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地攤有著幾千年的歷史,在商店沒有出現之前,地攤、流動攤販恐怕就是最古老最經典的商業形式。唐代時城內商業活動限于白天,夜間實行宵禁。宋代坊市制度被打破,商業出現一片繁華之象。宋代繁榮的商業與恤商政策有很大關系,恤商就是恤民,其中不僅包含了就業民生問題,而且促進了商業繁榮、社會穩定和國家發展。
【關鍵詞】城市發展 地攤商販 恤商政策 民生問題 【中圖分類號】K24 【文獻標識碼】A
歷史上中國并非一個重商的國度,談起商業經濟,人們大多會想到行商坐賈,甚至很多人以為地攤是近代才有的事。其實,地攤有著幾千年的歷史,“負而販賣,屬于行動者曰商,設肆坐以行售者曰賈。”晁錯在《論貴粟疏》中就說:“小者坐列販賣,操其奇贏,日游都市,乘上之急,所賣必倍。”在商店沒有出現之前,地攤、流動攤販恐怕就是最古老最經典的商業形式。城市、商店出現以后,地攤就成了湮沒在歷史繁華深處的風景,卻給城市增添了不少人間煙火味。
城市的發展與攤販的淵源
研究城市起源就不難發現,盡管有多種起源說,但都離不開“市”,一是因城而市,一是因市而城。《說文》云:“市,買賣之所也。”《公羊傳·宣公十五年》注“因井田以為市,故俗語曰市井。”《世本·作篇》記載:顓頊時“祝融作市”。顏師古注曰:“古未有市,若朝聚井汲,便將貨物于井邊貨賣,曰市井。”這便是“市井”一詞的由來。《周禮·司市》則記載:“大市日昃而市,百族為主;朝市朝時而市,商賈為主;夕市夕時而市,販夫販婦為主。”可見,沒有買賣就沒有城市,最原始的商業買賣無非就是擺地攤或者走鄉串里,到后來出現商賈、城市,但地攤依然存在,即“販夫販婦”。
隨著城市的發展,坊市制度出現,將居民區和商業區嚴格區分,商鋪只能開設在政府規劃中的“市”內,市場交易局限在市中,交易地點有了嚴格的限制,“市”之四周筑有高墻,市門早開晚閉,交易時間也有信號規定,“以午時擊鼓二百下而眾大會,日入前七刻,擊鉦三百下散”。地攤只能在城市的夾縫中求生存。如唐代后期長安昆明池邊有老婆婆只能在樹下賣食。晚唐詩人姚合便寫詩道:“客行野田間,比屋皆閉戶,借問屋中人,盡去作商賈。”鄉村和交通要道上以集市的形式使得地攤仍然頑強生存下來,直到今天鄉村的集市仍然保留著地攤的古老形式。為數眾多的地名至今都保留著“鋪”“埠”等名字。不管商販在各個歷史時期的地位處境如何,都阻擋不了他們奔波的腳步。
宋代城市里活躍的地攤商販
唐代時城內商業活動限于白天,夜間實行宵禁。宋代坊市制度被打破,商業出現一片繁華之象。965年,宋太祖下詔令開封府三鼓以后的晝市不禁,商業買賣也不再限制時間。開封作為北宋都城,人口多達130余萬,“萬街千巷,盡皆繁盛浩鬧”,流動攤販也迎來了一個黃金時期。
宋朝時開封城不計其數的小商販主要是農民棄農經商或破產者轉化而來的沿街叫賣流動攤販,農閑時經商的小販更多。“(農戶)秋成之時,百逋叢身,解償之余,儲積無幾,往往負販傭工以謀朝夕之贏者,比比皆是也。”在開封、臨安等城市,有日夜經營肉、魚、家禽、時鮮果品、日常百貨之類的攤販,也有為數眾多的早晚專營食品小吃的餐飲“個體戶”。
街道不僅空地上有攤販、街頭藝人表演、說書活動,連東京大相國寺內也是萬姓交易,“近佛殿,孟家道院王道人蜜煎”,“兩廊皆諸寺師姑賣繡作、領抹、花朵……之類”,飛禽貓犬,珍奇玩好,無所不有。“諸路罷任官員土物香藥之類”,罷退下來的官員也擺地攤賣帶不走的東西。甚至大內也可以擺攤:“諸司人自賣飲食珍奇之物,市井之間未有也。”“東華門外市井最盛,蓋禁中買賣在此。”因大內的特殊性,原本普通的商品也身價倍增,“凡飲食時新花果、魚蝦鱉蟹、鶉兔脯臘,金玉珍玩衣著,無非天下之奇……”
