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年來,我國汽車保有量持續提升,相應的報廢車數量也在不斷增加,但是,諸多報廢車輛并未依照程序流入報廢車輛管理中心,而是被車主隨意棄置,這既影響了城市容貌,也埋下了安全隱患。對此,應盡快明確相關立法、完善治理流程、優化管理服務,以法律手段治理“僵尸車”頑疾。
【關鍵詞】“僵尸車” 法律法規 交管部門
【中圖分類號】C913 【文獻標識碼】A
“僵尸車”是指長期無人認領、使用,形似“僵尸”的車輛,常見于道路兩側、社區角落、停車場等地方。“僵尸車”不僅擠占了本就緊張的停車資源,更埋藏著巨大的安全隱患。相關數據顯示,2019年上半年,我國汽車保有量達2.5億輛,私家車達1.98億輛,位居世界前列。但是,國內汽車報廢率卻不到1.5%,每年約有一半的報廢汽車不知去向,其中大部分報廢汽車被拆解組裝重新售賣,也有部分車輛被車主惡意棄置,成為“僵尸車”。由于法律依據不足、主管部門模糊、資金投入匱乏,“僵尸車”始終未能得到全面清理,治理難以取得成效。對此,要健全法律法規、規范執法程序、優化管理服務,徹底清除“僵尸車”頑疾。
“僵尸車”頑疾危害大、治理難
“僵尸車”對城市的危害極為嚴重,一是長期占用停車資源,給原本就十分緊張的停車位“添堵”(如小區車位、商場車位等),加劇了車位緊張局面。二是阻礙公共交通。部分“僵尸車”亂停亂放(如城鄉路邊、小區通道等),倘若發生自然災害,將嚴重影響疏散工作效率、阻礙救援工作進度。三是影響市容市貌。“僵尸車”長期經歷風吹雨淋,破損現象較為嚴重,甚至被周邊居民視為垃圾投放點,其存在不僅影響城市風貌,也污染周邊環境。四是潛藏安全隱患。部分“僵尸車”電路老化、油箱殘留,在高溫狀態下容易發生自燃,不僅會波及周圍車輛,甚至會引發大規模火災。五是加重交通違法亂象。比如,不法分子盜用“僵尸車”車牌,長期套牌行駛,給正常交通執法增添了難度。
導致“僵尸車”這一城市新頑疾的原因五花八門。比如,部分“僵尸車”背負著違章和罰款,棄置車輛對于車主而言成本較低;部分“僵尸車”是失竊車輛,本身存在違法犯罪記錄;還有少數“僵尸車”是車主遠行、失蹤、死亡等因素所致。其中,最主要的就是車輛報廢成本較高。當前,各省市都在著手清理“僵尸車”,但取得的成效并不明顯。
首先,清理“僵尸車”的法律依據不足。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只有車輛處于違停狀態,嚴重阻礙其他車輛通行,交管部門才有權處置車輛。但是,“僵尸車”普遍在車位內停放,交管部門難以處置。同時,現行法律規定,只有發現機動車涉嫌盜搶或其他相關違法犯罪行為,公安機關才能強制扣留。但諸多“僵尸車”無法認定為涉嫌犯罪車輛,因此,公安機關不具備“僵尸車”的處置權。
其次,清理“僵尸車”的主體尚不明確。根據現行法律規定,交管部門負責道路車輛管理,城管部門負責人行道路車輛管理,物業部門負責小區車位管理。但當前大部分“僵尸車”依法合規停放,即便占道停放,城管部門也需核實車主信息后方可進行處罰,而物業部門要想清理“僵尸車”則需要借助訴訟申請強制執行。可見,清理“僵尸車”是一項費時費力的工作,且由于清理主體尚不明確,部門之間容易出現相互推諉的現象。
最后,清理“僵尸車”的成本偏高。根據現行法律規定,清理“僵尸車”過程中涉及的拖車、存車、保管等費用均由主管部門自行承擔。因此,在一定程度上,清理“僵尸車”既無利益可言,又需要耗費大量成本,從而導致一些部門相互推卸責任。
治理“僵尸車”頑疾的法律法規和管理服務亟待優化
首先,健全“僵尸車”處置法規。一應設定道路車輛停放期限。鑒于“僵尸車”長期占道停放,建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增設機動車停放期限,即機動車在相同位置停放90天以上,視為“僵尸車”,交管部門如若無法聯系車主,或者車主明確拒絕駛離,交管部門有權依法處置。同理,若“僵尸車”停放在人行道路,則由城管部門依法處置;若停放在小區車位,則由物業部門申請,由公安部門、交管部門協助處理。二應做好“僵尸車”分類處理。“僵尸車”產生的原因具有多樣性,因此,應根據不同原因做好分類處理工作。此外,建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增設相關條款,若達到報廢年限,則由主管部門依法實施報廢處理;若屬于涉案車輛,則由公安機關登記處理;若為正常合法車輛,應積極聯系車主,如果無法聯系到車主,經三個月公示后自動認定為無主車輛,可以進行依法變賣,并上繳國庫。三應將報廢作為新車注冊、年檢的前提要件。建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增設相關條款,規定在同一車主名下存在報廢車輛時,必須取得報廢手續后方可再次注冊新車或實施年檢(利用這種方式強制要求車主對報廢車輛進行合法處置)。
