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鄉村振興是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一項重大任務,也是各級黨組織未來一段時間的重要任務,鄉村基層黨建決定了鄉村振興的實踐進程和發展質量。基層黨組織作為政治中心、組織中心、資源中心和治理中心,在鄉村振興中具有巨大的組織性優勢和制度性優勢,同時也面臨著一系列組織性挑戰和制度性挑戰。
關鍵詞:基層黨建 鄉村振興 基層治理
【中圖分類號】 D267.2 【文獻標識碼】A
黨的十九大提出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十九屆五中全會進一步強調,優先發展農業農村,全面推進鄉村振興。鄉村振興,作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一項重大任務,是各級黨組織在未來一段時間內的重要任務,鄉村基層黨建工作如何圍繞這一重要任務,加強組織體系建設和治理結構建設,將直接決定鄉村振興的實踐進程和發展質量。
從組織體系、制度激勵與治理結構的組織行為學鏈條來分析,基層黨組織作為權力中心、組織中心、資源中心和治理中心,在鄉村振興中具有巨大的組織性優勢和制度性優勢,同時也面臨著一系列組織性挑戰和制度性挑戰。而所有這些優勢與挑戰的疊加和互動,也會直接或間接地影響基層治理結構和干部行為取向,需要從鄉村振興和基層治理現代化的視角,加以系統分析。
鄉村治理的政治中心:如何實現國家政權與鄉村社會的互動銜接
當代中國的現代化進程,之所以取得了如此驚人的發展成就,與國家主導和強力推動的各項政權下鄉和政黨下鄉緊密相關。村級基層黨組織,就是執政黨和國家政權在鄉村社會的權力代表,是鄉村社會治理的政治中心,也是鄉村社會治理的資源統合中心。
自精準扶貧和鄉村振興推進以來,村級黨組織建設得到大力加強,20多萬村級第一書記駐村入戶,極大地提高了村級黨組織的戰斗力。村級組織的各種組織權力,如第一書記、村黨支部、村委會、駐村工作隊和村民代表大會等組織,其權力整合和權力運行,都是在村黨支部和第一書記的統領下,開展鄉村治理的各種工作。由此帶來基層黨組織權力與各種村民自治組織權力、村民自發自組織權力的互動協調問題,在鄉村振興大力推進,村級黨組織權力進一步不斷強化的新發展階段,這一權力統合協調問題會更加凸顯。如上級下派的第一書記與村原黨支部書記、村黨支部與村委會、村兩委班子與村民代表大會的協調問題等等,都對未來村級黨建工作中組織建設和制度建設提出挑戰。
在目前全國范圍內推行村級兩委班子“一肩挑”(村黨支部書記和村委會主任由一人擔任,部分市縣鄉村“一肩挑”比例高達80%以上)的大勢下,對村級組織的權力監督問題會更加尖銳。在東南沿海的發達地區,有的村級集體經濟資產和年收入,往往高達幾千萬、甚至更多。在有些村莊,村黨支部書記,不僅兼任村主任,甚至還兼任村集體經濟合作公司的董事長、村級合作社的理事長等多種職務,村級組織權力(黨政經社)集中于一人之手,如何對其權力運行加以有效監督?如何發揮村民自治的民主監督力量?如何堅決遏制“村官大貪”等腐敗現象的發生?在鄉村振興各種工程資金不斷下沉鄉村的大發展時期,更是對村級黨組織建設工作提出了嚴峻挑戰,也需要從縣、鄉、村三級組織黨的建設和鄉村治理現代化的高度加以系統關注和改革。
鄉村治理的組織中心:如何實現國家組織與鄉村組織的有機整合
權力是以組織為運行載體和運作依托的,鄉村社會權力運行的多樣化,也必然決定了鄉村組織的多重疊加和互動交織。
從權力的來源和性質來劃分,鄉村社會中的組織或組織性機構就有:執政黨的基層組織(第一書記和村黨支部)、代表國家的行政化組織(如駐村工作隊及其包掛村干部)、國家法定的村民自治組織(村委會及其村民代表大會、村務監督委員會、村民議事會等)、常駐鄉村的社會組織(公益性的扶貧組織和幼教養老組織)、承接鄉村建設項目的企業組織、村民自發的群眾性自組織等等。不同的組織具有不同的組織邏輯,如基層黨組織的執政黨組織邏輯,駐村工作隊的行政化科層邏輯,村民自治組織的民主自治邏輯,社會組織的公益服務邏輯,企業組織的盈利利潤邏輯等,這些不同的組織及其組織邏輯,常常會在重大工程項目及日常運作中產生矛盾和沖突。
從我們在全國各地鄉村的調研中可以看出,村級黨組織作為組織整合中心的作用發揮得越好的村莊,其村級組織就越堅強有力和治理有方;而越是組織渙散和治理無效的村莊,其基層黨組織的組織整合中心作用就越發揮得不好。如何把國家組織與鄉村組織有機整合起來,發揮各自的治理優勢和潛能,共同構建黨政統合、多方參與、協同治理的鄉村治理體系,是未來鄉村治理中制度建設的關鍵機制,也是未來基層黨建制度建設的重要內容。
