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周禮》中記有掌邦諜的官職,說明我國早在先秦時期就十分重視情報工作。發展到唐宋時期情報工作的范圍進一步擴大,除了軍事情報外,還包括經濟情報、政治情報、圖書檔案資料等。獲取情報的手段更加多樣,還建立了一套防諜與保密的制度,以保證己方的情報不被泄露。
【關鍵詞】情報工作 情報人員 情報制度 【中圖分類號】D691 【文獻標識碼】A
情報工作范圍進一步擴大
我國古代情報工作主要圍繞軍事斗爭與國家安全展開,因此軍事情報就顯得十分重要,其內容主要包括敵方軍隊現狀、兵力部署、武器裝備、將帥情況、地理形勢、軍需糧草等方面。《百戰奇法》說:“凡欲征伐,先用間諜,覘敵之眾寡、虛實、動靜,然后興師,則大功可立,戰無不勝。”可見情報工作是多么重要。所有這些情報的獲得都必須靠偵察人員辛勤努力,甚至要付出生命的代價。掌握的情報越豐富、越準確,越能有針對性地作出正確的軍隊部署、制定相應的作戰計劃,這是奪取戰爭勝利的關鍵因素。
唐宋時期的情報工作除了軍事情報外,搜集的范圍又有所擴大,表現之一就是經濟情報也被納入進來。在唐宋之前,所謂經濟情報主要指對敵方軍需糧草貯備情況的獲知,而這一時期則擴大到社會生產、經濟結構、氣候特點、災害情況等方面。前兩者對于制定戰略方針有重要的參考意義,后兩者則具有戰術層面的意義。比如唐朝初年,東突厥汗國對中原構成了極大的威脅,鄭元璹自隋末以來前后五次入使突厥,對其社會經濟情況有深入的了解。貞觀三年,他又一次出使歸來,對唐太宗說:“突厥興亡,唯以羊馬為準。今六畜疲羸,人皆菜色”,國力已遭到了極大的削弱,是對其用兵的最佳時機。這些情報為唐太宗制定對突厥的戰略起到了重要作用,果然不久就滅亡了東突厥。五代的后晉時期,契丹與中原交惡,多次發兵侵擾后晉,并大量砍伐、燒毀桑田。這是基于其對中原經濟以農桑為主的認知,欲通過這種辦法以達到破壞中原社會生產進而削弱其軍事實力的目的。
政治情報的收集也在這一時期納入情報工作的范圍。唐人李筌所撰的《太白陰經》說:“吾使行人觀敵國之君臣左右,執事孰賢孰愚,中外近人孰貪孰廉,舍人、謁者,孰君子孰小人,得其情因而隨之可就吾事。”行人指使者,即通過使者了解敵國君主、臣僚各種情況,掌握敵國的政治動向,以便分析并制定相應的政治對策。比如遼穆宗述律在位期間,酗酒怠政、賞罰無章、嗜殺不已、內外離心,周世宗偵知這種情況后,制定了先南后北的統一方略,在與南唐的淮南戰爭剛剛結束后,就馬不停蹄,不失時機親率大軍北伐契丹。就是基于對政治情況的分析而作出的決策。
圖書、檔案資料在這一時期也納入情報搜集的范圍。隨著唐宋時期文化事業的發展、印刷技術的進步,使得圖書檔案的數量大大增加,于是周邊國家與民族遂通過搜集圖書檔案來獲得所需情報,尤其是政治、經濟、地理、軍事類書籍,成為其重點搜集的對象。在唐代,外來商人或者使團搜集和購買圖籍是受到限制的,攜帶出境時要經過中央政府的批準,宗教、文化、歷史以及儒家經典等放得比較寬,上面提到的政治、經濟、地理、軍事類圖籍則是嚴加禁止出境的。宋代除了政府制定相關規定進行防范外,還加強了對民間的監控,鼓勵民間舉報違反規定的行為,并禁止民間收藏軍事類書籍。在邊境地區加強了稽查和防范的力度,嚴防此類圖籍出境,在軍事形勢緊張時,甚至連商業貿易活動也一度停止。當然,這種現象只是在特定的時期出現。此外,就是加強了懲罰的力度,對私藏軍事圖書或者外泄軍事技術圖籍的行為,一旦發現,官員免職,判三年徒刑,造成嚴重后果的,則處以流刑;如果是平民,判三至五年苦役,情節嚴重的驅逐出境,永遠不許返鄉。對于商人包括印刷書籍的商人犯禁,則禁止其再從事商業活動,情節嚴重者入獄,甚至終身監禁。
情報人員與獲取、傳遞情報手段
