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幾年跨境電子商務在全球范圍內蓬勃發展,而與這種跨境經濟交流發展相伴而生的則是眾多跨境電子商務糾紛和風險的產生。跨境電子商務活動參與者經常遭遇的法律問題包括管轄權和適用法律的爭議,電子商務合同有效性如何確定以及如何保護消費者權益免受侵害等。中國在上述領域的法律規制起步較晚,但是在域外先進經驗的指引下發展迅速。跨境電商活動參與者應在充分了解相關法律規定的基礎上積極穩妥地參與跨境電子商務交易。
【關鍵詞】跨境電子商務 消費者權益保護 意思自治原則 【中圖分類號】D92 【文獻標識碼】A
近幾年跨境電子商務在全球范圍內蓬勃發展,跨境電子商務的擴張不僅培育了天貓、京東等一眾電商網絡平臺,更是讓大量普通電商經營者和電商消費者分享到了時代的紅利。而與這種跨境經濟交流發展相伴而生的則是眾多跨境電子商務糾紛和風險的產生。與國內商務糾紛相比,跨境電子商務的顯著特征在于其涉外性。在與境外交易主體發生法律糾紛中,如何確定合適的管轄法院、如何適用法律、如何判斷交易合同的效力、如何保護消費者權益,這些問題往往會由單一的內國法適用轉化為復雜的國際法適用,特別是對于同一法律問題,不同地域的法律體制通常有不同的理解和規定,那么跨境電商活動的參與者該采取何種對策來應對上述法律問題呢?
跨境電子商務發展中存在的法律問題
跨境電子商務糾紛的管轄問題和法律適用問題。跨境電子商務糾紛涉及境外交易主體,因此由何國法院管轄案件就成為糾紛解決的首要問題。相比起國內民商事糾紛中簡明清晰的管轄權規定,跨境電子商務糾紛的管轄主體則比較復雜,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就將跨境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管轄法院列為合同簽訂地、履行地、訴訟標的物所在地、侵權行為地、代表機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如何在多個擁有管轄權的法院之間決定適當的受理機關?這就構成了管轄權沖突問題。與管轄權沖突相伴而生的是跨境電子商務糾紛的法律適用問題。一般來說,跨境電子商務糾紛可能涉及多個案由,既可能是普通的買賣合同糾紛,也有可能是消費者合同糾紛,還有可能是構成侵權的產品責任糾紛。不同糾紛的性質可適用法律類型并不相同,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以下簡稱《法律適用法》)就規定消費者合同適用消費者經常居住地法律或者商品、服務提供地法律;產品責任適用被侵權人經常居住地法律。如果涉及到外國法的適用,則需要了解該外國國際私法的具體法律適用規則。
跨境電子商務交易合同的有效性問題。跨境電子商務合同的有效性問題就是合同是否有效成立的問題,它與跨境電商交易者的利益聯系更加緊密。從法律角度看,只有一份生效的合同才能真正調整交易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但不同法域之間關于合同有效性的法律規定差異較大,如,我國《法律適用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可以選擇合同適用的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履行義務最能體現該合同特征的一方當事人經常居住地法律或者與該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法律。”此外,與之密切相關的一個問題是合同訂立者的行為能力與權利能力問題,即無行為能力人簽訂的合同是否有效的問題?一份合同經無行為能力人簽訂后,其效力是處于待定狀態,需要根據不同法域法則來確定。如,我國《法律適用法》則將行為能力和權利能力的判斷功能賦予了自然的經常居住地或者法人的登記地法律。這種法律適用的多樣性給跨境電商活動的參與者帶來的風險更為直接。
跨境電子商務中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消費者是跨境電子商務活動重要參與者,也是虛擬網絡交易活動中的弱勢群體。消費者在交易過程中經常遭遇的權益保護問題包括以下三類:第一,侵害消費者知情權。境外電商經營者或境內代理商利用網絡虛擬性,虛構產品描述,致使消費者做出錯誤購買判斷。第二,侵害消費者隱私權。網絡消費出于安全原因,消費者往往需要在電商經營者處留存大量個人隱私信息,而后者出于故意或過失造成消費者隱私信息濫用或泄露。第三,侵害消費者安全權。消費者的安全權是一個廣義概念,既包括基本的身體健康及生命安全,也包括使用虛擬賬戶等信息安全。這種侵害往往構成了跨境電子商務對消費者權益最廣泛的損害。對于跨境電商消費者,如何妥善保護自身合法權益成為了另一個法律難點。
