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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治理的應用效能和倫理邊界

摘 要:智慧治理提升了社會治理的精準化水平,塑造了社會治理的多元參與主體,建構了社會治理的整體智治模式,日益成為推動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關鍵驅動力。同時,智慧治理也引發了一系列倫理問題,需要從人文倫理、責任倫理、數據倫理的視角建立技術理性和價值理性、權力邊界與責任關系、數據安全與數據利用之間的調適機制,從而使智慧治理獲得倫理確證與道德規約,實現“善治”與“善智”的互構。

關鍵詞: 智慧治理 信息化時代 社會治理

中圖分類號D63 文獻標識碼A

隨著云計算、大數據、物聯網、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術的發展,“智慧城市”“數字政府”“智慧社區”等地方創新實踐層出不窮,“城市大腦”“數字鄉村”等系統工程催生了以信息化為標識的智慧治理新時代。

新一代信息技術不僅重塑了人們的價值觀念、思維方式和行為方式,促進了國家治理和社會治理方式的大變革,同時也沖擊和重塑了現代社會的倫理秩序和道德觀念。諸如人的主體性的消解、多元主體的利益沖突、人與人之間的信任危機等問題的出現,不斷刷新和刺激著人們對智慧治理的認識和反思。為此,需要深度審視智慧治理的應用效能和倫理邊界,構建智慧治理的倫理確證與道德規約,促進并實現智慧治理的“善治”與“善智”互構。

智慧治理的應用效能

作為一種新興的治理模式,智慧治理正日益成為推動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關鍵驅動力。它將信息技術和現代社會治理相結合,在優化和完善治理水平、驅動多元主體協同治理、建構整體性治理等方面呈現出顯著和強勁的治理優勢,既是有效彌補傳統政府管理失靈的重要通道,更是實質性回應社會發展訴求的風向標。

數據驅動:提升了社會治理的精準化水平

智慧治理的精準化是由“數據”本身的屬性所決定的。大數據背景下,社會治理以互聯網、人工智能等現代信息技術為載體,不斷發揮數據分析優勢和技術資源稟賦,對社會問題進行精準監測、預警和研判,以期獲得最佳的應用效能和社會效益。

一方面,數據驅動提升了政府辦公的精準化水平。政府作為技術平臺的供給方,主要責任是將技術設備投入到各種政務流程和政務系統中,通過對數據的搜集整合、社會問題的分析和科學決策的研判,塑造開放式、智能化的公共信息平臺和數據資源庫,建立動態跟蹤、信息暢通的全覆蓋大數據治理網絡,發揮多元主體互聯互通的一體化服務優勢,最大程度降低行政成本,使政府辦公因“智慧”而更加精準高效。另一方面,數據驅動提升了供給關系的精準化程度。經濟社會快速發展的同時,積累的社會問題愈加凸顯。智慧治理以關注民生需求為根本,針對不同的社會群體,將具有海量規模、碎片雜亂等特征的大數據變成“活數據”,供相關主管部門進行深入分析、綜合研判,及時、有效地回應民生訴求和社會關切,使供求關系朝著更加精細化的方向發展。

雙向賦權:塑造了社會治理的多元參與主體

賦權是一個動態的、多層次的、關系性的概念體系,它意味著智慧治理的本質是依托大數據向政府與人民雙向賦權,要求更注重多元主體的實質性參與以及政府的韌性發展。

一方面,智慧治理賦權政府,主要表現為通過技術所具備的數據整合功能來影響及改善政府治理的流程與結構設計。不同于以往政府完全掌握信息的傳播權、發布權以及可以較容易地控制社會輿論,隨著信息傳播手段的升級,政府可以聽到越來越多的網絡輿論和民眾聲音,在社會輿論中逐漸轉變為引導者和監督者的角色。另一方面,智慧治理賦權個體,直接表現為通過提供民主實踐的場域基礎,充分吸納社會各階層的群體參與其中。網絡空間憑借其開放多元、操作便捷的特性滿足了多元主體參與的基本要求,每個個體通過網絡社會這一虛擬的公共場域進行著實時的互動與交流,社會治理主體由政府單一主體逐步過渡到一個由政府、非政府組織、公眾個體等構成的行動者系統,具有了廣泛性與包容性。“雙向賦權”推動多元主體參與社會治理格局的形成,實現了政府和多元主體關系的均衡化發展,這是智慧治理的應有之義,也是其最大優勢和保障。

信息共享:建構了社會治理的整體智治模式

數字化時代的智慧治理為整體治理的完善與發展提供了契機,為實現社會智治提供了機遇。作為試圖解決一系列社會問題的新治理范式,整體智治要求工具層面高效增能、價值層面以人為本,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新格局。

