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冷戰”結束之后,中國和俄羅斯先后進入美國主導的世界市場秩序,全球化進入了新的歷史階段。然而,晚近以來,由所謂普遍承認的行為規則構成的國際秩序正在走向解體。人們深感困惑,以自由民主為原則的國際秩序的解體為何竟然是由美國的“全球性普遍自由主義干預”所致。要解答這一問題,必須搞清“門羅主義”原則在美國崛起的兩百年全球化歷史進程中的嬗變。施米特的論析迄今具有啟發性:當歐洲的國際法從特定的歐洲秩序擴展至無邊界的全球領域時,美國的“門羅主義”打破歐洲式的普遍主義,確立了獨立自主的美洲大空間秩序。出人意料的是,隨著美國插足歐洲和亞洲,“門羅主義”蛻變成了全球干涉的自由主義。
【關鍵詞】全球化 門羅主義 國際法 施米特 大空間
【中圖分類號】D871.2 【文獻標識碼】A
【DOI】10.16619/j.cnki.rmltxsqy.2020.03.005
所謂“國際法”本是17世紀以來歐洲的基督教國家之間形成的行為規則。對任何一個身屬歐洲之外的政治體的智識人來說,產生如下問題都在所難免:何以歐洲國家之間的秩序規則會成為全球性的國際秩序原則。對于承負著在兩千年文明史中形成的“中華秩序”原則的中國學人來說,這個問題尤其無法揮之而去。
更讓如今的中國學人無法揮之而去的問題是:何以美國持有一套特立獨行的“國際法”規則,既能“干涉全球事務”(global intervention)又能拒斥域外政治體對美國事務的干涉?在全球化的時代,這樣的問題的確讓人困惑。
要搞清這個問題,就不能不說到早已經被學界遺忘了的“門羅主義”。施米特在1950年發表的《大地的法》如今已經成為研究全球化過程的經典著作,他在書中寫道:
伴隨西半球界線的興起,歐洲中心主義界線的世界圖景正在被一個新的非歐洲中心主義的全球界線所取代。這個新界線的國際公法史始于1823年12月發表的被稱為“門羅主義”的宣言。[1]
施米特從國際法史的角度對門羅主義的歷史嬗變的剖析,迄今被學界視為無人出其右。[2]其實,《大地的法》中有關門羅主義的基本論題,在二戰之前已經成型,文本例證即施米特在1939年4月所作的題為《國際法中的帝國概念》的學術報告。兩年后(1941年),這篇學術報告以《禁止外國勢力干涉的國際法大空間秩序》的書名出版了單行本。
不僅如此,《大地的法》也不是施米特探究全球化進程的最后著作。1963年,施米特發表了《游擊隊理論》。我們從中不難看到,施米特在這里發展甚至修改了他對全球化進程的歷史觀察,尤其是改變了對門羅主義的歷史評價。在筆者看來,施米特已經敏銳地意識到,與美國在西半球的崛起相比,新中國在亞洲的崛起對形成正義的國際法秩序原則即多元的大空間秩序原則具有決定性的意義。
門羅主義如何打破歐洲中心主義
按照施米特在1939年4月所作的學術報告中的描述,基督教歐洲的國際法誕生于16世紀以來逐漸形成的均勢原則,即以領土性民族國家的主權為基礎的大國制衡機制,其具體體現即規范和約束歐洲國際戰爭的法規。
從1648年到1914年,歐洲各國秉承的國際法帶來了怎樣的和平?這些主權國家都宣稱自己能夠有權按照自己的主權決定來發動戰爭,那么,這些國家之間如何維持和平和國際法秩序呢?毫無疑問,導致這些主權國家和平共處的原因,并非因為真正的和平,而是持續存在的戰爭。這種和平僅僅是“不發動戰爭”。[3]
16世紀以降,因應西歐各王國的“地理大發現”及其在美洲和亞洲的殖民擴張,歐洲大國之間還發展出一種所謂“amity lines”(友好線)原則。這個原則的含義是,在基督教歐洲范圍內,國家間的戰爭屬于國家間的正常交往方式,但在基督教歐洲之外的地區,西歐各王國則相互友好,利益分沾,不可相互打斗。
