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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新舊動能轉換助力鄉村治理現代化作用機制探析

核心提示: 農業新舊動能轉換是培育新動能、改造提升傳統動能、推動農業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的過程。農業新舊動能轉換和鄉村治理現代化統一于我國鄉村振興戰略實踐,二者相互聯系、相互依存、相輔相成。目前,我國鄉村治理現代化進程中仍面臨諸多障礙:治理重心下移遭到鄉村治理“內卷化”,“以人民為中心”的治理遇上農民主體地位虛化,社區治理共同體建設遭遇匱乏的“現代化”意識,鄉村治理智慧化遭遇鄉村“空心化”。對此,推動農業新舊動能轉換,借助其帶動鄉村治理主體多元化,孕育法治精神和規則意識,促進鄉村治理方式民主化,提升鄉村治理能力現代化等作

2019年6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加強和改進鄉村治理的指導意見》,明確給出了我國鄉村治理現代化目標路線圖,要求到2035年鄉村治理基本實現現代化。這意味著我國鄉村治理現代化已經從理念轉向實踐,如何實現鄉村治理現代化是當下需要著力完成的中心任務。鄉村治理現代化是一個系統工程,除了系統內各要素之間相互聯系、相互作用、相輔相成構成有機整體以外,還受系統外部一系列環境因素的影響。處理或利用好外部環境因素是鄉村治理現代化順利推進的重要保證。農業新舊動能轉換是鄉村治理現代化的重要影響因素之一,有必要以農業新舊動能轉換為契機,適時地推動我國鄉村治理現代化進程。研究“農業新舊動能轉換與鄉村治理現代化之間的內在關系”“農業新舊動能轉換作用于鄉村治理現代化的傳導機制”等,對于我們不失時機地借助于農業新舊動能轉換,加快我國鄉村治理現代化步伐,如期實現2035年預定目標,不僅具有理論價值,還具有實踐意義。

一、農業新舊動能轉換與鄉村治理現代化的相互關系

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是解決新時代我國社會基本矛盾、實現“兩個一百年”奮斗目標和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的必然要求。《鄉村振興戰略規劃(2018—2022年)》提出了產業興旺、生態宜居、鄉風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等五個方面的總要求,并指出產業興旺是重點、生態宜居是關鍵、鄉風文明是保障、治理有效是基礎、生活富裕是根本。五個方面的要求既相互聯系、相互作用、相互依賴,又相輔相成,構成了完整的有機系統,其中,產業興旺得以實現,加快農業新舊動能轉換是關鍵。所謂新舊動能轉換,是指培育壯大新動能、升級改造傳統動能,以實現新舊動能的接續轉換,確保經濟持續健康發展[1]。農業新舊動能轉換是依靠改革創新、結構調整、要素升級等方式培養新動能、新模式、新業態,推動農業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目的使我國農業逐步擺脫對傳統要素粗放投入的依賴。從內容來看,農業新舊動能轉換包括“無中生有”和“有中出新”兩種類型。“無中生有”就是要培植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引導社會資本進入農業,利用新技術、新模式、新業態,發展農業“新六產”[2];“有中出新”就是要把“去產能”作為加快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優化存量資源配置的首要任務,探索建立市場自動出清的長效機制,實現農業產業轉型升級。由此可見,農業新舊動能轉換是鄉村產業興旺的內在要求和重要保障,農業新舊動能轉換之時也是鄉村產業興旺之期。同樣,治理有效也離不開鄉村治理現代化。鄉村治理現代化既是逐步實現鄉村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過程,又是鄉村治理達成良序善治的狀態,因此,有效治理是鄉村治理現代化的出發點和落腳點。由此,作為系統要素,產業興旺與治理有效的內在關系,可以通過農業新舊動能轉換與鄉村治理現代化之間的關系來刻畫。實質上,農業新舊動能轉換重在解決農業生產力不足的問題,利用新科技,增強經濟發展動力,實現對資源的優化配置,提高適應自然和改造自然的能力。而鄉村治理現代化是圍繞鄉村公共服務、公共事務和公共問題等內容,解決“誰來治理、如何治理”的問題。“誰來治理”涉及的是治理主體、治理體系、治理體制機制等問題;“如何治理”則涉及治理方式,例如,自治、法治和德治等。農業新舊動能轉換與鄉村治理現代化是一對矛盾統一體,農業新舊動能轉換決定著鄉村治理現代化,處于支配地位,農業新舊動能轉換若能順利推進,鄉村治理現代化面臨的多數難題就可能會迎刃而解,由此為鄉村治理現代化開辟了道路,正因為如此,產業興旺才可能成為鄉村振興的重點。而鄉村治理現代化反作用于農業新舊動能轉換,可為新舊動能轉換創造條件。農業新舊動能轉換能否順利推進,取決于鄉村治理是否有效。無論是農業的結構調整、產業的轉型升級,還是引導社會資本進入、培育新模式或新業態,均以鄉村有效治理為支撐。例如,農業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的首要任務是要解決農業規模不經濟的問題,土地使用權流轉是實現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關鍵,而在土地流轉過程中,利益糾紛和矛盾沖突在所難免,因此,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能否順利進行,既取決于能否有效地解決這些矛盾和沖突,也取決于鄉村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水平。也正因為如此,治理有效才可能成為鄉村振興的基礎。總而言之,農業新舊動能轉換與鄉村治理現代化之間的對立統一關系,為我們借力農業新舊動能轉換來助推我國鄉村治理現代化實踐提供理論上的依據(見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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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 農業新舊動能轉化的傳導機制

