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伴隨著智能物聯網的發展和廣泛應用,智能物聯網如何助力社會治理現代化成為一個重要議題。在新一輪科技革命日益深化的背景下,智能物聯技術為“流動性社會”治理、智慧治理共同體構建提供了新契機、新機遇。借助智能物聯網,不僅可以完善城市應急管理、感知城市運行、預測社會風險,還可以更好地引導和加強公共領域對話,實現社會治理多元主體的良性互動,從而形成合力、助推社會治理體系及治理能力現代化。
關鍵詞:物聯網 智慧治理 社會治理現代化 應急管理
【中圖分類號】D63 【文獻標識碼】A
物聯網(The Internet of Things,簡稱IoT)以互聯網、傳統的電信網等信息載體為依托,以實現物物互連互通為核心,是互聯網向物理領域的縱向和橫向延伸。2006年出臺的《中國射頻識別(RFID)技術政策白皮書》標志著我國物聯網產業的起步。 2009年,“感知中國”計劃實行后,物聯網的建設上升到國家戰略層面;2010年黨的十七屆五中全會指出,要把促進物聯網的發展納入“十二五”規劃。
智能物聯網(AI + IoT,即AIoT)則將物聯網與現代人工智能技術相結合,實時優化聯網之物的運行,從而提高管理效率。雖然智能物聯網這一概念提出的時間不長,但其應用發展卻非常迅速。從家居智能化到企業物流管理,再到智慧城市建設等,智能物聯網已經開始被應用于社會生產和生活的諸多方面。
物聯網技術:“流動性社會”治理的新契機
智能物聯網發展的原始動力主要來自于對密集的、高變動性的“物的流動”的管理和控制需要。因為要對“物的流動”進行實時優化,所需的管理成本極高,傳統的人工管理方式幾乎不可能實現。隨著當代人工智能技術的快速發展和廣泛應用,智能物聯網技術使得對“物的流動”的實時管理成為可能,極大地提高了效率、降低了人力成本。同時,智能物聯網技術也為城市管理水平的提高提供了一條可行的技術路徑,其核心是“感知化”“互聯化”和“智能化”,例如,城市交通管理、共享單車管理以及未來的無人駕駛出租車管理等,將商業、運輸、通信、能源等城市運行的各個系統整合為“系統之系統”。
社會治理的對象是“人的流動”,與對“物的流動”的管理不同,人的行為具有主觀能動性,相比物的行為更具不確定性。不過,現代信息技術已經可以通過多種途徑獲取個人信息,比如人臉識別、手機定位等,使得社會治理智能化成為可能。當獲得物的信息時,智能技術的應用大大降低了管理成本,這就是智能物聯網;同樣,當獲取人的信息時,利用智能技術可以大幅降低社會治理的人力成本,這就是智能社會治理網。如此看來,構建智能社會治理網的難度和需求甚至比智能物聯網還要大。此外,智能社會治理網還肩負著重構公共領域、協商公共利益、彌合社會裂痕的更高維度的任務和要求。
但是,如果我們把人們對服務的需求當成一種“物”,那么“物流”的管理遲早會擴展到“服務流”領域。比如,通過大數據分析人們對商品的需求,對醫療服務需求的智能化管理,以及未來對無人駕駛交通系統的管理等。從社會治理網的角度來看,對社會成員的被動式管理肯定不是一種高效的治理模式,只有基于對人們服務需求的主動式管理才能真正有利于社會的穩定和發展。因此,從技術發展的歷史邏輯延伸和人們服務需求的發展趨勢來看,智能物聯網、社會治理網和公共服務網等走向全面深度融合發展具有必然性。
智慧治理:構建物聯網技術發展的新路標
在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新征程中,社會治理將成為科學技術發展的下一個路標。智慧治理是社會治理的重要方向,應當努力探索多維度、多場景智慧科技支撐的社會治理新模式,構建多方參與的智慧治理共同體。
