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互聯網盲道”是專門為視障者等殘障人士提供的互聯網產品與服務。“互聯網盲道”首個國家標準的出臺,為互聯網信息無障礙發展提供了科學規范的“標尺”?,F階段,“互聯網盲道”相關法律法規的細化條款及具體實施辦法還有待完善,以便更好地推動“互聯網盲道”發展的真正落地。
【關鍵詞】互聯網盲道 國家標準 法律保障 【中圖分類號】D669.69 【文獻標識碼】A
城市有盲道,互聯網亦有“盲道”。2020年3月,我國“互聯網盲道”首個國家標準《信息技術互聯網內容無障礙可訪問性技術要求與測試方法》(以下簡稱“國標”)正式執行,由此解決了全國1700多萬視障者的上網問題,讓“互聯網盲道”能夠在標準的規范下更好地發展。
“國標”出臺,“互聯網盲道”有標尺
目前,針對視障者的各類信息無障礙軟件使用率還很低。“國標”出臺以后,在很大程度上規范了“互聯網盲道”的發展之路,使得“互聯網盲道”有了“標尺”。
首先,“國標”的實施為“互聯網盲道”從頂層設計開始掃清障礙。“國標”規定,視障者使用互聯網產品并不會收取額外的收費。“國標”還針對各類互聯網信息無障礙產品以及服務提出了統一的要求,例如,以圖片代替文本、對網頁標題提供精準的語音語義描述,或者為互聯網產品提供語音驗證碼,從而從根本上保證視障者的正常使用。另外,“國標”針對互聯網企業也提出了一些規定,要求企業在研發過程中應與視障者等特殊人群保持緊密聯系,通過了解其實際需求設定產品與服務的開發定位,有助于進一步規范和發展互聯網公司的研發流程與環節,有效減少研發與用戶真實需求背離的情況。
其次,“國標”的實施為政府推進“互聯網盲道”建設提供了基本遵循。為進一步推動“互聯網盲道”的無障礙建設,政府網站及相關APP已經開始提供“盲道”服務,“國標”為其提供了科學的標準與規范準繩。“國標”對政府行為的指引:一方面,有助于政府相關主管部門開展相應的“互聯網盲道”管理工作,以便為檢測、反饋等提供技術標準和規范;另一方面,推動政府對“互聯網盲道”建設相關的技術改造,讓更多的視障者能夠平等、便捷、無障礙地獲取政府發布的各類信息。政府采購信息產品與服務嚴格遵守信息無障礙標準,通過政府行為為廣大企業研究與開發提供強有力的指引。
最后,“國標”的實施,為后期“互聯網盲道”相關法律法規的完善夯實了基礎。“國標”中針對“互聯網盲道”的相關規定,進一步規范了行業發展章程。盡管目前關于“互聯網盲道”方面的法律法規建設還很不完善,但是“國標”的出現,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互聯網盲道”以及互聯網信息無障礙發展方面的法律法規缺失問題,為“互聯網盲道”的發展鋪平了道路。
“互聯網盲道”發展,仍然任重道遠
我國是全球視障者人口最多的國家。有報告顯示,9成以上的視障者認為互聯網在生活中非常重要,且有較大的互聯網軟件的使用需求。但是,“互聯網盲道”在實際發展過程中仍然不夠理想,其發展之路仍然任重道遠。
一是部分互聯網公司的盲目建設,產品研發與視障者需求脫節。近年來,有相當一部分互聯網從業者對互聯網信息無障礙的概念并不了解,以至于很多互聯網公司在進行相關產品的研發過程中存在較大的盲目性。部分互聯網公司對視障者的實際需求了解不夠透徹,以至于出現產品研發與視障者需求脫節的情況。視障者同樣有較高的微信、QQ等社交軟件的使用需求。同時,對于一些求職、旅行、在線學習類的互聯網軟件,視障者的使用需求也超過70%,但是真正能夠讓視障者使用的卻僅有24%。“互聯網盲道”僅僅普及到了流行社交軟件當中,而其他領域的應用卻并不理想,這在很大程度上與互聯網公司的盲目建設有關。
