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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脫貧時代”的農村人居空間治理策略

摘 要:作為城鄉發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顯著集合體,貧困地區農村人居空間在長時間發展過程中積累了大量的歷史矛盾,成為鄉村治理中的一大難題。在脫貧攻堅階段,盡管不少村莊已經基本完成基礎設施完善供給與生態環境保護修復等基礎工作,但對于未來農村人居空間建設仍然缺乏長效、動態的反饋機制。為驅動農村人居空間的建設與治理邁向“內涵式、健康化”的新階段,有必要認真審視農村人居空間的歷史病根,更新人居空間治理邏輯。

關鍵詞:農村人居空間 脫貧攻堅 鄉村振興 治理策略

【中圖分類號】D630 【文獻標識碼】A

中央實施精準扶貧政策以來,全國各地貧困人口、貧困村、貧困縣陸續達到貧困退出標準。至2019年底,我國貧困人口已經減少到551萬人,貧困村僅剩2707個,832個國家級貧困縣僅余52個尚未實現脫貧摘帽,貧困人口、貧困村、貧困縣退出率分別達到95%、98%、94%。然而不能放松的是,已摘帽的農村還面臨著“后脫貧時代”鄉村振興與跨越式發展的新挑戰。實現鄉村振興的一個基本目標,就是要提升農村人居環境,改善農村人居空間,建設生態宜居的美麗鄉村。

農村人居空間是指我國農村地區人群生產生活的空間場所,主要包括農村居住空間、公共空間、生產空間及其周圍建成環境。作為農村基層治理體系中的一環,農村人居空間治理是新時代鄉村振興的重要內容。然而,當前我國農村人居空間治理中仍存在一定的尚未解決的歷史問題,同時還面臨著新的問題。“后脫貧時代”如何實現有效的農村人居空間治理成為新時代鄉村治理的重要內容。

新中國成立以來農村人居空間治理邏輯轉向

自1949年以來,我國農村發展政策幾經變革,農村人居空間建設與治理也發生了數次轉型。新中國成立初期,我國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全面推行農村土地改革,實現全國范圍的農村土地私有制。至1952年《鄉(行政村)人民政府組織通則》出臺,農村人居空間治理權由傳統農村宗族等自治組織向上移交至村行政組織。這一時期,國家主要關注農業發展,對于農村人居空間建設未給出明確指導意見。1956年出臺的《一九五六年到一九六七年全國農業發展綱要(草案)》中提出,“在自愿、互助、節約開支和節省用地的原則下,有準備地、有計劃地、分批分期地修繕和新建家庭住宅,改善社員的居住條件”,正式將農村人居空間納入村莊治理范疇,推動農村人居空間從無序建設走向有序治理。進入新世紀以后,農村人居空間治理逐漸實現規范化、法治化、程序化??傮w來看,我國的農村人居空間治理邏輯經歷了如下演進過程:

從內生式治理轉向公共化治理

新中國成立初期,我國農村仍然延續解放前以小家庭、宗族等傳統社會組織為主體的“私有私治”治理模式,農村人居空間建設受村莊宗族化內生組織的管理約束。而后隨著跨越宗族界限的村莊集體自治組織的建立,以及外部行政力量的干預,傳統“靜態—封閉”的農村社會系統轉變為“動態—開放”的社會系統。特別是進入人民公社時期以后,村莊土地劃歸集體所有,農村人居空間治理轉向以“公社”“村委會”等社會組織為主的集體治理邏輯。政府指導下的村莊集體組織成為農村治理主體,通過合理配置村莊有限的公共資源與公共產品實現村莊的小范圍初級公共治理。

改革開放以后,農村事務不斷復雜化、多元化,特別是農村公共環境與公共產品的供需矛盾加大,初級公共治理的體制機制失效等問題逐漸凸顯,引起社會各階層對于鄉村治理問題的關注。2005年,建設部出臺《關于村莊整治工作的指導意見》(建村[2005]174號),明確將村莊規劃建設、農村人居空間治理劃歸村莊公共事務,進一步從政策、制度和法規層面推動農村治理邏輯向社會化、現代化公共治理模式轉變。

