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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發數據要素的生命力與創造力

【摘要】邁向信息時代的深處,數據的市場價值及其實現方式不斷顯化,數據成為一種全新的生產要素。當前,數據要素的應用場景不斷豐富,數據要素的私權益屬性與公權益屬性不斷融合,不同類型的數據權益交織在一起,致使數據權益的邊界愈發模糊,其法律定位與保護機制亟待明晰。基于數據要素具有多元權益融合的特征,建議引入場景原則,科學合理、安全高效地實現不同場景下多元主體利益的動態平衡,推動數據要素保護從靜態的私權模式向動態的共治共享模式的轉向。

【關鍵詞】數據權益 場景原則 動態保護 【中圖分類號】D92 【文獻標識碼】A

隨著信息通信技術和數字數據技術的深度融合和快速發展,數據蘊含的巨大經濟價值和社會價值愈發凸顯,成為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的重要動力,也引發了社會生產生活方式和經濟運行模式的深刻變革。在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的《關于構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場化配置體制機制的意見》中,將數據明確為一種全新的生產要素并要求加快培育數據要素市場。在明確將數據定位為生產要素,鼓勵其參與市場流通和分配的過程中,亟待解決的是數據要素的權益屬性、具體內容及存在形態。

然而,現實情況是基于數據的多歸屬性、復用性、瞬時性等特征,使得單一數據或(和)大數據的權益主體、采集或生產及使用行為、以及價值形態與增益方式等關乎市場要素權益屬性及實現方式的要素與環節,與土地、資本、勞動力、知識產權等工業時代的市場要素有著明顯的不同,這就使得建立于工業時代特征之上的市場要素權益保護規則和實施機制面臨巨大挑戰。數據要素保護與共享的困境亟待突破。

明確數據要素具有多元權益融合的特征與屬性

當前,數據資源和數據信息技術的應用已不僅局限于私人領域,也越來越多地滲透和擴展至社會公共管理甚至承擔公共職能的領域中,出現了諸如氣象數據、交通數據、醫療數據等具備公共屬性的數據類型及相應的應用場景。其中,也不乏涉及私主體的相關數據信息的采集、歸集及應用,譬如,交通數據、醫療數據中涉及到的海量的個人交通數據、醫療數據的采集、歸集、存儲、分析、流通、使用等,就會導致數據私權屬性與公權屬性的交織,有時還可能出現沖突。譬如,疫情期間“健康碼”網絡系統背后的數字技術運用和數據資源的收集、使用及服務,既涉及各級政府,如健康碼的運行;也關涉互聯網平臺企業與電信運營商,如提供技術支持與用戶位置、行程和軌跡的接入;更關乎廣大人民群眾的個人行動軌跡,及與之相關的個人一般信息甚或敏感信息的記錄。

又如,醫療數據的流通、開放和利用既關涉醫療機構間競爭性資源的有效配置,也關涉患者個體權益以及公共衛生和社會治理的社會公共屬性的實現。可以看到,不論是“健康碼”網絡系統海量數據,還是醫療數據,都兼具了數據之上所承載的諸多私權屬性和公權屬性,出現了數據的私益屬性和公共屬性高度融合的趨態,數據具有多元權益屬性融合的特征。概言之,不同類型數據承載著不同主體的權益主張,同一類數據也可能承載不同主體的權益訴求,因而,不同屬性和類型的數據在法律特征、權益內容、共享方式及保護路徑等方面也有所區別。

進言之,如何區分多維場景下單一或(和)海量數據的不同屬性與類型,是科學合理、安全高效開發和利用數據要素的前提,也是精準規劃、有效推動促進數字經濟高質量發展立法工作的基礎,更是活化增進數據要素市場活力與效率的關鍵。正所謂“界定清、配置準、流轉暢、保護好”已成為數據要素市場依法建設、依法發展的核心要旨與行動指南。

數據要素保護的現有路徑與困境

當前,數據特別是大數據和厚數據已成為企業、政府的重要資產,也是國家的重要戰略資源。科學籌劃和系統規范數據要素權益及相應保護體系具有相當的必要性與緊迫性。對于收集、處理海量數據的企業和政府,其對合法收集和處理的數據享有何種權益,我國當前并沒有出臺明確的法律規定,現行法律規范更多是重在強調數據權益或權利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重點明確了個人信息的人格權益及保護內容,但鑒于理論界和實務界對“數據”的權利屬性和權利內容仍存在較大爭議,其僅在第127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作了原則性設計,這為今后探討數據權益及其保護提供了空間。

2020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國家發改委發布《關于為新時代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其中明確提到“加強對數字貨幣、網絡虛擬財產、數據等新型權益的保護,充分發揮司法裁判對產權保護的價值引領作用”,同時提出“完善數據保護法律制度,妥善審理與數據有關的各類糾紛案件……服務數據要素市場創新發展”,為司法實踐中數據新型權益的保護提供了重要的指引。

