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加強黨的領導是國家紀檢監察體制改革的重要目標,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各方面都體現了對黨的全面領導的貫徹。因此,我們一定要從加強黨的全面領導的高度認識正在進行的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和不斷完善的中國特色國家監察體系,并在堅持黨的領導、人民意志和法治的有機統一的基礎上推進國家監察體制改革。
【關鍵字】黨的領導 監察體制改革 法治 【中圖分類號】D262.6 【文獻標識碼】A
我國所有的制度改革,首先要堅持的政治原則就是加強黨的領導。從黨的歷史上監察體制的演進到新時代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推進,再到成為國家治理體系現代化的重要內容,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各方面都體現了對黨的全面領導的貫徹。因此,一定要從加強黨的全面領導的高度認識正在進行的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和不斷完善的中國特色國家監察體系。
國家紀檢監察體制改革是加強黨的領導的重要手段
縱覽中國共產黨發展的歷史,我們可以發現,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始終是中國共產黨鞏固領導地位和提升領導能力的重要手段。而在具體的歷史時期,為應對具體的問題,紀檢監察體系始終作為保持和強化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地位和領導能力的重要手段被加以運用,并為更好實現這一目標不斷進行重組和調整。比如在1927年,為了解決大革命時期中國共產黨規模迅速擴大后黨員魚龍混雜造成的思想混亂、組織渙散等問題,黨的五大第一次決議首次建立了獨立的黨內監督機構——中央監察委員會。隨后中國共產黨的黨內監督機構隨著中國革命和建設的發展而發展。1934年,為了應對土地革命戰爭時期各個根據地相互隔絕所造成的中共中央對各地黨組織實際領導能力下降,以及黨內出現的山頭主義、官僚主義、貪污腐敗等問題,中國共產黨六屆五中全會決定設立中央黨務委員會,并在地方設立監察委員會,行使黨內監督的權力。同時還確立了上級監察機關對下級監察機關的指揮權,第一次確立了上級監察機關和同級黨委對本級監察機關的“雙重領導體制”。
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為有效應對可能出現的各種新情況新問題,加強對公權力的全方位監督、鞏固發展反腐敗斗爭壓倒性態勢,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屋建瓴,在繼承馬克思主義關于權力監督思想的基礎上,不斷進行理論制度創新,一方面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另一方面加強對權力的監督。在黨中央的正確領導下,在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的實踐中,國家監察體系建設取得了階段性突破。
加強黨的全面領導是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重要目標
從紀檢監察體制的歷史變革可以看出,加強黨的領導正是紀檢監察體制改革的重要目標。黨的領導的制度優勢,必須旗幟鮮明地貫徹到反腐敗斗爭中去,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和國家機構重組,最根本的就是堅持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開展了轟轟烈烈的反腐敗斗爭,查處了一大批違反黨紀國法的腐敗分子,極大改善了黨在人民群眾心中的形象,使黨的執政地位更加牢固。在反腐敗斗爭實踐中,我們一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反腐敗工作取得良好成效,但另一方面,紀檢監察體制的運行確實存在一些不協調的地方。比如,針對腐敗的機構設置數量多但不集中、監察部門的監察范圍局限于行政部門、紀委的辦案獨立性不夠、黨紀國法銜接不暢等,要徹底完成反腐敗的艱巨任務,必然的選擇就是加強黨對反腐敗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通過對黨和國家機構原有監督力量和相關機構整體拆散重組,一個統一的監察機構得以形成,從而實現了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權與行政機構內部的行政監察權、司法機關的法律監督權三部分權力的整合,從根本上改變了監督力量條塊分割、各自為戰的局面。同時,國家監察體制改革也實現了黨對反腐敗工作的領導由結果控制向全過程、全方位掌控的轉變。
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是要增強對權力全方位、全過程的監督,使權力運行符合法治的要求,徹底消除對權力監督的真空地帶。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公權力姓公,也必須為公。只要公權力存在,就必須有制約和監督。”權力的一個內在特性就是會一直膨脹到它能擴張的極限為止,而監督就是給權力設置一個明確的界限。因此,權力和監督必須同時在場,無法監督的權力必然肆意妄為。在我國,因為是中國共產黨長期一黨執政,因此,掌握權力的是中國共產黨黨員,黨員與權力所有者的身份高度重合。在反腐敗斗爭已經取得壓倒性勝利,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制度牢籠越扎越緊的前提下,依然還有少數黨政領導干部以身試法、知法犯法,不僅毀了自己連累了家人,也對黨和國家形象造成損害。因此,中國共產黨必須設置一套與領導權和執政權相匹配的監督權。以黨內監督和國家監察相統一為核心內容的中國特色監察制度,正是這一監督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必須堅持黨的領導、人民意志和法治的有機統一
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一個重要特征就是法治化,而法治正是黨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黨的領導是以法治的方式領導,黨的治理是以法治的方式治理,因此,加強黨的全面領導與加強全面依法治國是有機統一、相輔相成的。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先后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這是在黨的十九大精神指導下法治建設取得的巨大成果,標志著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和反腐敗工作站在了新的起點上,標志著中國特色國家監察體制已經形成。
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下,法律的實質就是將人民的意志和黨的主張變為國家意志,以國家的力量確保法律的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實現了黨的主張和人民意志的高度統一,是我們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總章程和總遵循。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而全面依法治國最重要的依據就是國家憲法,因此依憲治國成為依法治國的第一要求,加強黨的全面領導正是依憲治國的基本要求。國家憲法確立了監察委員會作為國家監察機關的性質和地位。國家監察機關不再從屬于任何其他行政機關或檢察機關,在法律上成為與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司法機關平行的國家機關,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受人民代表大會監督。《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的第二條也明確指出了中國共產黨對國家監察工作的領導地位。因此,按照依法治國的要求,按照我國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反腐敗工作自然需要由中國共產黨來統領全局,從而增強反腐的力度和效率。由此,以法治方式進行的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對于加強黨的全面領導起到了實質性的作用。另外,國家監察權的行使也必須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進行?!吨腥A人民共和國監察法》明確了監察機關的職責、監察的范圍和權限、監察的程序等內容,尤其是對監察機關的自我監督作了規定。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多次提到要解決“誰來監督紀委”、嚴防“燈下黑”、“清理好門戶”等問題。監督者也要接受監督。監察權是把雙刃劍,也要關進制度的籠子,尤其是要接受黨的領導,接受黨的監督。
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是全面深化改革的總目標。這也說明,我國現階段的治理體系還有一些不完善的地方。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正是針對監察領域的不足進行的改變,認識到現階段的不足并能有針對性地提出有效的解決方案,這正是黨的領導能力和執政能力提升的一個重要體現。國家監察體制的改革、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監察體系的形成,使國家治理體系更加完善,國家治理能力明顯提升,自然也說明黨的領導得到了全面加強。因此,我們必須堅決維護黨的領導地位,全面推進國家監察體制改革,使二者形成良性互動,不斷凸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制度優勢,也有利于實現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向往。
(作者為中共大連市委黨校黨史黨建教研部副主任、副教授)
【注:本文系遼寧省社科基金青年項目“領導干部講誠信、懂規矩、守紀律的組織環境與社會環境研究(項目編號:L15CDJ001)”科研成果】
【參考文獻】
①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研究室編:《改革開放40年紀檢監察工作紀事》,北京:中國方正出版社,2018年。
責編/張忠華 美編/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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