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代社會轉型過程中,中國城鄉家庭在以往核心化、小型化的基礎上,因成員出外上學、謀生增多,特別是勞動年齡成員大量外出就業,不完整家戶形態明顯上升。與此同時,父母和已婚子女不僅同地分爨普遍,而且異地生活逐漸突出。單純對家庭或家戶進行考察難以將其新變動及其問題反映出來。通過對家庭、家戶和家(直系組家庭)兼顧性研究,可較全面地認識近親屬所組成的個體家庭、家戶狀態和特征,把握相互間的關系質量及問題,為家庭有關公共政策的制定、調整和改進提供依據。
家庭、家戶和直系組家庭的現實表現及其問題
中國的家庭一向有多種認識和觀察視角,或側重親屬組織,或關注居住生活單位,還有的兼而有之。在當代家庭研究中,為了有所區別,側重親屬組織的考察往往將家庭定義為個體家庭,或簡稱為家庭,基于后者的研究則視其為戶,或稱家戶、家庭戶。還應看到,在實際生活中,家庭、家戶這兩個概念并不能滿足人們對家庭分析的需要,父母和已婚子女分居另爨往往被視為兩個及以上家庭或家戶,僅從單個家庭或家戶角度考察,則無法將兩者之間存在的功能關系表現出來。為此筆者提出將近親屬所建立的兩個及以上生活單位進行整合的概念——直系組家庭。
那么,就當代而言,家庭、家戶和直系組家庭的狀態是什么?有哪些值得注意的問題?在此以調查數據為基礎,結合經驗認識,做一初步考察。
隨著我國經濟發展水平的提高和大中專教育的發展,家庭人口的空間流遷頻度明顯提高。一方面家庭成員獲得更多就業和學習機會,另一方面家庭自身形態的不完整程度也在提高。
與2000年相比,2010年農村家戶成員出外比例提高約10個百分點。從中可見,家戶成員長期外出直接增大了不完整家戶的構成比例。2010年殘缺家戶和隔代家戶長期出外成員超過80%。夫婦家戶、單親家戶、二代直系家戶長期出外成員超過40%。其結果是這些家庭成員之間的日常互助合作功能降低。特別是老年人獨居比例進一步提高,生活自理能力下降者得不到子女的及時照護,更多的未成年人在嬰幼兒時期和義務教育階段生活于隔代家戶之中。父母在子女成長的重要階段處于缺位狀態。
當代家庭多分解為以婚姻單位為基礎的小家庭,在此基礎上又因出外上學、工作成員增多,小家庭進一步形成不完整的家戶。親代和已婚子女則在以往同地分爨異居增多的基礎上,進而出現地域分割??陀^上,家庭和家戶功能、直系組家庭各單元之間的互助功能均有弱化,并表現在撫幼、養老等行為上,進而會影響民眾的家庭生活質量。無論從當下還是長遠看,這不僅是值得關注的家庭問題,而且與諸多社會問題密切相關。
家庭、家戶和家視角的公共政策建議
家庭、家戶和直系組家庭雖屬于私人關系領域,但在當代,其中問題的產生如家庭、家戶因成員外出而導致的缺損現象和基本功能弱化,雖是社會轉型階段不可避免,但也與戶籍制度、教育制度、社會保障制度等所存在的地區差異等有關,這都需要政府通過制度改進或公共政策建設加以解決或緩解,當然家庭成員自身的努力也不可忽視。在此主要從公共政策角度提出建議。
一是社會福利政策制定應兼顧家庭、家戶和直系組家庭。中國當代與民眾生活、生存有關的社會福利政策不斷推出,這些政策都需要有一個落實載體。那么,應以哪種形態的家庭、家戶和家為對象呢?筆者的思路是,應有兩方面的考慮。一是政府相關部門從“分”的視角著眼采取措施,注意制定和實施有差別或有側重的家庭政策?;谏鐣@⒇斦a貼和困難救助等的家庭政策應以個體家庭為落實對象。家戶是實際在戶內生活的親緣和非親緣關系成員所組成的同居共爨單位,它應成為城市社區和農村村落對居民實施日常管理的依托。二是從“合”的視角進行引導,實施具有兼顧意義的綜合性家庭政策。本質上,家庭、家戶和家(直系組家庭)成員主體均為具有血緣關系、姻緣關系和收養關系者。家庭政策不因其“分”而忽視其“合”。而從“合”的角度看,家(直系組家庭)是個體家庭、家戶的組合,一些公共政策若由此著眼和推進,整體效果將會表現出來。
二是借助直系組家庭理念將親子、親女代際功能關系落到實處。直系組家庭的分析模式強調家庭形態與代際關系考察相互結合,按照其理論,已婚兒子和女兒均與健在父母構成直系組家庭關系,這一認識也符合當代法律和政策要求。在民間社會,特別是廣大農村,有兒有女之家,仍采取男娶女嫁的做法,代際功能關系雖較傳統時代有變化,但仍以親子為主、親女為輔。因而,這需要政府和社會組織不僅從政策上宣揚男女平等主張,還應從家庭和代際功能關系上向民眾灌輸親子之間、親女之間義務、權利和責任平等,增強子女履行義務的意識,維護親子、親女應享有的財產繼承權益。
三是增強從直系組家庭角度認識家庭養老問題的意識。要關注親代與已婚子代異地居住現象,對其中存在的問題,努力通過改進公共政策加以解決。城市少子化、獨子化下長大的一代出外上學并在外地城市就業定居比例提高,中老年父母“空巢”家庭增多。這使近親成員聚居一處、分居一地的“生態”環境開始發生深刻改變。政府和社會部門在考察民眾生存狀況時聚焦于直系組家庭,才可對其中各個單元家戶的區域分布以及不同年齡組直系成員的聚集、離散狀況有所把握,找準問題所在,為家庭養老制度的完善提供有針對性的幫扶措施。如增強村莊、社區層級的醫療服務建設,解決老年人就醫不便問題;通過引進商業服務,緩解身邊無子女老年人購物困難。
四是人口普查應將家庭常住人口和在外人口均納入調查。由于1964年以來的人口普查沒有出外半年及以上家庭成員的基本信息(僅有出外人口數量信息),無法借此認識家庭的類型結構等,只能知曉調查時點的家戶結構,并且難以對家戶成員的分離原因有具體認識。在家庭成員出外上學、就業日益普遍的當代,僅調查一定時間范圍內在戶內生活的成員顯然是不夠的。1953年第一次人口普查時曾將調查時在本戶生活者和本戶人口臨時外出者登記為常住人口;本戶人口外出工作學習不在家住宿者(主要指在外工作、入伍和上學等長期不在家居住者),登記為在外人口。這是可取的做法。故建議今后的人口普查恢復常住人口和在外人口兩種登記方法。
五是與《民法典》婚姻家庭編中親屬關系認識要契合。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條,家庭成員為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而近親屬的范圍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除配偶和兄弟姐妹外,其他為父系和母親的直系親屬,可以說這些近親屬均在直系組家庭所涵蓋的范圍內。直系組家庭則可把這些近親屬整合為一個分中有合的親屬團體,使彼此意識到責任、義務、權利和親情所在。這也需要相關政府機構及社會組織增強向民眾灌輸的力度,特別是使近親屬中已經成年的子輩、孫輩具有對年老父輩、祖輩履行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