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當前,互聯網平臺經濟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日趨重要,特別是在疫情期間,互聯網平臺無接觸式交易的優勢更加凸顯。在互聯網開啟的共享、共治時代,平臺經濟也需要多元主體共建共治。因此,在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的背景下,需將平臺企業與行業協會的自律自治、行政部門的科學有效監管,及平臺與用戶的科學合理維權有機結合,構成多元共治的平臺經濟治理模式。
關鍵詞:互聯網 平臺經濟 多元共治
【中圖分類號】F724.6 【文獻標識碼】A
近年來,我國互聯網平臺經濟服務規模不斷擴大,平臺已成為與廣大人民群眾衣食住行息息相關的場域。隨著新冠肺炎疫情的不斷發酵,互聯網平臺經濟的發展迎來了新的機遇。不夸張地講,在疫情影響下,線上購物已經從一種可選擇的消費模式上升為最優選擇模式,遠程會議已經從一種非常態辦公模式上升為必要的工作狀態,無接觸模式從經濟領域迅速進入社會領域,平臺作用不斷凸顯和強化。
在平臺對經濟社會的影響力不斷強化和持續擴張的背景下,建立和維護平臺領域自由公平的競爭秩序和互信互賴的交易環境的必要性愈發凸顯。為促進互聯網經濟的創新,實現互聯網平臺經濟的持續健康發展,需要多方主體共同行動,推進互聯網平臺經濟的共建共治。
平臺經濟健康發展需多方努力
在疫情發生前的常態經濟環境下,互聯網平臺就以其高速、大量、高透明度的信息優勢為廣大消費者、經營者帶來了巨大福利,在線上交易的促成、小微型經營者創業、物流業的快速發展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在疫情期間互聯網平臺也發揮其“零接觸”式交易的優勢,在生產物資、生活物資的生產、流通方面立下了“汗馬功勞”。各界經營者、廣大消費者普遍在不同程度上依賴于互聯網平臺,在搜索引擎平臺、社交平臺、在線購物平臺、出行打車平臺、外賣平臺等各種互聯網平臺上儼然已經形成了相對獨立的生態系統,但平臺之間又存在或多或少的競爭關系。
自平臺經濟高速發展以來,涉嫌限制、排除競爭、不正當競爭及不公平交易等行為時有發生,譬如,“3Q大戰”、“大數據殺熟”、讓用戶“二選一”、“封禁”其他平臺鏈接等。這類現象并非僅涉及相關互聯網經營者的利益問題,更切實影響到廣大消費者用戶的利益,是典型的競爭利益與消費者利益相融合的問題。為此,對平臺經濟的科學治理需對平臺經營特征、行業慣例、商業模式等做充分深入的了解,實現行業自律自治、行政部門有效監管及經營者與消費者正當維權相結合的共建共治。
平臺企業與行業協會自律自治
企業是創新經營和市場競爭活動的主體,企業的自覺合規對平臺秩序的樹立和維護至關重要。2020年7月,在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牽頭下,百度、阿里巴巴、騰訊等20家國內主要互聯網平臺企業代表簽署了《互聯網平臺企業關于維護良好市場秩序 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的承諾》,此次承諾的簽署正是企業加強自律的良好詮釋。值得注意的是,企業的自律性承諾在很大程度上還是對《電子商務法》《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相關條文的重申,當爭議行為發生時其違法性最終還是需要執法機構來認定。因此,企業自律承諾守法固然重要,但其僅構成平臺共治的一元,平臺治理還有賴于執法機構在與企業充分溝通、總結實務經驗、強化理論研究的基礎上制定更加明確的行為違法性判斷指南,從而為企業自律守法提供準繩。
行業協會作為由行業經濟組織和個人組成,行使行業服務和自律管理職能的社會團體,在互聯網領域也理應成為平臺治理的重要主體。行業協會對市場競爭能夠產生正反兩方面的影響。從積極方面講,行業協會可以正向發揮其自律管理職能,通過制定行業自律規范等方式維護促進業界公平自由的競爭秩序。例如,中國商業聯合會媒體購物專業委員會牽頭起草制定行業內首部全國性社團標準,《直播視頻購物運營和服務基本規范(征求意見稿)》和《網絡購物誠信服務體系評價指南(征求意見稿)》,致力于進一步規范網絡購物秩序。從消極方面講,行業協會有動機也有可能為了本行業經營者的利益,做出限制商品或服務定價、限制產量、分割銷售市場等方面的決議,從而限制競爭,最終影響消費者福利。故此,互聯網平臺秩序的維護需要行業協會的自律規制,又不能完全依靠自治調節,還需要有關行政部門的科學有效監管。
相關行政部門有效監管
互聯網平臺企業的經營活動既要接受作為行業監管部門的工業和信息化部(簡稱“工信部”)的監管,也要接受作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的監管。當年曾一時間造成互聯網社交平臺秩序混亂的3Q事件正是由于工信部及時介入才得以迅速平息,可見行業監管部門的行政指導在維護互聯網市場秩序、定紛止爭方面,具有非常高的實效性。然而,行政指導的行使具有較大的任意性,存在法律依據不足的問題。在互聯網信息服務競爭日益激烈,違法事件逐漸增多,不規范經營、侵害用戶權益的行為時有發生的現實背景下,可適用的法律法規不健全、具體行為規范缺失等問題更加凸顯。鑒于此,工信部于2011年12月發布了《規范互聯網信息服務市場秩序若干規定》(簡稱《若干規定》)。在《若干規定》中對“惡意干擾”“惡意不兼容”等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侵犯其他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侵犯用戶合法權益的行為都有所涉及。遺憾的是《若干規定》的效力層級較低,規定內容較籠統,難以對互聯網平臺經營者的違規行為起到有效的震懾作用。