從集體化治理回歸私人化治理

新中國成立初期,為強化農村社會治理、加快農業生產,國家面向農村地區實施集體化,探索性嘗試了互助社、合作社等集體化形制,并最終演化為人民公社。作為農村地區的管理組織與經濟生產單位,人民公社壟斷了農村生產生活資料以及發展資源的平均化供給,并通過農村土地集體化經營、農村住房與公共設施的建設管控,構建了農村人居空間治理的高度“集權體制”。而隨著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實施,農村土地包產到戶,農村人居空間回歸私人財產,基于農戶個體行為的私人化空間建設和治理成為農村人居空間治理的主導邏輯。新世紀以后,以新鄉賢、能人、富人為代表的村莊精英成為村莊治理主體,主導了村莊人居空間建設與治理的話語權,進一步推動農村人居空間治理向私人化治理邏輯回歸。雖然2005年的《關于村莊整治工作的指導意見》(建村[2005]174號)明確將村莊規劃建設和農村人居空間治理劃歸村莊公共事務,但由于農村社會的話語權往往集中在部分人手中,仍極易形成一種私人(能人)主導的表面化的公共事務公共治理形態。

從粗放型治理進入內涵式治理

早期中國農村治理重點關注農業產業發展,對于農村人居環境建設缺少頂層建設與引導管控。盡管人民公社時期提出“改善居住條件”,但受限于當時國家的經濟發展偏好,這一政策未能得到有效實施。改革開放初期,在城鄉二元結構下,國家公共財政偏向城鎮建設,對農村人居環境建設及公共產品的投入極為有限,導致農村基礎設施投入不足,農村人居空間缺乏有效治理。而后在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時期,“村容整潔”成為村莊建設五大目標之一,村莊人居環境整治納入村莊剛性管控內容。然而,這一時期仍局限于農村人居環境的表象層治理,對農村人居空間的生態、文化、風貌等內涵缺少統一把握。直到2017年鄉村振興戰略的全面實施,推動著我國廣大農村地區進入新的發展階段,傳統更偏向外在客觀環境的粗放型空間治理不再能滿足鄉村振興總體要求。伴隨著《農村人居環境整治三年行動方案》與《鄉村振興戰略規劃(2018-2022年)》的相繼出臺,農村人居空間治理邏輯轉向以提升農村人居空間整體內涵為目標的治理路徑。

我國貧困地區農村人居空間“病理現象”

習近平總書記在黨的十九大報告中指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我國社會主要矛盾已經轉化為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之間的矛盾”。作為城鄉發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顯著集合體,貧困地區農村人居空間問題在長時間發展過程中積累了大量的歷史矛盾,成為鄉村治理中的一大難點。

農村人居空間的“基礎病理”

城鎮化進程的高速發展下,我國廣大農村地區“農村病”日趨嚴重,長期以來的多維貧困則加劇了貧困地區農村人居空間的“病理現象”。早期農村社會經濟發展的歷史矛盾在貧困地區得到固化,并進而影響了貧困地區的有效治理。

聚焦于農村人居空間,其“基礎病理”包括兩點:

一是基礎設施配套落后。由于貧困農村自身集體經濟收益較少,其基礎設施建設高度依賴上級政府的公共財政轉移支付。而由于貧困現象的區間傳導,上級政府的公共財政同樣緊張,扁平化公共基礎設施的投放缺少公共資金支持,導致貧困地區普遍面臨著水、電、路、網等基礎設施配套落后問題。根據調查,我國廣大貧困村人均公共基礎設施投資額僅為非貧困農村的35%左右,同非貧困城鎮的差距為18.8倍。

二是生態空間破壞嚴重。一方面,基礎設施落后直接導致農村生活污水、生活垃圾等處理率低下。據《中國扶貧報告(2017)》公布的數據,貧困農村生活污水無害化處理率不足8%,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低于10%,轉運率不足45%,均遠低于其他地區平均水平。生活污染物的長期堆積嚴重污染農村生態環境,并進一步反噬農村人居空間,影響農村人居生活健康,降低人居生活舒適度與農村生態宜居性。另一方面,貧困地區生態敏感性普遍較高,但村莊人居建設行為缺少合理控制,嚴重破壞了脆弱的自然生態基底,對農村人居空間安全造成一定威脅。