二、目前鄉村治理現代化面臨的主要障礙

(一)治理重心下移遭遇鄉村治理“內卷化”

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推動社會治理重心向基層下移”,同時提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黨的十九屆四中、五中全會再次提出“推動社會治理和服務重心向基層下移”“推動社會治理重心向基層下移,向基層放權賦能”。關于治理重心向基層下移的內涵,有學者在比較研究了新中國成立七十多年來治理重心下移的歷程后認為,與之前的政權下沉、自治權力下沉以及公共管理和服務下沉相比,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的治理重心下移“更凸顯多元參與主體的治理思維”[3]。也有學者認為,治理重心下移意味著管理下沉、服務下沉和資源下沉[4],此舉目的在于通過體制內治理主體關系重構與權力調整,來解決基層治理碎片化與能力不足以及后農業稅時代引致的鄉村治理“縫隙”等問題。其實,從中央文件精神來看,推動治理重心向基層下移的目的,二者皆而有之。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重在“共”字,它關乎與誰“共舞”的問題。從社會管理到社會治理,之所以被認為是“一種全新的改革理念的升華”[5],是因為治理意味著公民與社會由原來作為被管理的對象變成了治理主體,并能夠與政府平等協商和合作對公共事務進行共同治理。所以,共建共治共享中的“共”,一定要有社會主體,而非政府自說自話。就此而言,治理重心向基層下移一定具有政府“治權”向社會“下移”的含義,要讓更多的社會主體加入進來;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所強調的“向基層放權賦能”,就體現了中央一貫的問題導向要求,以“破解當下社區治理轉型中面臨的現實難題”[6]。