其次,規范“僵尸車”執法程序。面對“僵尸車”頑疾,既要依法嚴肅處理,又要結合實際情況,從公共服務角度出發,減少處置過程中引發的新矛盾。一要明確主管部門的責任,做好部門之間的協調工作。應根據“僵尸車”的不同停放位置,明確交管部門、城管部門、物業部門的處置權限。各主管部門可以對各自負責區域的“僵尸車”進行集中清理,鑒于物業部門不具備執法權限,所以應由公安機關、交管部門協同處置,上級部門應擔負監督管理職責。二要嚴格依法執行清理程序。應對“僵尸車”的停放地點、品牌、顏色等基本信息進行拍照取證,并建立“僵尸車”檔案。可以根據機動車信息查詢車主資料,核實車主情況,要求車主自行處理;若車主拒絕駛離或無法聯系車主,則應對“僵尸車”來源進行調查,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理。三要完善車輛報廢流程。可以建立車輛報廢獎勵機制,降低車主報廢車輛的成本。同時,可以支持民營資本進入車輛報廢行業,利用市場競爭機制降低車輛報廢費用,提高車輛報廢附加價值,從而減少“僵尸車”的數量。
最后,優化“僵尸車”管理服務。從本質上看,“僵尸車”治理屬于一項社會公共服務,因此需要借助配套政策,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一要劃撥專項治理經費。“僵尸車”治理的障礙之一就是經費短缺,使得各主管部門難以開展相關清理工作。對此,地方政府及相關部門應劃定專項治理經費,根據治理成效給予適當補貼,提高主管部門治理的積極性。同時,政府應通過購買公共服務的方式,鼓勵民營停車場承接“僵尸車”的停放保管業務,降低職能部門的治理成本。二要將“僵尸車”與公民征信掛鉤。可以將隨意棄置車輛的行為與征信掛鉤,將“僵尸車”車主納入失信名單,并給予適當的懲戒,以減少“僵尸車”的數量。同時,應鼓勵報廢車主上繳車牌,杜絕將報廢車輛的零部件進行售賣,防止報廢車件流入改裝、維修市場。三要推行“互聯網+報廢車輛”。傳統車輛報廢呈現高成本、低價值的發展趨勢(報廢成本偏高、報廢車輛附加價值較低),車主不愿進行車輛報廢。但是,隨著“互聯網+”的不斷發展,越來越多的網絡平臺開始涉足車輛報廢領域,比如易再生、拆車件等,主推“智慧”拆車,以此提高報廢車輛的整體價值。事實上,這種方式既能夠減少報廢汽車的環境污染問題,也能夠實現報廢汽車部件的永久可追溯,確保報廢汽車部件經過專業化處理后再次進入市場。總之,互聯網介入汽車報廢領域將有效整合該領域的資源,從而形成“回收—拆卸—再利用”的完整產業鏈條。
(作者為廈門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參考文獻】
①苑廣闊:《處置“僵尸車”,立法要跟上》,《檢察日報》,2020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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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人民日報論政:“僵尸車”,該管管了》,人民網,2017年5月3日。
④《化解僵尸車難題應多措并舉》,《法制日報》,2017年12月6日。
⑤《北京專項整治“僵尸車”已清理600余輛》,新華網,2019年4月7日。
⑥《報廢車新規如何促汽車消費與行業綠色發展》,澎湃新聞網,2020年9月16日。
⑦《擠占公共資源 別讓“僵尸車”成為城市頑疾》,新華網,2019年7月22日。
責編/孫渴 美編/陳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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