二是“互聯網盲道”相關產品及服務參差不齊。2010年以后,在“互聯網盲道”建設“國標”正式實施之前,很多互聯網公司就開始致力于信息無障礙產品的研發。相關統計結果顯示,截至2019年年底,我國已有超過40家互聯網公司設置了專門的信息無障礙產品的研發與管理部門。但是由于國家標準細則的缺失,各互聯網公司在產品與服務提供方面各行其道,使得信息無障礙產品的質量不一,應用效果也各有差異。普通民眾對此鑒別能力有限,以至于信息無障礙產品使用情況不佳。
三是“互聯網盲道”的相關保障機制仍不完善?;ヂ摼W信息無障礙產品與服務的研發,并不是一筆能獲得巨大經濟效益的買賣,而很多互聯網公司在建設過程中往往更強調商業利益,忽視了社會公益。在互聯網技術不斷成熟的今天,互聯網企業的發展觀念依然需要改變?,F如今,致力于互聯網無障礙信息產品設計的企業總體上仍然比較少,“互聯網盲道”的建設在很大程度上缺乏技術支撐。除此之外,“互聯網盲道”建設還缺乏相關政策與資金的支持。政府層面應嘗試給予一定的政策扶持及資金贊助,鼓勵更多的互聯網企業投入到“互聯網盲道”建設中,提高“互聯網盲道”的公益性特征水平。
“互聯網盲道”,還需法律護航
現階段,“互聯網盲道”相關法律法規的細化條款及具體實施辦法并不完善。對此,應推進國家法規以及相關方針政策的研究制定,為“互聯網盲道”發展保駕護航。
第一,進一步完善《無障礙環境建設條例》。“互聯網盲道”建設“國標”的出臺,是保障殘障人士信息無障礙權的有效手段,在此基礎上還應完善相關政策條例。《無障礙環境建設條例》對政府所提供的無障礙信息交流服務進行了細化規定,但是這些遠遠不夠。在“互聯網盲道”的未來發展中,應進一步完善互聯網信息無障礙建設的相關條例及實施細則,便于“互聯網盲道”建設實施能夠徹底落到實處。
第二,完善細化互聯網無障礙立法。自“國標”實施之后,隨之而來的就是互聯網無障礙立法問題。“國標”屬于我國國家標準中的“推薦性標準”,缺乏強制性。關于這種推薦類型的國家標準,從理論上說,能夠對互聯網內容生產、運營起到一定的監督與指導作用,但是在實際執行過程中仍然面臨不少難點。最為突出的一點,就是推薦性國家標準實施后的落實問題。對此,應加快推動互聯網無障礙立法,將“互聯網盲道”的發展保障上升到法律層面,制定相應的強制性規范標準,明確規定信息無障礙建設中的違法行為、處罰標準、規范標準等,切實保證“互聯網盲道”建設有法可依。
第三,進一步提高行政執法力度。在明確“互聯網盲道”的相關法律法規制定之后,提高行政執法力度,可以有效保障“互聯網盲道”的發展。一方面,開展規范“互聯網盲道”經營的專項治理行動。健全市場準入等級,對“互聯網盲道”建設進行專門檢查,遏制侵權、假冒等不法行為的出現。同時加強“互聯網盲道”發展中的廣告、收費等多方面的監測監管,規范商業經營行為、推送行為、廣告發布行為等。針對違法經營行為,應及時立案查處。另一方面,堅持多元化監管理念。針對“互聯網盲道”的監管,還應基于互聯網進行,在堅持“依法監管”的基礎上,實現“以網監管”,針對“互聯網盲道”建設展開全面普查,建立“互聯網盲道”監管數據庫與信用機制,大力提高“互聯網盲道”發展的規范性。
(作者為江西理工大學應用科學學院副教授)
【注:本文系2015年江西省教育廳科學技術研究項目“農村電子商務發展的法律規制研究——以贛南農村為例”(項目編號:GJJ151525)研究成果之一】
【參考文獻】
①左雨晴:《“互聯網盲道”:任重而道遠的信息無障礙建設》,《新產經》,2020年第4期。
②侯建斌:《我國“互聯網盲道”首個國家標準即將實施》,《法制日報》,2020年2月11日。
責編/韓拓 責編/陳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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