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在后疫情時代,防止金融領域的“燈下黑”問題,有效加強金融監管,意義重大。為此,可通過構建科技驅動型監管,特別是以區塊鏈技術為依托的“以鏈治鏈”,對金融領域進行全方位全過程監管;建立“共票”機制,發現數據價值、推動數據的聯通共享;在當前環境下,還要給疫情中和疫情后處境困難的中小微企業提供創新的融資工具和金融環境。
關鍵詞:“燈下黑” 金融監管科技 區塊鏈 以鏈治鏈
【中圖分類號】F832 【文獻標識碼】A
雖然當前中國經濟穩中向好,但是新冠肺炎疫情對我國經濟和金融產生了一定的沖擊,造成了多方面、多層次的影響,甚至增加了經濟金融風險。近日,中國銀保監會印發了《中國銀保監會行政處罰辦法》,進一步提升金融違法違規成本,為嚴肅整治金融市場亂象,防范化解金融風險奠定了堅實基礎。再完善的制度也需要監管者不失毫分地嚴格執行,才能真正落在實處,在后疫情時代,有效應對金融領域的“燈下黑”問題,完善金融監管體制機制,構建更加完備的現代金融監管體系,推進金融高質量發展,十分重要和必要。
金融監管中的“燈下黑”問題
從經典組織管理理論角度來看,一個組織的規模越大,層級就越多,其組織代理鏈條越長。同理,在政府機構中,管理層級越多,行政鏈條就越長,隨之而來的是更為復雜的權力配置和信息傳遞成本的呈級數增加。我國現行管制型金融監管模式的體制機制也存在相同或者類似相通的問題。
例如,為金融科技信用風險防范提供的法律框架在債券和證券發行領域可以概括為非法集資司法解釋、公司法和證券法等立法,其試圖以擅自公開發行證券罪,剔除證券發行主體與投資者之間由于信息不對稱而出現的信用風險。而現行金融監管為了剔除涉眾型融資產生的信用風險,更傾向于認定交易的非法性。監管主體不置可否的態度,不但給市場主體以監管套利空間,而且將信息不對稱問題暫時留給了市場。
另外,在金融監管過程中,對欺詐性融資的監管漏洞、對復雜機構型金融產品或融資以及數字貨幣交易所、首次幣發行(ICO)、現金貸等采取“一刀切”的態度,其實質是“監管缺位”和“不作為”,縱容了融資者和中介機構利用非對稱性信息將信用風險轉嫁給投資者,將投資者、金融消費者、弱勢群體、中小企業推入灰色地帶或者黑色產業鏈之中的行為,表面上是保護了老百姓,實際上卻使人民群眾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護。
管制型金融監管的后果一方面將金融科技交易等金融創新主體(大多是數字普惠金融相關的企業)擠壓在非常狹小的生存空間內,另一方面在這些交易主體的監管套利中趨于無效,且縱容了融資者和平臺利用信息優勢欺詐投資者,并威脅金融安全和投資者利益。同時,管制型金融監管下,對于某些金融行為合法與否的判斷需要與既有非法金融行為的認定標準一一核對,這無疑將導致監管的延后,對于復雜型、融合型的金融科技活動更是如此,產生了一定的監管空窗期,導致該時間段內監管的缺失。即便是合法合理的金融科技創新行為,在監管空窗期內,仍可能因為道德風險而滋生披著金融科技創新行為外衣的違法犯罪行為,有損金融科技的健康有序發展,損害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危害國家金融穩定。
以P2P(互聯網金融點對點借貸平臺)為例,筆者認為應確立P2P的市場準入機制,要求平臺分別按最低注冊資本金和風險資本金(即應急資本)計提注冊資本。作為風險吸收和分擔機制,風險資本金的提取,應與平臺總體融資規模和杠桿率相匹配;若風險預警系統已暴露出平臺杠桿率畸高和融資者違約率顯著上升等問題,平臺須允許投資者將其轉移至投資者風險保障金賬戶。需要特別強調的是,風險資本金與風險預警系統的有機結合為互聯網金融安全、信用風險規制、系統性風險防范和投資者保護提供了制度基礎;其中,信息工具起著風險揭示的基本作用。
在金融領域,還有一種“燈下黑”問題是明明已經制定和出臺了監管的相關法律法規以及規章條例,但制定監管辦法的監管部門自身卻不予以實施和執行,導致政策得不到落地,客觀上一定程度損害了國家法治和政府形象。好不容易買了“燈”卻不開“燈”,造成“燈下”越來越黑,這也算是一種典型的金融領域“燈下黑”現象。
此外,支付寶等第三方支付機構解決了電子商務的支付網絡擔保問題;網絡小貸解決了互聯網跨區域放貸,解決了阿里巴巴對于淘寶體系的小額放貸的問題。有了以這兩個金融市場為基礎的支付和小額放貸,才有了后來2013年的余額寶和互聯網金融、金融科技和數字普惠金融的爆發。加強金融風險監管和防范是必須的。但是對于第三方支付機構的嚴厲監管和政策的過度搖擺,如類似P2P、現金貸、ICO等雖然在一定歷史階段發揮了一定的普惠金融作用,但后來都將其一棍子打死、把它們當作洪水猛獸,這種要么“放任不管”,要么“一管就死”或“一刀切”的金融監管方式可能也是一種“燈下黑”。
以區塊鏈技術助推后疫情時代金融高質量發展
