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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企業如何平衡義利關系

【摘要】作為一種介于一般企業和公益組織之間的特殊類型的企業組織,社會企業高度關注社會目標、社會責任和社會使命,同時也具有一定的營利性,以實現自身的可持續發展。社會企業對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具有重要推動作用,但也出現了一些消極現象。中國傳統“義利觀”為其健康發展提供了有益啟示:既要遵循儒家經濟倫理第一定理的“以義制利”的底線倫理原則,又要通過實踐儒家經濟倫理來實現“義以生利”,從而實現社會目標和商業可持續的有機平衡。

【關鍵詞】社會企業  社會目標  義利觀  社會責任    【中圖分類號】F27    【文獻標識碼】A

社會企業的首要目標不是利潤最大化,而是社會目標與投資的社會效應

近年來,“社會企業”逐漸成為一個被社會大眾熟知和關注的詞匯。社會企業迅速成長契合了中國社會組織發展和國家治理轉型的大趨勢,也推動了中國社會治理的巨大進步。但是學術界、企業界和社會公眾對于“社會企業”的了解仍然非常有限,甚至存在很多困惑與誤解。這些誤解在一定程度上會誤導社會企業,使其迷失方向,忘記自己的定位與宗旨,從而在逐利的道路上越走越遠,與初衷背道而馳。

社會企業的內涵是什么?從字面上來說,社會企業就是關注社會目標的企業。但是這個定義一提出來就會遭到反駁與挑戰。有人質疑:難道一般的商業企業就可以不關注社會目標嗎?也有人認為,既然社會企業本質上是一種企業,為什么不能夠光明正大地獲取更多的利潤?對這些問題的正確回答,涉及企業、社會企業之間非常重要的異同辨析,這些辨析并非只是學理上的,更涉及實踐層面和法律層面。

社會企業概念的出現,是對新古典經濟學企業理論硬核假設即利潤最大化的一種顛覆。社會企業的首要目標不是利潤最大化,而是社會目標與投資的社會效應。社會企業將企業的社會角色與經濟角色融合起來,即一方面關注社會目標的實現與社會福利的最大化,另一方面關注企業的可持續發展,這也就意味著社會企業需要具備一定的盈利能力。

而一般意義上的企業是一個利潤最大的微觀主體,它的首要追求就是實現利潤,但這并不意味著它不需要注重社會責任,恰恰相反,它在實現利潤目標的同時必須關注社會導向,遵循社會責任原則,履行一個企業公民的責任。近年來,關于企業社會責任問題的學術爭論的焦點在于企業是否具有企業公民性質,是否應該履行企業社會責任。從主流的經濟學思潮來看,企業應當履行社會責任,而不應該僅僅追求利潤最大化。

對于社會企業的健康發展而言,最重要的就是擺正社會目標與經濟目標的位置,厘清社會導向與利潤導向的關系,從而在實現社會目標與企業可持續發展之間保持一種平衡。當然,在現實的競爭性的市場環境中,要想保持這樣一種平衡,是非常具有挑戰性的。

儒家經濟倫理兩大核心定理:“以義制利”與“義以生利”

義與利的平衡問題是儒家經濟倫理的一大核心問題。在中國經濟思想史上,“義利觀”是核心命題,“義利之辨”也是儒家的核心思想之一,被很多人稱為“儒家第一義”。從某種意義上說,貫穿中國幾千年經濟倫理的核心范疇是“義利之辨”。“義利之辨”在儒家學派創始人孔子那里就有比較系統的論述,對中國傳統經濟思想史和倫理思想史產生了深遠影響。有些人把孔子的義利價值觀理解為義利對立的關系,認為孔子倡導“義”而否定“利”,把仁義作為君子的行為準則而完全鄙棄“利”,從而把孔子理解為一個單純強調道德準則而否定功利準則的 “道德至上主義者”。這種觀點沒有全面理解孔子的經濟倫理觀念。事實上,孔子并沒有否定“利”的合理性,沒有簡單地否定一切追求富貴的行為。孔子承認“富與貴,是人之所欲也”,還曾坦言“富而可求也,雖執鞭之士,吾亦為之”。孔子否定的是“不義而富且貴”,“不義而富且貴,于我如浮云”,即否定以不正當的方式獲取富貴的行為。趙靖認為孔子及其早期儒家學派在義利方面的核心觀點可以概括為“義主利從論”,即在義與利的關系中,“義”是核心的價值觀,“利”要服從“義”,謀利要合乎價值準則和倫理規范。可見,孔子并不是簡單地鄙薄功利和富貴,獲取功利與富貴的前提是其追求行為不損害公認的社會價值準則和道德觀念。

