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新冠肺炎疫情既是對地方政府治理能力的大考,也是對“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的考驗。在統籌疫情防控與經濟社會發展的前提下,各地著力突出權力下放和審批制度改革,進一步提升市場監管效能,運用大數據技術進一步釋放優化服務改革的效能。將這些有效舉措提煉上升為治理經驗,對深入推動常態化治理下的放管服改革向更深層次更高水平邁進意義重大。
關鍵詞:“放管服”改革 簡政放權 市場監管 優化服務
【中圖分類號】D630 【文獻標識碼】A
新冠肺炎疫情的蔓延與持續,已給全球公共衛生安全帶來巨大挑戰。中國面對突如其來的疫情,堅持在黨的統一領導下,按照“堅定信心、同舟共濟、科學防治、精準施策”的要求,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在整個疫情防控過程中,政府治理面臨著重大考驗。其中,就政府正常運轉以及確保經濟社會的正常運行秩序而言,是對政府全面放管服改革和提升治理能力的嚴峻考驗。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以來,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和政府職能轉變的要求下,各級地方政府實施各種舉措,不斷拓展和深化放管服改革,并積極總結改革成效與經驗。而這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可以說是對地方政府治理能力尤其是“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的一次考驗。在各地“答題”應對過程中,有的令人滿意,有的則不盡如人意。從“放管服”改革角度觀察,各地在應對疫情過程中,為權衡和處理好疫情防控與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關系,對企業、社會、公民采取的各種各樣的舉措,同時存在著值得總結的經驗和需要思考的問題。因此,要把地方政府疫情防控期間經歷考驗的有效舉措變為經驗,進而深入推動今后常態化治理下的“放管服”改革深層次高水平發展,不斷提升地方政府的治理效能和治理水平,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以優化營商環境條例推動放管服改革進一步法治化
《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已于2020年1月1日開始施行,是進一步推動“放管服”改革法治化的重要依據,它不僅規定了各級政府及部門、各類市場主體、各類中介服務機構等相關主體在特定領域的權力、法律責任和行為制度規范,還涉及包括了市場主體保護和市場環境優化、政務服務、監管執法等關系“放管服”改革的重要領域與關鍵環節的制度設計與基本要求。比如,嚴格控制新設行政許可,實行權力清單管理制度,都是對行政審批權力的依法限制和規范化的重要維度。在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如推進證照分離改革、備案與承諾制等,以及對企業的鼓勵和支持政策方面的規定,都是更深層次更廣范圍內推進簡政放權改革的制度保障。另外,該條例對進一步實現政務服務的法治化和標準化,也有一系列的規定。其中,關于加強和規范監管執法的部分,則強調了政府有關部門必須依法對市場主體進行監管,并對監管方式、監管過程和監管結果做出了具體規定,為創新監管提供了法律依據。
簡政放權著力突出權力下放和審批制度改革
突出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著力向企業和社會放權。在“放管服”改革中居于首位的簡政放權改革,不僅僅是政府系統內部的上級向下級下放一些領域的行政審批權力事項和增強地方的自主權,更重要的是政府要向市場和企業主體、向社會主體下放一定權力事項。其中,對于市場和企業簡政放權來說,關鍵的是方便企業和公眾辦事,減少制度性成本,激發市場創新動力;而向社會主體放權,主要是增強社會創新活力。
在“簡政”改革方面,要著力推進審批制度改革。這突出體現在要進一步簡化或精簡審批流程,減少不必要的環節,更加便捷化。在疫情防控期間,各地政府對企業復工復產的審批,成為政府簡政放權的一面鏡子。有很多省市例如浙江、深圳、哈爾濱等在疫情防控期間陸續推出了多種“網上辦”“掌上辦”“視頻辦”“預約辦”“集成辦”等線上辦理的途徑和方式,開設更多的網絡便民服務專區,“一站式”解決群眾個性化的辦事需求,使得行政審批流程更加簡化與便捷化。這些辦理方式和途徑,不僅在疫情防控期間有效減少人員聚集,也更加便利化、高效化。
當然,在疫情防控的同時逐步推動復工復產的初期階段,個別地方政府的措施是值得反思的。比如,有的地方在對復工復產企業及其疫情防控方案等方面的審批上,企業所提交的相關文件在多個部門之間“流轉”,一些不必要的形式化流程沒有簡化,一些流程的現實合理性令人質疑,并沒有真正為企業的復工復產提供便捷化服務;有的地方企業復工的條件之一是要求返崗的務工人員開具健康證明以及居家隔離證明,但務工人員在開具證明之時,要經過好幾道關,需村醫、村支書、村委會、包村干部、鄉鎮相關部門等的簽字或蓋章,大大增加了務工人員和基層的負擔。可見在某些地方、在某些領域里的治理改革之路還較長。