金融領域“燈下黑”問題對于世界各國來說都是極為復雜的難題,美國次貸危機等也還歷歷在目。前車之鑒,不可忘。2015年為了防范大量場外配資帶來的風險,監管部門一刀切地禁止券商為場外配資提供賬戶等渠道,致使出資人失去了安全感和信任感,大量配資逃離,引發系統性金融風險,最終導致了2015年股災爆發。當前幾百億以上的P2P平臺仍有幾十家,如果為了盲目追求速度和效率,一刀切全部清退,可能引發更大規模的P2P爆雷,尤其是當前疫情防控常態化下,中小企業正處于發展的特殊時期,這樣甚至可能會帶來巨大的系統性風險。
目前,全球數字經濟迎來新的發展機遇,使得人類加速邁入數字經濟時代。新冠肺炎疫情暴發的偶然性,使之成為劃分工業經濟與數字經濟歷史發展必然性的分界線。以區塊鏈、人工智能、大數據、5G、物聯網等為代表的新技術被運用到疫情防控的各個方面,深化了這些技術應用的廣度與深度。在此過程中,一方面數字經濟平臺作為一種新型的經濟組織,發揮了巨大作用。但另一方面也出現了騰訊與飛書的數據關閉,阻礙數據開放共享,損害消費者和中小企業利益的案例,如何依托制度創新加強數據共享、開展數據治理成為亟待解決的現實課題。數字經濟平臺不僅涉及消費者和中小企業,也涉及行業協會和政府。此次新冠肺炎疫情中數字經濟平臺憑借其技術優勢發揮了重要作用,相關經驗和做法值得借鑒,因此,筆者提出構建“平臺政府”模式。
推進科技驅動型監管即監管科技(RegTech)
事實上,金融監管部門采取“一刀切”的主要原因是苦于監管能力和監管技術的不足,以及事前事中監管手段的缺乏。而新技術集群的爆發和運用為高效率低成本的全方位全過程監管提供了可能。特別是以區塊鏈技術為依托的“以鏈治鏈”即“法鏈”(RegChain),構建了內嵌型的、技術輔助型的解決政府與市場雙重失靈并考慮技術自身特性的有機監管路徑。監管者通過實時透明的共享賬簿能夠在結果惡化之前就識別并予以回應,甚至可以將合規機制直接內嵌到區塊鏈系統之內。
以“共票”推動政府數據聯通共享
此次疫情防控工作暴露出當前治理機制下政府部門防控信息縱向流動機制的缺乏與部門之間橫向信息交流的不暢等問題,而區塊鏈技術可以打破不同部門間的“數據孤島”。筆者提出的“共票”理論,正是與其相匹配的一套激勵機制。在推動實現政府內部數據聯通方面,“共票”理論的優勢主要有以下兩點:
其一,實現數據價值發現。“共票”可以與數據嵌合,某一段數據可以被單獨標識,在不斷使用、交換、再使用、再交換的循環中以單一匹配的“共票”作為定價工具在公開交易市場中實現價值發現的功能,進而鎖定高價值特殊數據。在面對重大危機時,“共票”有助于精準、高效識別關鍵數據,構建以數據為核心的信息處理、建模分析與預測的有效機制,從而改善政府部門決策信息汲取、歸集機制。
其二,推動實現數據共享。“共票”能賦予數據以價值,使其不再是一次性交易物,而是在不斷分享中增值以回報初始貢獻者,以不同機構提供的數據質量和數量為標準回饋“共票”,從而激勵數據擁有者提供真實、有效數據。在政府各部門間,可以引入“共票”作為業務的考核憑據,推動數據在不同部門間的流動。在“共票”理論的指導下,將區塊鏈作為底層技術核心架構,通過分布式賬本技術、智能合約和P2P網絡技術建立起共識機制,同時形成可記錄、可追溯、可確權、隱私保護等的技術約束力,并由時序交易串接起來的區塊鏈構成信息執行證據的載體,從而用以構建政府相關部門之間的實時信息交換機制,在重大事件中建立起能夠有效獲取真實、可靠信息的核心政府節點,保障關鍵部門建立起公開透明的溝通機制,及時獲取信息防患于未然,保障我國體制機制優勢的充分發揮,推動重大事件“全國一盤棋”的制度構建。
推動跨境支付,競爭全球的合法數據資源
在當前疫情防控的大背景下,對金融創新的監管政策不宜過于嚴厲,而要給疫情中和疫情后處境困難的中小微企業提供創新的融資工具和金融環境。特別是北京、深圳等地方政府已經具備股權眾籌、數字貨幣交易平臺開展的條件。我們應該認識到區塊鏈和金融的融合創新發展是大勢所趨,應盡快改變當前互聯網平臺的數據和發展紅利被美國等國壟斷、獨享的局面,進行全面突圍。鼓勵國內企業做大做強,在跨境清算、標準輸出上給予支持。充分利用境內市場暫時領先的時間窗口,全力支持國內企業“走出去”。鼓勵建立自主可控的跨境支付清算樞紐,爭取在跨境支付領域掌握數據要素主導權;增強在國際金融標準領域的話語權。特別是支持數字經濟平臺通過跨境支付業務競爭全球的合法數據資源。鼓勵阿里巴巴、騰訊、字節跳動等數字經濟平臺企業推行國際化戰略。通過“共票”機制促進數據開放共享,賦能跨境支付。通過構建以數據為核心的“共票”治理體系,從更高維度的視角來應對美元和Libra(加密貨幣)的挑戰。
【本文作者為中國人民大學國家發展與戰略研究院金融科技研究中心、中國人民大學區塊鏈研究院研究員】
參考文獻
[1]楊東:《互聯網金融的法律規制——基于信息工具的視角》,《中國社會科學》,2015年第4期。
[2]楊東:《監管科技:金融科技的監管挑戰與維度構建》,《中國社會科學》,2018年第5期。
[3]楊東:《以民法典為契機構建數字經濟競爭規則 》,《經濟參考報 》,2020年6月16日。
責編:賀勝蘭 / 司文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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