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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體系創立的實踐證成

【摘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隨著法治實踐的發展不斷得以豐富,隨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和國家治理體系的形成完善不斷得到檢驗。新時代需要深刻總結國內外國家和法律制度建設的正反兩方面經驗,走上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制度和法律體系,加強和完善國家治理,助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取得歷史性成就。

【關鍵詞】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體系 新時代 全面依法治國

【中圖分類號】D920.0 【文獻標識碼】A

歷史是事業前進的最好老師,實踐是理論發展的寶貴源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隨著法治實踐的發展不斷得以豐富,隨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和國家治理體系的形成完善不斷得到檢驗。新時代創新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體系,必須堅持一切從實際出發,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不斷推進在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實踐基礎上的理論創新,深刻把握提高黨依法治國、依法執政能力的規律條件,從而更好地引領良法善治的實踐發展,切實保障社會公平正義和人民權利。

從法制到法治:新中國社會主義法治道路探索歷程

法治興則國家興。中國共產黨自成立以來,團結帶領人民,始終堅持把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同中國具體實際相結合,始終堅持民主建政、依法辦事的路線方針政策,經過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新中國民主建政時期、“文革”時期、改革開放時期的探索實踐,深刻總結國內外國家和法律制度建設的正反兩方面經驗,走上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制度和法律體系,加強和完善國家治理,助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取得歷史性成就。

從1921年建黨到紅色根據地建立,共產黨人的民主法制思想逐步得以實施。我們黨和革命政權頒布了大量有關土地、婚姻、契約、刑法以及司法制度等方面的法律文件。在根本大法方面,1931年11月,《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在江西瑞金由中華蘇維埃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通過,這是中國第一部反映勞動人民當家作主、參加國家管理的憲法性文件,為后來建立革命政權和法制建設提供了經驗。1941年11月,《陜甘寧邊區施政綱領》由陜甘寧邊區第二屆參議會通過,成為抗日戰爭時期陜甘寧邊區的憲法性文件。1946年4月,《陜甘寧邊區憲法原則》由陜甘寧邊區第三屆參議會通過,成為解放戰爭時期指導陜甘寧邊區政權建設的憲法性文件。1949年9月召開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通過《共同綱領》,確立了新的國家政權與人民解放事業的偉大成果。這些制度的建立及其實踐,為建立和鞏固新民主主義革命勝利成果奠定了牢固的制度基礎。

新中國成立后,我們黨在廢除舊法統的同時,積極運用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根據地法治建設的成功經驗,先后制定和實施了有關懲治反革命罪、貪污罪等刑事法律法規,有關婚姻家庭、土地改革、公私合營、農業生產合作社等民事經濟法律法規,有關法院、檢察院和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有關刑事拘留逮捕與審判程序的法律法規。新設了各類法學教育機構,培養了一批新中國發展所需要的新型法律人才。1954年9月,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以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國務院組織法》《人民法院組織法》《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組織法》等法律,確立了社會主義中國的基本政治制度、經濟制度、立法體制、司法制度以及社會主義法制基本原則。1956年9月,黨的八大提出要系統制定比較完備的法律,健全國家法制。這成為新中國社會主義法治道路探索與實踐的重要里程碑。

1957年后,隨著“反右”擴大化,特別是“文革”十年,黨在指導思想上發生“左”的錯誤,使民主法制遭到徹底破壞。“無法無天”“徹底砸爛公檢法”“造反有理、革命無罪”等成為這一時期民主法制狀況的代名詞。以大規模疾風暴雨式的群眾運動取代依法辦事,肆意踐踏人權、大搞個人崇拜和政治“一言堂”,其實質則是既無民主、又無法制,黨和國家建設為此付出了沉重代價,教訓十分慘痛。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在治國理政的指導思想上“撥亂反正”,提出發揚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鄧小平同志提出:“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須加強法治。必須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這種制度和法律具有穩定性、連續性和極大的權威。”①1981年6月召開的黨的十一屆六中全會通過了《關于建國以來黨的若干歷史問題的決議》,強調要把逐步建設高度民主的社會主義政治制度作為社會主義革命的根本任務之一,根據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加強各級國家機關的建設,使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設機構成為有權威的人民權力機關,在基層政權和基層社會生活中逐步實現人民的直接民主,完善國家的憲法和法律并使之成為任何人都必須嚴格遵守的不可侵犯的力量,使社會主義法制成為維護人民權利,保障生產秩序、工作秩序、生活秩序,制裁犯罪行為,打擊階級敵人破壞活動的強大武器。“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成為新時期法制建設的基本方針,實現了從無產階級專政向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偉大轉折。這個時期,以頒布1982年《憲法》和《民法通則》《刑法》《刑事訴訟法》等一系列重要法律為標志,推進民主與法制進步,維護社會管理秩序,保障基本人權和民主,確定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戰略取向,初步實現了社會治理的法律化、制度化。