舊的歐洲中心的國際法體系的根基在于,以正當的國家秩序為基礎,歐洲的國家空間在國際法之中具有不同的等差秩序,這種舊國際法體系在非歐洲的空間里實現和平,實現自由歐洲的擴張。非歐洲空間沒有主人,也是未開化或者半開化之地,是待殖民的區域,歐洲的政治權力攫取的對象,而這些歐洲力量通過占有大量海外殖民地之后將成為帝國。(《秩序》,第141頁)
世界歷史進入全球化時代的第一個階段,是西歐各王國對歐洲以外新發現的地緣空間的自由占有,形成各自的“利益劃分區域”。對歐洲以外的全球地緣空間中的政治體來說,這是赤裸裸的帝國式強力擴張:最初是對尚未開發的不毛之地的政治占有,隨后是憑借武力對亞洲國家宣稱有自由通商的法權。“友好線”原則無異于劃分了兩個世界區域,而兩個區域都有國際性戰爭,但歐洲國際法在兩個區域有不同的用法,即所謂的“歐洲中心主義”。
從16世紀到19世紀,歐洲國家之間的戰爭從未間斷。長達20年的反法同盟戰爭結束時的維也納會議(1814年~1815年)表明,歐洲的國際法仍然具有“歐洲中心主義”性質。接下來,有兩個標志性的事件足以表明,“從形式上看,國際法不再是歐洲-基督教的國際法”,全球化進程進入第二個歷史階段。第一,美國總統門羅(1758年~1831年)在1823年12月發表的宣言(史稱“門羅主義”)“第一次沖擊了歐洲中心主義的世界觀”;第二,1856年,“土耳其被接納進基督教的民族共同體”成為其中一員(《秩序》,第140頁)。
相比之下,美國的“門羅宣言”具有更為重要的歷史意義。因為,英國允許土耳其加入歐洲共同體與其在1902年同日本結盟讓日本成為“第二個非歐洲帝國”,不過是增加了歐洲大國俱樂部的成員,讓它們進入“友好線”,有資格參與歐洲式大國擴張的自由競爭。與此不同,
1823年的門羅宣言的意義是建立一個禁止外部干涉的大空間。同樣重要的是,門羅宣言代表了歐洲殖民化進程中遭遇的第一個封閉性的大面積區域。隨著門羅主義出現了第一個非歐洲的帝國。(《秩序》,第145頁)
“門羅主義”(Monroe Doctrine)的原初要義是三項宣稱:歐洲列強不得把美洲大陸已經獨立自由的國家當作未來殖民的對象,美國不干涉歐洲事務,也不容許歐洲列強干預美洲事務。這聽起來像是我們耳熟能詳的主權國家獨立自主原則,實際上,“門羅宣言”表明新生的美國在為自己劃定排斥性的地緣空間勢力范圍。因為,不準歐洲大國染指的不僅是美國本土,而且包括整個美洲:只有美國有權干涉美洲其他國家的事務,美國是美洲的家長。[4]
盡管如此,宣布獨立建國的美國的主人是來自歐洲的殖民者,這個新生的共和國雖然切斷了與大英帝國的從屬關系,但仍然是基督教歐洲大家庭的成員。因此,“門羅主義”讓美國既從屬于歐洲國際法體系,又打破了歐洲國際法的“歐洲中心主義”,從而開創了一種新的國際法原則:
在這一世紀轉折點上,門羅主義是抵御某種外部空間勢力干涉他國事務的理由,而另一方面,它又成為某種擴張空間的進攻性帝國主義原則??門羅主義從一種不干涉和抵御外部空間勢力干涉的原則,變成美國以帝國主義方式干涉美洲其他國家的一種托詞。(《秩序》,第100頁)
直到差不多200年后的2013年11月,美國政府才正式宣布門羅主義時代已經終結,今天的美洲國家是平等伙伴,美國不再干預其他美洲國家事務。鑒于美國習慣于說一套做一套,實際上是否如此則是另一回事情。從晚近的委內瑞拉事件來看,美國對俄國的作為的確莫可奈何,但這并非因為美國自愿放棄門羅主義,而是因為瘦身后的俄羅斯有能力以門羅主義對付門羅主義。
門羅主義的世界政治史含義
在施米特看來,“門羅宣言”表明美利堅合眾國由此成了美利堅帝國,它憑靠自己的國家武裝力量建立起一種排他性的禁止域外勢力干涉的大空間秩序(Groβraumordnung)。
1823年,美國第一次提出門羅主義,直到今天,這仍是“大空間”原則在當代國際法歷史中最成功的例子。對我們而言,這是獨一無二、非常重要的“先例”。(《秩序》,第95頁)
