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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清“僵尸企業”的良方

【摘要】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明確了我國經濟發展的主要任務之一是推動供給側結構性調整,徹底清除“僵尸企業”以化解市場上的過剩產能。市場無法出清,影響著資源再配置的效率,而沒有競爭力的企業不能退出市場,大多與補貼相關,而補貼背后大多與地方政府和產業政策有關。挖掘“僵尸企業”的前世今生及典型特性,探尋背后隱藏的深層次原因,從政府、市場主體、債務鏈條、公共政策等多角度,找到清除“僵尸企業”促成市場“出清”的良方,勢在必行。

【關鍵詞】市場出清  “僵尸企業”  供給側結構性改革    

【中圖分類號】F279.2    【文獻標識碼】A

挖掘問題:“僵尸企業”的前世今生及典型特性

企業破產難以避免,但事出有因。客觀上說,企業乃至行業都存在著在市場上“進進出出”的狀態,這是正常的發展規律。經濟發展過程大多伴隨著“創造性破壞”過程,如新的技術替代落后的技術、產品升級換代等,同樣,新進入市場的企業能夠替代市場上不景氣的落后企業,于是,一定數目的企業就存在著破產清算的必然。

而對于大多數企業而言,陷入破產或者長期經營不善困難重重的主要原因,一是跟大環境及整體經濟周期有關,二是跟自身管理水平未能及時跟上有關。在經濟景氣或者大環境良好時期,企業生存狀況通常很好,大多數企業都會擴張,獲得更大的市場份額及更大的市場影響力。如果企業本身有創新能力或者獨特優勢,自然可以得到相應的市場份額,也可以發展得更持久。但是,一些企業往往在順境的時候,缺乏風險管控能力,導致規模擴張過大,人員規模膨脹,行政層級不斷增加,“大企業病”隨之產生。而一旦市場需求下降,企業本身的問題則不斷暴露,導致企業的經營狀況越來越困難。部分企業能夠通過技術革新或者產品研發獲得自我發展,而部分企業則難以擺脫困境。有些企業更走向另外一個極端:過度擴張之后,過度多元化。最后企業陷入惡性循環,更加無法自拔。

典型的案例如樂視公司,該企業一度被視為互聯網屆的明星企業,通過上市獲得了大量的資金,在進行不同凡響的大規模擴張和大范圍的廣告宣傳之后,確實獲得了不小的市場份額,但在發展過程中并沒有實質性的技術創新和獨到的產品,為了謀求更多的發展,又各方出擊,試圖在多元化中獲得更多收益,但最后陷入泥潭之中,虧損嚴重,資不抵債。

“僵尸企業”的典型特征。“僵尸企業”通常具有很強的隱蔽性,很難簡單地指出哪個企業是“僵尸企業”,或者哪種企業具有“僵尸企業”的特性。也很難完全定義出“僵尸企業”,除非這個企業已經多年不再有實質性的經營活動。不過從一些已經廣為人知的典型案例中,我們可以發現,這些“僵尸企業”通常有過讓人贊嘆的輝煌歷史,但同時又有難以解決的經營問題,輝煌的發展名氣、掌握的各種資源和政策利好和難以理清的現實問題使得企業騎虎難下,一方面,從經濟上難以為繼,另一方面,又難以完全破產,由此“僵化企業”就殘喘在市場之中。

比如,當前,新能源行業具有廣泛的需求,因而很多地方政府都大力促進新能源行業和相關企業的發展,都力圖將其作為綠色支柱產業。但是,有一些新能源企業,本身技術并沒有根本性突破,實質上沒有太多技術優勢,成本居高不下,單位發電成本跟水電沒有實際競爭力,因此往往沒有市場競爭力,只能依靠政府補貼維持企業生存,一旦補貼降低,或者不能完全實現,這些企業就會變成“僵尸企業”。

尋根究底:市場難以“出清”的深層次原因

首先,本質上說,由于不能提升自身市場競爭力,無法重新找到新的生存途徑,短期內不能改變不良的經營狀況,又由于資產大幅度貶值等原因,使得企業無法破產清算才是導致其成為“僵尸企業”的根本原因。具體來講,企業無法順利退出市場,主要是“退出成本”太高所致。在經濟學中,存在著“沉沒成本”,意味著早期的投入無法順利的轉換回來,比如固定資產投資,一旦投產,存在著不可逆性,更無法再轉換回來。如果企業正常運行,那么資產可以加以計算,然而一旦真正需要進入破產程序,那么這種資產的價值通常會降低相當大的比重。因而出于資產專用性及沉沒成本考慮,一般企業在破產時就會發現,清算之后企業的資產大打折扣了。

