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當前影響網貸出借人權益保護的因素包括網貸合作機構內部存在信息壁壘,缺乏網貸數據安全保護,出借人服務體驗質量有待提升以及網貸出借人缺乏權益自我保護意識等。為進一步保障網貸出借人權益,需要加大信息披露力度,強化對交易信息的安全保護,加強網貸風險評估力度以及對出借人權益保護教育力度。
【關鍵詞】網貸 出借人 權益保護 【中圖分類號】D922.28 【文獻標識碼】A
網貸是以網絡為依托面向公眾推行的金融信貸服務,在網貸業務中,出借人概念與借用人概念相對,在信貸合同中把實物、資金使用權及所有權轉移給他人使用的行為稱之為借貸,需根據合同期限將實物、資金還給出借人,其中擁有實物、資金使用權及所有權一方為出借人,依據信貸合同轉移對象為借用人,通常出借人出現在使用信貸合同及消費信貸合同兩種情況中。如何保障出借人權益已經成為當今社會需要思考與解決的問題之一?;诖?,為提高網貸服務質量,研究我國網貸出借人權益保護措施顯得尤為重要。
為保障網貸出借人權益,我國頒布了法律法規,制定了地區條款,落實了行業內部措施
網貸為保障出借人權益,需要通過監督監管達到目的,使其信息安全權、知情權等合法權益得到保障,在規范信息披露流程的前提下維護出借人權益,使網貸更加公平。
頒布法律法規,保障網貸出借人權益。2015年,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指導意見》強調,金融機構要“充分尊重并自覺保障金融消費者的財產安全權、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依法求償權、受教育權、受尊重權、信息安全權等基本權利,依法、合規開展經營活動”。2017年,銀監會、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聯合發布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再次強調,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按照依法、誠信、自愿、公平的原則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務,維護出借人與借款人合法權益……。
制定地區條款,因地制宜推動建立網貸出借人權益保護機制。由于我國不同地區經濟環境、人文環境、金融服務機構發展環境存在差異性,為此需根據地區網貸體系發展實際情況,秉持因地制宜原則,在積累網貸出借人權益保障經驗的同時,以國家法律法規為依托,為地區有針對性地制定條款,為我國網貸體系的穩健發展奠定基礎,例如,2017年北京金融監管部門下發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事實認定及整改要求》的通知書,針對網貸信息披露流程作出規范,指引北京市科學發展網貸服務活動。
落實行業內部措施,引導網貸行業自律發展。為優化配置網貸行業發展資源,營造公平、公正、透明的競爭發展氛圍,在國家及地方政府的指引下,網貸行業頒布了內部推行措施,為網貸行業發展指明方向,相關措施囊括建立風險緩釋基金、投訴中心、“白名單”以及行業自律發展體系等,引導網貸行業自律、自檢,根據自身發展實際情況提出建議,并引導網貸企業科學發展,從而有效保障出借人權益。例如,2018年,廣州互聯網金融協會官網發布的《關于進一步做好網貸機構風險防范及穩妥退出工作的通知》,引導當地網貸機構調整不合理業務,優化存量業務比率,主動優化信息披露機制,成立退出工作小組,向區金融監管部門及協會報備退出計劃,充分保障出借人權益。
影響我國網貸出借人權益保護的因素包括網貸合作機構內部存在信息壁壘,缺乏網貸數據安全保護,出借人服務體驗質量有待提升等
網貸合作機構內部存在信息壁壘。當前網貸機構、出借人、借款人三方存在信息交互不及時,信息授權不合理等問題,無法保障網貸出借人權益,授權書中也沒有明確信息交互內容怎樣用、如何用等問題,信息流通權限及相關細則模糊,對于非單一合作情況下信息披露流程缺乏規范,從而難免在網貸進程中侵害出借人權益。
缺乏網貸數據安全保護。當前網貸在我國還屬于新生事物,與之相關的法律監管體系還不夠健全,網絡內部的數據信息安全尚無法得到保障,交易信息、出借人身份信息、借貸條款等敏感信息容易外泄、丟失,或被不法分子所利用,影響出借人權益保護成效。