具體而言,孔子的義利觀可以分成兩個層次。第一個層次是“見利思義”或“以義制利”,這是“儒家經濟倫理第一定理”,是一個底線原則,也是一個消極原則。“見利思義”是指當一個人面臨利益(包括物質與非物質的利益)關系時,要以是否合乎“義”為標準來判斷是否獲得或占有這些“利”,或者“君子愛財,取之有道”,或者“見利忘義”。對于那些破壞道德準則的獲利(名譽也是一種利)機會,一個正直的人應該毫不猶豫地放棄。假若超越“個人私利”的范疇,是否可以拋棄“義”的要求而不擇手段呢?在這一點上,孔子的態度也是很明確的——獲取“公利”的前提也必須符合“義”,也就是說,即使為了國家利益或集體利益等“公利”,也必須考慮實現方式的正當性,實現方式要符合社會道德準則,不能不擇手段。總而言之,在孔子看來,不僅在追求個人私利時要以一定的道德準則為前提,在追求集團或國家利益時也要以“義”為前提。

第二個層次是“義以生利”,這是“儒家經濟倫理第二定理”,是一個更高的經濟倫理原則,也是一個更為積極的原則。“義以生利”這個命題意義深遠,可以從兩個層面去理解。第一個層面,在“義”和“禮”的范圍之外,“義”對于“利”有道德價值上的優先性;第二個層面,在“義”和“禮”的范圍之內,不必談“利”,因為在孔子看來,只要符合“義”和“禮”,利就自然而然獲得了。孟子也說:“何必曰利?亦有仁義而已矣!”符合“義”,則“利在其中矣”。從現代經濟學的視角來看,“義以生利”的觀點也是有深刻的合理性的。如果一個行為主體在經濟運行和企業實踐中遵循了“義”,模范地執行了道德準則,為社會創造了價值與福利,則其社會聲譽(社會資本)必定增多,成功的可能性就會增大,進而會獲得更多的財富回報。也就是說,“義”直接帶來了“利”,并保障了“利”。

中國傳統的“義利觀”能夠為社會企業的健康規范發展提供重要啟示

社會企業的可持續健康發展有賴于國家整體經濟水平、社會組織發育水平、國家治理水平的支撐。當前階段,中國社會企業的健康成長尤其離不開整個國家的社會治理水平和法治水平作為支撐。同時,社會企業的發展也極大地促進了社會組織的成長與國家治理能力的提升。這是一個雙向促進、雙向優化的歷史過程。

在這個過程中,對于社會企業而言,最大的挑戰仍然是對自身的定位。社會企業如果對自身的定位清晰,就會選擇合適的商業戰略和營銷模式,從而在商業可持續和實現社會目標之間找到平衡點。對此,中國傳統的義利觀為社會企業的健康規范發展提供了重要啟示。就社會企業的自身定位來說,其承擔的社會使命和社會責任要大于一般的企業,因此對于“義”的追求要放在“利”的前面,即既要遵循儒家經濟倫理第一定理“以義制利”的底線倫理原則,又要通過實踐儒家經濟倫理第二定理來實現“生利”“保利”。就“以義制利”的底線倫理原則而言,社會企業在開展業務的過程中,要有底線思維,要恪守倫理底線,不能單純為了追求利潤最大化而罔顧社會目標和社會責任(這是對社會企業最基本的要求)。就“義以生利”的積極原則而言,社會企業要通過更好地履行社會責任、更好地達成社會目標、更積極地尋求社會利益最大化,實現業務增長和財務可持續。