其次,難以清算破產的另外一個原因是有些地方政府與企業態度“曖昧”,一些地方政府并不支持企業清算破產。企業破產清算對任何一方說都是“痛苦”的事情,對企業來說就是直接終結,而對地方政府來說,往往意味著前期扶持投入付諸東流、地方產出下降,也意味著地方失業激增、債務積壓等現實問題和壓力,還意味著責任追究等難題。在企業初創及發展過程中,往往有地方政府的積極扶持,在企業破產清算時,有的也常會有地方政府的身影。只不過不同于早先發展期,地方政府支持促成企業的發展,企業經營困難要進行破產清算時,一些地方政府會拖延、推后,即使回天乏力,也往往希望留點后路,這也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僵尸企業”。

比如,南方某省發展銀行因為不良資產占比過大,經營不規范導致破產,在破產清算問題上就出現過問題,地方政府并不打算破產,事實上,三十多年之后仍然一直拖延不決,當地政府更寄希望以各種方式將此復活,特別一直保留著金融牌照。可以說,一些地方“僵尸企業”的存在與個別地方政府密不可分。在一些地方企業發展過程中,地方政府為了地方經濟的發展,往往會給予企業各種補貼和政策支持,包括土地、資金、勞動力等優厚條件,在這種背景下,企業得以快速擴張。事實上,一些企業“大而不倒”也在一定程度上容易將地方政府和金融機構綁架,造成破產清算難。這也就是為什么企業一直有做大的沖動。小的企業,運行成本較低,即使維持不下去,破產較為容易。但大的企業就牽涉到更多的問題,地方政府顧慮重重,想方設法給予各種救助和補貼,希望大企業能“起死回生”。

第三,“外部影響”也是破產企業,特別是經營不善的金融機構企業難以清算的重要原因。對于金融企業而言,外部影響較大,因而難以真正清算。比如保險,可能牽涉的保單需三十年之后償付;而銀行,可能牽涉長達五十年的長期貸款。對于銀行等金融機構,由于存款的相當比例是活期,而貸款大多是長期,這導致了銀行比較容易受到沖擊,即使資產和盈利狀況良好,也可能有被“破產”。一旦破產,會帶來多米諾骨牌效應,從而使得更多的金融機構被擠兌,由此可能引發較大程度的風險,因而金融機構破產較為艱難。這些外部影響的擔憂使得金融機構的清算非常艱難。在過去四十年的時間,金融機構特別是商業銀行破產清算的少之又少。

第四,企業隱形或巨額的債務通常是導致無法破產清算的重要原因。由于企業擴張過程中或者多元化過程中,形成了巨額的債務,使得企業難以破產清算。對于債權人而言,記在“應收賬款”上比直接的損失更容易處理,因而客觀上也形成了清算的難度。

最后,從深層次考慮,一些產業扶持政策實施不利也給企業發展幫了倒忙,是“僵尸企業”不斷出現的側面原因。在很長時間內,由于一些產業扶持政策、優惠政策實施不利,一些企業設立及發展都不完全建立在市場的基礎上,發展的規模也會受到政策影響而過度擴張。比如,一窩蜂地上類似的項目,在初始階段,這些企業可能由于政府購買等因素主導而獲得相應發展,但通常這些項目和企業會由于過度依賴產業政策及補貼,不能迅速提升自身市場競爭力,生產成本居高不下。一但市場變化或者補貼不再持續,企業大多難以生存。但不同于完全的民營企業或者國有企業,這些企業具有一定的政府扶持的因素,因而既無法跑路,也難以被重組,大多以“僵尸企業”盤踞在市場上。

整改措施:如何消除“僵尸企業”促成市場“出清”

從理論上說,創造性破壞的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經濟增長的速度,也對社會長期福利產生影響。如果破產清算不順暢,也就意味著創新會較為艱難,資源的再配置效果就會打折扣。而事實上,艱難維持這些企業,寄希望于未來能夠獲得轉機,從以往來看,通常都難以實現,反而會造成更大的“軟約束”:這些企業經營不善仍然可以通過地方政府的保護繼續“活下去”。客觀上說,破產清算的困難在一定程度上導致了效率的降低。