出借人服務體驗質量有待提升。為保障網貸機制穩健運行,提高監督管理質量,網貸機構不斷頒布規章制度,對出借人行為進行約束,從而影響出借人服務體驗,網貸機構日益強化的風險防控措施與出借人劣質服務體驗之間的矛盾隨即顯現出來。
網貸出借人缺乏權益自我保護意識。首先,網貸出借人缺乏風險認知意識,對自身在網貸過程中的風險缺乏正確判斷,在出借前對行業規范、網貸數據安全等級、信息披露情況等關鍵信息了解有限,對網貸平臺運作實力缺乏綜合考慮,從而容易發生網貸糾紛,影響網貸出借人權益。其次,網貸出借人缺乏個人信息保護能力,容易受網貸金融市場虛假信息侵擾,從而泄露身份證、家庭住址、姓名等個人信息,陷入網貸陷阱。最后,網貸出借人金融專業知識匱乏,不了解網貸運行體系,對“互聯網+”金融市場網貸機構了解較少,未充分掌握交易關系及相關信息,未掌握P2P行業規定及網貸平臺運營機制,無法為做出正確網貸出借決定奠定基礎。
為進一步保護網貸出借人權益,需要加大信息披露力度,強化對交易信息的安全保護,加強網貸風險評估力度以及對出借人權益保護教育力度
加大信息披露力度,打破網貸合作機構間信息壁壘。網貸出借人應對網貸機構運營實際情況有充分的了解,避免與網貸機構間信息不對等,影響二者互動有效性,網貸機構應依法賦予出借人知情權、決策權,使出借人以個人理性決策為前提決定是否出借資金,避免出現盲目出借損害自身權益的現象,網貸機構要通過信息披露,營造透明、公正、安全的網貸氛圍。同時,在授權書中將信息交互內容明確體現出來,解決信息怎樣用、如何用等問題,明確信息流通權限及相關細則,尤其明確規定非單一合作情況下信息披露流程,因此,需在授權書中明確第三方信息使用方法,在醒目位置作出提示,在出借人許可下進行多方授權,從而打破網貸合作機構內部的信息壁壘。
強化對交易信息的安全保護力度。一方面,互聯網具有公開、共享、實時特點,在網絡中用戶數據較多,網絡環境較為復雜,不僅無法充分保障用戶信息準確性,還無法保護網貸信息安全,容易出現網貸信息外泄、丟失、篡改等不良現象,影響網貸出借人的權益保護成效,這就要求網貸機構加強對交易信息安全保護機制的建設力度,通過優化防火墻、信息系統、網絡平臺、交互軟件,及時存儲、傳輸交易信息,利用云計算、云盾、木馬查殺等手段保護網貸系統,避免出現用戶信息外泄、密碼丟失、數據被竊用等風險,同時,加快信息技術的研究與推廣,保障網貸系統交易信息安全及網貸出借人權益。另一方面,需要加大對數據安全的關注力度,在科學備案的前提下,將網貸數據安全分為若干等級,積極向責任機構提交自查報告,引導出借人選擇數據安全等級高的網貸機構,同時敦促網貸機構升級、革新數據安全管理平臺,提高網貸機構數據安全管理質量。
加強網貸風險評估力度,提升對網貸出借人的服務質量。為在出借前規避風險,有效維護出借人權益,網貸機構需加大網貸風險評估力度,可借鑒證券公司、銀行等金融服務機構的風險評估體系,針對出借人風險偏好作出分析,使出借人明晰自身需承擔的風險,以及自身風險承擔能力,為其科學做出網貸決策提供依據,從而有效保障網貸出借人權益。同時,需要在依法保障網貸機構、出借人權利的基礎上,提高網貸機構服務能效,從債權轉讓、集合投標、自動復投、用戶授權等流程入手,不斷優化服務機制,提高服務質量,繼而合理保護網貸出借人權益。
加大對出借人權益保護教育力度。安排專業人員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向出借人針對出借風險、信息披露等專業名詞進行講解,確保出借人掌握如何保障自身權益的方式方法,使出借人在關注網貸高收益的同時,還需警惕網貸存在的高風險,探尋網貸潛在風險,根據自身風險承受能力進行權衡,繼而選擇最佳網貸服務類型,理性參與網貸業務,使出借人具備分辨虛假宣傳及投資信息的能力,可以主動參與到信用體系完善進程中,成為信息共享的一份子,通過出借人自主保護個人權益,助力我國網貸行業良性發展。
(作者為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講師)
【參考文獻】
①黃輝:《網絡借貸平臺的風險保障金機制研究》,《清華法學》,2018年第6期。
責編/謝帥 美編/王夢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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