農村居住空間的深度稀釋

相較于非貧困地區,貧困地區農村居住空間的稀釋特征更加顯著。一方面,貧困現象加劇農村人口向外遷移,農村大量勞動力流向經濟水平較高地區,以獲取高額收益。調查發現,貧困地區農村勞動力外出遷移意愿比接近80%,造成農村居住空間因部分農戶遷出而變得相對寬松,整體上呈現空間稀釋現象。另一方面,貧困地區農村延續“私有私治”的治理邏輯,其住房建設行為缺少公共機構的有效監管,存在大量違規建設現象,導致農村居住空間呈現無序增長,進一步加劇了農村人居空間的稀釋現象。

農村公共空間的功能失序

中國農村是鄉土性的?;谧谧迮c民俗的內生性治理長期影響著農村社會經濟建設,并形成以祠堂、廣場等內生場所為中心的公共空間系統。而隨著公共化治理體系的建立,傳統公共空間式微,農村公共活動轉向集體形制主導下的村委會等公共空間。而后,隨著農業稅取消、人地關系松綁和市場化交易行為的廣泛介入,農村人居空間治理再次回歸私人化治理,依托村莊集市、商店、理發店等私人商業空間形成新型公共空間。然而,由于貧困地區社會資本的滯后與政策實施的延時特征,其農村公共空間未能實現同步轉型,總體上呈現出三類公共空間并存的時空疊加狀態。

盡管復雜多樣化的公共空間能夠為農村社會、文化交往提供充足的空間場所,但也削弱了過去單一類型公共空間的社群凝聚、社會集散、公共交往等外部功能。同時,多類型公共空間增加了公共空間維護成本,在貧困這一前提下,很多農村地區無法實現有序維護與有效經營,導致公共空間利用率偏低,出現農村公共空間的功能失序并伴生環境品質低劣的現象。

農村文化空間的結構偏缺與空洞

長期以來貧困地區普遍面臨著短期脫貧績效考核要求,經濟效益目標驅動下農村人居空間建設表現出“重經濟、輕文化”“重外在、輕內涵”的粗放型治理特征,農村文化空間缺少有效供給,既不能滿足貧困群眾日益增長的精神文化需求,也不能滿足鄉村振興戰略的剛性目標要求,農村文化空間呈現結構性失衡狀態。

首先是供給側結構性失衡。貧困地區多為偏遠民族地區,具有強烈的地域文化、傳統文化、民族文化根植性。而政府自上而下的農村文化資源投放與文化空間建設缺少對地域鄉土文化的有效鏈接,導致文化空間的村民認同感偏低,農村文化空間呈現供給側結構性偏缺與失衡。其次是需求側結構性失衡。隨著貧困地區農村文化精英群體的向外轉移,農村文化自主供給能力弱化,農村文化消費動力不足,一般性公共文化活動參與率較低,導致農村文化空間出現結構性空洞現象。

扶貧過程中農村人居空間“病理變化”

基于對滇西邊境山區的長期調查發現,從農村人居空間角度來看,貧困村脫貧摘帽主要包括就地脫貧與易地扶貧兩種路徑。就地脫貧是對貧困戶住房及農村人居空間進行就地整治、改造。易地扶貧則是開展貧困村整村搬遷工作,新建農村社區空間,實現農村人居空間的異地改造。兩種模式互補,共同推動我國貧困地區農村人居空間治理提升。然而,在大規模脫貧攻堅過程中,盡管政府通過加大農村基礎設施供給與生態環境保護,有效消解了農村人居空間的“基礎病理”,但囿于短期脫貧考核的治理需求,為達到扶貧效益最大化,往往采用“先脫貧、后治理”的模式,缺少對農村人居空間深層病理的診斷,導致長時段積累的歷史問題被進一步固化,同時也滋生了新的人居空間病癥。

首先是農村居住空間稀釋現象加劇。貧困戶住房治理以原址改造、整治與易地新建為主,部分實施貨幣化轉移安置??傮w來看,農村居住空間得到有效修繕與補充。然而,在治理過程中,貧困村未能及時對空置、閑置、破敗的舊有居住空間進行有效整合與騰退,導致農村居住空間面積被進一步擴大,而實際承載的農村居民人口卻并未對應增加,進一步加劇了農村居住空間的稀釋現象。

