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秦漢時期以縣域為治理單元的基層社會,構建了以亭為核心的縣—亭二級治安體系,配置有專職人員,負責轄區的司法和治安。行政序列中的鄉以及處于最基層的里和什伍則起輔助作用。以國家律令為指導,建立了警備宵禁、巡行盤查、舉報告發、獎懲以及首匿連坐等一系列制度,形成了事前預防、事中介入、事后監管的聯防機制,較好地維護了基層社會的治安環境。
【關鍵詞】秦漢時期 縣域 亭 基層社會治安 【中圖分類號】K232 【文獻標識碼】A
從先秦到秦漢,隨著禮樂文明向法制化的過渡,傳統中國社會的基層治安問題亟待解決
秦漢帝國的成立帶來早期中國的根本性轉變,以宗法制、分封制、禮制為特點的先秦禮樂文明徹底崩解,而代之以編戶齊民、郡縣制和法制。宗法制和分封制架構下的先秦社會王國林立,大小貴族領主奴役下的平民和奴隸生活在國野二元對立的農業社會,宗族勢力依靠自西周以來形成的禮儀制度約束成員行為,維系基層的治安環境。
從秦孝公時起,商鞅在秦國推行新法,禁止“父子兄弟同室內息”,規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異者倍其賦”,迫使其分家析產,逐步瓦解了以血緣為紐帶的貴族宗法勢力在基層的統治地位,政府通過登記戶、口、地的方式,直接掌握編戶齊民的基本狀況,實現了對“小農”的有效管理,“五口之家”真正成了基層社會的細胞。從遼陽三道壕和內黃三楊莊的考古遺跡來看,這種小農家庭居住較為分散。先秦時期的邑、鄙最終演變成了聚、里、丘等基層聚落形態,在其上有鄉,一般三四個鄉組成一個縣。列侯食封的“侯國”、皇后公主等女性貴族所采之“邑”以及少數民族聚居的“道”亦為縣級行政單位。“縣”從春秋末期產生以來,無論歷代政區如何變化,始終不可或缺,這是由傳統社會以農業立國的性質所決定的。大縣有人口幾十萬,小縣甚至不足一萬。這些較大的縣主要分布在華北大平原和關中地區。
縣無疑是秦漢帝國的行政重心所在,它構成了基層社會的治理單元??h域內除行政事權外,還涉及郵政、路政和軍政,部分縣域內還有“都官”所領的中央王朝直屬苑囿或其他國有土地、鹽鐵礦產等。各種錯綜復雜的社會關系使得治安管理成為縣域社會治理的首要問題。需要說明的是,這一時期刑事司法和行政治安在法理上并無明確界限。在秦漢的司法制度安排中,縣是法定的基層審判機構,高祖七年發布的有關奏讞程序的詔書中,明確提到“縣道官疑獄者”奏請“所屬二千石官”即郡守,郡守仍不能決,則奏請廷尉??h不僅是司法的第一層級,也是治安管理的基層單元。臥虎令董宣的故事婦孺皆知,這起惡性治安事件由湖陽公主縱奴殺人引發,作為案件屬地的帝都洛陽,雖然上有河南尹、司隸校尉乃至中央的廷尉,但仍由洛陽令董宣處理,這很好地說明了縣級單位在基層治安管理中的首責屬性。
秦漢帝國以縣域為基本單位,構建了以亭為核心的基層社會治安管理體系
縣域內的治安管理領導權限歸縣級首長令、丞和尉,其中縣令“禁奸罰惡,理訟平賊”,縣丞“署文書,典知倉獄”,而縣尉則“推索行尋,案察奸宄,以起端緒”。丞為文職,尉為武職,其職掌與軍事、治安相關。由此看來,縣尉是縣級治安管理的具體負責人。賊曹是對應的職能部門,其屬官有門下賊曹、賊曹掾史等,皆以勇力之士充任。從《奏讞書》中的一些案例來看,令史和獄史也常常參與命案的刑偵工作。在縣級治安管理體制中,游徼是負責日常治安的,在縣庭的稱為門下游徼,其余則作為派出人員駐鄉。游徼只負責徼循鄉部,并不參與所駐鄉的行政事務,其治安色彩甚為明顯。