《清明上河圖》里更是展現了一片市井繁華,頗多占道經營、擺攤設點的小商小販。圖中大橋西側有一些商販就地擺攤,買客眾多。有賣刀剪、雜貨的,有賣茶水的,有看相算命測字的,有雜耍賣藝的。走街串巷的各種挑貨郎熙熙攘攘。就連虹橋上也有攤販,左邊有五六個攤位,有的撐著遮陽傘,有的搭涼棚。有放在擱板上或盤子上的,應是食品;有放在地上的,則是工具和用物。右邊兩個攤位,也在太陽傘和涼棚下售賣東西。這種狀況引起了官府的關注,宋仁宗時,有一位官員上本奏曰:“河橋上多是開鋪販鬻,妨礙會?及人馬車乘往來,兼損壞橋道,望令禁止,違者重寘其罪。”
《東京夢華錄》記載,巷陌路口,橋門市井,皆賣各種時令水果、吃食飲品,“皆用青布傘,當街列床、凳堆垛”,就是以青布傘遮陽,以床凳作柜臺,搭建起拆卸方便的臨時攤點。大街上也允許流動攤販的存在:“又東十字大街,曰從行裹角茶坊,每五更點燈,博易買賣衣物、圖畫、花環、領抹之類,至曉即散,謂之鬼市子”(《潘樓東街巷》)。這種五更點燈、天明即散的“鬼市”正是地攤有規律的表現。在街道店鋪的周邊,也有商品種類繁多、秩序井然的攤販。“以東街北曰潘樓酒店,其下每日自五更市合。買賣衣物書畫、珍玩犀玉;至平明,羊頭、肚肺……蛤蜊之類訖,方有諸手作人上市,買賣零碎作料。飯后飲食上市,如酥蜜食……香糖果子、蜜煎雕花之類。向晩,賣河婁頭面、冠梳、額抹、珍玩、動使之類。”宅舍宮院前也不乏地攤的影子,“每日如宅舍宮院前,則有就門賣羊肉頭肚、腰子……動使銅鐵器、衣箱、磁器之類”。《東京夢華錄》卷三描述了天曉諸人入市的情景:“其殺豬羊作坊,每人擔豬羊及車子上市,動即百數。如果木亦集于朱雀門外及州橋之西,謂之果子行。紙畫兒亦在彼處,興販不絕。其賣麥面,每秤作一布袋,謂之‘一宛’;或三五秤作一宛,用太平車或驢馬馱之,從城外守門入城貨賣,至天明不絕。更有御街州橋至南內前趁朝賣藥及飲食者,吟叫百端。”還有繁華的早市和夜市。宋都汴京早市,主要在城門口、橋頭、交通要塞,“從城外守門入城貨賣,至天明不絕”,甚至,船載雜賣也遍及東京城中的河邊。汴河上南來北往的漕運綱船絡繹不絕,押運綱船的士兵和水手——綱卒,也參與市場貿易,隨船附販,這種做法被政府所允許,有優撫綱卒之意。
宋代流行賞花,一些聰明的農家善于捕捉商機,“昔人種田不種花,有花只數西湖家。如今西湖屬官去,賣花乃亦遍戶戶”,種花帶來的經濟效益可觀,“土人賣花所得,不減力耕”。走街串巷、打板叫賣的小商人和小手工業者,只有一點簡單工具,沒有經營資本,從事服務性行業,候人召募,或沿門求雇,或原料加工,或修修補補,或背包搖鼓賣貨。還有如東京有就著酒肆店鋪之門自己賣羊肉、頭肚、白腸、鴨兔魚蝦、褪毛雞鴨等食品,有去小街巷后賣兒童玩具和糖果的,也有不開店,走街串巷適應不同季節賣四時花卉的。賣生魚的魚行也流動經營,“賣生魚則用淺抱桶,以柳葉間串清水中浸,或循街出賣,毎日早惟新鄭門、西水門、萬勝門,如此生魚有數千檐入門。冬月即黃河諸遠處客魚來,謂之‘車魚’,毎斤不上一百文。”價廉物美的流動魚販極大的便利了人民生活。《水滸傳》里,楊志賣刀,武大郎賣炊餅,都情同流動攤販,也不交稅。
恤商政策與民生
繁雜的流動攤販也給城市管理帶來了一定的難題,比如《武林舊事》記載,南宋臨安街頭即有擺所謂“美人局、柜坊賭局、水功德局”的游手,乃至賣假貨的“白日賊”、劫人財物的“覓貼兒”。還有更常見的侵街現象即違章搭建、擺攤。如南宋都城臨安,“城郭廣闊,戶口繁伙,民居屋宇高森,接棟連檐,寸尺無空,巷陌壅塞,街道狹小,不堪其行”。但是,這些問題都沒有影響政府既定的恤商政策。開封的城市管理就體現了恤商原則。后周顯德二年,將部分街道“直而廣之,廣者三十步”,次年又規定“其京城內街道闊五十步者,許兩邊人戶各于五步內取便種樹、掘井、修蓋涼棚;其三十步已下至二十五步者,各與三步,其次有差”。可見,開封府的街道,左右各給路寬十分之一由道旁居民合法占用,可以種樹,可以挖井,也能開門面、擺地攤。但是占道經營導致街巷狹窄,交通不便。一個負責清理占道經營的官員叫謝德權,說服朝廷痛下決心,徹底治理,并且立下新規,在道路兩旁一定的距離豎立木制的標記為“表木”,作為“紅線”。但是,這規定跟不上商業發展的形勢,到仁宗天圣二年(1024)六月,“京師民舍侵占街衢者,令開封府榜示,限一歲,依元立表木毀拆”。真宗天禧四年(1020年)五月戊午“開封府請撤民舍侵街陌者,上以勞擾,不許”。開封府遞交的占道經營整治報告,被皇帝駁回了,理由是擾民。
