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清代直隸的賑災體系依托行政系統而逐級設立,職責明確,層層監督。直隸的賑災制度,既與中央保持著高度一致,也多有對國家政策的補充和細化。由于地理位置特殊,自然災害頻發,清王朝對直隸賑災高度重視,而直隸的賑災實踐也體現了清朝救災制度發展變化的特點。
【關鍵詞】清朝 直隸賑災體系 賑災活動 【中圖分類號】K249 【文獻標識碼】A
清代的直隸一省,到光緒初年時轄11府,17州,123個縣,另有6個直隸州,3個直隸廳。作為畿輔重地,直隸社會環境的穩定與否與京師息息相關。清代直隸自然災害頻發,根據竺可楨《中國歷史上氣候之變遷》的統計,1800-1900年間,直隸水災次數達52次,比第二位的安徽高出10次,旱災有47次,高出第二位的山東17次,有的學者指出,近代直隸的災荒可謂“甲天下”。乾隆《畿輔通志》稱:“畿輔為首善之地,經畫區置,萬方皆取則焉。”直隸的賑災體系集中體現了清代中央和地方救災機制的特點,其賑災實踐也反映出清代救災制度在不斷發展變化。
清代的賑災體系層層相因、職責明確
清朝的救災體系,主要依托強大的行政系統和法律制度而進行。清歷朝皇帝將荒政視為根本大計。《清通志》這樣描述皇帝對救災的重視:“遇直省偏災,莫不先事周咨蠲賑,備舉截漕發帑,動輒數千百萬,奏報嚴其限,展賑寬其期,深仁厚澤,尤逾常格。”在皇帝的重視下,從中央機關到地方州縣,皆確立了相應的救災職責和監督機制。就直隸地方政府的救災職能來講,直隸總督作為封疆大吏,管理地方軍民政務,賑災也是其最為重要的工作之一,所謂“辦理災賑,乃疆臣最為切要之事”。清朝將督撫的救災職能逐步制度化。順治六年(1649),定直省災荒,督撫詳查被災田畝數、成災分數具奏例,十年(1653),定勘災責成大員奏報例,各省統一由督撫請賑。督撫在救災中承上啟下,其素質直接關系到整個救災體系的成效。康熙帝指出:“備荒之法,全賴督撫得人。”對于賑災不力的督撫,清廷予以嚴懲。乾隆三十六年(1771),直隸總督楊廷璋奏報,大興、霸州等29州縣遭遇嚴重水災,楊廷璋責成直隸布政使楊景素主持賑災事宜。此舉令乾隆帝大怒,因為當時楊景素正在密云督辦差務,根本無暇再兼顧大興等地的救災工作,楊廷璋作為總督,全省官員都歸他管理,完全可以委派其他官員查勘災務,但是卻非要讓楊景素輾轉多地,稽延時日,如此低劣的工作方法和效率,乾隆帝斥責“極可憎鄙”。
在督撫之下,布政使掌管全省的錢谷出納,專責管理地方賑務。道員與知府應對所屬被災州縣親自勘查,并對州縣上報的成災分數予以復查。對于作為親民之官的州縣官,賑災當然也是其重要的職掌之一。所謂“天下事無不起于州縣”,在整個國家的救災體系中,州縣官的作用也是殊為重要的。清人認為“辦理賑務,全在地方州縣得人”。舉凡報災、勘災、查賑、散賑等,賑災中的每個程序都需要州縣官認真細致的工作。清代救災體系中,皇帝與督撫、州縣等形成了逐級負責制度。雍正帝即言:“若督撫不得其人,朕之過也;有司不得其人,則督撫之過也。”
直隸的賑災體系除了依靠行政系統而設立,還包括派設臨時救災官員,設立臨時救災機構等,這些方法能夠有效彌補常設行政機構救災人力之不足,體現了清代救災機制中靈活變通的特點。救災過程中,清中央經常委派官員去災區,協助和監督督撫辦賑。如順治十一年(1654),直隸水災,朝廷即派尚書覺羅巴哈納等16人分賑被災的8個府。康熙二十八年(1689),直隸大旱,康熙帝也派遣侍郎索諾和等分四路前往直隸,巡察賑務。除中央委派外,督撫可從下級官員中遴選合適人選,作為地方查賑委員,會同州縣官處理賑務,從而加強辦賑力量。由于地域、災情的不同,各省在查賑委員的派設上并無統一章程。乾隆年間,直隸的辦法是,視災區大小決定派員多寡。廳印官一般派設一至兩人,佐雜三四人或五六人。此外,直隸還設有救災的臨時性機構。如同治年間,李鴻章設立直隸籌賑局,光緒二十七年(1901),袁世凱將籌賑局改名為直隸賑撫局,主要負責推廣賑捐,募集善款。