秦漢時期,在鄉、里之外設有亭,古書中雖有“十里一亭,十亭一鄉”的表述,但并非積里為亭,積亭為鄉。“縣—鄉—里”是行政序列,亭屬于主司治安的基層執法單位,具警察職能,可以認為與縣共同構成基層司法治安管理的二級序列。設在鄉野的稱為鄉亭,有亭長一人,也稱校長,屬吏有亭佐、求盜、亭卒、亭父、發弩等。一般亭有三四人,上述屬吏不一定全額配置。為收執盜賊,鄉亭中還設有犴獄,不過羈押囚犯需要上級部門的“系牒”,即批捕文書。除鄉亭以外,還有設在城邑中的街亭、城門口的門亭、市場的市亭等。西漢的長安就設有16個街亭,東漢的洛陽也設有24個街亭和12個門亭。根據尹灣漢簡《集簿》所載,東??す灿?8個縣(邑、侯國),170個鄉,688個亭,平均每縣18亭,每鄉4亭,所謂“十亭一鄉”只是對這一比例的粗略概述。據《漢書》所載,當時全國有29635個亭。這些亭是如何分布的呢?王彥輝的研究表明,秦漢時期的鄉亭主要設置在連接中央與郡、郡與縣的主干道上,這不僅與亭兼有郵傳和止宿的職能有關,也是亭參與交通治安管制的需要。每個亭的治安管轄范圍稱為亭部,亭長僅負責轄區內的治安事項,不與民政。對于遠離主干道的偏遠鄉,縣庭才派駐游徼,“亭長與游徼雜治”反映的正是這種情況,前揭《集簿》中東??び吾?2人,不足鄉總數的一半,說明并非每個鄉都駐有游徼。史書記載,亭長要“承望都尉”,而都尉官秩二千石,是郡一級的武職首領,“承望”一詞表達的是業務上的垂直指導和管理,這主要是為了完善縣域結合部的治安聯防問題,避免出現“三不管”的死角地帶。亭長及其屬吏歸屬地的縣庭管轄。“新郪信案”中,公梁亭長丙在捕得殺人犯蒼后,蒼告知受縣令信指派殺人,丙隨即釋放了兇犯。事發后,包括縣令信、兇手蒼、公梁亭長丙等涉案人員均判棄市。如若亭長不受屬縣節制,又何須冒死縱兇以回護縣令!
僅僅依靠亭的有限警力尚不能很好地維持基層社會的良好秩序,鄉、里以及里中的“什伍”對治安也發揮著必要的輔助作用。鄉嗇夫主管一鄉,《后漢書·百官志》說其“掌一鄉人……主知民善惡,為役先后,知民貧富,為賦多少,平其差品”??傮w看來,鄉嗇夫的職責主要為收賦稅、發徭役的行政民事,所謂“聽訟”也是處理民事糾紛。鄉中的游徼“徼循司奸盜”,是專職負責鄉部治安的,不過如上文所說,為縣庭的派出人員。一里之長為里正,也稱里魁、里典,史志記載“里有里魁,民有什伍,善惡以告”。里與治下的什伍,所屬民眾朝夕相處,在秦漢帝國的治安體制中處于最基層的地位,遇有警情及時報告是其主要職責。為了強化里及什伍“以相檢察”的職能,封建統治者在鄉村治理中推行了連坐之法。
秦漢帝國以“法”治天下,對基層社會治安進行了較為完善的制度安排
秦相李斯、漢相蕭何分別為中央王朝制定過法典,將戰國時法家的《法經》轉化成具體而微的法律條文,即《秦律》和《漢律》。在西漢中后期,又進一步發展成包含正律、旁章、令、科的較為完備的法令體系,從而為基層社會的治安執法提供了法律保障和指引,推動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基層治安制度。
一是警備和宵禁制度。警備候望主要是邊郡亭的職能,以漢代西北邊郡敦煌、張掖為例,地處大漠瀚海,人煙稀少,又去外域不遠,為了防止域外異族越界和內地亡人外逃,這里所設的亭對轄區例行警備,內郡的亭只在特殊時期警備。宵禁和警備一樣,都是禁止性的治安管制,指入夜后禁止人員在亭部內活動。大家熟知的飛將軍李廣曾經“從人田間飲,還至亭”,適逢霸陵尉巡行至亭,以“不得夜行”為由,“宿廣亭下”,李廣也只好在亭中過夜。“不得夜行”顯然是宵禁事項。警備和宵禁都是為了減少潛在的治安不利因素。
二是巡行和盤查制度。上文的霸陵尉止宿李廣是以上級長官越級代行了亭長之職,這是因為霸陵尉巡行至此的緣故。在縣域之內,縣尉巡行各亭是職權和職責所在。秦漢時巡行的法律術語是“徼循”,“徼”“循”同義,是巡察之謂。前邊提到的游徼作為縣庭的派出專員,其主要職責就是“徼循”本鄉部。亭長及其屬吏求盜等皆有巡行本部的職責,有時候縣上的獄史也巡行各亭,可能是受縣尉的委托。在“新郪信案”中,獄史武就是在公梁亭部巡行時遇害的。在巡行時如遇嫌疑人等,通常會現場盤查?!稘h書·王莽傳》載:“大司空士夜過奉常亭,亭長苛之,告以官名,亭長醉曰:‘寧有符傳邪?’士以馬箠擊亭長,亭長斬士,亡,郡縣逐之。家上書,莽曰:‘亭長奉公,勿逐。’”大司空貴為三公,亭長區區一小吏,盤查行人如于法無據,豈敢不顧及大司空,而斬殺其屬吏?史書中皇親國戚、達官貴人遭遇亭長盤查的例證尚多。