鄉村治理的資源中心:如何實現國家資源和鄉村資源的有效對接
村級黨組織,作為鄉村社會的協調中心和組織整合中心,也自然是鄉村振興中各種資源的綜合調配中心。從鄉村社會的內部資源來說,村級承包地的分配和調整、各戶宅基地的劃撥和測定、村級經營性建設用地的使用和收益、村級單位的撤村并居等,特別是在資源變資產、資金變股金、村民變股民的“三變改革”中,村級黨組織都是規劃運作、資格認定和分配標準的直接決定者,也直接影響著鄉村社會的資源分配。
從國家資源的下撥和配置來說,貧困戶的收入測算和認定、低保戶的標準和確認、危房等級的認定和補償標準、土地征用和房屋拆遷中的測算和補償、國家鄉村建設項目的申請和執行,村級黨組織都是國家項目的承接者和落地實施者,也直接或間接地影響著每家每戶的村民利益。所以,村級黨組織,作為國家資源和鄉村資源的綜合對接者,其組織效能和組織能力,直接影響著多種資源能否高效對接和有效利用。
據測算,未來五年的鄉村振興,將會需要多達7萬億的建設資金投入,涉及國家資金、金融資金、社會資本和鄉村資本等多種資本的協調配套和綜合利用,也涉及第一產業、第二產業和第三產業及三產融合等多種項目工程。如鄉村田園綜合體的建設,就涉及鄉村土地的征用流轉、村民房屋的拆遷補償、規劃用地的基礎設施建設,涉及國家項目支持資金的申請和承接,地方政府項目資金的配套和到位,涉及社會資本的融資和引入等等。而所有這些資源和資本在鄉村社會的落地和實施,除了縣級政府和鄉鎮政府的規劃和協調之外,具體的一線落地實施者,都得依靠村級組織和村級干部。
因此,作為資源中心的村級黨組織,是鄉村振興整個過程協同高效的關鍵主體和運作者。村級黨組織建設如何?村級主要干部是否廉潔公正?村級權力是否受到人民群眾的有效監督?這些問題都直接決定著作為資源中心的村級組織治理潛能的有效發揮,在各項鄉村建設大力推進的鄉村振興大潮下,對村級黨組織建設工作提出了更多挑戰。
鄉村治理中心:如何實現國家治理與鄉村治理的互動協調
村級黨組織,作為鄉村社會的政治中心、組織中心和資源中心,在合法權力授予下,也是鄉村社會的治理中心。由于其身處國家政權與鄉村社會的互動界面和上下承接處,自然也是國家治理與鄉村治理的融合中心和共治中心。從國家治理的視角來看,村級黨組織作為執政黨在鄉村社會的最基層組織,對于從黨中央到鄉鎮黨委的各項決議和政策,必須無條件地服從和執行,其身份和職責是嚴格執行黨治國理政的各項政策和規定,其合法性和領導形象代表著黨和國家在基層社會的治理。
從鄉村社會的治理來看,村級黨組織及其領導下的村委會,有著傳統中國鄉村社會村民自治的因素和痕跡,也有著憲法賦予的基層群眾自治制度的合法性,其應該代表鄉村社會內部內在的自主自治力量、代表鄉村社會民眾的切身利益和訴求。近年來國家加大精準扶貧和鄉村振興,黨政權力下沉鄉村社會的力度進一步加強,村級黨組織被賦予更多的權力和責任,也進一步加劇了村民自治組織的行政化傾向(如村級干部由鄉鎮政府統一管理考核并配發工資)。加之進入鄉村社會的各種工程項目繁多,村級干部日益忙于承接和應付來自上級黨政的各種任務和考核,村級組織(包括村黨支部和村委會)代表鄉村利益和鄉村自治的力度可能會逐步減弱,村民自主參與鄉村治理的積極性也可能進一步衰減。但無論如何,作為國家治理與鄉村治理的互動界面和結合部門,村級黨組織及其領導下的各種自治組織,如何保障國家治理與鄉村治理的互動協調,在壯大鄉村民主自治的基礎上,有效協同國家治理與鄉村治理,構建共建共治的鄉村治理現代化體系,將是未來很長一段時間基層黨建的核心制度建設內容,也是基層黨建在鄉村振興中面臨的最大制度性挑戰。
農村基層黨建,是黨的建設新的偉大工程的基層體現,是一項復雜而細致的長期工程,需要融入鄉村振興的偉大實踐進程,在圍繞鄉村振興中開展黨建,在發現問題解決問題中開展黨建,在服務于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中開展黨建。而不是目前有些地方搞的“形式化黨建”“空耗性黨建”,甚至脫離工作實際、脫離發展中問題、脫離人民群眾的“三脫離黨建”。只有緊密聯系鄉村振興實際,緊密關注群眾需求,注重制度體系建設,構建鄉村振興中共建共治的組織體系和治理結構,才能在推進基層治理現代化的進程中,做實做好基層黨建。
【本文作者為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政府管理學院副院長、教授,中國社會科學院政治學研究所首席研究員】
責編:蔡圣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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