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巡回審判是我國司法制度中極具特色的內容,在新時代需要發(fā)展創(chuàng)新。巡回審判的程序價值可通過在專門審判領域的實施而進一步發(fā)揮。知識產權專業(yè)審判是典型代表。知識產權領域的巡回審判需結合案件特點,開展巡回法庭的探索,尤其應注重與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的運用聯(lián)系起來。
【關鍵詞】巡回審判 專業(yè)審判 知識產權法庭 【中圖分類號】C923.4 【文獻標識碼】A
巡回審判向來被視為減輕當事人訴訟負擔的一種審判方式,主要在當事人所在地進行審判,體現(xiàn)了便民、高效的特點。人民法院有悠久且優(yōu)良的巡回審判傳統(tǒng)。面向新時代,巡回審判需煥發(fā)新的生機,在突出政治蘊涵的同時,還應注重其司法制度價值的發(fā)揮。在專門審判領域推進巡回審判改革,有積極的現(xiàn)實意義。
我國巡回審判制度的歷史梳理及現(xiàn)狀評價
巡回審判并非發(fā)端于本土。在12世紀的英國,國王亨利二世為加強王權、制約領主、統(tǒng)一司法,在國內設置若干司法區(qū),分別由3名法官組成的小組每年前往各地開庭審案,是為“巡回”的由來。而在我國古代,欽差大臣到各地巡查、督辦案件審理情況,一定程度上也可理解為巡回審判的淵源。據考證,近代以來,1925年廣州國民政府初次試行巡回法院制度,但不久后又予以廢除。眾所周知,巡回審判在革命根據地作為開展司法審判工作的一種重要方式而受到重視,并發(fā)展出了極富特色、極具成效的實踐樣態(tài)。其中的典型代表就是樹立了群眾路線審判方法和作風的“馬錫五審判方式”,還有巡回審判方式被形象地稱為“馬背法庭”“田間法庭”等。
新中國成立后,巡回審判制度幾經反復,最終得以正式確立。首先是1982年通過的民事訴訟法(試行),在第一章“任務和基本原則”第7條明確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需要和可能,派出法庭巡回審理,就地辦案”。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出臺《關于人民法庭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明確提到“人民法院根據需要可以進行巡回審理,就地辦案”。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提出要“完善巡回審判制度,及時解決糾紛紛爭”。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出臺《關于全面加強人民法庭工作的決定》,對人民法庭的設置、案件管轄范圍以及巡回審理方式等作出詳細規(guī)定,我國巡回審判制度進入了全面發(fā)展的階段。2010 年12 月,最高人民法院專門發(fā)布《關于大力推廣巡回審判方便人民群眾訴訟的意見》,強調新形勢下巡回審判對社會轉型的重要性,巡回審判的制度創(chuàng)新也進入了新階段。
近年來,隨著知識產權、互聯(lián)網、金融、環(huán)境資源、旅游、道路交通事故、勞動爭議等專門法院和專門巡回法庭的設立,專業(yè)化跨區(qū)域巡回審判模式日益豐富。在頂層設計方面,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審議通過《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設立最高法院巡回法庭,審理“跨行政區(qū)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圳、沈陽兩地設立巡回法庭。其后又陸續(xù)在南京、鄭州、重慶、西安布點,迄今已有6個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在新一輪司法改革背景下,除便于當事人訴訟之外,巡回審判還承擔起統(tǒng)一法律適用和裁判尺度、擺脫地方依賴、樹立司法形象等功能。
總體上,我國目前的巡回審判還多見于基層法院,尤其以人民法庭為舞臺,其目標更多被界定為走群眾路線和司法便民,符號和意象特征凸顯。不可否認的是,巡回審判的程序制度功能被淡化,價值被濃縮,其設定目標、運作方式與社會受體之間產生了一定的不適。所以,巡回審判需要走出一條創(chuàng)造性轉化之路。
巡回審判制度的創(chuàng)造性轉化
古今中外的巡回審判制度在內在機理上存在重大差別,不同的時空中制度功能有不同的表現(xiàn)形式,但其內蘊的價值具有一致性。
司法的追求無外乎公正與效率,而司法權是主權的象征和組成部分。概括地說,巡回審判自誕生之初,就具有昭示權力、傳播規(guī)則、保障權利、節(jié)約資源等價值。無論是在強化統(tǒng)治的王權時代,還是強調公共服務職能的主權時代,巡回審判的上述價值從未被取代。只是近代以來,隨著巡回審判制度在實踐中呈現(xiàn)不同走向,其價值內涵也體現(xiàn)出迥異的表達。