國際社會有關跨境電子商務法律問題的法律規制及經驗借鑒
首先來看美國。美國解決跨境電子商務糾紛中管轄問題的基本原則是當事人協議選擇,如,美國《統一計算機交易法》規定,除非當事人協議選擇的管轄法院不合理且不公平,或者違反了法院地的公共政策,否則協議是有效的。對于法律適用和合同有效性問題,美國《統一計算機交易法》的基本傾向是尊重交易雙方的協議選擇。而對于跨境電子商務的消費者保護規制,美國立法則針對消費者權益這一概念的廣泛外延制訂了完備規范體系,如,較早時期的《B2C網絡交易指導原則》《統一電子交易法》《在線商業行為準則》等法律,就提出了保護消費者知情權的建議;而關于消費者安全權、尤其是隱私權的保護則見諸于《全球電子商務綱要》《澄清境外數據的合法使用法案》《兒童網上隱私保護法》等法案;關于消費者公平交易權的保護則規定在《統一計算機信息交易法》《全球與全國商務電子簽名法》等法律中。
其次是歐盟。歐盟《關于民事管轄權及外國判決公約》所確立的消費者慣常居住地法院管轄原則為歐盟各締約國認同。這一原則的例外在于,糾紛發生之前,消費者是擁有選擇管轄法院的權利的;而銷售商、制造商提起對消費者訴訟則只能由消費者慣常居住地法院受理。而歐盟《電子商務指令》則進一步將以上原則闡發為消費者所在國法院管轄的“來源地國家”管轄模式。在這一原則之外,歐盟并沒有排斥協議管轄的理念,2001年制定的《布魯塞爾規則》就重述了自1968年以來確立的布魯塞爾公約中有關協議選擇管轄法院的規定。在法律適用和合同有效性方面,當事人協議選擇準據法的原則得到了歐盟國家的認同。但是當歐盟國家面對當事人沒有選擇準據法的情形時,則基本接受了“最密切聯系”原則,即與交易行為最密切國家的法律成為確立合同效力的準據法。晚近以來,歐盟《電子簽名指令》和《電子商務指令》發展出了“來源國規則”,即以雙邊協議為基礎、境外來源國對于合同效力各要素的規定應在東道國受到尊重。歐盟在消費者權益保護立法方面多以“指令”為形式,其中《歐盟內部市場電子商務指令》《歐盟關于遠程合同中消費權益保護指令》《歐盟消費者權利指令》強調了對消費者知情權的保障;《歐盟個人資料保護指令》《歐盟通用數據保護條例》《歐盟數據保護指令》則重點對消費者隱私作出了保護規定;其他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則主要體現在《歐洲議會與歐盟理事會關于生活消費品買賣及相關保證的若干問題的第1999/44/EC號指令》中。
最后是日本。作為亞洲重要的經濟體,日本立法在管轄權、法律適用以及合同有效性方面的規制大致源自歐美成例。值得一提的是,日本的消費者保護立法體系完整,其中《電子簽名及認證業務法》《訪問交易法》《特別商交易法》等的主要功能是保障消費者知情權;《個人信息保護法》《電子商務與信息交易準則》等法律則側重于保護消費者隱私權;《電子消費合同法》《特別商交易法》等法律則規定了公平交易權的相關內容。
從以上的分析中可以看出,美國、歐盟、日本等國家或者國際組織先進的電子商務立法、司法經驗為跨境電子商務活動參與者理性經營、規避風險提供了相當有益的參考。一是在管轄權和法律適用問題上,跨境電商從業者和消費者都應樹立“意思自治”理念,遵循意思自治原則,高度重視合同條款中關于管轄法院和法律適用的選擇。二是在合同有效性問題上,由于協議選擇準據法仍然是目前最有效的合同效力確認方式,電商從業者和消費者應當審慎對待電子協議中關于合同效力準據法的確定。三是對消費者權益的全方位保護是國際主流做法,故而廣大電商消費者應當積極采取法律準許的多種方式預防對自身知情權、隱私權、安全權的妨害。發生糾紛之后則應將注意力傾注于經濟手段的救濟。
我國有關跨境電子商務法律問題的規范引導
我國在跨境電子商務立法方面起步較晚,理論和實務探究深度亦處于起步階段,但受域外先進立法和實踐的影響,在跨境電子商務法律問題高發領域的規制也具備自身特點。
我國有關跨境電子商務糾紛的管轄權規則和法律適用規則。其一,在管轄權爭議方面,我國規制有兩個層面:對于普通交易合同案件,基本原則是尊重合同當事人選擇的法院管轄,在當事人未予選擇的情況下,則由與合同最密切聯系的法院管轄;而對于消費者合同,出于保護消費者的目的,一般適用消費者經常住所地法院管轄。其二,在跨境電子商務糾紛的法律適用規則上,法律適用問題可以根據《法律適用法》規定來解決,即跨境電子商務常見的買賣合同可以適用當事人雙方選擇的法律,如當事人未在合同中選擇適用法律的,則適用與履行合同義務最能體現合同特征一方的當事人的經常住所地的法律;而對于消費者合同,則適用消費者經常居住地法律;如消費者選擇適用商品、服務提供地法律或者經營者在消費者經常居住地沒有從事經營活動的,適用商品、服務提供地的法律。