頂層設計付諸實踐并非易事。在實踐中,推動社會治理重心向基層下移,偏偏又遇上鄉村治理“內卷化”難題。鄉村治理“內卷化”可謂由來已久[7],而在資源下鄉階段,尤其是社會復雜性、流動性加劇的當下,面對日益嚴峻的治理形勢,網格化、精細化、技術化治理成為鄉村治理的理性選擇,“內卷化”由此而獲得新的生存空間。網格化管理實質上是行政再組織化過程[8],無論是網格組織設置,還是網格員管理,都折射出行政化組織已延伸至鄉村社會每個角落,農村三維權力主體,即政治權力主體(基層黨組織)、行政權力主體(基層政府)和自治權力主體(村委會)[9],涵蓋了鄉村治理主體的全部,其中,村委會其實是被行政化,至少是“半行政化”了的,就此而言,此三維主體基本屬于體制內的主體。在此情形下,權力、人力和財力越是下沉,就越會加劇鄉村治理的“內卷化”,其結果是體制外的成員由于治理的網格化、技術化和精細化而被阻于門外。意欲謀求推動治理重心下移來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格局,卻因治理的“內卷化”而殘缺不全。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格局,既是鄉村治理現代化的條件,也是鄉村治理現代化的重要內容。解決目前鄉村治理格局殘缺的問題,是鄉村治理現代化進程中面臨的首要難題。

(二)“以人民為中心”的治理遇上農民主體地位虛化

“鄉村社會治理的目的不僅僅是為了鄉村社會的和諧,更是為了鄉村社會的發展與村民幸福指數的提高,切實增加村民的滿意度與獲得感。”[10]因此,推進鄉村治理現代化,需要回歸到“為了誰、依靠誰”的出發點上。對于這個問題,只要回顧我們黨在成立之初確立的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和“一切為了群眾、一切依靠群眾”“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的群眾路線,就已經有答案了。黨的十八大以來,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成為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重要內容和核心理念,并被貫穿于治國理政的各個環節。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提出“建設人人有責、人人盡責、人人享有的社會治理共同體”“完善群眾參與基層社會治理的制度化渠道”,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提出“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制度”“不斷增強人民群眾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則是以人民為中心發展思想在社會治理領域的具體體現。

“以人民為中心”的鄉村治理需要尊重農民主體地位,讓農民在鄉村治理中當家作主。農民既是鄉村治理現代化的見證者,也是鄉村治理現代化的受益者,還是鄉村治理現代化的評判者,更應該是鄉村治理現代化的參與者,然而,在現實中,許多地方出現農村公共服務錯位、公共政策缺位和公共權力越位等偏離農民主體地位的情況[11],結果造成了“政府很累、百姓不滿意”的尷尬局面。究其原因,在很大程度上源于政府層面,在地方“壓力型體制”與“晉升錦標賽”雙重情境共同作用下,農民主體地位很容易被無視。“壓力型體制”分析框架一經提出,在我國就獲得很強的解釋力[12],如今地方政府運行環境盡管有所變化,但壓力型體制本身并沒有實質性變化,一項有關湖南省某縣績效評估委員會印發的2020年度鄉鎮績效評估工作指標考核細則的調查發現,在該考核指標體系中,一級指標包括“高質量發展”“三大攻堅任務”“黨的建設”“社會穩定與應急管理”“社會民生”等五大類,二級指標包括“財政稅收管理”“農業農村工作”“招商引資”“全域旅游創建”“全面小康建設”“政務公開”“污染防治”“精準脫貧”“重大風險防范”“縣委辦工作”“縣政府辦工作”“平安建設”“信訪維穩”“森林防火”“生產安全”“食品安全”“民生項目”等31項,每項二級指標又包括數量不等的加分或減分項。面對如此之多的任務,鄉鎮政府的考核壓力可見一斑。而對于政府官員個人來說,他們還要接受“政治晉升錦標賽”的考驗,在此暫且不討論該模式的利與弊,但事實上,政治晉升錦標賽的激勵機制在我國地方政府中一直在發揮作用,因為各級政府間的“縱向發包”與“橫向競爭”模式[13]沒有根本改變,變化的只是用復合型績效指標取代了GDP的單一指標。

壓力型體制和晉升錦標賽實際上放大了鄉鎮政府的行政壓力,為了應付來自上級的各種指標任務,并獲得個人晉升競爭優勢,政府官員不得不最大限度地動用行政權:一方面將壓力傳導給村級組織,使后者變相成為鄉鎮政府的下屬機構,替自己完成各種考核任務;另一方面,盡可能地通過行政命令來提高行政效率,“一刀切”的工作方法隨處可見。農民在此過程中基本沒有參與的空間和機會,只能被動地成為接受者,主體地位基本被忽略,然而,沒有農民“話語權”的鄉村治理并不是真正的“治理”,更談不上鄉村治理現代化了。