第一,地方政府需要更堅決的勇氣和更長遠的眼光,立足提高資源配置效率和培育良好的市場環境,超越短期的產出及短暫的失業沖擊。

需要更尊重市場,減少對市場的過多干預,而不過度地扶持產業或者企業。從中國的區域經濟發展來看,最有經濟發展和創新活力的地區是深圳,就深圳內部而言,事實上地方政府也沒能特殊地扶持出有競爭力的企業。因為一旦過度扶持之后,就有可能使企業產生惰性,同時,政府的過多干預也使得企業的競爭力下降,從而使得企業難以真正獲得持久發展。早先的深圳發展銀行可能也算一個證據:過多的扶持和干預,導致金融機構也無法培育足夠的市場競爭力,最后也只能被重組轉讓。相反,通過市場競爭,不少企業家能夠抓住機會,突出重圍,獲得創新和發展的機會,由此整個區域也產生了持續發展的動力。因此,對于沒有競爭能力的企業,政府不應該采取過多的保護措施,相反,盡快使其破產清算,將有可能釋放更多的資源,同時,培育良好的市場競爭環境。在破產清算過程中,地方政府的定位需要更清晰地加以明確。

第二,強化市場主體的風險防范意識及破產的硬性約束,引導企業在發展過程中,更注重創新能力建設,強化管理水平,避免過度追求規模,而降低發展和創新的長期動力。

如果快速擴大規模超出企業本身的管理能力,往往就容易造成失控局面。而一旦企業本身沒有足夠的競爭能力,很可能就最終無法在市場中立足。最后只能依賴政府的扶持,而缺失實際的競爭力。做強比做大更重要。即使部分企業做得足夠大了,如果沒有實際競爭能力,也不能避免被替代的結局。對于企業而言,需要根除“大而不倒”的依賴心理,因而如果一個企業資不抵債、難以為繼,就需要堅決啟動破產清算程序,強化市場主體的硬性約束。

第三,“破產難”一直沒有得到很好的解決,需要簡化流程,盡可能理順其中的利益關系,理順債務鏈條,完善破產清算程序,便于長期沒有競爭能力的企業破產清算。

對于企業債務重組,能夠救助的盡可能提供更多的支持。而對于沒有“再生”可能性的企業,則需要堅決開啟破產清算程序。在很大程度上,走破產程序存在著“拖”的特點,各方參與破產清算的積極性不高,都寄希望于能夠重組,或者再生,更進一步地,希望隨著時間的推移,能夠解決問題。但這種拖延大多沒能真正解決問題,反而使得“僵尸企業”一直占著各種資源,不利于資源的優化配置。因此,俗話說,“快刀斬亂麻”,這句話形象地描述了在諸多利益糾葛情形下,越快解決問題越好,而越拖問題會越難以處理。

第四,從源頭上減少“僵尸企業”的產生,公共政策應更多地采取引導資源配置的辦法,而謹慎實施產業政策,直接的補貼政策更需慎用。

從源頭上解決“僵尸企業”的產生,需更多地通過市場發揮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而減少不夠科學合理的產業政策,避免沒有必要的行政因素過多地參與經濟活動,而最終留下后患。政府應轉換角色,建立服務型政府,做好“服務者”和“裁判員”。對于公共政策,應更多地營造良好市場環境,為市場主體提供相應的便利措施和服務,而不是直接參與經濟生產活動。政府的宏觀政策更多的是引導企業發展,而減少產業規劃之類的活動。宏觀政策更加超脫,在后續企業發展不利破產清算過程中,也越不容易太被動。

第五,強化社會統籌能力,提升資源的再配置能力,破解就業安置等難題。

對于存在著就業再安置等問題的企業清算,需要通過社會層面協調解決。可以更好地盤活和利用全社會的失業救濟金,協助解決破產企業人員的安置問題。

總的來說,破產清算難,市場“出清”難,“僵尸企業”久治不絕,能夠體現出一些制度上、政策上的漏洞。一些制度的硬性約束較弱、執行較為艱難,市場各參與主體總是存在著“拖”的心態。需要強化硬性約束,減少“僵尸企業”的拖延空間,才能真正促進資源優化配置,提高市場整體效率。

(作者為中國社會科學院財經戰略研究院研究員)

【參考文獻】

①鐘春平:《創造性破壞及其動態效應》,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16年。

責編/谷漩    美編/陳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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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銀冰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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