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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有典有則”到民法典:中華法系的傳承與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時代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重大成果。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民法典系統整合了新中國成立70多年來長期實踐形成的民事法律規范,汲取了中華民族5000多年優秀法律文化,借鑒了人類法治文明建設有益成果。”中華法系源遠流長,燦爛輝煌,形成了獨特的“有典有則”的民事規范體系,為我國民法典提供了豐厚的文化滋養。

輯冊為典:知識和規范的體系化

甲骨文中已有“典”字,這個字與國家的治理理念和規范遵循密切相關。“典”是會意字,由上下兩部分組成,上部是“冊”字,下部是一雙手;兩相會意,表示用雙手恭恭敬敬地捧著簡冊。《說文解字》對“典”字這樣解釋:“典,五帝之書也。從冊在丌上,尊閣之也。”要理解“典”字,就必須先了解“冊”字。“冊”是象形字,指用繩子或皮條編連起來的一枚一枚的竹簡或木簡。將生活中發生的具有重要意義的事件、重要人物的思想言論記錄下來,就是作冊。“冊”既是現實的記錄以供后人查閱,也是處理類似事件參考和遵循的規范。“冊”來自生活,在記述過程中又經過一定的加工和分類。而“典”是對同類事件、規范分門別類的匯編,并從中提煉出行為規范和價值理念。從具體的“冊”到系統的“典”,包含了社會生活的重要文獻、價值理念和行為規范。“典”被稱作“大冊”,一方面言其權威性,需要奉于殿閣、恭敬遵循,如《堯典》《舜典》《禹典》;另一方面言其系統,包括全面的記述和體系化的規范,《尚書·多士》記載,周滅商之后,周公曾向商人后裔說:“惟殷先人,有典有冊。”“典”以具體的“冊”為基礎,經過經驗總結、理論提煉,編纂成篇章宏大的“典章體系”,融合了國家治理的基本理論、核心價值與系統的行為規范。

輯冊為典,是中華文明走向成熟的必經之路。而實現這一過程,有兩個主要途徑:一是歷史文化經典的系統化匯編,其中以孔子編輯修訂的《詩》《書》《禮》《樂》《易》《春秋》最為著名,在零散的歷史記述的基礎上輯冊為典,形成了被后世尊奉、注釋和發展的儒家“六經”;二是禮法行為規范的系統化匯編,以周公制的禮、李悝編纂的《法經》最為著名,具體、分散的行為規范逐漸形成了“禮”與“法”兩個相互銜接的系統。文化典籍與行為規范的系統化編纂,雖別為兩途,又互為表里,文化典籍在理論上支持行為規范體系,行為規范體系護持、踐行文化價值,從而奠定了中華法系規范體系獨有的結構特征。

有典有則:中華法系的民事法律體系

來源于現實生活的大量民事規范,是中華法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只不過因其統一程度、強制性的差異,而體現為不同層次、不同樣態的典則。《尚書·五子之歌》將理想的社會治理描述為“有典有則”,這是中華法系的歷史先聲。秦漢時期隨著大一統王朝的形成,國家治理事務日益龐雜,逐步將同類規范輯于一律。歷經魏晉南北朝的積累與律學發展,至隋唐時期,中華法系的價值理念、制度體系臻于成熟,形成了由“典”和“則”共同構成的民事法律體系。在不同歷史時期,“典”和“則”的表現形式不盡一致,但二者在法律體系中的結構定位是明確的:“典”是整個法律體系的“大經大法”,規定基本價值理念、基本規范;“則”是各種形態的具體規則,提供行為準則、執法標準、裁判規則。

在唐代,《唐律》是“大經大法”,明確揭示了“善善,惡惡”的基本價值理念,其在《戶婚律》《雜律》等部分規定了基本民事制度。作為全國普遍適用的“大經大法”,整部《唐律》只有500條,如立法者所言“世事情偽無窮,律典科條有限”。包羅萬象且百世不易的“金科玉律”是不存在的,律典并不追求囊括所有民事法律規范,而是把大量更為細致具體的規則留給“則”加以規定。唐代民事法律體系中的“則”,包括三種形態的法則:第一種是全國通行的令,《唐令》中的《戶令》《田令》《賦役令》《倉庫令》《廄牧令》《關市令》《喪葬令》《雜令》等關涉物權、債權和婚姻、繼承方面,和我們今天的民法所涉及的制度大體相同;第二種是禮,包括儒家經典中的禮義,各種重大程序規則的禮儀,各種民事規則所涉及的禮制;第三種是因地域和民族所不同的風俗習慣,凡不違反律令、禮法的皆為有效。對于嚴重違反《唐令》、禮法、規約的行為,最終由《唐律》加以懲治。《唐律》條文雖少,卻具有定分止爭、抑惡揚善的終極功能。

