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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5:法治中國的遠景展望

西南政法大學校長  付子堂

【摘要】兩個“基本實現”和三個“基本建成”是2035年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法治中國建設的遠景目標,為我國的法治建設擘畫了宏偉藍圖。其中,三個“基本建成”是法治本體層面的建設目標,是法治中國的骨架與血肉本身;兩個“基本實現”則是法治價值層面的建設目標,是法治中國的精神與追求所在。通過梳理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的提出時間點,可以知所從來,更加清晰地認識我國的法治實現路徑;通過厘清國家治理體系與治理能力現代化和人民平等參與、平等發展的權利得以充分保障的內涵及其相互關系,可以明其理念,更加深刻地闡明我國法治建設的價值與貢獻。析法治之機理,明法治之精神,方能在此基礎上對2035年法治中國建設遠景進行展望。

【關鍵詞】法治建設 遠景展望 三個“基本建成” 兩個“基本實現”

【中圖分類號】D920.1 【文獻標識碼】A

【DOI】10.16619/j.cnki.rmltxsqy.2021.01.005

付子堂,西南政法大學校長、教授、博導,中國人權研究會副會長、教育部法學類專業教學指導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中國法學會法理學研究會副會長。研究方向為馬克思主義法律思想、法社會學。主要著作有《法律功能論》、《法之理在法外》、《馬克思主義法律思想研究》、《法理學初階》(主編)、《法理學進階》(主編)、《法理學高階》(主編)、《法社會學新階》(主編)、《法治理想國》(主編)等。


中國法治建設目標的確定

2020年10月29日,中國共產黨第十九屆中央委員會第五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了《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二〇三五年遠景目標的建議》(以下簡稱《建議》),明確了2035年社會主義現代化的遠景目標,再次確認了黨的十九大提出的法治建設目標——“基本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人民平等參與、平等發展權利得到充分保障,基本建成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為我國2035年的法治建設目標描繪了宏偉藍圖,為接下來的法治中國建設之路指明了基本方向。在這一表述中,三個“基本建成”即“基本建成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是對法治建設情況的總體研判,也是當前進行法治中國建設的三個維度;兩個“基本實現”即“基本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和“人民平等參與、平等發展權利得到充分保障”,是對法治中國建設實效的情景描繪,也是檢驗法治中國建設成果的兩個視角和標準。相應地,在《建議》第56點中,寫入了“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推進法治中國建設”和“促進人權事業全面發展”的對應建議。

三個“基本建成”內涵厘定

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構成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三個維度。法治國家是目標,法治政府是主體,法治社會是基礎,三者本質一致、目標一體、成效相關。通過梳理三者的提出時間,可以看出黨和國家對于法治建設的認識逐步深化,從法治的目標到主體再到基礎,對于法治中國實現路徑的認識愈發清晰。1997年9月,黨的十五大首次明確提出“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戰略目標;1999年3月,九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寫入憲法。在這一時期,我黨就已認識到了法治對于國家治理的重要性,從國家治理的層面提出了法治國家這一法治建設的總體目標,為后續法治建設思路提供了邏輯起點。繼而,2004年國務院印發的《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以下簡稱《綱要》)確立了“建設法治政府”的目標。這一目標的提出旨在“適應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新形勢和依法治國的進程”,可見法治政府目標的提出是與法治國家的建設進程緊密相關的,是法治國家建設推進到一定階段時對建設主體的進一步明確。值得注意的是,《綱要》不僅對各級政府、政府各部門自身的法治建設工作提出了要求,也強調了社會環境的重要性。《綱要》第38點提出:“積極營造全社會尊法守法、依法維權的良好環境。要采取各種形式,加強普法和法制宣傳,增強全社會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的觀念和意識,積極引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維護自身權益,逐步形成與建設法治政府相適應的良好社會氛圍。”綜合以上兩個表述,《綱要》對法治建設的認識進一步深化為法治政府與法治國家相適應,社會氛圍與法治政府相適應,可見在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三者的關系中,法治政府起到了承上啟下的作用。2013年2月23日,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體學習時強調“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將法治社會納入依法治國的戰略體系之中。至此,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三個概念構成了法治建設的三個維度。2013年11月,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將“推進法治中國建設”確定為法治建設新目標。2015年12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了《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指出“黨的十八大把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確立為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重要目標之一”。2020年12月,中共中央印發了《法治社會建設實施綱要(2020—2025年)》;2021年新年伊始,中共中央又正式出臺《法治中國建設規劃(2020—2025年)》。前者開宗明義地指出“法治社會是構筑法治國家的基礎,法治社會建設是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組成部分”,并將社會主義法治社會的特征表述為“信仰法治、公平正義、保障權利、守法誠信、充滿活力、和諧有序”。《法治社會建設實施綱要(2020—2025年)》中所描述的這些特征,亦是2035年基本建成法治社會的應有之義。