1997年召開的黨的十五大明確提出“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治國方略,這個治國方略隨即載入1999年九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的憲法修正案當中。2001年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開啟了全球化條件下深層次的法治改革。法治的地位和作用獲得空前重視,法律價值成為國民精神和國家形象的重要元素,法律權威日益受到執政黨和國家機關的維護和尊重,法律宣傳和普及水平日益提升,法學教育和法律研究日益繁榮,實現了從法制到法治的第二次飛躍。

黨的十八大作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戰略部署。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把“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作為全面深化改革的總目標,強調既要堅持人民當家作主的政治基礎,又要通過持續的制度創新和法治進步提升社會主義制度優越性。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確立了“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戰略目標,科學系統地提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基本原則、工作布局和重點任務,這是當代中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史上的第三次重大突破。黨的十九大從理論和實踐結合上系統回答了新時代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總目標、總任務、總體布局、戰略布局和發展方向、發展方式、發展動力、戰略步驟、外部條件、政治保證等基本問題,創造性地提出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擘畫了全面依法治國的時間表和路線圖。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決定》總結了新中國成立70年、改革開放40年,特別是黨的十八大以來國家制度和國家治理體系發展完善的歷史經驗,全面系統深入地闡述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所具有的顯著優勢,標志著我們黨關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建設的理論和實踐進一步系統化、成熟化和定型化。為我們堅定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全面依法治國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堅持全面依法治國,堅定“四個自信”,奮力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事業提供了制度依據和可靠保障。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的兩次偉大飛躍

總括地看,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開辟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引領了實現社會主義法治現代化進而創造人民美好生活的必由之路;黨的十四大明確創立了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要求加快民主法制建設,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保駕護航;黨的十八大要求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提供當代中國發展進步的制度保障;黨的十九大強調堅持社會主義價值體系,發展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凝聚起激勵全黨全國各族人民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強大精神力量。如此,從堅定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到堅定文化自信,始終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使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不斷縱深化發展和體系化創新,體現出歷史傳承和實踐檢驗的雙重屬性。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在實踐基礎上有兩次偉大飛躍。

第一次是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理論的劃時代創立。作為馬克思列寧主義法學基本原理與中國實際和時代特征相結合的產物,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緊緊圍繞“什么是社會主義,怎樣建設社會主義”這個中心,尊重實踐,尊重群眾,敏銳地把握時代發展的脈搏和契機,既繼承前人又突破陳規,表現出開辟社會主義建設新道路的巨大政治勇氣和開拓馬克思主義新境界的巨大理論勇氣。

這方面的實踐例證很多:關于依法治國的內涵問題,黨的十五大報告界定為“廣大人民群眾在黨的領導下,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文化事務,管理社會事務,保證國家各項工作的依法進行,逐步實現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規范化、程序化和法制化。使這種制度和法律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與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的提法在實踐中反復印證,并在實踐中進一步深化完善。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和十九大報告,更進一步提煉為全面依法治國的五大原則,即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人民主體地位,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堅持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堅持從中國實際出發。關于社會主義法治原則和方針問題,董必武同志曾在黨的“八大”會議上提出了著名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依法辦事是中心環節”命題。在經過了法制蕩然無存、社會秩序混亂的“文革”之后,鄧小平同志根據新時期的實踐需要,進一步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社會主義法治原則和方針,提法更全面、涵義更精準,體現出黨的第二代領導集體在法治命題上對第一代領導集體的繼承和發展。關于黨與司法特別是黨的領導與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的關系問題。我國“五四憲法”第78條和1954年人民法院組織法第4條均規定:“人民法院獨立進行審判,只服從法律。”但在經歷了其后我國法制實踐的起伏跌宕和深刻地理性思考之后,彭真同志不同意將上述原則絕對化理解的錯誤傾向。他嚴肅指出:“有人提出,法院獨立審判,只服從法律,任何機關、團體、個人不得干涉和施加影響。這樣講,還要不要受黨的領導?還要不要對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負責?公、檢、法互相制約,也是一種干涉,不允許嗎?”②這種基于黨領導法治實踐的思考很快轉變為“八二憲法”第126條的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這一憲法條款正本清源,清晰地宣示了各級人民法院必須接受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必須接受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它的常務委員會的監督和領導的正確內涵,為黨依法執政,也即黨領導立法保證執法支持司法帶頭守法,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第二次是習近平全面依法治國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的劃時代創新。習近平全面依法治國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集中體現了我們黨在新時代法治理論的守正創新,集中體現了馬克思主義法治思想中國化的最新成果,集中體現了黨領導人民推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嶄新實踐,是全面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根本遵循。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體系創立的四大實踐證成