然而,現實的問題是尚缺乏對日益增多且不間斷更新的海量的多樣化數據予以科學高效分類分級的標準,導致在實踐中未能明確不同類型數據要素權益屬性、具體內容以及有效保護等,大多數情況下依然是個案處理,所依循的基本思路和主要方法仍舊是現行的民商事法律思維和路徑。譬如,強調對數據現有主體,主要指持有者、控制者及開發者等權益的保護,數據分類分級的標準主要是依據數據主體的性質來確定,包括私人數據、企業數據、政府數據、國家數據等,所采取的確權和保護方式亦是依據數據主體的性質,數據類型過于簡單,數據權屬通常表現為一次確權始終有效,權屬狀態呈現靜態化排他性。這些基于工業時代私權邏輯演繹的做法,在很大程度上導致了數據要素在參與市場分配與流通的過程中,其價值很難得到充分釋放,相關權屬認定與競爭實踐之間矛盾頻發,數據權益保護與侵權糾紛不斷出現。

所幸的是,我國司法實踐在一定程度上正在明晰數據的財產權益屬性,正努力補足因立法滯后所導致的空白與乏力。在“大眾點評訴愛幫網案”中,法院認為,漢濤公司通過商業運作吸引用戶在大眾點評網上注冊、點擊、評論,并有效地收集和整理信息,進而獲得更大的商業利潤,該合法權益應受法律保護,并通過援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一般條款對經營者因付出勞動和資本投入對數據進行分析加工而享有的數據財產權益予以肯定。此后,“大眾點評訴百度案”“新浪微博訴脈脈案”“米谷訴元光案”“酷米客訴車來了案”等案件均援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一般條款為原告享有和處理其數據財產權益提供保護。特別是在2017年“淘寶訴美景案”中,杭州互聯網法院明確了大數據產品的法律屬性及權利歸屬,認定數據產品開發者對于數據產品享有獨立的競爭性財產權益,同時也明確了個體對單一用戶信息不享有獨立的財產權或者財產性權益。

當然,司法實踐中對數據權益的定性與分類,并非沒有問題,強保護的司法模式,雖然有助于保障既有權益人的合法利益,鼓勵數據早期的收集與開發行為,但是容易形成較為固化甚至僵化的數據靜態保護觀念,制約更有價值的數據中后期分享與創新行為,這與鼓勵數據作為一種全新的市場要素參與分配與流通的宗旨并不相符,強保護是為了更好地激勵數據要素的開放與開發。

考察當前關于數據權益保護的不同理論,大多主張采取私權邏輯下對數據賦權的方式實現數據保護。然而,私權體系下的數據保護模式也有其明顯不足。首先,數據的瞬時性、復用性及多歸屬性等基本特點使得數據權益內容和保護方式區別于傳統經濟的生產要素,數據本身的權利歸屬具有不確定性,將其納入傳統民法理論調整范疇無法合理、準確、全面地界定數據權利屬性。

其次,通過對數據靜態化排他性賦權這種強保護方式來保護動態場景下的不同數據權益形態,難以滿足數字經濟縱深發展中數據高效流通與共享之現實需求,甚至將增加數據流轉及增值的成本,容易衍生信息繭房、信息孤島、數據壁壘等反競爭風險。

簡言之,現有對數據要素的保護路徑可大致分為兩類,選擇“適用現行規范”或“創設數據新型權利”,前者主要包含物權法保護、知識產權保護(包括著作權保護和商業秘密保護)、合同法保護、競爭法保護等,后者主張對數據創設新型財產權予以保護,譬如對個人用戶,應同時配置人格權益和財產權益,對數據經營者(企業用戶)可配置數據經營權和數據資產權。

數據要素保護的改進原則與方案

數據要素的生命力和創造力在于流動與分享。數字經濟的發展要求數據要素科學有序、安全高效的開放與流通,唯有如此,數據要素的復用性和生態性才能得以實現和再造,才能最大化地挖掘和釋放數據要素的經濟價值與社會價值。故此,數據要素保護不是數字經濟高質量發展的最終目的,對數據價值的挖掘與創新更為重要。對數據規制或控制的目的在于對數據濫用或競爭失序的糾偏,而非阻止數據的開放與分享。

當前,民商事法律思維和方法在數據要素的開發與保護上發揮了積極作用,特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實施,在我國當前理論與實務的最大公約數的基礎上,采取審慎立法的態度,承認了對數據要素的原則性保護,同時也預留了未來發展過程中增修立法的空間,避免倉促立法將數據要素的保護走向單一化和絕對化。如前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27條通過原則性規定,做好與現有數據相關立法的銜接工作,既可以避免體系過于龐雜的弊端,又有利于防止法律規定的矛盾和沖突,實現法律體系的完整統一,進而減少個人數據開發的制度障礙,為個人數據開發敞開大門。特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35條規定了個人信息處理的原則和條件。這表明只要符合法定條件,遵循原則,信息處理者就有權充分利用公民個人信息,這就為信息處理者的信息開發行為提供了法律依據,客觀上有利于數字經濟下各類企業合法合規地收集和使用用戶數據信息,推動數據要素科學、高效、安全、合法流動。