唐宋時期的情報人員大體上可分為以下幾類:其一,專職諜報人員。當時叫間諜、細作、間人、間使、覘人、偵者、察子、斥候、步探子等。他們的主要任務就是深入敵方獲取各種情報。其二,商賈。這種情況在古代出現較早,早在漢代就已存在。唐宋時期跨境的商業貿易十分繁榮,于是從商賈中招徠間諜或者派細作偽裝成商人,成為這一時期比較常見的一種行為。其三,使者。如武則天時,吐蕃請和,唐“以(郭)元振充使,因覘虜情”。宋徽宗時派陳堯臣為使,出使遼國,返國后獻上了其所畫的遼天祚帝像以及沿途地理地形圖。在宋遼、宋夏之間,雙方互派使者充當間諜的情況非常普遍。其四,僧侶。隨著佛教在亞洲地區的廣泛傳播,僧侶四處傳教已是一種常見的現象,于是就出現了利用僧侶獲取情報甚至作為內應的現象,以奪取戰爭勝利。隋唐時期朝鮮半島三國之間就互以僧人為間諜,如高麗曾扣留新羅使者國相金春秋,其僧人(間諜)獲得新羅將出兵營救的情報后,急忙告知高麗王,高麗不愿因此而爆發戰爭,遂將金春秋放歸。唐朝大將李績率大軍圍攻平壤時,曾派僧人信誠潛入城中為內應。宋將種世衡派悟空寺僧人光信入西夏,成功地離間了西夏皇帝元昊與鎮守山界的大將伊埒裕勒的關系,借元昊之手鏟除了這位杰出的將領,解除了其對北宋的威脅。其五,俘虜和降附人。有戰爭就不免有俘虜,通過這些人搜集對方的情報,遂成為一種普遍存在的現象。如唐將李愬進攻蔡州時,俘獲了吳元濟將丁士良,經過感化后,此人提供了許多有用的情報。所謂降附人,指投降與歸附人員。在唐宋時期經常有周邊民族或政權的官員、將領、百姓主動歸附于中原,這種記載不絕于史籍。其六,其他人員。后晉時期有一位女子,容貌端正,沒有腿腳,其父用車推之,在城市中行乞,后來發現她是契丹派來的間諜,遂將其處死。此外,還利用擁有技藝之人,如雜技、幻術、樂伎等,這些人員四處演出,甚至跨越疆界,給予賞賜指使其從事情報收集活動,具有很強的隱蔽性。其七,收買敵方人員。這種收買是有選擇性的,而非盲目的行為。唐人杜牧在注《孫子兵法》時提出了七種情況:一是有才能卻失去了職位者,二是有過失受過處罰者,三是受寵嬖而貪財者,四是長期屈在下位者,五是不得重用者,六是有過喪敗而急于展示自己的才能者,七是有反復變詐常持兩端之心者。凡屬此類人員,應秘密贈與金帛珠寶,許以高官厚祿,使其為己方服務。以上這些方面,極大地豐富了我國古代情報學的實踐與理論。
關于情報的傳遞方式與手段,我國古代也總結了許多行之有效的經驗。除了秘密潛行,人工傳遞,或者利用合法身份,往返傳遞外,見之于記載的還有以下一些傳遞方式:一是蠟書,也稱蠟丸、蜜丸。這是我國古代傳遞情報最常見的一種方式,早在唐代就已有之。其特點是隱蔽性強,情報不易被雨淋水浸而受損,甚至還有將其制作成水果形狀的。二是衣帶。即將情報縫制在其中,以掩人耳目。這種方式比較古老,不如蠟書安全性高。三是口頭傳遞,這種方式相對比較安全,但是傳遞者必須是對方充分信任者,或者帶有某種信物以證明身份。四是隱語。也叫謬語、謬書、廋語等,即以某種約定的暗號或者不述本意借他語而暗示傳遞的情報內容。這種方式最為古老,早在先秦時期就已存在,有書面隱語、口頭隱語、實物隱語等幾種類型。五是通訊。常見的有:水漂,即從上游順水向下漂送情報;紙鳶,即風箏;射箭傳書,主要用于短距離的情報傳遞;飛禽,據唐人所撰的《酉陽雜俎》載,波斯的商船中養有鴿子,能飛數千里,以傳送平安信。唐人亦以其傳遞情報。此外,也有以燕子、白鶻傳遞情報的記載。唐太宗曾養過一只白鶻,命其從長安向洛陽送信,一日之內可以往返。六是烽燧。主要設置在沿邊地區,采用修筑烽火臺的辦法,用于傳送敵情警報。
獲取情報也有一些古老的技術手段,如巢車、望樓,即可移動的瞭望車,下有輪子,可以升降,用來觀察城內或敵營的情況。地聽,戰國時采用地面掘井,在其中置甕的辦法,探聽周邊是否挖掘地道的聲音。唐代不再掘井,而使用了一種稱之為胡祿的器物,形如葫蘆,夜晚命人頭枕空胡祿,三十里內有人馬行動皆可以聽到,以防備偷襲。