(三)社區治理共同體建設遭遇匱乏的“現代化”意識

意識左右行動。鄉村治理現代化誠然需要“多元”,但“多元”不一定就會“共治”,從多元到共治,還需要自治意識、參與意識、法治意識等“現代化”意識支撐。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提出、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強調“建設人人有責、人人盡責、人人享有的社會治理共同體”,是對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的創新和提升,為鄉村治理現代化建設指明了新的突破口。此外,《關于加強和改進鄉村治理的指導意見》指出,要以自治增活力、以法治強保障、以德治揚正氣,健全黨組織領導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鄉村治理體系。其中,以法治強保障的基礎在于法治文化、法治精神和法治意識。同樣,以自治增活力的基礎則在于自治意識和參與意識。法治意識是法治精神的內化于心、外化于行的一種文化、一種信仰。自治意識就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務的意識,需要家園觀念、責任意識、參與意識和主人翁精神。

這些“現代化”意識在我國鄉村相對缺乏,其原因是多方面的。自我國農業稅改革后,基層政府與農民之間的關系確實發生某種程度的“懸浮”[14],而農村日益顯現的空心化、個體化和異質化,導致人們責任邊界在收縮,傳統熟人社會的共同體意識不斷被侵蝕。鄉村治理領域開展的網格化管理、專業化服務,盡管政府投入不少資源,但并沒有贏得農民多少的認同度、存在感和參與度,彼此關系反倒是漸行漸遠。人才流失也是“現代化”意識缺乏的又一原因。農村青壯年大都外出務工,農村留守人員多為老人和兒童,年老體衰和較低的文化程度,阻礙了“現代化”意識的形成。法治意識淡薄,對人際關系和矛盾糾紛習慣于按照傳統農村的倫理道德或單純依賴行政權威來處理和解決;主體意識淡薄,村民自治變成“政府包辦”;民主意識淡薄,被動參與村務。如一項研究,在對云南某村的一次問卷調查中,村民了解扶貧政策的僅占8%,不了解的占43%,有點了解的占49%,有100%村民未參與過討論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問題,僅有22%的村民知道低保的條件,不知道低保條件的村民占到78%[15]。村民“現代化”意識的缺乏,使得鄉村“三治融合”的治理體系難以真正形成,成為鄉村治理現代化面臨的一大難題。

(四)鄉村治理智慧化遭遇鄉村“空心化”

2020年,全民抗擊突如其來的新冠肺炎疫情,用事實表明了智慧治理在未來城鄉社區治理中將發揮至關重要的作用。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再一次強調“提升公共服務、社會治理等數字化智能化水平”。提升鄉村治理數字化智慧化水平,需要以信息基礎設施和專業人才為保障,而日益嚴峻的“農村空心化”現象,凸顯了鄉村智慧治理基礎設施不完善和專業人才缺乏的短板。

農村空心化、農業邊緣化和農民老齡化被認為是“新三農”問題。農村空心化既是工業化和城鎮化進程中的產物,又深受我國長期形成的城鄉二元體制的影響[16]。農村空心化是指農村人口非農化引起的“人走屋空”以及新建住宅向外圍延展、村落用地規模擴大、原宅基地閑置棄用的一種不良演化過程。村落空心化以及住宅分散布局加大了基礎設施配套建設的難度和成本,其中,信息技術基礎設施建設不完善成為阻滯鄉村智慧治理的短板。根據第46次《中國互聯網發展狀況統計報告》,截至2020年6月,我國非網民規模為4.63億,其中,城鎮地區非網民占比43.8%,農村地區非網民占比56.2%,非網民仍以農村地區人群為主。技能缺乏、文化程度低、缺乏電腦設備是非網民不上網的主要原因,其中,沒有電腦設備而不上網的占比14.8%。這表明,鄉村治理智慧化仍備受網絡化、信息化、數字化基礎設施不健全的困擾。