當前,我國各地的文明促進型地方立法如雨后春筍般不斷涌現,如《大連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北京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自2020年6月1日起實施、《廣州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自2020年10月1日起實施。這反映出我國法治的作用在進一步提升,在發揮規制功能的同時也加強了引領社會風氣、塑造社會精神面貌的功能,法治的功能更加全面、更加主動、更加積極。法治社會的六個特征是互為因果、緊密結合的,通過分析法治社會的六個特征,可以進一步描摹出法治在2035年我國社會實踐中的生動圖景。

信仰法治所表述的是整個社會亦即社會的全體成員對法治的態度。“信”是指人們內心中對法治的信念、信任,“仰”是指人們內心中對法治的敬仰、尊崇,這兩種感情都是由衷的、主動的和堅定的,同時包含了對理想的法治狀態的景仰和確信。“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將形同虛設,它不僅包含有人的理性和意志,而且還包含了他的情感,他的直覺和獻身,以及他的信仰。”[1]著名的美國法學家伯爾曼在《法律與宗教》一書中的這句名言擲地有聲。法之所以被信仰乃是基于其自身的屬性,因為致力于為整個社會運行提供規則指引的法是無私的、公道的。所謂大道為公,這是法的立場。法的自身屬性必將在法治建設的過程中不斷顯現,這也是其他五個法治社會的特征所共同指向的。正如德國哲學家康德所言:“有兩樣東西,人們越是經常持久地對之凝神思索,它們就越是使內心充滿常新而日增的驚奇和敬畏:我頭上的星空和我心中的道德律。”[2]信仰法治意味著法是存在于人們心中的,而非只是頭腦之中,即法治不僅包含著理性思索的過程,也包含著人們的感受。這在當前的司法實踐中一個較為直觀的體現是,過去學界常提到“送法下鄉”這一概念,而當前越來越多的基層群眾開始更加主動地“迎法下鄉”,這正是因為隨著法治建設漸趨全面深入,越來越多的人民群眾感受到了實實在在的公平正義,這是其法治信仰得以確立的重要影響因素,也是法治社會的第二個特征。

公平正義作為衡量國家或社會文明發展的一個標準,是法治建設的必然追求,也是法治社會的應有之義。以法治守護社會公平正義,堅持把公平正義貫穿立法、執法、司法、守法的全過程和各方面,能夠使法治中國建設更加適應時代發展需求和人民群眾期盼。借鑒古希臘哲學家亞里士多德關于分配正義與矯正正義的概念,立法、守法主要屬于分配正義的層面,執法、司法主要屬于矯正正義的層面,法治的每一個環節都是實現公平正義的過程。