與域外巡回審判因經濟發(fā)展、交通工具改進以及司法體制的變革等所致,而漸有退出歷史舞臺之勢相比,在我國巡回審判仍然堅強存在并不斷被強調,且主要是作為一種“司法便民”的做法而予以宣傳、強調并加以落實。然而,必須注意到,時代的發(fā)展變遷不可避免使巡回審判的傳統(tǒng)價值被弱化。比如,隨著互聯(lián)網和交通的發(fā)達,以及國家觀念的成熟,通過巡回審判展示權力已逐漸式微;規(guī)則的傳播也不再依靠口口相傳,而主要依靠成文形式的頒布,通過先進的傳播手段而普及;在訴訟便民利民方面,隨著訴訟制度越來越完善,程序越來越繁瑣,周期越來越長,其要求已經從原先的空間便利轉為程序便利。在當下,巡回審判無疑仍有十分的必要性,關鍵是以恰當的形式展示其價值。而巡回審判的意義及價值再體現(xiàn),也必須與司法演進的目標、立場保持一致,其存在方能與時俱進。
2015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人民法院第四個五年改革綱要(2014-2018)》,其中關于巡回審判的改革提到兩點,一是在探索建立與行政區(qū)劃適當分離的司法管轄制度方面,建立上級法院在重大、疑難、復雜案件較多的地方派出巡回法庭工作機制。二是在積極推進以中心法庭為主、社區(qū)法庭和巡回審判點為輔的法庭布局形式。巡回審判制度的完善可以將上述兩點結合予以考慮。
具體而言,除探索建立以審理上訴案件為主的高級和中級法院巡回審判制度,以及探索建立取代基層法院的跨行政區(qū)劃巡回審判區(qū)制度之外,還應注重將跨區(qū)域的巡回審判與專業(yè)化巡回審判有機勾連作為發(fā)展方向。現(xiàn)今已存在道路交通事故巡回審判點、旅游糾紛巡回審判點、社區(qū)巡回審判點、房產糾紛巡回審判點等。如能將各類專業(yè)巡回審判點進行整合,形成專業(yè)巡回審判概念,則在巡回審判運行的規(guī)范化、法官資源的調配等方面都將會取得更大成效。
知識產權領域專業(yè)審判與巡回審判的結合
司法專業(yè)化是現(xiàn)代法治和司法發(fā)展的必然趨勢和客觀要求。目前,為解決日趨復雜的糾紛和回應發(fā)展的現(xiàn)實需求,諸多審判領域正朝著專業(yè)化趨勢發(fā)展,其表征即為專業(yè)審判機構的建立。最為典型的代表,莫過于知識產權法院和知識產權法庭。
我國的知識產權審判專業(yè)化體制形成于上世紀九十年代初。1993年8月,北京市高、中級法院在全國率先成立專門的知識產權審判庭,其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96年10月成立知識產權審判庭。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關于在北京、上海、廣州設立知識產權法院的決定》。年內,北上廣三家知識產權法院紛紛成立,標志著知識產權專業(yè)審判機構建設進入新階段。
自2017年起,最高人民法院先后批復在江蘇等省設立知識產權法庭,集中管轄知識產權案件,尤其是涉技術類案件。截至2019年底,已在18個省市自治區(qū)設立21個知識產權法庭,開創(chuàng)了知識產權專業(yè)審判新局面。
2018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通過《關于知識產權法庭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決定在北京設立知識產權法庭,作為最高人民法院派出的常設審判機構。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的設立,是司法機制和知識產權審判體系的重大改革。在6個巡回法庭之外,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增設負責專門審判的巡回法庭,而且所在地就在北京,無一不體現(xiàn)出該法庭的特殊。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負責審理專利等技術類的案件,在具體訴訟制度方面有一系列的改革創(chuàng)新舉措。
巡回法庭被定位為最高法院的派出機構和組成部分,具有常設的地點和人員,因此有種觀點認為其很難被看成真正的巡回審判方式。但是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明確提出在全國范圍實行巡回審判,堅持以人民為中心,最大限度降低當事人訴訟成本。探索“知識產權法庭+巡回法庭”巡回審判模式,建立“勘驗+庭審”案件審理機制,迄今已完成23起案件巡回審判和現(xiàn)場勘驗。
在上訴人王某某與被上訴人徐州鵬程水泵廠等侵犯發(fā)明專利權糾紛系列中,因涉案產品實物較重,運輸不便,尤其在侵權比對以及現(xiàn)有技術抗辯比對中需對相關產品進行拆解,而拆解步驟以及拆解后的比對較為專業(yè),法院通過視頻遠程審判難以滿足案件事實查明的需要。同時,該系列案件的各方當事人均在江蘇,選擇異地巡回審判可有效減少當事人訴累。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于2019年7月23日在地處南京的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公開開庭審理此案,首次開展巡回審判。上述系列案涉及諸多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上的難點,具有很強的典型性。開展巡回審判也有加強法治宣傳、統(tǒng)一裁判尺度的考量。