其次是農村公共空間失序格局固化。這類問題集中體現在就地脫貧村莊之中。就地脫貧村莊總體上并未打破過去貧困村三類公共空間并存的時空疊加狀態,依舊延續舊有的公共空間序列及其空間格局。在脫貧過程中,內生式公共空間、集體制公共空間的統一修繕,私有化“新型公共空間”在村莊居住空間改造中的同步治理,均反映出針對脫貧指標與脫貧面貌的事務性特征,但對于脫貧后的未來發展,三類公共空間在大多數情況下并未形成明確的結構性互補關系。實際上,許多貧困鄉村有著獨特的鄉土人文資源,在“后脫貧時代”的鄉村振興發展中成為可以深度發掘并形成具有一定外部影響的文旅資源,但農村公共空間的功能失序有可能被進一步固化,在內部社會心理層面、文化建構層面和維護經營層面帶來消極影響,也可能影響到后續文旅發展的公共功能展開所需的空間配置基礎。

第三是農村文化空間失衡狀態擴大?,F階段我國精準扶貧主要關注經濟產業、基礎設施與生態環境三個領域,地域文化保護與傳承未納入脫貧考核的剛性評價指標,導致貧困村容易忽視地域文化空間的協同建設與治理。在政府文化供給缺失與村民文化低消費的共同作用下,農村文化空間存在價值被削弱,地域文化面臨著空間載體缺失、實體化轉換受阻的失衡狀態。

第四是農村人居空間治理結構坍塌。這類問題集中體現在易地扶貧村莊之中。易地扶貧采取整村搬遷、統規統建模式,通過合理的規劃建設,形成齊整的建設風貌、完善的基礎設施、有序的空間肌理,有效治理了農村人居空間的基礎病理現象。然而,新建設的農村社區僅僅是對農村居住單位的空間遷移,尚未建立起現代社區的組織、結構及其治理架構,而表面上的局部新環境面貌又掩蓋了鄉村整體空間治理的結構性問題。隨著整村搬遷后的傳統農村社會結構被打破,異地重構形成的社區治理結構尚無法實現農村人居空間的有效治理需要,急需對農村人居空間治理結構進行系統性重構。

“后脫貧時代”農村人居空間治理策略

脫貧,意味著擺脫落后的物質生產、生活環境與方式,跟上社會整體發展步伐,同時驅動農村人居空間的建設與治理邁向“內涵式、健康化”的治理新階段。為此,有效把握農村人居空間治理中的歷史病根,樹立新的人居空間治理邏輯成為新時代農村人居空間有效治理的重要前提。

實施“健康化”空間診治,強調“內涵品質”的農村人居空間治理重點

《國家鄉村振興戰略規劃(2018-2022年)》將農村脫貧攻堅、農村人居環境改善、農村生態保護與修復、農村文化生活建設等作為新時代農村發展的重要內容。其實質在于推動新時代農村向“內涵化、品質化、文明化”轉型升級。然而長期以來貧困地區農村粗放型治理模式缺乏對農村人居空間內涵品質的建設,所滋生的各類病理現象嚴重制約了農村人居空間的轉型升級。為此,要實現已脫貧村莊后續的振興發展,必須建立一套完善的空間健康檢查機制,以對農村人居空間的各類病理進行“健康化”診治,從而推動農村人居空間的內涵品質塑造。

首先是“基礎病理”的動態反饋。盡管很多村莊在脫貧攻堅階段已經基本完成基礎設施完善供給與生態環境保護修復等基礎工作,但對于未來農村人居空間建設仍然缺乏長效、動態的反饋機制。“后脫貧時代”應避免再次陷入粗放型治理模式,必須吸取其他地區農村發展經驗,堅持生態保護優先的發展理念。同時,根據村莊發展階段不斷完善村莊設施供給,塑造一個健康的生態環境與健全的設施環境。