實踐例證之一:法治建設總目標問題。法律體系形成后,黨和國家進行法治建設的目標如何,如何看待和解決法治實踐中的一系列重大問題,便成為中央決策和學者研究的重中之重。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作出《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總目標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并對這個總目標做出了闡釋: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貫徹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形成完備的法律規范體系、高效的法治實施體系、嚴密的法治監督體系、有力的法治保障體系,形成完善的黨內法規體系。“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這一中國原創性概念和核心命題的提出,抓住了大國法治建設的牛鼻子和總抓手,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必由之路,是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必然要求。更是新時代法治實踐創新和法學理論創新的統一,為提出和衍生更多具有時代性、標識性、融通性、原創性的概念和命題提供了深厚的理論土壤。

實踐例證之二:改革發展與法治的關系問題。在法治實踐中我們愈益深刻地體會到,改革與法治如車之兩輪、鳥之兩翼,二者不可偏廢,“良性違憲”“良性違法”論可以休矣。法治對于改革具有引領、推動、規范和保障作用,改革對于法治則具有除去舊法、建立新法、完善機制和創新制度的推動作用。一方面,重大改革必須于法有據,做到在法治軌道上推進改革,用法治凝聚改革共識;另一方面,把改革決策與立法決策相統一,通過改革完善國家各項制度,實現法治現代化。法治在“四個全面”戰略布局中具有基礎和保障的地位,改革則是其他三個全面的直接動力。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在改革中發生,在改革中成長,在改革中完善,在改革中走向成熟。

實踐例證之三:法治和德治的關系問題。西方法治實行法律與宗教相結合的模式,阿拉伯國家實行法律與宗教一體化的模式,中華法系留給我們最寶貴的治國經驗是德法結合。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法安天下、德潤人心。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內心的法律。法律是調整人的行為的,道德是調整人的心靈的,法律和道德要相輔相成、相得益彰。中國歷史上,凡德法結合得比較好的朝代,都能長治久安;凡結合得不好的,要么短促而亡,要么天下大亂。中國歷史上治亂興衰的經驗是我們最好的老師,改革開放中因道德不彰而導致法治難行的教訓對新時代法治建設彌足珍貴。對優秀中華法律文化傳統,我們要創造性地轉化、創新性地發展。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貫穿于立法、執法、司法和守法的各個環節,以核心價值觀引領法治進步、樹立法治信仰、形成法治文化,形成德法共治、德法融合。這是在世界范圍內最具中國特色的法治經驗。

實踐例證之四:依法治國與依規治黨的關系問題。正確處理依法治國和依規治黨的關系,核心目標是實現黨規黨紀和國家法律銜接協調。具體要求有三個方面:一要堅持黨規黨紀以憲法法律為遵循,保證黨內法規體現憲法和法律的精神和要求,保證黨內法規制度體系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內在統一,確保各級黨組織和黨員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活動。二要堅持黨規黨紀嚴于國家法律。無數歷史經驗證明,黨的紀律與黨的規矩,是依法治國的有力保障。國家法律是全體公民必須遵循的行為底線。黨規黨紀對黨員的要求嚴于國家法律對普通公民的要求。三要健全黨內執紀與國家監察及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在新中國成立70多年的實踐中我們認識到,辦好中國的事情,關鍵在黨;辦好中國的法治,關鍵也在黨。治國必先治黨、治黨務必從嚴。這個思想一方面借鑒了中國歷史上久已形成而在今天仍然有效的“民以吏為師”的傳統,另一方面突出強調了要抓領導干部這個關鍵少數。領導干部應成為尊法、學法、守法、用法的模范。領導干部特別是黨員領導干部具有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依法執政才能實現,依法治國才有保證。實現依法治國與依規治黨相統一,使紀法銜接、紀法貫通,抓住領導干部這個關鍵少數,是對社會主義法治建設規律認識的重要升華。

(作者為中國人民大學國家發展與戰略研究院社會轉型與法治研究中心主任、當代政黨研究平臺研究員)

【注:本文系北京市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研究中心重大項目“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重要論述研究”階段性成果】

【注釋】

①《鄧小平文選》(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146頁。

②《彭真文選》,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377頁。

責編/趙博藝 美編/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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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謝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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