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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格斯的法哲學思想及其當代價值

【紀念恩格斯誕辰200周年】

作為馬克思的親密戰友,恩格斯對馬克思主義法哲學的創立與發展作出了重大理論貢獻。恩格斯法哲學思想內容豐富,論述深刻,是馬克思主義法哲學的有機組成部分,在馬克思主義法哲學思想體系中有著獨特的理論價值與意義。在紀念恩格斯誕辰200周年之際,深入闡發恩格斯的法哲學思想,對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實現中國法治現代化,無疑是大有裨益的。

法哲學本體論思想

在法哲學理論體系中,本體論居于核心地位。恩格斯堅持把法的現象放置到社會大系統之中加以考察,確證一定社會經濟關系對法的現象的決定性作用,揭示國家與法律上層建筑對社會經濟基礎的能動的反作用機理,探討法律上層建筑內部諸因素之間的交互作用,從而展示了歷史唯物主義法哲學本體論的理論邏輯力量。

一是深刻揭示制約和決定法的現象的社會物質生活條件。法的關系是一種反映著社會經濟關系的意志關系,這種意志關系的內容是由一定社會經濟條件所決定的。唯心主義法哲學本體論之所以顛倒法的現象與社會經濟條件之間的真實關系,一個重要的認識論原因就在于不能正確認識法律形式背后隱蔽著的經濟內容。在《路德維希·費爾巴哈和德國古典哲學的終結》中,恩格斯分析說,從表面上來看,就單個人來說,市民社會的一切要求一定要通過國家意志才能以法律形式取得普遍效力。于是,“在職業政治家那里,在公法理論家和私法法學家那里,同經濟事實的聯系就完全消失了。因為經濟事實要以法律的形式獲得確認,必須在每一個別場合都采取法律動機的形式”,所以,“現在法律形式就是一切,而經濟內容則什么也不是”。這種表面的現象容易造成一種錯覺,似乎法的現象是決定性的因素,而社會經濟條件則是被法的現象所決定的因素。因此,恩格斯強調,國家意志是由市民社會的不斷變化的需要,歸根到底是由生產力和交換關系的發展所決定的。“如果說國家和公法是由經濟關系決定的,那么不言而喻,私法也是這樣,因為私法本質上只是確認單個人之間的現存的、在一定情況下是正常的經濟關系。”

二是充分肯定國家與法律上層建筑對社會經濟基礎的能動的反作用。恩格斯在深入闡發社會經濟基礎對法的現象的最終決定作用的同時,明確反對法哲學本體論問題上的“機械決定論”,深刻揭示政治權力與法的現象對社會經濟基礎的反作用。在《反杜林論》中,恩格斯揭示了政治權力與經濟發展之間的復雜關系,認為只有在沿著合乎規律的經濟發展方向運行的條件下,政治權力才能對經濟發展起到促進作用,從而推動經濟活動的加速發展。否則,政治權力就會與經濟發展處于對立的狀態,在這種情況下,政治權力必然陷于崩解,“經濟發展總是毫無例外地和無情地為自己開辟道路”。在晚年通信中,恩格斯強調,國家這種新的獨立的政治力量一經產生,就會不可避免地形成自身相對獨立的品格,國家權力對社會經濟發展所具有的能動的反作用,可以促進或延續經濟的發展及其政治和法律的結果,甚至在一定條件下對社會經濟發展起著決定的作用,并且能在某種限度內改變社會經濟發展的方向。

三是注重考察法律上層建筑內部各個要素之間的相互作用。為了批判資產階級學者對唯物史觀的歪曲和攻擊,恩格斯在晚年通信中在充分確證社會經濟基礎對法律上層建筑的制約和決定作用的基礎上,著重分析法律上層建筑的相對獨立性,考察法律上層建筑內部各個要素之間的相互作用。法的現象的運動變化,絕不是單一的經濟因素作用的結果,而是經濟的、社會的、政治的、法權的、文化的、歷史的、地理的等諸多社會因素或條件彼此相互作用的產物,其中政治上層建筑無疑對法的現象世界產生至為重要的影響,甚至在相當程度上主導著法的現象的運動方向,因而立法與執法都是一種政治行動。因此,法的現象與政治、道德、宗教、哲學、文化藝術等上層建筑諸現象之間存在著相互作用、相互影響的關系。“并不是說只有經濟狀況才是原因,才是積極的,而其余一切都不過是消極的結果。”“如果有人在這里加以歪曲,說經濟因素是唯一決定性的因素,那么他就是把這個命題變成毫無內容的、抽象的、荒謬無稽的空話。”

