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對襲警行為單獨設罪,是推進全面依法治國的客觀要求,是貫徹中央決策部署的切實行動,是新時代推動公安工作高質量發展的迫切需要,是刑事立法精細化科學化的具體體現。要依據犯罪構成準確認定襲警罪,嚴格把握襲警罪的界限,做到精準量刑,嚴厲懲治襲警罪行為。要完善法律制度體系,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加強輿論引導,從而切實維護民警執法權威。
【關鍵詞】刑法修正案 妨害公務罪 襲警罪 民警執法權威 【中圖分類號】D924.3 【文獻標識碼】A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對襲警行為單獨設罪,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規定的進一步完善,為依法嚴懲暴力襲警犯罪行為,更好維護民警執法權威提供了更為堅實的制度支撐。
深刻理解刑法增設襲警罪的重要意義
刑法增設襲警罪是推進全面依法治國的客觀要求。全面依法治國是“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的重要內容,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和重要保障。于2020年11月16日至17日召開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工作會議,首次提出并系統闡述了習近平法治思想,為全面依法治國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動指南。全面依法治國必須堅持以習近平法治思想為指引,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人民警察依法履職維護的是法律的尊嚴與權威,暴力襲擊和威脅依法履職的警察,應受到國家法律的嚴懲。僅以2020年為例,全國公安機關共有315名民警、165名輔警因公犧牲,4941名民警、3886名輔警因公負傷。毋庸諱言,暴力抗法辱警襲警是造成民警輔警流血犧牲的重要原因。刑法增設襲警罪,是對蓄意挑戰法治權威、破壞法治秩序者的明確警示。這是貫徹落實習近平法治思想的生動實踐,也是推進全面依法治國的客觀要求。
刑法增設襲警罪是貫徹中央決策部署的切實行動。2015年2月,中央審議通過了《關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框架意見》及相關改革方案,明確提出要依法維護人民警察執法權威。《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五款:“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這是立法邁出的“一大步”,但并不足以遏制襲警辱警違法犯罪行為。從對襲警違法犯罪行為的分析可知,一方面,其中派出所民警、交巡警遭遇襲警行為較多;另一方面,襲警行為多發生在暴力抗法、群體性事件、酒后滋事、逃避處理以及報復泄憤等情形。在實踐中,還可能存在對有的襲警違法犯罪行為懲治不到位的現象:或定罪條件過高,或量刑幅度過寬。刑法增設襲警罪,也是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具體舉措。
刑法增設襲警罪是新時代推動公安工作高質量發展的迫切需要。新時代,公安機關維護政治安全、社會大局穩定和人民生活安寧的任務更加艱巨繁重。公安民警始終處在維護安全穩定、處置矛盾糾紛和應對突發事件的第一線,辱警襲警違法犯罪行為對民警執法權威構成挑戰。2020年8月10日,國務委員兼公安部部長趙克志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上提出,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單獨規定襲警罪,為嚴懲襲警行為提供強有力的法律武器,在全社會營造敬畏法律的良好氛圍。近年來,在全國兩會上,已有多名代表委員建議增設襲警罪以維護民警執法權威。推動新時代公安工作高質量發展,要突出法治導向,充分發揮法治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保障作用,高標準建設法治公安。刑法增設襲警罪是法治公安建設的重大成就,對新時代提升公安工作的法治化水平和執法公信力、推動公安工作高質量發展產生深遠影響。
刑法增設襲警罪是刑事立法精細化科學化的具體體現。刑法增設襲警罪反映了刑事立法精細化科學化發展的趨勢,是積極刑法立法觀的體現。一是從立法理念分析,對襲警行為以妨害公務罪論處過于籠統,沒有充分考慮警察執法的特殊性,而且量刑明顯偏輕,現實中難以對襲警犯罪行為起到強有力的震懾作用。二是從立法技術分析,妨害公務罪同襲警罪存在一般與特殊的關系。在我國刑法中這樣的規定較多,如在詐騙罪之外根據特定行為方式規定集資詐騙罪、保險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等;又如在重婚罪之外根據特定侵害對象規定破壞軍婚罪。三是從立法效果分析,刑法增設襲警罪將形成警察執法權威保護制度體系,從而強化民警執法權威。四是從犯罪預防分析,防范襲警首先要嚴厲懲治襲警犯罪行為。妨害公務罪起刑點過高、法定刑過輕、出罪條件過寬,實踐中對襲警案多存在批捕少取保多、實刑少緩刑多等夠罪不捕或判處緩刑現象。立法單獨規定襲警罪對促進刑事立法精細化科學化、健全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具有重要意義。
準確把握襲警罪的定罪與量刑
襲警罪侵犯的是警察執法權威和執法警察的人身權利,表現為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暴力包括用直接方式和間接方式,如以撕咬、踢打、抱摔、投擲等方式攻擊警察身體,又如打砸、毀壞、搶奪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車輛、警械等警用裝備。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等機構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民警在非工作時間依法履行職責的,應當視為執行職務。對于暴力襲擊參與執行警務的非正式在編警務輔助人員的,同樣構成襲警罪。
準確認定襲警罪。認定襲警罪,必須嚴格依據犯罪構成予以認定。要區分少數群眾當中有正當理由但因情緒激動而發生一定程度的沖突和頂撞行為,區分少數群眾對有的管理措施不理解而出現的發牢騷、爭吵、拉扯行為。上述行為經過申明勸告、說服解釋工作一般會聽從并接受,一般不宜作為犯罪處理。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的“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的襲警行為,即構成襲警罪但情節顯著輕微的出罪要從嚴控制。對襲警違法犯罪行為,依法不適用刑事和解和治安調解。