鄉村治理現代化需要治理能力現代化,換言之,鄉村治理現代化不但需要大量的治理人才,而且需要各類專精人才。“一核多元”治理,黨組織的核心作用在于領導,而多元治理則離不開專精的鄉村人才。能否實現鄉村治理現代化,關鍵取決于是否擁有能扎根鄉村的各類實用型人才。我國城市化與鄉村空心化同步,鄉村人才單向流動,是導致鄉村治理人才缺失的直接原因。截至2019年,我國城鎮化率為60.60%,全國農民工總量29,077萬人,其中,外出農民工17,425萬人;鄉村常住人口55,162萬人,外出農民工占鄉村常住人口的31.6%。外出農民工均為鄉村的中青年人口,本應是鄉村治理現代化的中堅力量,卻離開了故土,而留守鄉村的人口中多數為老年人、留守婦女和兒童、殘疾人,這些人文化程度較低,又年邁體弱,缺乏技能,因而難以勝任鄉村治理現代化重任。據第46次《中國互聯網發展狀況統計報告》顯示,因技能缺乏、文化程度低不上網的非網民占比高達67.1%,且多數集中在農村地區。人口空心化所導致的鄉村智慧治理人才資源匱乏,是目前我國鄉村治理現代化面臨的又一難題。

三、農業新舊動能轉換的作用機制

應對鄉村治理現代化面臨的種種困局,借助農業新舊動能轉換作用機制,以治理主體多元化應對治理格局的殘缺,以孕育法治精神和規則意識應對“現代化”意識的匱乏,以治理的民主化取代治理的行政化,以提升組織化和專業化水平應對治理能力的不足。

(一)農業新舊動能轉換帶動鄉村治理主體多元化

從長遠看,鄉村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至少包括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等。專業大戶是指主要從事某種單一的農產品的初級生產為主,其生產規模要大于分散經營農戶的規模,其專業程度較高,生產效率比普通農戶有所提高。家庭農場是以家庭成員為生產者的企業化經營單位,與專業大戶相比,雖然也是以家庭為單位,但其集約化、專業化程度較高,產業鏈較長,集農產品生產、加工、流通于一體,其特點在于商品化水平較高,生產技術和裝備較為先進,規模化、專業化程度以及生產效率較高。農民專業合作社,是指在農村家庭承包經營基礎上,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或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聯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經濟組織,具有自愿性、互助性、平等性等特征,與家庭農場相比,其規模更大,專業化水平更高,與市場結合更緊密,內部從生產、加工、銷售到服務,分工明確,生產效率高;此外,由三家以上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出資設立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是農民專業合作社的高級形式。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是指以農產品生產、加工或流通為主業,通過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聯結方式直接與農戶緊密聯系,使農產品生產、加工、銷售有機結合、相互促進,在規模和經營指標上達到規定標準并經有關組織或部門認定的農業企業;農業龍頭企業的經營可以涵蓋整個產業鏈條,從農產品的種植、加工、倉儲、物流運輸、銷售到科研等,其組織化程度和專業化程度都比較高;它還可以與農民專業合作社相結合,形成“企業+基地+農戶”“企業+專業合作社+基地+農戶”等經營模式,而且其效率遠遠高出前三種新型經營主體。