一般而言,已有的社會綜合治理網絡大多以個體的人口特征、生產和社會關系及特定行為數據等為元數據信息,通過大數據技術和算法進行分析處理,進而為社會治理決策和行動提供依據和基礎。傳統的社會治理模式通常隱含著兩個弱點:一是當個人行為實際受到社會治理網絡的限制時,個人的不滿就會逐漸累積,尤其在網絡圍觀效應的放大下,不利于公眾思想狀態的穩定;二是當個人行為實際沒有受到社會治理網絡的限制時,個人行為幾乎沒有約束,這種常態化的真空也不利于社會道德的建設。
在傳統社會結構中,在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社會條件下,個體行為的互動模式屬于“近距離行為”模式,個人的不當行為往往會受到家庭成員和鄰里的“即刻”反饋,這種行為模式有助于形成共同的倫理道德觀念,對個人行為構成“實時”約束,這種近距離的倫理規范通常構成了傳統社會穩定的基礎。如今,在科技賦能的流動社會,互聯網將身邊的人“放逐”,每個人都有成為原子化、散沙化存在的趨勢,網絡空間的“認識極化”現象日益突出,個體信息接收越來越具有選擇性,個人觀點越來越傾向于自我強化,表達也越來越情緒化和庸俗化,這無疑加大了共識形成的難度、導致事實與邏輯的式微,網絡空間的認知撕裂正在成為亟待關注的常態現象。
推進社會治理現代化需要重建對個體行為在法律之外的實時約束和常態化制衡新機制,而實現這一目標的關鍵之一就是要推動從以個人為基礎的治理向以智慧社區為基礎的元治理轉變。智慧社區不僅要有智能樓宇、智能家居、智能交通、智慧政務和智慧商務等標配模塊,還要以治理為“路標”,打造生活服務“軟實力”,如社區食堂和送餐、醫療養老相結合等諸多“最后一公里”民生解決方案。社區就是要通過為居民提供多方位的高質量服務,進而建構由政府、居民、社會工作者、企業等社會治理共同體共同參與治理的良性公共空間。由于社區生活服務需求的多元性和變動性,政府通常不能承擔提供所有服務的“全能”角色,在這種情況下就需要充分借助智能物聯網賦能社會治理,比如通過進行市場化動態定價等,優化配置“物流”和“服務流”,節省社區管理成本。此外,以社區為元經濟單位,可以提高對外采購的議價能力,有利于社區利益共同體的建立,增強社區居民在自治體系中的參與感和認同感,并且減少個體采購造成的重復運輸成本浪費,提高整個社會的“物流”和“服務流”效率。
從社會治理的角度來看,社區服務的另一個重要模塊是化解居民之間的矛盾糾紛,提供相應的法律和調解服務,將矛盾沖突化解在社區層面。將這些服務交到社區手中,特別是以社區智能綜合治理系統的形式,可以大大降低社會治理網絡的壓力和成本。當社區居民共同參與社區治理、共享治理成果時,人與人之間的聯結就會不斷加深,有助于形成共同的道德觀念和社會治理文化,形成對個人行為道德約束的常態化機制和模式。
當然,我們也應當看到,智能物聯網技術在近幾年才逐漸進入公眾視野且正處于發展階段,新技術的應用與推進絕不可能簡單依靠現有的法律機制來進行約束與管制,并且國際上各個國家現有的行業準則也無法完整地應對市場約束問題。上述問題導致物聯網在應用于社會治理領域時,可能存在“鉆政策漏洞”現象。此外,物聯網技術還推動大量新興產業的涌現,如何有效約束相關企業和個人的市場行為也是政府面臨的一大考驗。
物聯網時代,政府信息安全問題、用戶個人隱私問題也會給政府物聯網的應用帶來極大考驗。物聯網使得物與物之間、人與物之間、人與人之間的溝通變得更加緊密,但大量的數據在存儲和使用過程中面臨著諸多安全風險,給用戶的隱私保護帶來一定的困擾。物聯網的核心技術是射頻識別(RFID),在射頻識別(RFID)系統中,電子標簽有可能預先被嵌入任何物品中,但由于該物品的擁有者不一定能夠覺察該物品預先已嵌入電子標簽,以及標簽自身可能不受控制地被掃描、定位和追蹤,這勢必會使個人的隱私受到侵犯。
