,通過健全政府購買服務機制、財政獎補機制等,能夠更有效、更節能地面向鄉村提供服務。同時,通過培育鄉村社會組織,可以為互助養老、互助救濟、互助合作等提供固化的組織載體。
鄉村振興戰略的實施需要持續發力、久久為功。因此,需要健全保障措施,使社會組織的參與行動既高效、有序,又可持續。
第一,培育社會組織,夯實載體基礎。據國家民政部統計,截至2020年底,全國共有約89.4萬個社會組織、50.9萬個村委會。按此計算,即使全部社會組織都扎根于鄉村,村均擁有社會組織也僅有1.76個。更何況,相當一部分社會組織并未涉足鄉村。因此,需要著力培育面向鄉村振興、扎根農村基層的社會組織,提高社會組織的“可得性”:一是健全組織培育機制,在縣(區)層面建設孵化培育平臺,支持村“兩委”、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等組建內生性社會組織。二是健全政府購買服務、獎勵扶持和公益創投等機制,為社會組織參與鄉村振興促進工作暢通渠道,鼓勵支持社會組織積極轉向鄉村建設。三是健全培訓交流、典型示范、項目指導等機制,提高社會組織的內部治理能力、資源動員能力、專業服務能力等,提升社會組織促進鄉村振興的效能。
第二,健全參與機制,營造制度環境。健全的體制機制是社會組織充分有效參與鄉村振興促進工作的前提。具體而言,需要著重完善如下機制:加強黨建引領機制建設,保證社會組織的參與行動沿著正確方向前進。加強政社互動平臺與合作機制建設,使政府與社會組織在鄉村振興促進工作中,既合理分工、各取所長,又協同聯動、形成合力。參照“三社聯動”機制,創設社會組織駐村制度、社工駐村制度,推動社會組織以常態化、持續性的方式參與鄉村建設、服務特殊人群。創新村“兩委”與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社區志愿者、社會慈善資源的聯動機制,豐富資源來源,推動有效參與。探索建立基于社會組織的村內互助服務機制、互助救濟機制、互助合作機制等,拓展自治形式、優化自治效能。
第三,加強行為引導,提升參與質量。推動社會組織積極有效地參與鄉村振興促進工作,離不開正確的行為引導。比如,加強脫貧攻堅與鄉村振興的銜接,系統總結社會組織參與脫貧攻堅的經驗做法,將之擴散至鄉村振興促進工作中。探索社會組織參與鄉村振興促進工作的具體領域、方式方法、行為標準等,為各地吸納社會組織參與鄉村振興促進工作形成明確指導。加強對典型社會組織及其參與行動的整理與宣傳,發揮示范引導作用。及時更新“負面清單”,防止社會組織在參與鄉村建設時發生“失靈”現象。
第四,強化資金保障,提升參與效能。“條塊分割”阻礙了面向鄉村振興的統一公共服務市場的形成,這是社會組織參與鄉村振興促進工作的重要障礙。因此,需要圍繞鄉村振興,統籌出臺“政府向社會組織轉移職能事項清單”和“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清單”等,據此科學合理安排相關支出預算,設立鄉村振興專項資金、基金,形成穩定的財政投入和保障機制。將社會組織參與情況納入鄉村振興戰略實施進展的指標和統計體系,作為考核評價的基本內容,督促地方政府安排專項資金,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社會組織參與鄉村振興。(作者單位為安徽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研究中心安徽師范大學研究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