法哲學價值論思想

價值是人們在認識和改造世界中形成的反映客體滿足主體需要的一種特殊效用關系,因而體現了一種社會關系。法的現象的價值是價值的一種特殊具體的表現形態。恩格斯深入分析自由與必然之間的辯證關系,科學闡明作為一種觀念和權利表現的公平的基本性質和特點,進而豐富和發展了馬克思主義法哲學價值論的思想寶庫。

首先,注重考察法的現象的價值評價。在恩格斯看來,法的現象的價值評價是政治價值評價與倫理價值評價的有機統一。一方面,掌握國家政權的統治階級通過法律這一國家意志的形式,反映統治階級的整體意志,體現統治階級的整體利益要求。統治階級借助國家政權的力量,通過法律形式來實現自己的意志,維護本階級的政治與經濟支配地位;另一方面,法律與道德是密切聯系在一起的。法律上的規定總是同人們關于正義的觀念、公平的觀念、捍衛人的自由和尊嚴的觀念、社會責任和義務的觀念等聯系在一起的。如果立法者和法官輕視人類關于正義與非正義、真偽、善惡的基本價值準則,那么,法律調整的目的就不可能實現。但是,作為一種基本的社會價值范疇,公平正義是一定社會經濟關系的法權觀念。在政治上和經濟上占統治地位的那個階級的社會正義感,在一切時代都是占統治地位的正義感,是在立法和司法實踐中得到確認的正義感。在資本主義社會,資產階級的法律實踐與它的“法治國”理論之間陷入驚人的矛盾之中,“法律的執行比法律本身還要不人道得多”。

其次,深刻分析自由與必然之間的辯證關系。自由與必然是一對哲學范疇,但同時又具有法哲學的價值蘊含。在《反杜林論》一書中,恩格斯科學闡明了自由與必然的關系,強調自由是對客觀必然性的認識,“意志自由只是借助于對事物的認識來作出決定的能力”。人們越是深刻認識客觀必然性,就越是順應這種必然性而積極行動,因而在社會中就越能自由地選擇目標。更為重要的是,自由是對客觀世界的改造。自由就是“根據對自然界的必然性的認識來支配我們自己和外部自然”。隨著人類對自己及外部世界的認識與控制能力的不斷擴大,人類在由必然王國向自由王國的邁進過程中將會獲得越來越多的自由。“文化上的每一個進步,都是邁向自由的一步。”從法哲學意義上看,道德和法的問題與人們對待自由與必然之間關系的看法是密切聯系在一起的。恩格斯認為,“如果不談談所謂自由意志、人的責任能力、必然和自由的關系等問題,就不能很好地議論道德和法的問題”。人的行為是由自己的意志所支配并具有一定目的性的行為。意志是社會主體的一種意愿、意圖,意志的內容是在一定社會經濟條件的影響下形成的。然而,人作為有思維的、理智的主體,在意志領域是自由的。在同一個具體情況下,人具有選擇自己行為的能力,從而作出反映自己內在精神意愿的行為。由于客觀上存在著若干種行動方案可供人們加以選擇,這樣就有可能產生人的行為選擇與社會客觀需要之間的矛盾或沖突。因之,人的意志自由為法律調整提供了可能性。在法的現象世界,在人的意志、動機、目的、傾向、情感、態度等背后,隱藏著支配社會主體意志自由和法律調整目的的更為深刻的東西,亦即客觀必然性。

最后,深入揭示公平現象的性質與特點。針對蒲魯東主義者極力宣揚的“永恒公平論”,恩格斯寫下了《論住宅問題》,認為公平觀念是現存經濟關系觀念化、神圣化的表現,公平體現了人們對社會經濟關系“或者反映其保守方面,或者反映其革命方面”的觀念認同。公平觀念是伴隨著法的現象尤其是獨立的法學的形成而出現的一種法權觀念。“法學在其進一步發展中把各民族和各時代的法的體系互相加以比較,不是把它們視為相應經濟關系的反映,而是把它們視為自身包含自我根據的體系。比較是以共同點為前提的:法學家把所有這些法的體系中的多少相同的東西統稱為自然法,這樣便有了共同點。而衡量什么算自然法和什么不算自然法的尺度,則是法本身的最抽象的表現,即公平。”公平觀念的這一產生方式及其特點,容易造成一種錯覺,似乎與經濟生活條件失去了聯系,因而“在法學家和盲目相信他們的人們眼中,法的發展就只不過是使獲得法的表現的人類生活狀態一再接近于公平理想,即接近于永恒公平”。這亦是蒲魯東主義“永恒公平論”具有欺騙性的一個重要原因。因此,必須揭開長期籠罩在公平觀念上的唯心主義神秘面紗,把握公平觀念與社會經濟條件之間的內在關聯。