我國有關跨境電子商務交易合同的有效性規則。傳統上我國對于跨境電子商務交易合同有效性規定是附屬于沖突規范指引下的準據法,即合同符合準據法關于合同要件的規定即為有效。如此則判定交易合同有效性的法律則為當事人協議選擇的法律或者與履行合同義務最能體現合同特征一方的當事人的經常居住地的法律。但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中部分突破了這一傳統規定,該法認為交易行為的當事人使用自動信息系統訂立或者履行合同的行為對使用該系統的當事人具有法律效力。推定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我國有關跨境電子商務中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律規則。我國對于跨境電子商務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律規定主要體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也對產品責任作出了相關規定。另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中也散布了消費者保護的部分內容。需要特別指出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將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民法典》是對新中國成立以來,特別是改革開放四十多年來我國在民商事領域司法經驗的一次高度概括和總結,是對人民群眾在社會經濟生活中面臨的新問題的一次集中回應。其將原先散布在我國民事規范領域中的多部單行法典的制度體系進行統合,其制定和實施具有劃時代的意義。具體到跨境電子商務中消費者權益保護的規定,則分布在以下章節中:
第一,關于合同的一般規定,如合同效力、合同履行、違約責任等內容被匯編入第三編以下各章節。而與跨境電子商務直接相關的買賣合同的相關規定,則作為“典型合同”的內容規定在合同編第二分編第九章中。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則自《民法典》實施之日起廢止。
第二,關于產品質量導致的侵權責任,包括責任要件、歸責原則、責任范圍等內容,則在《民法典》第七編侵權以下的第四章“產品責任”中進行規范。原《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自《民法典》實施之日起廢止。由于《民法典》內容并未涵蓋消費者權益保護的范疇,所以《民法典》的實施并不導致《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其司法解釋的效力的廢止。故《民法典》實施以后,跨境電子商務的涉訴當事人依然可以在兩類法典之間進行選擇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歸納域外跨境電子商務活動的治理經驗和我國規制體系,克服電子交易風險的關鍵在于電商活動的參與者:無論是管轄法院的確定還是法律適用,無論是合同效力的判斷還是消費者權益保護,國際主流思想都是充分將選擇權賦予了交易活動的當事人,因而跨境電子商務活動參與者在積極投身電商經營的同時,更要充分重視對相關問題的法律規制的學習和運用。
(作者為中南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導;中南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黃亮對本文亦有貢獻)
【注:本文系2018年湖南省智庫重大項目“湖南省文化產業融入‘一帶一路’的政策與法律問題研究”(項目批準號:18ZWA11)的階段性成果】
【參考文獻】
①肖永平:《國際私法原理》,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
②劉益燈:《涉外網絡消費中的法律難點問題研究》,《政治與法律》,2011年第9期。
責編/于洪清 美編/楊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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