清代的賑災制度因地制宜、系統嚴密
集歷代救災經驗之大成,清朝建立了相當完備、系統的救災制度。直隸的救災制度,既與中央保持著高度一致,也有自己的靈活性。清代的救災立法,在會典、則例、律例等法典、法規中皆有明確體現。同時,和許多省份一樣,直隸還因地制宜、因時而設有形式多樣的災賑章程。其中一類為綜合性的救災法規,用以全面指導救災中的各個環節。如同治六年(1867),順天、直隸發生嚴重旱災,針對災區較廣、經費短絀等特點,直隸總督劉長佑等訂立救荒賑恤章程十二條。另一類為專門性的法規,即針對某一救災程序專門設定。比如,乾隆八年(1743),直隸旱災,直隸總督高斌即奏定散賑條規十二條。
清代救災制度的內容主要包括報災、勘災、禳災、籌賑、救災等方面。直隸的救災活動,嚴格依照國家救災制度和程序進行,但是,在具體執行過程中,又做了闡釋、細化和補充。比如,勘災之后要進行查賑。查賑的目的是劃分貧戶等差,核對災民戶口,為賑濟做準備。“查賑災荒,乃地方第一緊要事務。”乾隆年間,直隸的做法是,管理賑務的道員依照相應查賑條規,先帶同廳印官員清查一兩日,之后,廳員帶領佐雜、教職等清查一二日,經過層層培訓的各級官員攜帶賑票,分赴派定村莊,查賑時在賑票上填明極貧、次貧的戶數、口數。另外,要準備賑簿一本,將每天查賑的戶數、口數等進行統計,還要將一月內所查村莊成災分數,極次貧的戶數、口數等,逐一登記。為了加強監督,道府等官員應不斷巡歷災區,并按賑簿抽查核對,如果發現遺濫浮開等弊病,及時對承辦之員進行追責。對于直隸的查賑辦法,乾隆帝稱贊“甚屬妥協周詳”,并多次諭令各地仿照推行。
直隸的救災制度,也體現了清代救災制度中因地制宜、靈活多變的特點。比如,從賑濟類型來看,糧食賑濟是賑濟中最重要的形式。但是,若米谷不足,可以實行糧銀兼賑,也可以用賑銀代替賑糧。清朝根據各省情形,制定了不同的銀米折賑標準。其中,直隸省貧民折賑,每米一石定價銀一兩二錢,貧生折賑,每米一石定價銀一兩。再如,根據《戶部則例》等的規定,清政府會支付一定的因災坍塌房屋的修繕費、傷亡者的殮埋費、治療費等。以坍房修費為例,清朝針對各省也分別做了詳細規定,其中,直隸省水沖民房修費銀,全沖者瓦房每間一兩六錢,土草房每間八錢。尚有木料者,瓦房每間一兩,土草房每間五錢。稍有坍塌者,瓦房每間六錢,土草房每間三錢。在申請維修費用的坍房數量上,每戶不得超過三間。類似的規定細密合理,具有很強的可操作性。
清代的賑災實踐與王朝發展同步
由于特殊的地理位置,加上自然災害頻發,清朝對直隸的賑災非常重視,“直隸畿輔首善之地,應沛殊恩”。直隸的救災實踐也清晰地體現了清代救災制度發展變化的特點。
概而言之,順康雍時期,救災制度在前朝的基礎上逐步恢復并確立,乾隆時期,隨著國力日益強盛,救災制度日趨完善,救災款項不斷增加。乾隆七年(1742),直隸發生嚴重旱災。此次賑濟活動,被不少學者視為乾隆朝救災實踐的典型。時任直隸清河道的方觀承把此次賑災的官方文獻整理成著名的《賑紀》一書,法國學者魏丕信認為,《賑紀》所反映的直隸救災活動,說明18世紀清王朝建立了一個成熟穩定的官僚體系,該體系能夠聚集大量資源,進行糧食和資金的跨地區調運,承擔大規模、長時期的救災活動。從具體賑災過程來看,六月,因旱災導致米價昂貴,高斌奏準將河間等27州縣先普賑一月,之后再將成災最重的河間等16州縣、成災次重的肅寧等11州縣,按成災分數加賑1個月至4個月。次年,又將被災最重的河間等16州縣展賑至五月為止。籌賑方面,此次賑濟米糧來自倉米。乾隆帝先后撥運倉米50萬石,高斌等又添撥各處倉谷約15萬石,“計足敷用”。另外,直隸奏準動支司庫銀70余萬兩,自奉天、河南等地采買粟米、高粱、黑豆、小麥等。據統計,此次直隸賑災,賑戶達664890戶,賑濟災民共2106690口,又煮賑流民944020口,賑過米谷共1100720石,銀1105476兩,各州縣辦賑官員達245人。