法通過規定人們在相互關系中的權利和義務,確認、保護一定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公平正義在法治中的體現就是對權利義務關系的正確分配以及對權利的保障。追求公平正義必然著眼于保障權利,權利是公平正義的價值追求在法治中的衡量方式,保障權利則是其實現過程。習近平總書記強調,“促進全體人民共同富裕是一項長期任務,但隨著我國全面建成小康社會、開啟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新征程,我們必須把促進全體人民共同富裕擺在更加重要的位置。”[3]保障權利則是將來共同富裕目標得到實現這一事實在法治層面的體現。第一個百年奮斗目標的實現既需要法治的保障和推動,也需要法治的確認和表達。法律制度對于重大社會變革的作用是巨大的。解決貧困問題、實現全體人民共同富裕是一個舉世矚目的成就,這既是一個經濟上的成就,也是法律上的事實,需要法律上的確認和表達。因此,對小康社會建設實踐的法律確認是未來法治建設工作的一個重要目標,小康成果的鞏固需要在總結政策的基礎上把大量行政做法加以法治化,在原有法治表達的基礎上加以系統化。“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這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時代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重大成果。”[4]民法典的成功編纂就是國家經濟社會發展到即將全面建成小康社會階段的一個法治化確認,是新時代人們民事權利的確認書。民法典始終圍繞人民權益的確認和保護展開,秉持全生命周期保護的系統理念,形成了從搖籃到墳墓、從抽象到具體的全生命周期權益保障,為公民民事權利提供了全方位保護。可以想見,伴隨著經濟社會的進一步發展,共同富裕目標的逐漸實現,將會有更多的權利得到法律的確認。隨著法律體系的不斷豐富與發展,立法層面的各個部門法領域或將出現“法典化”的趨勢。

守法誠信是對法治社會的整體精神面貌和社會成員的法治素養的表述。《法治社會建設實施綱要(2020—2025年)》將社會誠信建設列入社會領域制度規范之中,提出推動出臺信用方面的法律。因此,在未來的社會生活中,誠信將不再只是道德領域的約束,其繼續發揮著法律原則作用的同時也將更具有可量化性和可操作性,隨著違法和失信成本的上升,守法誠信將成為人們最理性的選擇,從而在源頭上減少糾紛和互害。如果一個社會的成員時刻處于互相欺騙與互相傷害之中,這個社會必然是劍拔弩張和互相提防的,那便等同于霍布斯所描述的自然狀態,導致“人人相互為戰的戰爭狀態”。[5]守法誠信則是為避免這種狀態,每個社會成員都應該保持的共同克制。

充滿活力也是法治社會的一個重要特征。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法律是治國之重器,法治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是解決黨和國家事業發展面臨的一系列重大問題,解放和增強社會活力、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確保黨和國家長治久安的根本要求。”[6]當守法誠信成為社會常態時,這個社會才能夠充滿活力。充滿活力主要是指尊重一切有利于社會進步的創造愿望,支持創造活動,鼓勵發揮創造才能,肯定創造成果。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強調“社會充滿生機活力”這一顯著優勢。實現這一優勢,要通過制度改革,理順中央和地方權責關系,構建從中央到地方權責清晰、運行順暢、充滿活力的工作體系。既要堅持黨委領導、政府負責,又要公共參與、社會協同,健全充滿活力的基層群眾自治制度;既要把握文化建設的社會主義方向不變,又要激發全民族文化創造活力。法治絕不意味著保守、僵化、墨守成規,相反,全面深化改革是法治中國建設的不竭動力。習近平總書記在2020年8月24日召開的經濟社會領域專家座談會上強調,要以深化改革激發新發展活力。“社會治理是一門科學,管得太死,一潭死水不行;管得太松,波濤洶涌也不行。要講究辯證法,處理好活力和秩序的關系。”[7]一個好的社會,既要充滿活力,又要和諧有序;不能簡單依靠打壓管控、硬性維穩,還要重視疏導化解、柔性維穩。必須堅持活力與秩序的辯證法,把握好秩序穩定和創新發展這兩大社會發展要素。“要處理好活力和有序的關系,社會發展需要充滿活力,但這種活力又必須是有序活動的。”[8]全面依法治國,是解放和增強社會活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根本要求。作為現代化建設的第一階段的關鍵指標,到2035年,現代社會治理格局基本形成,社會充滿活力又和諧有序。

