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楊宏山 中國人民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副院長、教授
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提出,“完善黨委領導、政府負責、民主協商、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科技支撐的社會治理體系,建設人人有責、人人盡責、人人享有的社會治理共同體”。隨著社會體制改革的推進,在城市基層治理中,各類單位的社會服務功能逐漸式微,社區已經成為居民生活的主要空間場所。城市基層治理有必要將物業企業和業主組織納入社區治理體系,構建社區議事平臺,完善社區議事機制,讓共同治理更好地運轉起來。
第一,推進社區賦權,設置住宅小區議事會,提升小區治理的協商民主性。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社會結構發生了深刻變化,利益格局發生深刻調整,公眾的權利意識、參與意識顯著增強。面對社會環境的顯著變化,社區治理需要推進社區賦權,支持住宅小區成立議事會,通過民主協商機制制定議事規則,在對話和交流中集聚共識,形成各方都能接受的解決方案。為此,基層治理要將議事能力建設納入培訓計劃,引導居民制定議事規則,提高協商議事能力。
第二,發揮業主委員會的作用,構建對物業服務的常態監督和協調機制。當前,居民對物業服務的投訴較多,而業主委員會是監督和協助物業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法定機構。提升住宅小區治理能力,有必要成立業主委員會,將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委員會納入社區治理體系。業主委員會負責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合同,督促業主繳納物業服務費用,協調業主與物業企業、業主與業主之間的關系,組織居民參與社區事務,提供志愿服務。
第三,建設社區議事平臺,提升黨組織在住宅小區治理中的整合能力。住宅小區治理需要堅持黨建引領,構建“1+2+3”社區議事平臺,將多方主體納入進來,形成黨建引領的常態溝通、協調和議事機制。其中,“1”是指社區黨組織;“2”是指物業企業和業主組織;“3”是指社區居委會代表、駐社區單位代表、居民代表。依托社區議事平臺,整合多方力量及資源,大力提升社區問題的化解能力。
第四,依托社區議事平臺,制定共同遵守的社區規約,推進規則主導的社區治理。城市住宅小區具有多樣性,除了商品房小區外,還有公租房小區、安置房小區、老舊小區等類型。不同小區對物業服務的要求具有差異性,無法采取統一的標準或模式。提升社區共同治理能力,需要依托小區議事平臺,支持居民通過民主協商制定小區規約。小區規約需遵循互惠原則,確保各方都能從集體行動中受益。互惠的規則有利于促進社會合作,形成“人人有責、人人盡責”格局。
第五,基于政府與企業合作原則,在老舊小區引入物業服務。針對老舊小區存在的突出問題,各區有必要出臺政策,通過政府與企業合作的方式,在老舊小區引入物業服務。在政企合作中,政府可制定物業服務的基本內容、收費政策、評價標準和補貼標準,通過購買服務、物業聯盟、國企兜底等方式,將物業企業引入老舊小區。在推進中,可基于循序漸進原則,明確底線標準,按照“先嘗后買”“先治標后治本”方式,引導居民樹立物業服務付費的理念,實行“先服務后收費”“先分項后綜合”“先扶持后自立”,推動老舊小區從“失管”走向“托管”。
提升社區共同治理能力,既要對社區進行賦權,支持社區組織發展,也要構建一種橫向整合機制,動員各方力量參與社區治理。在社區治理的多元主體中,物業企業根據合同約定提供物業服務,業主委員會代表業主利益,向有關方面反映業主的訴求,監督物業企業履行合約,并基于共治原則,組織社區居民提供志愿性質的公益服務。在行動主體數量眾多的情況下,社區治理需要發揮基層黨組織的領導作用,構建一種整合機制,提升社區議事效率,引導各方在協商中增進共識,制定互惠性規則,在規則引導下開展合作行動。與權力導向的權威治理相比,規則導向的共同治理是一種成本較低、回應性較強的制度安排。當然,共同治理不是“萬能藥”,它也具有自身的局限性。對于社區自身無法解決的問題,政府系統仍需提供輔助支持,及時化解社區共治失靈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