治理現代化應有符合村莊實際需要的多元治理主體,但現有的鄉村治理主體大多數地方還是以行政化了的單一治理主體為主,這顯然不利于鄉村治理現代化,要推行鄉村治理現代化,必須解決非官方治理主體缺失的問題,因為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下的傳統農業,尤其是在后農業稅時代,導致農民呈現出原子化的狀態,而城市中心主義又導致農村出現空心化問題,使得鄉村治理人才匱乏。在農村土地產權“三權分置”改革背景下,實施新舊動能轉換,無論是產業結構調整,還是新業態、新模式的培育,三次產業融合發展,必然撬動新型經營主體多元化,各類龍頭企業、各種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專業大戶等紛紛涌現,這些新型經營主體也是鄉村治理的直接利益相關者,參與鄉村治理必然是其理性的選擇,由于他們屬于農村中的“精英”階層,且組織化程度比較高,因而是鄉村治理格局中最具活力的部分;另外,伴隨新舊動能轉換的深入推進,鄉村產業發展有了更大的空間,回鄉創業會逐漸成為鄉土青年的優先選擇,鄉村“人氣”會因此逐漸提升,道路、人居環境、養老、醫療、民俗、娛樂等方面的公共需要因“人氣”興旺而不斷增多,其結果是各種新的社會組織,如村民理事會、紅白喜事理事會、老年人協會等,也會因公共需要的增多而自發產生。這樣,以村黨組織為核心,并由村委會、市場組織、社會組織、村民等組成的“一核多元”的治理格局就會逐漸形成,為鄉村治理現代化提供體制和組織保障。

(二)農業新舊動能轉換孕育法治精神和規則意識

鄉村的自治、法治、德治和協商治理需要法治精神,而農業新舊動能轉換恰恰成為培育法治精神的溫床。孟子說,“徒善不足以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說的就是“推行”和“運用”的重要性。故,法治,重要的是人,法律需要人去“運用”,如此,人的法治精神之于法治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法治精神是人們普遍尊崇的法律至上、公平正義、權力制約、權利保障、社會和諧等價值追求的總和。法治精神的養成需要有契約精神、主體意識、權利意識、規則意識等。新舊動能轉換孕育法治精神是通過一系列傳導機制完成的。新舊動能轉換與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本質上是一致的,最終會落在商品經濟的發展上,農業新舊動能轉換會有力地推動鄉村商品經濟的發展,而法治精神會隨著農村商品經濟的發展而產生。首先,商品經濟孕育著契約精神。契約精神是自由、平等、互利、守信的精神,這種精神源于商品交換中交易雙方對彼此平等地位的尊重,源于各市場主體可以根據自己的自由意志簽訂契約、自由選擇交易伙伴、自主決定契約條款和救濟途徑,源于商品交換當事人對各自設定的預期利益目標的認同和照顧。其次,商品經濟培育人的主體意識。商品經濟要求交換雙方必須擁有獨立的地位,可以自我作主,對商品交換價值享有獨立的占有權,有自己獨立的利益,并能對自己的行為選擇負責。因此,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交易當事人的主體意識必定隨之產生。再次,商品經濟催生權利意識。權利意識是人們對自己和他人權利的認知、主張和要求的主觀態度。權利意識永遠不能超越特定經濟形式和經濟體制,自然經濟或小農經濟的自給自足難以孕育出權利意識,而計劃經濟體制下無處不在的指令性計劃又壓抑了人們權利意識的發展。與之不同的是,商品經濟,尤其是在其高級階段的市場經濟條件下,人們的利益主體地位已經確立,人們可以獨立、自由地追逐自身利益,同時尊重他人的利益,其權利意識隨之產生并日益增強。最后,商品經濟培養規則意識。商品經濟實質就是契約經濟,需要講信用、守規則,商品經濟越是發達,市場交易越是要守規則。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主體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時,會理性地選擇遵守規則;否則,交易費用會非常高,利益最大化的愿望就很難實現。守規則會慢慢成為市場交易當事人的自覺選擇,規則意識隨之被培養起來。鄉村商品經濟下的契約精神、主體意識、權利意識、規則意識的生成,必然使人們養成強烈的發自內心的對法律的認可、崇尚、遵守和服從的愿望和思想意識。在商品經濟中的法治精神和規則意識必然會延伸至鄉村治理領域,作為鄉村治理中堅力量的各市場主體自然而然地將法治精神和規則意識引入鄉村治理場域,自治、法治和德治“三治合一”的治理體系呼之欲出,由此為鄉村治理現代化鋪平道路。