防諜與保密的法律及其相關制度
在窮盡一切辦法以獲取情報的同時,唐宋時期還建立了一套防諜與保密的制度,以保證己方的情報不被泄露,這也屬于情報工作的另一個側面。唐代的保密制度比較完善,包括機要部門、決策系統、奏議表章、人事任免、科舉考試、軍事情報、經濟情報、司法系統等,每一個部門和系統都制定了相應的保密規定。其中在重要公文與軍事情報的傳遞中,又采取了一些加密措施,主要有泥封、火漆、符契等。前兩者是對重要公文或情報的一種密封措施,他人不得隨意拆閱;符契則是配合公文的證物,即僅有相關公文或命令,如果沒有相應符契,則公文與命令無效,可以不予執行。比如調發軍隊、征發糧草、人事調動等,在頒下公文的同時,還要頒下符契,與執行部門所持有的另一半勘合后,才能予以執行。特別重要的情報往往還伴有暗號、暗語、密詩、符號等。據宋人所撰的《武經總要》載,這一時期傳遞軍事情報都有密碼,也叫“字驗”,根據情報內容的不同分成40項,用40個沒有重復字的一首詩表示,每一個字搭配一項情報內容,比如請糧草、請增兵、要固守、被圍困、將士叛等,再編成從1到40的數字代號,類似于“密碼本”,由主將掌握。接收情報的一方,根據數字和相對應字,就可知悉情報的內容了。
唐宋時期在情報方面還有一個突出特點,就是制定了相關的法律規定。如唐律規定“諸漏泄大事應密者,絞”。這些大事就包括軍事行動在內。如果是“非大事應密者,徒一年半”。指泄露天象變異、密奏內容、非藩國應知的事務等。對輾轉傳遞大事者,杖八十,如果非大事應密者,轉傳之人則不予處罰。私拆制書者杖八十,私拆官文書者仗六十。唐代史籍記載有大量的泄露禁中語、機密之事、密奏內容、科舉考題等,而被處罰的事例,這些官員重者處死,輕者貶官,最輕處罰則是罰俸。宋代規定軍事機密文件與普通行政文件實行分署管理的辦法,這樣就縮小了知密的范圍,減少了泄密的幾率。同時還規定掌管重要機密的官員不準私自出訪,不準私自接待客人,不準將機密文書帶回家中等。有關邊關局勢的文件要秘密傳遞,不得公布,禁止復制。此外,宋代有關泄密的處罰力度有進一步強化的趨勢。
在防諜方面這一時期也制定了許多措施。其一,在邊境地區尤其是山谷溝塹險要之處,均設有關卡,盤查往來人員,防止間諜混入。邊境所設的貿易榷場,在局勢緊張時,出于防諜的需要往往也予以關閉。其二,嚴格通行證制度,這一時期規定凡出入宮門、城門、關隘、渡口、橋梁等,都有等級不同的通行證,沒有官府所發的文牒或通行證件,一律禁止通行。其三,在重要城市、場所以及邊界線置有抓捕間諜的巡卒、候騎、邏者等類人員,凡可疑或缺少證件者,均予以抓捕。其四,為了挖出深藏的間諜,甚至用策反敵方諜者的辦法,效果往往出奇得好。為了防止己方諜報人員被敵方策反,唐代著名軍事家李靖提出了“厚賞”與“嚴警”兩個辦法。其五,就是對偽造公文、投毒暗殺、敵方使者等的防范,之所以把使者納入防諜的范圍,除了此類人有可能是間諜外,還因為其具有合法的身份,以上那些防范辦法都不適用,故需要專門防范。
(作者為陜西師范大學歷史文化學院教授)
【參考文獻】
①[春秋]孫武:《十一家注孫子》,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年。
②[宋]曾公亮:《武經總要》,北京:中華書局,1959年。
③[清]朱逢甲:《間書》,北京:群眾出版社,1979年。
責編/周小梨 美編/楊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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