一方面,如何為社會提供更低成本和更有效的服務。很顯然,智慧治理所具有的信息收集、數據分析、資源整合等優勢與之契合。無論是政府部門和機構的整合,還是不同層級政府的整合,抑或是相同或相似功能及政策、措施的整合,都通過大數據推動“線上”和“線下”聯動及“線下”向“線上”集聚,形成一個以伙伴關系為特征的決策網絡和執行網絡,從而在更大范圍內和更高層面上對社會治理全過程進行整體性動態管理。另一方面,如何通過整體性的策略滿足公民個性化和多樣化的需求。對此,智慧治理一方面要利用好信息化手段和工具,另一方面還要加快吸納民主理論和參與理論等理論成果,實現其自身的社會治理價值及理念的轉變。而無論是轉變政府的行政價值觀,抑或是塑造社會公共價值,信息共享機制都旨在體現民主化治理和參與式治理的價值要求,注重在整體智治體系的構建中發揮協商民主和公眾參與的作用,促進和創新協商民主、多元參與的治理方式變革,從而落實落細以人為本、為民服務的價值理念。

智慧治理的倫理風險

智慧治理具有深刻的倫理意蘊。它體現了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等關系的綜合變遷和不斷合理化、倫理化的過程。智慧治理在提升治理水平、豐富治理主體、完善治理體系等方面具有明顯優勢,但同時也面臨著倫理風險,尤其是在信息技術依賴、信息資源不均、信息共享要求等方面,容易壓抑和消解人的主體性,引發多元主體間利益沖突,造成個體隱私泄露與社會信任危機等治理困境。

技術依賴造成人的主體性的消解

智慧治理在以數據驅動治理運行、提升社會治理效能與精細化水平的同時,也存在著壓抑或消解人的主體性的潛在風險。一方面,不同治理主體以虛擬的網絡身份和無形的技術工具進行交流和處理事務,在這樣的模式下,數據的交流以及交互成為治理主體的主要交往形式,它削弱了人與人之間交往的社會性,威脅著人在社會中的主體地位。另一方面,智慧治理的便利性與精準性容易導致治理主體對技術手段和大數據的過度依賴,“靠數據說話”逐漸成為治理主體決策和執行的習慣性思維方式。一旦數據有誤,便會造成難以挽回的損失。此外,當前對技術手段和大數據治理的應用水平和深度還不足,一些不成熟的技術手段由于操作和使用的便利性而被廣泛推廣和使用,內卷而失效的智慧治理手段對當前治理結構中人的主體性造成進一步沖擊,從而使智慧治理手段脫離人的主體性,懸浮于治理之上。

資源不均引發多元主體的利益沖突

智慧治理也可能會導致信息泛化,從而產生一系列數據倫理問題,引發多元主體利益沖突。一是在信息資源的分配方面,社會地位、貧富差距等因素造成社會群體對信息資源占有的非均衡性,政府、企業、個體等不同主體占有和掌握的信息資源不對等,導致數據鴻溝依然存在,加劇了不同主體的矛盾沖突。二是在責任風險的承擔方面,大數據與技術治理手段使用的開放性決定了風險責任承擔主體劃分的困難性。從治理主體來看,不同職能部門、不同工作人員均有可能使用同一技術治理手段,依托統一的大數據開展不同方面的智慧治理,這極易導致治理主體在智慧治理中的“權責失當”;從治理客體來看,由于責任主體的缺失,風險就極易被轉嫁給治理客體,即社會成為智慧治理風險的最終承擔者。三是在技術準則與道德標準的制定方面,智慧治理的評價具有相當的復雜性與困難性,難以從技術倫理和道德準則角度給信息化手段制定精確的原則和標準,亦無法確定科學準確的制定主體和評價主體,從而導致智慧治理的倫理性缺失。

信息共享導致隱私泄露與信任危機

在信息化時代,信息高度共享的特征使個人隱私保護和信息安全問題逐漸上升為困擾全社會的信息倫理問題。一方面,公民隱私權不斷受到侵害。功能日益完善的信息設備不斷記錄著用戶龐大的個人數據,互聯網、社交媒體、通信APP等傳媒工具開始成為一些不良商家和不法分子盜取公民個人隱私的“法外之地”。出售公民隱私、謀取經濟利益的手段愈發隱秘,加之難以從法律角度進行明晰界定和及時處罰,進一步造成了公民隱私信息盜取和使用的惡性循環。另一方面,大數據涉及國家治理和社會治理的方方面面,但保障數據和信息的絕對安全,仍然是一個重大而未決的問題。很多信息技術依舊存在安全漏洞,大量數據信息存在被非法利用的隱患,數據泄露、數據失真、數據殺熟等問題層出不窮,嚴重影響著國家和社會的安全與穩定。此外,必須認識到,信息安全問題懸而未決不僅會使公眾逐漸喪失對智慧治理的期待、熱情和支持度,而且還可能造成社會對國家治理及信息化公共服務的信任危機。