(三)農業新舊動能轉換促進鄉村治理方式的民主化

農業新舊動能轉換加快了鄉村經濟市場化進程,進而推動鄉村市場經濟的“游戲”規則更加趨向經濟民主,由此撬動鄉村治理方式民主化。經濟民主是社會主義思想傳統的核心概念,其思想源泉可以追溯到馬克思恩格斯的《共產黨宣言》,21世紀在西方市場社會主義思潮中復活,開始作為具有自身意義的政治標簽和政治工程出現[18]。按照喬·薩托利的觀點,經濟民主是這樣一種民主,它的最終目標是重新分配財富并使經濟機會和條件平等化。它所關心的不僅是財富的平等,更多的是指勞動者對經濟的控制。經濟民主理論將民主引入經濟領域,指出經濟民主的內涵:首先,是經濟自由,即市場主體享有做法律許可的一切事情的權利;其次,是經濟平等,即賦予經濟主體更多的經濟自由和盡可能的經濟平等;最后,是勞動雇傭資本,即企業控制權、經濟剩余索取權和生產、分配決策權的真正基礎是勞動,而不是資本[19]。

經濟民主是以生產資料公有制為基礎,以合作經濟為理想的經濟形式,將政治民主引入經濟領域,實現經濟自由、經濟平等和勞動雇傭資本。農業新舊動能轉換推動下的我國鄉村市場經濟正是朝著經濟民主方向發展。在我國農村,土地是最重要的生產資料,土地產權制度是影響農村經濟發展的關鍵因素。《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明確規定,我國土地所有制實行社會主義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是我國農村基本土地產權制度,成為農村政治、經濟、社會各方面發展的制度基礎。新一輪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和經營權的“三權分置”改革,將有力地推動農村土地流轉和適度規模經營。隨著2018年土地承包權確權工作的完成,農村土地產權關系更加明晰,各經營主體由此獲得更多自主選擇的經濟自由和最大限度的經濟平等。各主要經營主體,包括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等,既是經營者,又是勞動者,實現了勞動雇用資本。即使是作為外來社會資本進入鄉村經濟市場的龍頭企業,多以“企業+合作社+農戶”的形式參與經營,基本也是根據勞動安排資本,即組織的控制權、經濟剩余索取權和生產、分配決策權的基礎主要來自勞動而非資本。

市場中的經濟民主必然傳導到鄉村治理,使得鄉村治理方式更加民主化。專業大戶、家庭農場、專業合作社、龍頭企業和農戶,既是市場經營主體,也是鄉村治理的參與者。作為市場經營主體,經濟民主的自由、平等、法治等原則,使之經營通過相互協商、相互博弈,訂立契約、合同等方式完成。例如,專業大戶在土地流轉過程中,一方面要遵循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例如,2014年國家出臺的《關于引導農村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意見》要求,土地承包經營權屬于農民家庭,土地是否流轉、價格如何確定、形式如何選擇,應由承包農戶自主決定。這就意味著,土地流轉不得在違背農民意愿的情況下進行。另一方面,向村民小組提出從其他農戶手里流轉承包地的意愿,在村民小組的協調下,與各農戶進行談判交易,談判交易既是自由的,也是在平等協商中進行的,由于熟人社會,交易雙方基本不存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交易費用較低,經過一番利益博弈,便會形成合約。講規則、自由、平等協商逐漸成為各經營主體的經營習慣。當這些經營主體轉身成為鄉村治理者時,他們原有的經營習慣必然會帶入鄉村治理過程,民主協商的治理方式由此變得順理成章。可見,農村市場經濟越是發達,鄉村治理方式越是民主,而農業新舊動能轉換在此進程中起到重要的推動作用。

