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數據作為要素參與分配”的提出順應了目前數字經濟發展的大趨勢,標志著我國已正式進入“數字經濟”紅利大規模釋放的時代。數據要素具有高投入、易復制、強互補性、強外部性等特征。數據作為生產要素參與分配一般可分為短期分配方式和中長期分配方式,具有激勵各主體參與創新、促進產業結構升級優化和推動新興產業發展等一系列重要的現實意義。但是數據參與分配仍然需要解決數據政策環境、數據產權確認、數據共享、數據保護等系列問題。
關鍵詞:數據要素 數字經濟 生產要素
【中圖分類號】F2 【文獻標識碼】A
步入數字經濟時代,數據在經濟活動中的作用愈來愈重要,數據的有無、數據量的大小、數據質量的優劣、數據存儲能力的強弱、數據挖掘水平的高低等,無論是對于國家,還是對于組織、企業與個人,都日趨成為其競爭力的重要來源。黨的第十九屆四中全會提出“健全勞動、資本、土地、知識、技術、管理、數據等生產要素由市場評價貢獻、按貢獻決定報酬的機制”,這也是對數據在發展數字經濟中所起的關鍵作用的肯定。
數據作為要素參與分配,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第一,數據參與分配可激勵各主體參與創新,調動各主體的積極性,提升我國的創新驅動能力,有力支撐經濟增長。第二,數據參與分配將有力促進我國產業結構升級優化,實現國家經濟的有效轉型。第三,數據參與分配有助于新興產業的發展,產生更多的就業崗位,擴大中等收入群體的規模,有助于社會階層結構穩定。
數據生產要素的特點
生產要素是經濟學中的一個基本范疇,包括人的要素、物的要素及其結合因素,是進行社會生產經營活動時所需要的各種社會資源,是維系國民經濟運行及市場主體生產經營過程中所必須具備的基本因素。隨著生產力的進步,技術逐漸被認為是生產要素之一,再包括現如今的數據,無疑都會對經濟的總體發展起到關鍵作用。
作為獨立生產要素之一的數據,首先應具備可累積性、流通自由性、信息安全性等要素的一般屬性。隨著我國逐漸步入數字經濟時代,我國大數據已積累了相當大的規模,且資本投入規模巨大,這表明數據與其余要素之間的關聯日趨緊密。另外,與技術要素相似,由于數據要素承載著信息,且更側重于共享開放,因此對其進行監管也是必要的。豐富的數據源是大數據發展的前提,然而量的累積性不僅指數量,也包括質量的累積性。
除此之外,數據要素具有高投入、易復制、強互補性、強外部性等特征。首先,在形成系統的初始數據庫時,需要對海量的對象及信息進行數字化。以如今的數字原生企業阿里巴巴及京東為例,面對數以億計的消費者,他們需要通過算法對消費者進行系統性的畫像,并存儲海量信息,同時要使其可自主優化,從而提高服務消費者的能力和效率。要做到這些需要大規模硬件及大量的人才投入,然而,由于信息的復制成本過低,幾乎是零邊際成本,一旦數據生產出來,對其進行復制則方便許多,這使得大數據及信息的存儲、傳輸等成本急速下降;其次,只有大規模、高維度、及時性很強的大數據才能有效發揮規模經濟的優勢,若要對某一方面的數據進行研究,首先要保證的便是其數據量的大小,只有大范圍的數據才有更強的說服力,同理,數據在時間上的及時性也同樣重要,距離現今愈近的數據愈具有說服力;最后,由于數據承載著信息,且自由流通的邊際成本又近乎為0,在獲得數據的過程中必然會涉及隱私問題,從而產生一些相應的外部性影響。將數據作為生產要素參與分配,不但促進生產效率,鼓勵其發揮相應價值,推動新興產業發展,同時,也能更加明確數據收集及使用過程中的一些規則,更好保護數據安全及用戶隱私。
數據參與分配的方式
數據作為生產要素參與分配,某種角度上,可以看作技術參與分配在邏輯與發展趨勢上的一個延續,因此,技術要素參與分配的方式同樣適用于數據要素。目前,技術要素參與分配的方式主要包括工資、人才津貼、科技獎勵、利潤提成、技術成果交易、技術入股、人才持股計劃、期股期權制等方式。數據作為高流動性生產要素,在數據要素貢獻確定的前提條件下, 就可以按照數據要素的貢獻度參與分配。