智慧治理的倫理邊界

每一次社會轉型都是利弊共存的。信息化時代的智慧治理帶來了巨大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同時也產生了諸多倫理問題。倫理是智慧治理的價值基礎,同時也是智慧治理的內在訴求。因此,需要強化智慧治理的倫理自覺,并從人文倫理、責任倫理、數據倫理的視角建立技術理性和價值理性、權力邊界與責任關系、數據安全與數據利用之間的調適機制,從而使智慧治理獲得倫理確證與道德規約,實現“善治”與“善智”的互構。

平衡技術理性和價值理性:關照治理的人文倫理

價值理性注重公共善,強調以人為本。但智慧治理應用過程倚重治理的技術邏輯,強調數據的主導地位,從而導致人的主體性弱化。智慧治理中如何找回“人”,尋找人與技術之間恰當的相處之道?一方面,智慧治理要以人的根本利益為價值取向,以人為本,服務人民,避免人民群眾的利益、尊嚴和價值主體地位受到損害。同時,智慧治理要把新一代信息技術作為滿足人民基本需求、維護人民根本利益、促進人民長遠發展的重要手段。另一方面,智慧治理要正視智能技術的使用。智能技術在某些方面的確優于人的自身能力,但在思維、情感等認知領域卻無法與人類企及。只有科學審視和認識到人和智能技術的彼此優勢,促使他們承擔起自己合適的治理角色,才能實現社會協同、公眾參與和科技支撐的互促共處。具體到實踐層面,智慧治理要將線上的智能化手段與線下的群眾參與緊密結合,有機銜接治理的相關主體和群體,發揮出治理的最大功效。

明晰權力邊界和責任關系:重構治理的責任倫理

伴隨著信息技術深度融入國家治理、社會治理,傳統治理的邊界被打破,建立適應時代要求的智慧治理成為急迫之事。這其中,多元治理主體間關系的調適備受關注。一方面,需要重塑倫理關系。較之于權力關系和法律關系,倫理關系承載各主體的價值追求和目標選擇。智慧治理作為一項復雜的治理工程,其內含著“人人為我,我為人人”的自然法則,要求多元治理主體包括政府與社會、政府與公眾、社會與公眾之間形成相互信任、相互負責的倫理關系。另一方面,需要明確責任分擔規則。建立一個由原則責任、特殊責任、評價責任及相關責任等系列責任構成的新的智慧治理責任體系,將責任明確到主體并推行問責制,使智慧治理的擁有者、設計者、推廣者、使用者具備一定的自律意識和社會責任感,嚴守法規律令、倫理準則和規范。此外,“網絡賦權”打破了原本社會權力分化的階級性,并模糊了社會權力關系中的強弱邊界,甚至使得“強者”不再強、“弱者”不再弱。因此還要圍繞信息權力區分各主體的功能定位、梳理各主體的治理權限、厘清各主體的職能邊界,科學配置各主體的職責權限。

兼顧數據安全和數據利用:回應治理的數據倫理

信息化深入發展使包括身份信息和行為信息在內的各類信息變得更透明、更對稱、更完整。因此必須注意智慧治理過程中數據采集、數據使用、數據取舍關涉的倫理問題。目前,數據造假、非法交易、違規使用、隱私泄露等問題持續發酵,為此,要從道德、法律、技術等層面規范、引導數據安全和數據利用的關系,保障數據的真實、安全、公平。

一是從道德上完善信息倫理體系,以共有的道德標準要求參與到智慧治理中的個人及組織尊重個人隱私、樹立科學的數據隱私觀和道德意識,以形成行業自律體系,構建理性的虛擬空間秩序。二是從法律上建立信息法律規范,不僅要從國家安全制度的執行、IT職業人員的考核、網絡技術開發資格的審查等方面強化管理,而且要不斷健全大數據隱私法律法規,運用法律這一強制性手段為國家、企業及個人的信息數據安全提供必要的保護。三是從技術上建立安全的大數據保護模式,在信息的采集、存儲、使用、處理等各個環節強化技術設置,進行嚴格的數據倫理評估,加強應用的風險研判和防范,綜合運用技術創新、倫理規范、法律制度等手段方式,防止其“野蠻生長”,確保在符合倫理規范的前提下有效保護隱私安全,實現智慧治理健康發展。

【本文作者為華中師范大學政治與國際關系學院教授,湖北大學高等人文研究院院長;湖北大學高等人文研究院博士研究生張改琴對本文亦有貢獻】

責編:臧雪文 / 羅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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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uoti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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