其次是“深層病理”的科學根治。對于稀釋的居住空間,應進行農村空置用地的集中整治,結合宅基地改革制度進行建設用地騰退轉換,在滿足居民需求的前提下,實現農村建設用地集約化利用。對于失序的公共空間,應重新確立農村公共空間位序與補償—替代關系,合理、彈性劃分不同類型公共空間的職能,明確公共空間的維護與治理主體及其責權利關系,提升公共空間使用率與村民公共事務參與度,同時為鄉村振興與可能的文旅產業發展提供功能拓展的彈性空間基礎。對于失衡的文化空間,則需要根植地域傳統文化,并結合農村文化需求結構與鄉土文化的民族性、地域性、在地性和共同參與性特點,合理共建、有效增加農村文化設施與空間建設,以促進傳統地域文化回歸的方式推動鄉村文化事業的興盛與發展。

跨越“私有化”治理陷阱,樹立“共有共享”的農村人居空間治理觀念

共有,不是剝奪農民的財產權利,而是一種人居空間共同享有的價值觀念。過去我國農村一直延續“私有私治”“私有公治”“私有共治”等空間治理邏輯,缺少對于私有領地內的空間建設的有效監督,導致村莊內部建設呈現無序狀態。而“私有制”在確立村民財產權的同時,也造成了私人空間與公共空間的領域分割,導致農村公共空間陷入空間治理上的“公地悲劇”。事實上,農村人居空間是一個既包含私人化居住空間,也包含公共化的文化空間與社會交流空間等的復雜空間系統,其空間肌理、風貌、尺度、設施等要素建設都必須面向全部社會成員綜合考慮。為此,脫貧后的鄉村(尤其是易地新建社區)應該主動跨越“私有制”治理陷阱,樹立“人居空間共有共享”的價值觀念,擯棄傳統公私分離式治理路徑,實施面向全部社會成員的農村人居空間公共化治理。

推動“契約化”社區建設,走向“共建共治”的農村人居空間治理邏輯

現代契約理論認為,作為村莊公共事務,農村人居空間治理是基于程序正義的農村社會成員間達成的一種“共識行為”。達成“契約平等”是農村人居空間治理發揮公共事務屬性的重要標志。為此,“后脫貧時代”農村人居空間治理應在樹立“共有共享”理念基礎上,秉持“契約化”精神,達成“共建共治”的農村人居空間治理邏輯??紤]到傳統鄉村的人情社會特點,這種“契約化”不一定要求是標準的契約文書,可以是口頭協議記錄,也可以是約定俗成的村莊規矩,但必須獲得全部社會成員的認同。

共建共治,是強化“契約化”社區建設的制度保障。“共建”意味著人居空間的集體營造,提倡多元主體共同參與鄉村人居空間的總體發展目標與具體項目的籌劃、建設過程,其核心在于建立一個多元主體合作共建的協商機制。“共治”則意味著治理權力的公平分配,實質是實現“全社會成員的治理平權”。實踐證明,農村人居空間治理必須建立在共建共治的基礎上,才能實現空間使用績效的最大化。對于脫貧村莊而言,在脫貧過程中積累的基層政府信任與社會認同為社區共建共治奠定了良好的制度基礎。同時,脫貧后村民的主體行為能力獲得釋放,在收獲生活更新、環境更新、技術更新、信任更新過程中積累了觀念更新以后,能夠以更大的積極性,更有效地參與到空間建設與治理中來。集合村集體、村民、政府等不同治理主體,以及精準脫貧中獲得的外部力量等多元能力,均衡多元主體能力與利益差異,建立農村人居空間健康化診治、規范化建設、內涵式治理的制度框架,有助于形成農村人居空間治理的最大合力。

【本文作者為華中科技大學建筑與城市規劃學院教授;華中科技大學建筑與城市規劃學院博士研究生李彥群對本文亦有貢獻】

參考文獻

[1]陳淑鵬、戚紅年:《淺析鄉村振興背景下的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江蘇城市規劃》,2020年第2期。

[2] 何玲玲、黃廣宇:《鄉村振興視閾下少數民族地區的深度貧困治理維度分析》,《泰山學院學報》,2020年第1期。

[3] 姜孝賢:《營商環境結構化治理:理念、邏輯與進路》,《黑龍江社會科學》,2020年第2期。

責編:羅 婷 / 李 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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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賀勝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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