和諧有序是對法治社會運行狀態的整體描述,也是我國傳統儒家思想中特別提倡的倫理、政治和社會原則。《論語·學而》中,有子曰:“禮之用,和為貴。先王之道,斯為美。小大由之,有所不行。知和而和,不以禮節之,亦不可行也。”其在強調以和為貴的同時,也強調了運用禮節對和諧加以節制。對此加以總結,其實這就是和諧且有序的狀態。我們所追求的社會和諧是有序的和諧。這個序就是法治框架下的基本秩序,不能以打破合法秩序為代價追求和諧,這樣的和諧是不平等的。“施之金石,則音韻和諧;措之規矩,則器用合宜。”[9]若將社會運行比作一場宏大的交響曲,那么法治即音韻和諧的內在樂理;若將社會運行比作一個龐大的機器,那么法治則是器用合宜的度量工具。和諧有序既包含了人與人之間的社會交往狀態,也包含了人與自然環境的融洽相處之道,法治對于新發展理念的落實和推進亦大有可為。

兩個“基本實現”的關系

到2035年,隨著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的基本建成,必然能夠基本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以及人民平等參與、平等發展權利得到充分保障的美好圖景。國家治理效能的提升以及人民平等參與、平等發展的權利得到充分保障與法治中國建設進程的穩步推進是緊密相關的。可以說,兩個“基本實現”是法治建設的內在價值目標,是法治中國的精神與追求所在,而三個“基本建成”則是價值目標得以實現的主體依托,是法治中國的骨架與血肉本身。三個“基本建成”是法治本體層面的建設目標,兩個“基本實現”則是法治價值層面的建設目標。

黨的十九大提出“以良法促進發展、保障善治”,明確指出了法治之于治理的重要意義。“法治是人類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是現代社會治理的基本手段。”[10]法治國家的基本建成使得法治體系成為舉國上下共同遵守、共同維護的行為準則;法治政府的基本建成使得政府能夠更加科學有效地履行職能,提升人民的認可度和滿意度;法治社會的建成使得法治理念成為保障全社會有序高效運行的共同契約。隨著社會法治意識的提升,人們將會更加自覺主動地運用法治思維對自己的主張進行檢省,通過對社會關系中的權利義務的分析更加清晰地認識到自己和社會其他成員間的互動關系,從而更加理性地表達自身的各種訴求;隨著政府法治水平的提升,政府職能得以更加全面地依法履行,依法行政制度體系更加完備,行政決策更加科學民主合法,憲法法律得以嚴格公正實施,行政權力運行更加規范透明,從而使得廣大人民群眾享有更加通暢多元的參與社會和國家治理的渠道,自身權益也隨著程序正義的實現得到切實有效保障;隨著國家法治局面不斷開拓,各類社會主體能夠在法治框架下明確自身的權利義務以及相應責任,更加有序高效地溝通互動,減少不必要的摩擦和爭執,能夠在面對利益及觀念分歧時尋求合法有效的處理方式,共同維護良好的法治氛圍。“以法治的制度優勢、程序優勢和法理優勢,不斷提高國家治理的適應性、規范性、系統性、協調性。”[11]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在法治建設方面對應的是法治國家這一維度,而其實現過程既包括了法治政府建設所達到的國家體制本身的內部完善和效能提升的效果,也得益于法治社會建設所達到的人民尊法守法和共同維護社會秩序的自覺性提升的局面。

人民參與和國家治理是密不可分的。我國是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人民就是國家治理的主體,既是國家治理的參與者,也是國家治理的受益者。因此,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與人民平等參與、平等發展權利得到充分保障相輔相成、相得益彰。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是人民平等參與、平等發展權利得到充分保障的外在制度前提,人民平等參與、平等發展的權利得到充分保障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內在價值追求,二者的實現是同步推進的。在人權體系中,“發展權利”從經濟上的發展權利逐漸擴展為涉及政治、社會、文化等更廣泛領域的權利。發展權利內涵的逐漸清晰和豐富是經濟社會發展的必然趨勢,“永遠把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向往作為奮斗目標”是黨的十九大對人民作出的鄭重承諾。人民法治素養的提升則為發展權利的正確行使和運用提供了內在支撐。“人民群眾的首創精神和創造活力得以充分釋放,人民群眾參與法治建設、制度建設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得以充分發揮”,[12]這又進一步為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提供了新的智識資源。