經歷宋代商品經濟的興盛和民事法律的發展,明清時期確立了新的“典”與“則”共構的民事法律體系。這個時期的“典”是更為龐大的“會典”,其中戶部、禮部、工部以及分管少數民族事務部門的則例,多為涉及民事的法律制度。具體的“則”,既有會典所附的事例,也有各省頒發的省例,以及成文的禮法、鄉規民約和不成文的風俗。《大明律》和《大清律例》作為“典”的一部分,仍然發揮著保障整個法律秩序的強制功能。為了貫徹“善善,惡惡”的基本價值理念,明清時期的立法者刻意在律典條文的設計上彰顯“善治”理念。《唐律》條文有500條,為律典“科條簡要、執守中道”的典范。唐代以后均注重律典的價值理念標識作用,《大明律》的條文精簡到460條,《大清律例》精簡到436條。從《唐律》到《大明律》《大清律例》,律典的條文數都是偶數,并且數字呈減少趨勢。這不是巧合,而是立法者貫徹“善善,惡惡”價值理念的精心設計。按照中國古代陰陽學說,偶數代表“陰性”,是對人的強制禁止和刑事懲罰。律典規定的禁止和刑罰雖為懲惡,但并不是最好的治理手段,正如《四庫全書·政法類·法令之屬按語》所言“刑為盛世所不能廢,而亦盛世所不尚”。善治需要的是養民、教民、保民的良法,因而唐代定律500條,明清在壓縮律典條文的同時,在更加宏大的會典中不斷增加養民、保民的事例法則,諸多沒有成文法的民事領域中更是遵循自古以來“民有私約如律令”的私人自治法則。

“善善,惡惡”是中華法系的基本價值理念。善與惡不僅是道德判斷,還是法律責任分擔的依據;維護善必須去除惡,使惡行者擔責,輕者為民事責任,至重者難免刑事責任。中華法系凝聚了兩千余年的治理智慧,建立了“有典有則”的民事法律體系,既與強制性律典相銜接,實現了懲惡揚善、定分止爭的規范功能,同時希望通過養民、保民、教民建立和諧良善的社會秩序。

民法典:傳統“典則”理念與體系的傳承發展

有文化歷史學者說:“文化雖然永遠在不斷變動之中,但是事實上卻沒有任何一個民族可以一旦盡棄其文化傳統而重新開始。”中國共產黨作為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傳承者和弘揚者,在指導民法典編纂過程中,注重汲取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使民法典在價值理念、一般條款、具體制度、倡導性規定等方面,均體現了對中華法系“有典有則”傳統的傳承與發展。

當代立法者深入挖掘中華法系的價值內涵,在民法典中傳承和發展了中華法系“善”的基本價值理念,并將中華優秀傳統文化進行創造性轉化和創新性發展,使民法典成為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制度載體。民法典第1條規定的“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是整部法典的價值統領。民法典第6條規定的公平原則,第7條規定的誠信原則,第8條規定的公序良俗原則,都具有中國傳統文化內涵,是傳統的也是現代的。民法典設定的諸多有關“善意”的規定,都是以傳統法中“善”的價值理念來填充現代的一般“善意”條款(包括善意相對人、善意第三人、善意受讓人、善意取得、善意占有等)。民法典第10條規定,“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將習慣作為法律的輔助性淵源,可以把符合善良風俗的習慣納入民法體系之中。民法典物權編專設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經營權”,規定了與土地所有權并立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這可以在中國傳統法的“一田二主”“業主與典權并立”中找到依據和制度原型,超越了大陸法系主要國家民法通常采用的德國物權法理論。民法典第五編以“婚姻家庭”命名,重視家庭在社會生活中的作用,第1043條規定“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這源自中國傳統法以“戶婚”為樞紐的制度理念,有別于大陸法系民法只規定婚姻、親子關系、監護權。“優良家風”“家庭美德”“家庭文明”雖然是提倡性規定,但超越了個人主義民法而體現了傳統法精神,把個人、家庭、社會連接為一體。

我國民法典有1260個條文,與2281條的法國民法典、2385條的德國民法典相比,是一部精簡的民法典,體現了中華法系“有典有則”的結構設計。民法典作為民事基本法,主要規定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則和基本制度,并不追求為所有民事法律行為提供具體規則。民法典是民事法律體系的核心,在其基本原則、體系框架的統攝之下,還會有民事特別法、民事司法解釋、民事指導性案例等,提供具體的民事法律規則。“典”與“則”共構形成一個既具有統一性、穩定性,又具有靈活性、適應性的民法體系,詮釋了法典和諧、良善的秩序理想。

(作者:張生,系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

[責任編輯:王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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