(四)農業新舊動能轉換提升鄉村治理能力現代化

鄉村治理能力是各治理主體在治理實踐中應有的或表現出的素質和本領。鄉村治理能力要素因治理主體不同而有所差異,鄉村治理主體分為公共權力主體和公民權利主體[20],公共權力主體包括基層黨組織和政府組織,基層黨組織治理能力至少包括領導能力、規劃能力、協調能力和監督能力等要素,政府組織的治理能力應包括計劃能力、組織能力、執行能力、溝通能力和協調能力等要素。公民權利主體主要有自治組織、社會組織、企業和村民個人,治理能力要素主要有自治能力、參與能力、影響能力等。一般說來,治理能力是治理主體綜合素質的體現,就組織而言,領導集體的結構是能力高低的關鍵性因素,包括年齡結構、知識結構、能力結構和專業結構;就個體而言,人的基本素質是能力強弱的決定性因素,包括思想素質、業務素質和身體素質。農業新舊動能轉換培育出各類新的經營主體,例如,龍頭企業、專業合作社、種糧大戶、家庭農場等,使得鄉村組織化程度較以前明顯提高。從組織角度來看,領導集體的年齡結構普遍年輕化,充滿活力;在知識結構上,領導成員不同程度地接受過高等教育,具有較高的知識水平;在能力結構上,擁有不同能力類型的成員,綜合能力更加全面;在專業結構上,領導成員由各種專業人才組成,專業結構更加合理。從個體角度來看,農業新舊動能轉換使更多受過良好教育的年輕人,或留守鄉村,或返鄉創業,他們是鄉村中的精英,是新鄉賢,這些人無論是思想素質,例如,創業精神、責任感、法治意識,還是業務素質,包括業務知識,如農業科技知識和業務技能,如使用計算機和信息技術,再到身體素質,都要優于原先留守的老年人,這些組織和個人不僅是鄉村治理的重要參與者,而且其中還有部分人員是共產黨員,極有可能會成為鄉村“兩委”成員,充當鄉村治理的領導者,如若這樣的話,鄉村治理能力會因這些組織和個人的加入而顯著提高。

四、結論與展望

推動鄉村治理現代化和農業新舊動能轉換是我國鄉村振興和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現實需要。乍一看,似乎二者屬于不同領域,互不關聯,但通過研究發現,農業新舊動能轉換與鄉村治理現代化正相關性明顯,農業新舊動能轉換處于支配地位,且發揮決定性作用,但鄉村治理現代化反作用于農業新舊動能轉換,二者互為因果、相互依賴。加快農業新舊動能轉換,通過一系列撬動機制,為推動鄉村治理現代化創造必要的條件。從某種程度上說,加快農業新舊動能轉換雖然不是推進鄉村治理現代化的必要條件,但是新舊動能轉換確實為鄉村治現代化帶來了不只有法治精神和現代化意識、治理主體多元化、治理方式的民主化等核心要件,而且伴隨農業新舊動能轉換及社會資本下鄉,還可以解決鄉村治理現代化專業人才匱乏和農村信息化水平不足等問題。因此,通過農業新舊動能轉換來帶動鄉村治理現代化是一個行之有效的切入點。

毋庸置疑,農業新舊動能轉換并不會一帆風順,它的順利實施也需要一個適宜的環境,其實,如果鄉村治理現代化能得以順利實施,它也可以為農業新舊動能轉換創造一些便利條件。因此,協同推進農業新舊動能轉換和鄉村治理現代化是鄉村振興的最佳選擇。就此而言,如何實現二者協同推進,協同機制如何構建,是本論文未盡的工作,為后來的研究者留下足夠的空間。(作者為山東科技大學文法學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為三農問題與地方治理;原文刊發于《行政論壇》,2021年02期,第99-10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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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釋:

1“新六產”本質上是農村一二三產業深度融合發展的新型業態,是以農業為基礎,延伸產業鏈實現產業1+2+3,提升價值鏈實現效益1×2×3,貫通供應鏈,減少流通環節,實現產銷直接對接,促進農業全環節升級、全鏈條升值。

[責任編輯:韓冰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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