未來源于過往,展望基于回望。通過對過去的法治建設理念和實踐的梳理,不難發現2035年的法治中國建設目標是建立在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偉大實踐基礎上的,有著豐富的理論和實踐經驗。厘清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三者之間的關系是展望法治中國遠景的邏輯前提,如此方能進一步構想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與實現人民平等參與、平等發展的權利得到充分保障的美好遠景。這一構想既遵循了社會經濟發展的客觀規律,又是符合廣大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的必然選擇,為接下來的法治中國建設實踐擘畫了宏偉藍圖。不難預見,2035年我們必將處在一個人民權利得到更加充分保障、人與人之間的交往和社會參與得到充分尊重、法治意識高漲、高度文明化的法治社會之中。宏圖晰遠景,法治更前行。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在習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引下,通過全體人民的不懈奮斗,積跬步以致千里,這一美好遠景終將實現。

(本文系國家社科基金重點項目“中國法理學研究70年回理與評析”的階段性成果,項目編號:19AFX002;西南政法大學董彥斌老師、張永坤同學等對本文有重要貢獻)

注釋

[1][美]伯爾曼:《法律與宗教》,梁治平譯,北京:三聯書店,1991年,第28頁。

[2][德]康德:《實踐理性批判》,鄧曉芒譯,楊祖陶校,北京:人民出版社,2016年,第201頁。

[3]習近平:《關于〈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二〇三五年遠景目標的建議〉的說明》,《人民日報》,2020年11月4日,第2版。

[4]習近平:《充分認識頒布實施民法典重大意義 依法更好保障人民合法權益》,《求是》,2020年第12期。

[5][英]霍布斯:《利維坦》, 黎思復、黎廷弼譯,楊昌裕校,北京:商務印書館,1985年,第96頁。

[6] 習近平:《關于〈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的說明》(2014 年 10 月20日),《十八大以來重要文獻選編》(中),北京:中央文獻出版社,2016 年,第141 頁。

[7]習近平:《在中央政法工作會議上的講話》(2014年1月7日),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編:《習近平關于全面建成小康社會論述摘編》,北京:中央文獻出版社,2016年,第139頁。

[8]《習近平談治國理政》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8年,第93頁。

[9]《晉書》卷五一《摯虞傳》。

[10]習近平2017年9月26日在國際刑警組織第八十六屆全體大會開幕式上的主旨演講。

[11]張文顯:《習近平法治思想的基本精神和核心要義》,《東方法學》,2021年第1期。

[12]汪習根:《保障人民生活更加幸福美好》,《人民日報》,2020年2月28日,第9版。

責 編/王亞敏(見習)

2035: The Prospect of Rule of Law in China

Fu Zitang

Abstract: The two "basic realizations" and three "basic completions" are the long-term objectives of the development of rule of law in China's socialist modernization in 2035, which has drawn a grand blueprint for the cause of rule of law in China. Among them, the three "basic completions" are the goals at the ontological level of the rule of law, which are the backbone and flesh of the rule of law; the two "basic realizations" are the goals at the value level of the rule of law, which are the spiritual pursuit of the rule of law. By combing the time points of when the ideas of rule of law China, rule of law government and rule of law society are proposed, we can know their origins and have a clearer understanding of the realization path of China's rule of law; by defining the connotations of and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modernization of China's system of governance and governance capacity and the full protection of people's rights of equal participation and equal development, we will be aware of their concepts and more profoundly clarify the value and contribution of China's rule of law. Only by analyzing the mechanism and spirit of the rule of law can we assess the prospect of its development in 2035.

Keywords: rule of law development, prospect, three "basic completions", two "basic realizations"

[責任編輯:張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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