嚴格把握襲警罪與他罪界限。認定襲警罪的此罪與彼罪,必須全面理解把握《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條文結構和罪名體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是妨害公務罪的一般規定,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是特別規定。妨害公務行為因對象執行職務行為性質而存在定罪條件的差異,應當適用特殊優于一般的原則。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認定為襲警罪;對以暴力相威脅,如以殺害、傷害、毀壞財產、損壞名譽等方式對民警進行精神恐嚇,從而阻礙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不構成襲警罪,但可能構成妨害公務罪。
司法實踐中,可能存在不同情狀:對以暴力方式襲擊警察近親屬,意圖恐嚇或強制警察、阻礙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構成妨害公務罪與故意傷害(殺人)罪的牽連犯,應從一重處斷。對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攻擊民警,或者擠別、碰撞、打砸、毀壞、搶奪警用車輛,危害民警生命健康安全或公共安全的,應以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或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論處。
精準量刑襲警罪。立法對襲警罪規定了基本犯和加重犯。針對基本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對于加重犯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于加重犯,要求為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嚴重危及其人身安全。如此規定,更為精細地從罪責刑均衡角度反映了襲警行為的嚴重社會危害性,以凸顯刑法對襲警行為的嚴厲懲治和對民警執法權威的維護。在司法實踐中,對由于暴力襲警而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或者嫌疑人脫逃、證據滅失等嚴重后果的,或者造成多人圍觀、交通堵塞等惡劣社會影響的,或者出現糾集多人襲警或者襲擊民警二人以上等情形的,要按照罪數認定標準準確認定并從重處罰。鑒于襲警罪是相對于妨害公務罪的特別條款,在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適用認罪認罰制度時需要綜合考量,對具有初犯、偶犯等情節的,要從嚴把握出罪條件和從寬幅度。襲警罪一般不得適用緩刑。
切實維護民警執法權威
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法治思想,必須維護法律尊嚴和人民警察執法權威,嚴懲辱警襲警違法犯罪行為,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加強輿論引導。
加快推動修訂人民警察法、治安管理處罰法。針對襲警行為,要進一步完善從治安管理處罰到刑罰的懲罰體系,充分考慮到與刑法增設襲警罪的有機銜接。人民警察法修訂時需要對暴力襲警和阻礙警察執行職務的行為作出規定,治安管理處罰法要明確阻礙警察執行職務的行為及相應的處罰措施,如對侮辱、謾罵、威脅、圍堵、攔截正在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行為,對阻礙執行職務的警車通行的行為,以及對強行沖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或者檢查點等各類行為的處罰措施。只有實現法律規范的有機銜接,才能做到對辱警襲警違法犯罪行為的有效懲治和防范,切實維護好民警執法權威。
司法機關加強協作配合準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2019年12月27日,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以下簡稱“兩高一部”)名義聯合印發了《關于依法懲治襲警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該《指導意見》是我國首部由“兩高一部”聯合出臺的專門懲處襲警違法犯罪行為的規范性文件,為公檢法機關依法開展對襲警違法犯罪案件的偵查、起訴、審判提供了指引。《指導意見》的部分內容并不因《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出臺而失效,但亟待適應立法修改結合司法實踐出臺新的指導意見。
認真執行《公安機關維護民警執法權威工作規定》。2018年12月,公安部出臺《公安機關維護民警執法權威工作規定》,這為保障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維護國家法律尊嚴及民警執法權威提供了操作性指引。作為維護公安民警執法權威的規章,該規定對保障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具有重要意義,實踐證明具有良好效果。認真執行該規定,要求依法嚴懲暴力抗法辱警襲警違法犯罪行為,進一步健全完善維護民警執法權威的政策法規體系,建立健全依法履職免責制度和容錯糾錯、擔當作為的激勵機制,為民警依法執行職務撐腰打氣。
規范執法和加強輿論引導。防范暴力襲警、維護民警執法權威,一是要聚焦新時代法治公安建設目標,深化執法規范化建設。要健全執法制度體系,完善執法監督管理機制,改進執法方式方法,著力解決執法突出問題,更加注重人性化執法、柔性執法、說理執法,做到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讓執法既有力度又有溫度。這是樹立民警執法權威的根本途徑。二是要適應和把握全媒體時代新聞輿論規律,加強輿論引導。要發好公安聲音、講好警察故事、樹好民警形象,全面提高公安機關和廣大公安民警的媒介素養,提升輿論引導能力水平。三是要堅持以案說法以案釋法,加強法治宣傳教育。要落實好“三同步”工作機制,對社會影響大、輿論關注度高的重大案件,及時向社會通報案件進展情況,澄清事實真相,努力實現法律效果與政治效果、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提高全民尊法學法守法用法意識,為公安民警依法履職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與輿論氛圍。
(作者為人民公安報社黨委委員、副總編輯,研究員)
【參考文獻】
①王小洪:《全力推動新時代公安工作高質量發展》,《學習時報》,2021年2月1日。
責編/謝帥 美編/楊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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