需要指出的是,該上訴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審理,也體現(xiàn)了知識產權法庭的一個創(chuàng)新制度——“飛躍上訴”,即對第一審由高級法院和中級法院(主要是知識產權法院和地方知識產權法庭)審理的專利等技術類案件的上訴,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審理。巡回審判和飛躍上訴相結合,貢獻了新的中國特色的司法經驗。
知識產權巡回審判的發(fā)展路徑
實行由知識產權法院和知識產權法庭開展專門審判的制度,有多種考量因素,其中既有統(tǒng)一“同質性”案件裁判標準的法律操作方面的原因,也有恰當配置審判力量,避免司法資源浪費的現(xiàn)實方面的原因。兩相比較,可以說知識產權專業(yè)審判和巡回審判有天然的契合之處。
知識產權法院和法庭具有統(tǒng)一案件司法標準的作用,一般認為這有利于規(guī)范法律適用,并有助于化解地方保護主義。而巡回審判改革的一個方向就是從單純強調人民法庭的作用到重視建立巡回立案、專業(yè)的巡回審判制度,實際上就是要通過提升案件審級保證審理質量,同時也減少地方干擾。另外,知識產權專門審判有利于協(xié)調權利的授權、確權與侵權的關系,有利于解決權利效力不穩(wěn)定對訴訟的影響,從而減少當事人訟累、提高訴訟程序效率;專門法院和法庭的設立,一改法院傳統(tǒng)按“條線”設置審判庭,法官工作量“貧富不均”的現(xiàn)象,通過整合審判資源,使司法運作更專業(yè)、法官工作更均衡。這些顯然也是與巡回審判的制度轉化和時代走向相適應的。
知識產權巡回審判的探索應當符合專業(yè)審判的特點,既需重視知識產權案件尤其是涉技術類案件的特殊性,又需積極為巡回審判的改革發(fā)展探路,拓展新的內容。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開展案件的巡回審理,是對二審案件巡回審判的探索,從開庭地點、開庭方式、訴訟程序等方面都有經驗值得總結。知識產權法庭布局基本完成,已覆蓋全國各主要地區(qū),實現(xiàn)了涉技術類案件的集中審理,和過去的管轄體制相比,當事人的來源范圍更廣,巡回審判也變得更有必要。知識產權審判中時常會遇到的技術事實查明的問題,也對巡回審判提出了新的要求。無論是以技術調查官、專家證人等訴訟主體方式介入,還是通過技術鑒定、技術咨詢等借助外力的形式,技術事實查明都涉及訴訟成本和效率等問題,如何在巡回審判中有效利用值得深思。此外,知識產權領域充分體現(xiàn)了社會資源的支撐,在多元化糾紛解決上頗有特色,與專業(yè)化的調解組織、仲裁機構對接,也應是知識產權巡回審判努力發(fā)展的一個方向。
尤其值得指出的是,知識產權審判倡導以創(chuàng)新的方式保護創(chuàng)新,在開展巡回審判時,可重點考慮與當前力推的智慧法院、數字審判建設聯(lián)系起來。實行網上立案受理、遠程視頻審理、現(xiàn)場庭審記錄、庭審直播點播等,既是傳統(tǒng)巡回審判的有益補充,在知識產權領域也具備現(xiàn)實條件和較好基礎。比如,知識產權案件中涉網絡案件較多,當事人和法官創(chuàng)新意識均較強,對利用互聯(lián)網便利訴訟有強烈的需求;隨著近年來知識產權法院和知識產權法庭加強信息化和智能化建設,案例庫、大數據分析等諸多平臺得以搭建,為知識產權巡回審判提供了充分的硬件保障。
當然,專門審判領域的巡回審判在注重與高科技結合,擁抱新時代的同時,也不能忘記傳統(tǒng)的“馬背法庭”特有的精神內涵,那就是宗旨意識、群眾路線和為民情懷。實際上,現(xiàn)代司法要求的公正高效與此是一脈相承的。從事知識產權專業(yè)審判的法官,在掌握精深專業(yè)素養(yǎng)、了解現(xiàn)代科技手段的基礎上,仍然需要具備開展群眾工作的能力。一些面對面的工作方式是遠程審理、網絡環(huán)境所不能替代的,其間的差別非常微妙,難以言說卻又實實在在存在。在從事調解等工作時,尤能明顯感覺到。總而言之,專業(yè)法官既要追求高大上,又要接地氣。巡回審判在專門審判領域的發(fā)展本身就意味著“好傳統(tǒng)+高精尖”的合力,這正是制度構造的立足點。
(作者為同濟大學法學院教授)
【參考文獻】
①吳智永:《巡回審判制度的創(chuàng)造性轉化》,《上海法治報》,2016年2月17日。
②王闖:《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的制度創(chuàng)新與裁判規(guī)則發(fā)展》,《中國知識產權》,2020年第3期。
責編/張忠華 美編/陳琳(見習)
聲明:本文為人民論壇雜志社原創(chuàng)內容,任何單位或個人轉載請回復本微信號獲得授權,轉載時務必標明來源及作者,否則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