在大數據分析的背景下,個人隱私泄露的風險是固有的。對個人信息的占有是大多數企業爭奪的關鍵資源,正因為如此,諸多企業都在試圖獲取這些個人數據。現代社會要想利用一個人的收入、支出、納稅和行為數據來掌握一個人的不良行為證據,幾乎易如反掌。智能物聯網與社會治理網的結合,一旦引發人們的擔憂,就有可能導致人們產生刻意提供虛假數據的行為,這可能會大大增加社會治理中識別個人行為的成本。
后疫情時代的社會治理:以物聯網技術助推風險治理現代化
當前,人類社會發展已經進入以全球化、新興風險和傳統安全問題交織等為主要特征的“晚期現代性階段”。世界正處于百年未有之大變局,經歷著新一輪大發展大變革大調整。面向新時代的社會治理現代化應當深刻理解新時代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向往和美好生活需要發生的結構性變化,不斷加強對社會治理信息化、智能化、專業化探索,以物聯網技術等新興技術維護政治安全、社會安定、人民安寧,不斷增強群眾獲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首先,從“物與物”的角度,應將智能物聯網和大數據分析技術引入應急管理領域,構建涵蓋事前預警、事中處置、事后備查的服務型智能物聯網監測預警平臺,轉變傳統的被動管理模式,實現主動監管與實時監測相結合,提高安全監管水平,降低管理成本,減少安全事故的發生,并為應急管理工作各項業務提供全面而真實的數據。同時,完善物聯網技術信息處理層中的圖像處理、語音分析、文本提取、情緒分析等方面的架構和應用,在監測預警平臺中引入應急預案數據庫,實現對社會潛在危機和風險預見的多重保障,提升風險預警的精確性。
其次,從“人與物”的角度,要將人的體征和軌跡、物體狀態和位置、網絡文本和影像等作為泛在傳感器,通過智能物聯網、公共服務網和社會治理網的數據融合,感知城市的運行狀態、了解居民的情緒和訴求、發現城市的運行規律,洞察城市存在的問題。
最后,從“人與人”的角度,著眼于治理現代化,更重要的是通過減少社會治理層級和引導公眾參與來降低社會治理成本。既有社會治理網絡通常難以預測社會危機的爆發,主要有兩方面原因:一是目前社會治理網的重點在于對個人(聚眾)行為的發現而不是對其觀念意識的挖掘;二是社會治理網雖然可以進行輿情監控,但因為大多數人有意或無意地保持沉默,或者持少數意見的人更大聲、更頻繁地表達,都使得既有社會治理網難以準確地處理矛盾和預測危機。集公共服務和民事糾紛調解于一體的智能服務物聯網,對于及早發現潛在的社會矛盾意義重大。一般而言,同質性糾紛越多,社會潛在風險就越高。比如在以社區為基礎的糾紛調解體系中,可以引入社區居民議事制度,甚至社區居民投票機制;更進一步說,對社區層面難以解決的矛盾糾紛,提供更高層級的申訴渠道,并引入跨社區居民陪審機制,這個過程亦可為捕捉民意提供數據支撐。
【本文作者分別為清華大學社會治理與發展研究院院長、教授,清華大學社會創新與風險管理研究中心研究員;本文系國家社科基金重大研究專項課題 “‘一帶一路’建設面臨的主要風險及應對研究” (項目編碼:18VDL015)、國家發改委課題“中國社會治理與發展年度報告重點問題研究(2020)”階段性成果】
責編:賀勝蘭 / 臧雪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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