在狹義的法律層級上,對互聯網領域的競爭活動規范做出回應的當屬2017年《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過程中新加入的網絡經營專項規制條款和2018年通過的《電子商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和《電子商務法》的行政執法均主要依靠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來進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于2019年發布了《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暫行規定》(簡稱《暫行規定》),《暫行規定》立足于互聯網領域經營的實際情況,指出互聯網等新業態中市場支配地位的認定可以考慮相關行業的競爭特點、經營模式、用戶數量、網絡效應等諸多因素,從而從部門規章層面上表明了對互聯網領域適用《反壟斷法》特別是其中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條款的可能性。
《反不正當競爭法》《電子商務法》《反壟斷法》可分別對互聯網平臺市場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不公平交易行為及限制競爭行為予以合理治理,進而對互聯網領域的市場競爭和交易行為形成全方位的規范體系。且這三部法律相對2011年工信部頒布的《若干規定》來說,具有效力位階較高、處罰力度較大的優勢。譬如,經營者的特定行為若被認定為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違法行為,罰款上限可達三百萬元,這相當于《若干規定》當中對類似行為處罰上限的一百倍。
雖然行業監管部門(如工信部)對主管領域具備信息和技術上的優勢,能夠全面深入專業地把握行業特征,更為敏銳地處理造成本行業市場秩序擾亂的行為,進行事前指導與事中事后的及時有效治理,迅速恢復市場秩序。然而,在市場機制發揮作用的場景下,行政力量介入市場運行需具備科學充分的法律根據,注重執法的可預見性與一致性。從這個角度來說,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則持有更有力的法律武器,可對涉嫌違法行為起到有效的事前威懾與事中事后查處的作用。實現有效競爭是行業監管和市場監管的共同目標,故互聯網領域的行業監管機構和市場監管機構的基本治理目標具有一致性,行業監管部門與市場監管部門加強交流、信息共享、聯合共治將有助于提高互聯網領域的執法技術和執法效果。
平臺與用戶正當維權
平臺(經營者)與用戶(消費者)在維護互聯網平臺經濟市場秩序方面,具有相輔相成、共同合作的內在一致性和外在可行性。譬如,在“雙11”等年度購物節中,天貓、淘寶等電商平臺與廣大消費者用戶之間就存在強烈的治理聯動需求,平臺企業需要加強平臺內營商環境治理,消費者從平臺外部監督的維度進行科學合法維權,兩者之間存在一致性和協同性。然而,在共同合作推動平臺經濟市場秩序治理的過程中,需要講求科學合理的方式方法,行為有度有節。
首先,從平臺的角度來說,騰訊在2010年的“3Q大戰”和2019年與抖音、多閃的不正當競爭糾紛中就采取了兩種截然不同的維權措施,對市場秩序產生了不同影響。當年作為應對奇虎“360隱私保護器”及網絡不當言論的維權方式,騰訊采取了要求用戶“二選一”的做法,影響到廣大用戶利益,沖擊了互聯網平臺市場秩序。基于此,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在2013年一審判決書中也明確私力救濟的反擊對象應為不法侵害人,而不得涉及網絡用戶。通過判決對經營者正確維權起到引導作用,維護了互聯網平臺市場秩序。在2019年在應對抖音、多閃涉嫌不當獲取微信/QQ用戶頭像和昵稱等數據的不正當競爭糾紛中,騰訊沒有采取缺乏法律依據的私力救濟,而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了行為保全申請。可以窺見互聯網平臺經營者的合規競爭,科學正當維護平臺市場秩序的意識和水平在逐步提升,行政機關與司法機構的實踐指導已初見成效。
其次,從用戶的角度來說,平臺用戶通常是最先感知不正當競爭或壟斷等行為帶來不便或損害的群體,是平臺經濟治理的天然在場者。在互聯網經濟時代,廣大消費者已從傳統經濟中產銷價值鏈的末端逐漸走向前臺,通過提供信息、共享評價等方式參與到生產、流通、消費的全過程。因此,消費者也可以通過科學正當的維權方式成為平臺經濟市場秩序共治的主體之一,共同參與建設和維護健康有序的平臺經濟秩序。
最后,用戶若發現在網絡平臺上發生有損自身權益的行為,可積極與平臺平等協商,訴諸消費者協會調解、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向有關部門申請仲裁等合法正當的方式來維權。鑒于互聯網市場上消費者侵權案件通常具有受影響的消費者范圍廣、個體消費者的受損經濟數額較低等特點,消費者個人主張自身權益的激勵不足,在這種情況下,消費者協會作為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社會監督、保護消費者及群體合法權益的社會團體,有必要發揮其作用,向有關部門進行反映,在必要時還可以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對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本文作者為南開大學法學院教授、競爭法律與政策研究中心執行主任;本文系國家社科基金后期資助項目“數字經濟與競爭法治研究”(項目編碼:19FFXB028)階段性成果】
責編:賀勝蘭 / 蔡圣楠
聲明:本文為《國家治理》周刊原創內容,任何單位或個人轉載請回復國家治理周刊微信號獲得授權,轉載時務必標明來源及作者,否則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