為了進一步明確“處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的適用前提,亟待明晰數據(信息)的分類分級標準,這已成為近期國家和地方層面制定相關數據立法草案的重要內容。對數據要素進行科學合理的分類分級,已成為當前數據要素市場有序建設和健康運行的基礎,唯有如此才能使精細化和差異化的數據權益保護措施真正發揮作用,最大化地挖掘和實現數據價值。有鑒于此,有必要結合數據運行全周期、全空域、全流程及全價值下的具體場景對其進行科學化和精準化的分類分級,并在此基礎上確立數據要素權益在不同場景下的具體內容、存在形態以及保護方法。

圖1  多維場景下數據類型和權益的基本構圖      首先,依照數據場景確定數據的性質和類型進行分類。如圖1所示,通過以“數據功能和應用場景”為基準形成的分類方式作為橫向度,以“與數據相關行為”為基點,區分數據來源而形成的分類方式作為縱向度,將橫縱向度加以整合能更加全面準確地反映數據在不同場景下、不同產業鏈中的動態流通情況,多維立體地反映出不同場景下不同數據可能涉及的數據權益的差異,以及同一數據在不同場景下的權益內容及其對應的保護方式的變化。

從橫向度“數據功能”看,可分為商業數據、工業數據、社會數據、自然數據等,前三類數據主要產生和服務于人類生產生活各類場景,數據主體包括個人、企業、政府、其他社會團體等;自然數據來自對自然地理環境的特征和流變、自然資源的分布等自然環境的自然或分析結果。

從縱向度“數據來源”來看,可分為原始數據、衍生數據、創生數據,其中衍生數據是對原始數據進行加工、處理并具有財產價值和增值價值的一類數據,創生數據則是在數據服務行為或(和)應用行為中對衍生數據的二次或多次利用或深度加工處理形成的各類數據。

其次,確定不同屬性和類型數據所涵蓋的數據權益,在具體場景中依照不同主體的合理預期來確定數據使用的邊界,制定數據權益的動態保護方案。一是對數據在不同場景下承載不同主體的權益主張的事實,應尊重具體場景中私人權益、經濟整體發展權益、社會公共權益等多元權益的合理平衡。不同數據在不同場景下、甚或同一數據在數據全周期各階段所承載的數據權益具有差異性(如圖1所示),對承載多種權益訴求的數據權屬配置,不是簡單地將其數據權益歸屬于某一方,而是尋求該數據之上包括個人用戶權益、企業用戶利益及社會公共利益在內的多元利益和價值實現的法律安排。

譬如對原始數據,需將用戶隱私保護作為該階段的重點,對于衍生數據,則在強調保護企業競爭性財產權益,鼓勵數據流通利用的同時,保留用戶對仍具有個人信息可識別性的數據享有自決的權益。需要說明的是,當數據之上的私益和公益存在交集甚或沖突之時,通常應以公共利益或公共政策為優先實現數據的開放與分享。只有確保公共利益最優的實現,數據的財產性利益與經濟效率,以及用戶數據的諸多權益才能得到切實有效的保障。

二是承認和滿足不同主體在不同場景下對數據權益保護的差異性需求。從企業用戶所掌握的商業數據或工業數據來說,其在數據的合法采集、分析和利用中付出了勞力、物力、財力等,強化競爭性財產權益保護,能鼓勵其創新,最大程度地挖掘數據價值。從國家及各級政府和各類公共事業部門所掌握的政務數據或社會公共數據來說,應在對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予以脫敏化或匿名化后,鼓勵和強化對其擁有的公共數據進行合法有序的跨部門、跨區域開放和分享。從兼具社會(準)公共屬性的商業數據來說,應兼容商業數據和社會公共數據各自對數據流通分享的不同需求,在保護好商業數據控制主體的競爭性財產權益的同時,鼓勵由合法主體經合法程序對該類數據實施安全有序的流通分享。

當然,確立場景化的數據權益動態平衡保護機制,除重點關注以上問題外,還需考慮的因素包括數據是否公開、數據的重要程度和敏感程度,不同屬性和類型的數據在何種場景下可以實現轉化,個人、企業或其他團體在具體場景中對數據收集和使用方式的合理預期等因素,對這類因素的合理性分析將有助于更加全面準確地分析多維場景下不同類型數據的權益內容及保護方式。

(作者為南開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導,競爭法研究中心主任)

【注:本文系天津市教委社科重大項目“天津市人工智能產業發展的經濟法治保障”(項目編號:2019JWZD20)和教育部高校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重大項目“全球數據競爭中人權基準的考量與促進研究”(項目編號:19JJD820009)的階段性成果】

【參考文獻】

①龍衛球:《再論企業數據保護的財產權化路徑》,《東方法學》,2018年第3期。

②梅夏英:《在分享與控制之間 數據保護的私法局限和公共秩序構建》,《中外法學》,2019年第4期。

③韓旭至:《數據確權的困境及破解之道》,《東方法學》,2020年第1期。

④陳兵、顧丹丹:《數字經濟下數據共享理路的反思與再造——以數據類型化考察為視角》,《上海財經大學學報》,2020年第2期。

責編/于洪清 美編/楊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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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谷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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