三是舉報告發和獎懲制度。為了實現群防聯防,秦漢法律鼓勵舉報告發乃至捕獲罪犯,云夢秦簡《法律答問》載:“甲告乙賊傷人,問乙賊殺人,非傷也,甲當購,購幾何?當購二兩。”此處的“購”是購賞之意,二兩為二兩金。《告律》和《捕律》中對舉報告發及相應的獎勵有非常詳細的規定,其立法精神正是對這一制度的體現。鄉里基層行政人員則負有舉報責任,《奏讞書》中不乏里正報案的記錄,西漢長安令尹賞為了捉拿長安惡少,曾令“鄉吏、亭長、里正、父老、伍人雜舉長安中輕薄少年惡子”。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之《捕律》中規定縣域發生盜賊,各級官吏未及時舉報而致其逃脫者,皆以“故縱論之”。求盜作為負責治安的專職執法人員如對盜賊“弗覺知”也要分級論罪,縣令、丞則處以罰金四兩,若一年內發生三次盜賊而令、丞不知情,要免除職務。這些嚴苛的規定對提高綜合治安管理效果有一定的作用。
四是首匿和連坐制度。“首匿”是指作為首謀藏匿罪犯,又稱舍匿、遁匿,其法律含義等同。秦漢時代由于統治階級的剝削壓榨,逃亡之人頗多,其中有一部分本身是戴罪之身。首匿入罪主要是為打擊窩藏“亡人”而設,針對的是首謀。這是對事后故意不法行為的懲戒,目的是為了強化基層治安監管。連坐也是出于同樣的治安目的,有家屬連坐、四鄰連坐和職務連坐等幾種形式。在治安體制中,前兩種居多。秦律規定“盜及諸它罪,同居所當坐”,同居就是指同一家庭成員,如夫妻、父子、兄弟等。四鄰連坐即同伍居民的連坐,云夢秦簡《法律答問》中有這樣一條記載:“賊入甲室,賊傷甲,甲號寇,其四鄰、典、老皆出不存,不聞號寇,問當論不當?審不存,不當論。典、老雖不存,當論。”同伍之人當時不在,“不當論”,如果在,自然是要論罪的。這里不僅有連坐之意,也有連保之意。而里典和父老坐罪則屬于職務連坐,上引縣令、丞及求盜因對警情“弗覺知”而受懲罰甚至獲罪,也屬于職務連坐。順便說一下,這種職務連坐多與偽造公文、貪墨受賕等職務犯罪相關。
上述四大類制度中,警備、宵禁、巡行和盤查主要是事前預防,舉報告發及相關獎懲的目的是為了促使官府執法力量事中及時介入,而首匿和連坐則是為了強化事后監管。除此之外,尚有一些涉及面較窄,實施不太廣泛的規定事項,如對誣告的反坐,對司法人員枉縱的懲戒定罪等。通過前述職務的設立和制度的執行,秦漢帝國在以縣域為重心的基層社會編織了細密的治安法網,較好地維持了普通民眾生產生活的良好秩序。但我們也應該看到,這套體制首先是服務于統治階級的,它是封建帝國國家機器的重要組成部分。
(作者為陜西師范大學歷史文化學院教授)
【參考文獻】
①[漢]班固:《漢書》,北京:中華書局,2012年。
②[宋]范曄:《后漢書》,北京:中華書局,2012年。
③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釋文修訂本),北京:文物出版社,2006年。
④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年。
⑤連云港市博物館等:《尹灣漢墓竹簡》,北京:中華書局,1997年。
⑥王彥輝:《聚落與交通視閾下的秦漢亭制變遷》,《歷史研究》,2017年第1期。
責編/周小梨 美編/楊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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