社會企業要維持自身的正常運轉,解決就業人員的福利問題和未來的發展壯大問題,就必須保持一定的盈利,這是社會企業與公益慈善組織最大的區別。現在,很多人討論社會企業時往往將其與公益組織、慈善機構混為一談,這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實踐中都是一種誤解。社會企業與公益組織一樣,都關注社會目標,都強調社會福利最大化。但是社會企業要做到自我的可持續發展、實現財務上的可持續,就不能光靠別人輸血,就必須要有自生能力,即必須要盈利。

社會企業說到底還是企業,不是慈善機構。慈善機構是第三部門,是以其他機構的投入為前提的,是“花別人的錢”(當然是有效率地花錢)。因此,我們經常把慈善公益機構視為社會的第三次分配(第一次分配是獲得工資、利潤,第二次分配是通過政府的稅收調節)。社會企業只有找準自身定位,明確自身與公益慈善機構的區別,才會有產出、有盈利。明確這一點非常重要,有助于社會企業的健康發展。

除了面對自身定位這一最大挑戰外,社會企業還面臨以下三個方面的風險。第一個風險來自于人類的貪婪本性。很多社會企業剛開始創立時,理想十分遠大、立意十分高遠,關注社會目標,以社會發展為己任。但是后來,在巨大的生存壓力與競爭壓力下,在自我擴張的動力驅使下,在更大的利益誘惑下,其行為越來越偏離社會目標而轉向單純的盈利。這方面已經有過很多慘痛的教訓。比如,2010年前后在印度安德拉邦等地發生的小額貸款機構危機。這些小額貸款機構原本是著重于實現扶貧目標并兼顧盈利目標的社會企業,但是后來由于競爭壓力、股東分紅壓力以及巨額利潤的誘惑,其中的某些小額貸款機構開始忘記、拋棄自己的社會目標,盲目放貸甚至放高利貸,最后不僅導致很多貧困客戶破產、自殺,而且也危及自身的發展(很多小額貸款機構因不良貸款過多而倒閉)。這個教訓值得中國的社會企業借鑒。

第二個風險來自于社會企業的商業模式。如果社會企業僅僅有一顆好心、一顆善心、一個好的動機,而缺乏一套有效率的制度安排和良好的商業模式,那么這個“善心”或“好動機”就會缺乏基礎與保障。社會企業只有探索適合自己的商業模式,才有可能既做到關注社會目標,還能適度盈利。當前中國的社會企業大多生存艱難,其原因在于沒有良好的運行機制和商業模式。需要注意的是,有些社會企業為了尋找有效的運行機制和商業模式,走向了另外一個極端,即拼命賺錢、盈利,結果忘記了自己的初心,喪失了一個社會企業應有的責任心,導致自己在公眾中的聲望一落千丈,自己的優勢、競爭力、公信力一落千丈,自身的可持續性發展遭受嚴重損害。

第三個風險來自于公眾對社會企業的誤解。很多公眾把社會企業等同于慈善事業和公益機構,因此拿慈善事業和公益機構的標準來要求社會企業。這對于社會企業的發展而言是非常致命的。為此,應該加強宣傳與普及,讓整個社會了解:社會企業不是慈善機構,社會企業也要通過自己正常的盈利活動來保持財務的可持續性,以免影響正常的、合法的商業活動的開展。只有當公眾對社會企業的定位有正確的理解和預期,且社會企業又能夠以兼顧社會使命和商業可持續原則的正常經營活動來贏得公眾的支持和認可時,我國的社會企業才會真正實現健康發展。

(作者為北京大學經濟學院教授、博導)

【注:本文系教育部哲學社會科學研究重大課題攻關項目“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的路徑與策略研究”(項目編號:18JZD029)階段性成果】

【參考文獻】

①唐凱麟、陳科華:《中國古代經濟倫理思想史》,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

②王澤應:《義利觀與經濟倫理》,長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5年。

③趙靖主編:《中國經濟思想通史》,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1年。

④王曙光:《金融倫理學》,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11年。

⑤廖政軍:《印度小額貸款危機:并非資本逐利場》,《人民日報》,2010年11月10日。

責編/刁娜    美編/陳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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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銀冰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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