法哲學發展論思想

法律發展是社會發展的有機組成部分,構成了社會文明進程的指示器。在恩格斯看來,人類社會的矛盾運動有其固有的歷史定則。生產力與生產關系、經濟基礎與上層建筑之間的矛盾運動,構成了人類社會基本矛盾的歷史運動。社會基本矛盾運動反映了人類社會歷史發展的基本規律,構成了人類社會歷史發展的根本動力,進而推動文明社會法權關系類型的歷史轉換。

其一,科學揭示國家與法的現象的歷史起源及其運動規律。恩格斯深入研究古代公社制度的發展歷史,透過法的現象的歷史表象,正確解決了國家與法的現象的歷史起源問題。在《論住宅問題》中,恩格斯指出:“在社會發展的某個很早的階段,產生了這樣一種需要:把每天重復著的產品生產、分配和交換用一個共同規則約束起來,借以使個人服從生產和交換的共同條件。這個規則首先表現為習慣,不久便成了法律。”“隨著法律的產生,就必然產生出以維護法律為職責的機關——公共權力,即國家。”在遠古的氏族時代,由社會生產力狀況所決定,人們在生產和簡單的產品交換過程中,發生了個別的自發的經濟關系。與這種個別的經濟關系和個別的偶然行為的調整要求相適應,形成個別的、自發的調整方式。隨著生產力水平的提高,社會分工的進一步復雜化,人們的生產分配和交換產品的行為不斷反復出現,由此產生一般的社會規則,形成規范性調整方式,建立起普遍性的社會交往秩序。隨著財產關系個體化的歷史進程,財產權利關系愈益打上階級的烙印,這種規范性調整便以國家強制力為后盾,對一般的社會經濟關系進行調整和干預,進而推動了立法的發展,促進了法學的產生以及職業法學家階層的形成。“隨著社會的進一步的發展,法律進一步發展為或多或少廣泛的立法”,而“隨著立法進一步發展為復雜和廣泛的整體,出現了新的社會分工的必要性:一個職業法學家階層形成了,同時也就產生了法學”。在《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中,恩格斯深入分析了古雅典、古羅馬和古日耳曼等古代歐洲三種類型國家形態的形成過程及其法權關系特征,進一步強調國家是“從社會中產生但又自居于社會之上并且日益同社會相異化的力量”。國家的這種虛幻共同體的本質特征,是和人民大眾相分離的公共權力。構成公共權力的,不僅有武裝的人,而且還有監獄和各種強制設施,國家還具有征稅權,并且發行公債,以維持這種公共權力,從而進行國家治理和社會治理。

其二,著力把握法的現象多樣性統一的運動樣式。恩格斯法哲學發展論的深刻之處,就在于從大量具體的多樣化的法的現象中探求法的現象運動的一般規律。在不同的經濟、政治、社會、歷史、文化乃至地理環境條件等復雜因素的作用下,文明社會法的現象的運動變化必然呈現出五彩繽紛、豐富多樣的特點,不同國家的國家制度與法律制度具有鮮明的歷史差異性。在《路德維希·費爾巴哈和德國古典哲學的終結》中,恩格斯從比較法的角度考察了近代英國私法發展和近代歐洲大陸私法發展之間的差異性。在英國,近代私法關系的特點是在傳統的法律形式下,表現新的社會關系的法權要求,“人們可以把舊的封建的法的形式大部分保存下來,并且賦予這種形式以資產階級的內容,甚至直接給封建的名稱加上資產階級的含義”。而在西歐大陸,情況則要復雜得多。在普魯士和法國,私法表現社會關系的形式與特點是明顯不同的。前者把羅馬私法加工成具有封建性質的《普魯士國家通用邦法》這一適應于普魯士社會狀況的“特殊法典”;而后者則在法國大革命以后,“以同一個羅馬法為基礎,制定出像法蘭西民法典這樣典型的資產階級社會的法典”??梢?,在不同國度的社會條件下,私法確認社會關系所采取的形式是很不相同的。因此,恩格斯得出一個結論:“如果說民法準則只是以法的形式表現了社會的經濟生活條件,那么這種準則就可以依情況的不同把這些條件有時表現得好,有時表現得壞。”當然,在這一多樣性的法律發展進程中,無疑存在著共同的統一的法的現象運動的普遍規律。社會經濟條件“歸根到底還是具有決定意義的,它構成一條貫穿始終的、唯一有助于理解的紅線”。這是法的現象運動發展多樣性統一的最為深刻的根據所在。