直隸自然災害的發生與京師緊密關聯,有些救災工作,就是在皇帝直接指導下進行的。康熙十八年七月二十八日(1679年9月2日),直隸三河、平谷發生破壞性極大的八級地震。震后4小時之內,康熙帝召集滿漢各官,商討應對措施。同日,康熙帝下詔罪己,并下諭廣開言路。地震發生之后,救災工作隨即展開。朝廷發內帑銀十萬兩賑濟災民,又派遣侍郎薩穆哈等三批官員,先后赴震中三河縣指揮賑災。再如,嘉慶六年(1801)六月初,永定河在盧溝橋附近大面積決口多處,被水災州縣達九十多個。嘉慶帝以報災延遲及報災不實的罪名,將直隸總督姜晟革職,又派左都御史熊枚為欽差大臣,前往災區巡察,加強對直隸官員辦賑的監督。水災發生后,為求天人感應,嘉慶帝下詔罪己,命刑部清理庶獄。為了籌集賑款,清廷開永定河工賑捐例,共計收得捐納銀759萬余兩。此次賑災還舉辦了以工代賑。從嘉慶六年七月到次年五月,舉辦永定河工賑,總計用銀971320兩,吸收了近8萬的青壯年勞動力,從而保證災民可以直接領取賑糧。
嘉慶年間,因白蓮教起義,清政府元氣大傷,此后,國家賑濟撥款日漸減少。咸豐朝以后,清政府財政愈加匱乏,在籌賑方面,不得不頻開捐納,賑捐代替國帑成為賑災款項的第一來源。直隸的賑災實踐也鮮明地反映了這一點。例如,光緒二年(1876),直隸旱災,此次籌賑,朝廷撥部庫銀10萬兩,而賑捐銀達39萬余兩。光緒十六年(1890)直隸水災的賑濟中,政府撥款56萬兩銀,賑捐所得約近248萬兩銀。僅光緒一朝,順天、直隸因災而開捐的次數至少達15次。在此過程中,清中央的財政權力逐漸下移,賑捐成為直隸總督掌握財權的重要手段。與此相隨的是,具體的賑災活動多由直隸總督籌辦,軍機處、戶部的作用日益減弱。
此外,嘉道以后,社會力量在直隸賑災中所起的作用也日趨加大。光緒五年(1879)夏秋之交,直隸突降暴雨,68州縣被水,在官府籌賑非常拮據之際,義賑人士嚴作霖、經元善等人攜款前來直隸賑災,他們先后在任丘等地支散賑銀18.6萬余兩,為直賑募捐總數達39萬余兩。光緒三十三年(1907),永定河水災發生,直隸總督袁世凱也傳諭天津商會勸募賑款,散放急賑,“以補官款之不及”,天津商會專門成立救急善會,積極組織急賑、冬撫等事宜。社會力量在晚清賑災中所發揮的重要作用,大大緩解了官賑的壓力,彌補了官賑的不足,光緒末年,義賑甚至成為官賑的仿照對象,與官賑形成體制內的合作,這也充分反映了清代傳統救災制度的衰落及近代轉型。
(作者為中國政法大學人文學院教授)
【注:本文系教育部哲學社會科學重大項目攻關項目“近代救災法律文獻整理與研究”(項目編號:18JZD024)的階段性成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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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法]魏丕信著、徐建青譯:《十八世紀中國的官僚與荒政》,南京:江蘇人民出版社,2003年。
④池子華、李紅英、劉玉梅:《近代河北災荒研究》,合肥:合肥工業大學出版社,2011年。
責編/周小梨 美編/楊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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