宋朝皇帝出行都因為各種占道經營,儀仗擺不開,導致“其侍從及百司官屬,下至廝役,皆雜行道中……士庶觀者,率隨扈從之人,夾道馳走,喧呼不禁。所過旗亭市樓,垂簾外蔽,士民馮高下瞰,莫為嚴憚”。威嚴的皇帝儀仗成了商民圍觀的戲場。有關官員想借機整治,沒想到“時詳定閱習既畢,或言新制嚴密,慮違犯者眾,因不果行”。考慮到這樣做會導致違法者眾,竟然就不允行。到了宋徽宗時,征收“侵街房廊錢”,干脆承認其合法性。1056年,包拯擔任開封府尹。這年,惠民河水位暴漲,淹了南半城,包拯經實地調研發現,由于沿河兩岸商鋪違章搭建“偏鋪”侵占了河道,加上達官貴人筑堰修建水上園林,以致水泄不暢引發洪災。但是政府也沒有處理任何商販。
宋朝并非沒有城管,開封的城管叫街道司,設置始于太平興國二年(977年)。他們身穿青衫子作為其特殊服飾,人數只有500人,負責修治街道,疏導積水,打掃衛生,管理交通,查處侵街店鋪,管理市場,集城建、市容環境衛生、交通疏導、市場管理于一體,權力很大,“工作甚眾,事任非輕”(宋真宗語),人手不夠時面向社會招募勞力,或者請求駐兵支持。但是很少出現暴力執法現象,城管與商販相安無事,保持著“紅塵晝夜飛,車馬古今跡(司馬光詩)”的街道繁華。
宋代恤商政策的最大受惠者不僅有都城開封、行在臨安的商戶,還有大批流動攤販。宋代的商稅有兩種,對經過收稅點的過往商販收取“過稅”,稅率2%;對店鋪與城鎮攤販收取“住稅”,稅率3%;少數特定商品,收取10%的實物稅,不再另行征收過稅和住稅。開封不僅無雜稅之擾,而且政府多次發布減免開封各種商稅的詔令,直接惠及流動攤販,規定除商旅貨幣外,“販夫販婦,細碎交易,并不得收其稅”。熙寧七年(1075),“減國門之稅數十種,錢不滿三十者蠲之”。大觀二年(1108),朝廷又“詔在京諸門,凡民衣屨、谷菽、雞魚、蔬果、柴炭、瓷瓦器之類,并蠲其稅”。宋太祖還嚴令不得苛留行旅,加強對亂收稅官員的處置,防止稅務官濫用權力,王安石時還頒發《免行條貫》,不許對商人硬性攤派。亂收稅者將被處以杖擊,對利用職務之便購買商人貨物的,以偷盜論處,杖擊一百。
南宋洪邁在《夷堅志》里記載了一個叫吳十郎的流動攤販發跡史:“吳十郎者,淳熙初,避荒,挈家渡江,初以織草履自給,漸至賣油,才數歲,殆且巨萬。”另有一個叫王良佐的,“忠訓郎王良佐,初為細民,負擔販油,后家道小康,啟肆于門,稱王五郎”,靠著流動攤販步入了小康。南宋初期,有“欲得官,殺人放火受招安;欲得富,趕著行在賣酒醋”之諺,行在即臨安(杭州)。城市貧民可以將自己用不了的什物拿到人多處換錢,再買回鹽、油等生活必需品,以解生活之困。
隱藏在宋朝商業繁榮背后的大批流動攤販,撐起了宋朝商業繁華的半壁江山,積淀起深厚的民俗文化傳統,以至于整個宋代的文化都充滿了對社會底層人民的人文關懷。歷史表明,恤商就是恤民,其中不僅包含了就業民生問題,而且促進了商業繁榮、社會穩定和國家發展,古代的成功經驗依然值得現代借鑒。
(作者為中共國家稅務總局黨校教授、文史學者)
【參考文獻】
①[宋]孟元老:《東京夢華錄》,北京:中華書局,2016年。
②[宋]趙蕃:《淳熙稿》,北京:中華書局,1985年。
責編/潘麗莉 美編/楊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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