其三,深刻分析文明社會法律發展進程的邏輯法則。恩格斯深入研究法的現象世界中各種復雜因素的相互關聯,進而辯證分析法律發展進程的內在矛盾關系。在他看來,在法的現象世界中從事法律實踐活動的,乃是具有意志的追求某種目的的人。法的現象的運動變化,都是同社會主體的有意識、有目的的活動聯系在一起的。“就單個人來說,他的行動的一切動力,都一定要通過他的頭腦,一定要轉變為他的意志的動機,才能使他行動起來,同樣,市民社會的一切要求(不管當時是哪一個階級統治著),也一定要通過國家的意志,才能以法律形式取得普遍效力。”法的關系是通過人們的意志行為而形成的法權關系,法律發展進程在很大程度上是由社會主體的自覺的有意識的法律實踐活動所構成。這就使得法律調整過程充滿著復雜多樣的特點。其實,在法的現象世界大量的偶然現象的背后,乃是客觀必然性的支配性力量。恩格斯強調,盡管法律發展進程交織著社會主體的意志及其有目的的活動,從而使這一進程變得撲朔迷離,但是,從根本意義上講,社會主體的有目的的意志活動要受到客觀必然性的支配。“在這里通過各種偶然性來為自己開辟道路的必然性,歸根到底仍然是經濟的必然性。”因之,以必然性為主導的必然性與偶然性之間的矛盾運動,乃是推動法律發展進程的內在動因。

當代價值

恩格斯法哲學思想在馬克思主義法哲學思想體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論地位。在新時代全面依法治國的歷史進程中,深入研究恩格斯的法哲學思想,對于更加自覺地堅持以馬克思主義法學指導當代中國法學研究,準確把握全面依法治國的前進方向,具有重要的理論價值和現實意義。

第一,有助于我們深刻理解全面依法治國的國情條件。恩格斯認為,研究不同國家法的現象的運動變化,必須聯系各自國家特定的經濟、政治、社會、文化、歷史乃至地理的等諸方面條件,由此探尋不同國家法律發展的獨特性質和特殊道路,而不同的社會歷史環境必然形成不同的國家體制與法律發展道路。在當代中國,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是在中國的具體國情條件下所展開的國家治理領域中的深刻變革,具有獨特的路徑選擇。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走什么樣的法治道路,建設什么樣的法治體系,是由一個國家的基本國情決定的。”因此,必須正確認識法治國情條件及其特點,深入考察在中國國情條件下國家制度與法律制度演進的歷史運動軌跡,深刻把握與域外法治發展道路迥然相異的中國法治發展道路的內在機理,絕不能脫離本國國情狀況而盲目照抄照搬別國的國家制度與法律制度模式,要堅定不移地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

第二,有助于我們深刻認識全面依法治國的功能作用。恩格斯在充分肯定社會經濟基礎對國家與法律上層建筑的最終決定作用的基礎上,強調國家權力與法律對社會經濟基礎的能動的反作用,并且注重把握上層建筑內部諸因素之間的相互作用,從而展示了歷史唯物主義法哲學的辯證邏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依法治國在黨和國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必須高度重視并堅持和運用好歷史唯物主義法哲學辯證法,深入分析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對于社會經濟發展的反作用機理,科學把握全面依法治國在國家治理現代化進程中的戰略地位。在中國這樣一個人口龐大、地域遼闊、民族眾多、國情復雜的超大型的東方大國,我們黨要有力有效地治國理政,更加需要“秉持法律這個準繩,用好法治這個方式”,把經濟社會發展納入法治化的軌道之中,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提供堅強的法治保障。在社會大變革時代,改革的系統性、整體性、協同性明顯增強,國家與法律上層建筑內部諸因素之間交互作用、相輔相成。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必須構筑在堅實的法治基礎之上。因此,要更加重視發揮法治在國家制度與國家治理體系建設中的重要作用,將國家制度與國家治理體系建設的基本要求、體制機制、程序方法更好轉化為國家治理效能。

第三,有助于我們深刻揭示全面依法治國的價值取向。恩格斯強調,一定社會法的現象蘊含著特定的價值取向,法的現象的價值評價及其選擇,體現了國家與法律發展進程中個人與國家、個人與社會之間的相互關系,反映了社會主體的價值判斷,并且與一定社會的自由、平等、權利、秩序等密切相關。人的問題是當代發展與法治領域中的一個至關重要的基礎性問題,也是新時代中國國家與社會發展的基本價值尺度。在新時代,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要求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必須彰顯人民至上的價值取向。隨著新時代我國社會主要矛盾的新變化,人民日趨廣泛的民主法治、公平正義需求,已經成為人民不斷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的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因此,要進一步深化法治領域改革,悉心把握新時代人民群眾對法治建設的新要求新期待,以促進和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為基本價值尺度,有針對性地采取行之有效的法治舉措,深入推動法治高質量發展,著力增強法治發展的優質供給,有效滿足人民群眾的法治新需要,從而更加扎實、有力、持續地推進中國法治現代化。

(作者:公丕祥,系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法治現代化研究院院長)

[責任編輯:趙光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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