進一步在更多領域變審批制為備案制或承諾制。有些地方加大力度簡化審批流程,減少要復工企業的折騰成本;有的地方把企業的疫情防控方案審批制改為報備制,這都是值得借鑒的做法。在應對疫情期間,各地方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服務于疫情防控管理需要,針對生產疫情防控需要物資或者轉產為生產防疫物資的企業,調整與簡化了審批程序,企業先承諾、先生產再辦證。這給企業提供了相當大的便利,也節省了多方面的成本。上述這些措施實際上是“不見面審批”和“最多跑一次”改革的拓展。
進一步總結經驗,從激發市場活力和企業創新的權力下放,到進一步簡化不必要的環節的流程再造,再到審批事項和審批職能從跨部門到跨區域、跨層級的協同整合,使得各級地方政府在簡政放權方面登上一個新臺階。
市場監管要形成多元主體和多元方式監管合力
市場監管在疫情防控中的突出經驗,主要包括在形成監管合力、創新監管方式,加強事中事后監管銜接等方面,這些都值得總結提升,為進一步提升市場監管效能,筑牢市場安全底線奠定堅實基礎。
在監管主體上,形成政府、行業、社會多元主體監管的合力。按照國務院關于加強和規范事中事后監管的指導意見,著力構建形成協同監管格局。一方面是政府內部的跨部門、跨層級的協同監管,加快監管平臺建設和強化監管的技術支撐。另一方面,面對龐大規模的市場主體,單靠政府機構主體的力量無法全覆蓋,尤其是在發現線索方面,要進一步發揮市場主體、社會和公民主體的作用。同時,明確市場主體的自我監管、鼓勵行業協會商會參與監管、暢通社會監督和群眾監督舉報與投訴渠道,形成多元主體監管格局與合力。
在監管方式上,要更加注重多元方式的綜合利用。在政府創新“雙隨機、一公開”監管、信用監管的基礎上,注重科技驅動型的監管,充分利用大數據、云計算、人工智能等智慧監管方式。通過多元監管方式的綜合運用,形成立體化、動態化監管模式,這不僅利于減少監管成本,更重要的是可以有效地提升監管績效。
嚴格依法加大監管執法力度,提高市場主體的違法成本。疫情期間各級政府均加大監管執法力度、維護市場秩序,尤其是針對日常食品亂漲價的行為,以及對口罩等醫療防護物資亂漲價與售賣假冒偽劣產品的行為,進行了嚴厲的懲罰,這些經驗值得進一步提升和完善。例如,河南、上海等地的市場監督管理局針對一些超市出現對不同種類的蔬菜價格暴漲的現象,加大處罰力度,開出了50萬元到200萬元不等的罰單;在廣東,一些地方的市場監管部門針對藥業銷售公司和藥店哄抬口罩價格、價格欺詐等行為,依法加大行政處罰力度。又如,浙江有些地方還針對銷售假冒偽劣口罩的行為,依法對相關人員和機構進行制裁。
可以說,這些嚴格監管以及對違法當事人的懲罰,尤其是在疫情防控期間,其社會影響和社會效果是相當明顯的,是值得肯定的。換個角度思考,對于市場主體的假冒偽劣行為,加強監管并且加大處罰力度,提高企業或個人違法行為成本,更好地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秩序和筑牢食品藥品安全的防線,也應該在常規或常態化治理狀態下進一步加強。由此,疫情防控中的監管執法的經驗與做法要進一步提煉總結,進一步提升常態化的創新監管治理能力。這種嚴厲的市場監管執法,尤其是對新業態領域和網絡領域的市場監管,以及市場監管的創新方式等,各地都有不少經驗。值得注意的是,要在常態化監管治理中使其更加有效,不要陷入運動式治理的窠臼。
運用大數據技術進一步釋放優化服務改革的效能
進一步推動優化服務改革,要結合經濟社會發展實踐需求,拓展優化服務的內涵和外延。
構建完備的政策服務體系,不斷優化企業發展環境。在統籌疫情防控和社會經濟發展的背景下,各地的政策舉措旨在為企業更加順暢地復產復工打通相關環節,最大程度地恢復社會生產秩序和經濟運行。企業要復工復產,不只是運用網上政務服務平臺的服務,更重要的是企業的職工分類返崗、設置臨時隔離點,以及保障企業職工防疫物資的供應等問題,都需要政府與各方進行對接,協助企業解決。還有的地方政府為解決一些企業擴大生產規模所需要的資金問題,出臺政策鼓勵支持金融機構對企業貸款。在疫情防控中,政府精準服務企業的具體行為實踐,更加凸顯了要以解決問題和實現企業生產發展目標為導向的重要性。
運用大數據技術推動優化服務改革的跨越式發展。“互聯網+政務服務”是優化服務改革的重頭戲。在疫情防控中,優化服務拓展的內涵和外延得到進一步延伸,而且優化服務更需進一步發揮大數據技術的優勢。優化服務不僅體現在網上服務和辦事便捷化的“流程式服務”,而且更加體現在線下為企業生存和創新發展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提供良好環境的“實體性服務”。有些地方創新性地以大數據為基礎,不斷拓展優化服務。例如,浙江省對全省縣域疫情進行風險評估,并運用“五色圖”實行分區分級精準防控,制定差異化防控策略。這種分類防控不僅僅是對轄區內人員和社區管理進行分類,而且重要的是對企業復工和經營等方面進行分類,因“類”施“控”,進而實現疫情防控、百姓生活、企業生產、經濟運行、社會秩序多目標的優化。這本質上是對社會公眾和企業以及經濟發展的優化服務的深層次拓展,最大程度激發市場主體活力,最快速度恢復經濟運行,真正把“防控”與“服務”有機融合在一起。另外,浙江省通過“健康碼”技術使疫情防控從封閉式管控向“精密型智控”轉變的經驗,已經在全國更大范圍內推廣,這本質上也是對社會公眾和企業以及經濟社會發展的優化服務的深層次拓展。
整體上來看,在疫情防控中運用大數據技術優勢推動優化服務改革的這些有益經驗,共同點之一是數據信息在合理合法范圍內的共享。在界定好大數據信息權和各種權力、權利關系前提下,此類做法值得進一步提升到政策制度層面,大力提升優化服務的改革層次與效能。
【本文作者為中國社會科學院政治學研究所研究員】
責編:王茂磊 / 賀勝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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