數據參與分配有多種方式,一般可分為短期分配方式和中長期分配方式。短期分配方式主要滿足數據人員短期利益的需求,操作簡便,但是,適用面相對較窄,缺乏激勵的持久性,不利于發揮科技人員的創新精神。中長期分配方式一般將單位利益與數據人員利益掛鉤,激勵持續時間較長,有利于調動數據人員的積極性,但往往具有滯后性。具體包括工資、利潤提成、數據技術入股、人才持股計劃、期股期權制等方式。其中,數據技術入股是指數據技術產品與服務成果經過評估以后,作價折合成一定的股份參加企業收益分配并承擔一定的企業經營風險,數據技術出資者因而成為公司股東,相應的數字技術成果成為單位法人財產。數據技術入股是對數據要素產權的承認,是以產權權利為數據創造者和擁有者提供了激勵約束機制。數據技術入股體現了長期激勵的原則,有利于降低企業的投資風險,使數據人員獲得的報酬與自身價值接近,能調動數據人員創新的積極性,這也將成為數據要素參與分配的主流方式。
由于各種分配方式都有自身的優缺點,只有多種分配方式組合,取長補短,才能充分發揮各種分配方式的激勵效果。對此,應盡快出臺相關政策制度,允許和鼓勵企業、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等單位通過多種形式給予數據專業技術人員報酬,在工資、獎勵等收益分配上進一步向數據人員傾斜;鼓勵數據要素以多種形式參與收益分配,積極推行數據技術入股方式;實施改革創新,積極探索技術要素參與收益分配的多種有效形式;允許和鼓勵數據技術成果擁有者在進行科技開發和成果轉化時,具體情況具體分析,選擇適合技術特點與發展要求的收益分配方式。
數據參與分配的若干注意事項
數據參與分配目前迫切需要解決的是數據政策環境、數據產權確認、數據共享、數據保護等系列問題。首先,數據參與分配需要良好的法律制度的支持。需要組織第三方研究出臺數據技術價值貢獻的具體標準和測算方法,建立健全數據作為無形資產相關的財產界定、審計核準、評估制度;建立有力的數據監管機制,建立健全個人信息保護和數據產權保護制度,推進數據的有效治理。
其次,數據產權的確認問題。數據價值鏈包括數據的通訊、采集、儲存、清洗、整理、分析、共享等環節,生成的數據內容是數據的本質體現。由于掌握數據內容、數據采集、數據分析等各環節的參與者并不相同,因此在分配時需要兼顧多方的利益,特別是數據采集者、加工者與內容所有者的產權確認。對數據通訊、采集、儲存、清洗、整理、分析、共享技術所有者的分配,可以參照按技術要素分配的方式如利潤提成、技術成果交易、專利收益、技術入股等;對數據內容所有者的分配,則需要數據產業市場的多方博弈探索。
第三,在加強數據共享利用的同時,注重數據權益的保護。數據共享利用是提高數據利用效率的要求,但加強數據內容產權保護,特別是保護個人私密信息,又是產權方的要求。處理好兩者關系,既要高度保護個人隱私信息,又要推進脫敏數據的深度和廣泛利用;既要依法保護私有數據產權,又要促進公共數據向社會開放,加強數據共享。
最后,為數據參與分配創造良好的氛圍。組織有關機構開展數據作為生產要素參與分配的理論研究,加強數據參與分配的必要性和意義、典型單位和個人事跡的宣傳,增強社會對數據作為要素參與分配的認可。
【本文作者為北京交通大學中國城鎮化研究中心副主任,北京交通大學經濟管理學院教授;北京交通大學經濟管理學院碩士研究生梁寶怡對本文亦有貢獻】
參考文獻
[1]徐凱舟:《數據要素參與收入分配應重視權屬分離和數據保護問題》,《中國電子報》, 2019年12月13日。
責編:臧雪文 / 蔡圣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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