“門羅宣言”實際上是美國對1815年形成的歐洲神圣同盟企圖干涉美洲事務作出的堅決反應。因此,施米特指出,“真正原初的門羅主義”代表著一個歷史進步的政治正當性原則,即反對君主制的王權政制的合法性,而基督教歐洲的國際法恰恰基于君主制的神圣正當性——維也納協議是其最后的表現。如果基督教歐洲的君主制列強有干涉西班牙和意大利的民主革命的合法性,那么,從邏輯上講,它們也有“干涉拉丁美洲國家的革命進程”的合法性。
美洲大陸的人民認為自身不再是外國政治強力的臣民,也不希望成為外國殖民的對象。這便是門羅主義所宣稱的“自由和獨立的姿態”,這種驕傲直接針對歐洲君主制的“政治體系”。美洲大陸的人民并不希望介入這種歐洲“體系”,根本上說,這違背了他們自身的意愿:他們拒絕接受來自于歐洲體系的任何“干涉”和權力轉移。(《秩序》,第103頁)
我們作為中國人自然會欽慕這種美國精神,因為,一百多年來,屢屢遭受列強欺凌的中國人前赴后繼致力追求的正是這種“自由和獨立的姿態”。奇妙的是,“門羅宣言”之后,美國將自己的國家權力轉向亞洲并干涉亞洲的政治空間:1844年7月,美國趁鴉片戰爭之機派自己的東印度洋艦隊進抵廣東沿海,在澳門望廈村迫使中國政府簽訂《望廈條約》,分得與英國靠武力獲得的同等的權利,某些方面甚至還享有比英國更多的權利(如更大的領事裁判權范圍)。
歐洲大國(英法兩國)主導的鴉片戰爭不僅欺凌中國的主權,也打破了有悠久歷史的東亞文明秩序:1846年,美國派遣海軍準將貝特爾(James Biddle)率艦隊進抵日本試圖開設通商渠道未果,7年后(1853年),海軍準將佩里(Mathew C. Perry)率艦隊再抵日本,以武力迫使日本于次年簽訂《美日親善條約》(《神奈川條約》)。美國本來企望與日本簽訂通商條約有《望廈條約》那樣的條件,但除了最惠國待遇外,其他條件均未得到滿足。1858年7月,趁第二次鴉片戰爭之機,美國迫使日本重新簽訂《美日修好通商條約》,獲得了5年前未曾得到的所有各項權利。[5]
發人深省的是,日本憑靠仿效西方列強成了東亞空間的歐洲式帝國后,美國竟然教唆日本在東亞推行“門羅主義”,前提是必須保證美國在東亞的“機會均等”和“利益分沾”:
倘若俄國是英國的敵人,人們就不至對日本推行亞洲門羅主義提出異議。早在1905年,據稱當時的西奧多·羅斯福總統就鼓勵日本樞密顧問金子間太郎將門羅主義轉用于亞洲。羅斯福當時的出發點顯然是下述觀念,門羅主義之轉用只是意味著從經濟上為美國資本開放東亞,可見,這是將英美帝國主義的世界經濟的方法轉用于亞洲,尤其轉用于中國。因此,具有這種目的和內容的東亞門羅主義不是別的而只是英美資本進行剝削而開放中國,即將中國變成美國和英國的殖民地。(《斗爭》,第398頁)
施米特并沒有忘記指出,英美資本主義在中國謀求利益與日本覬覦中國東北乃至“改變、重組中國的要求”有著本質差別。“門羅宣言”之后的美國在東亞的一系列行為表明,美國一方面切割了與歐洲大國的關系,另一方面仍享有基督教歐洲的君主制王權國家間的“友好線”待遇。然而,1898年的美西戰爭中,美國奪取西班牙在南亞的殖民地菲律賓,實際上打破了歐洲大國間的“友好線”。
1899年9月,美國政府針對列強在中國的行為提出了“門戶開放”和“機會均等”的權利宣稱。我們值得意識到,由英籍中國海關雇員希普斯利幫忙制定的“門戶開放”聲明是在甲午戰爭之后5年、山東教案之后2年出籠的,它體現了正在崛起的美國對參與包括日本在內的歐洲列強瓜分中國并分沾地緣戰略利益的強烈意愿。[6]施米特有理由說,“門戶開放”聲明充分表明門羅主義轉變成了帝國主義式的擴張原則(《秩序》,第105頁)。
“門羅宣言”明確針對美國與歐洲的國際關系,它表明美國力圖憑靠自身的地緣位置打造“禁止外國干涉”的地緣政治空間。“門戶開放”聲明雖然同樣針對美國與歐洲的國際關系,但目的是參與瓜分東亞的利益,與“門羅宣言”并行不悖。
門羅在1822年針對俄國和神圣同盟對美洲局勢的干涉而提出的抗議與歐洲或者亞洲的資本主義世界市場利益有何相干?(《斗爭》,第396頁)
第一次世界大戰爆發后,美國派軍隊投入歐洲戰場,情形就不同了:美國拋棄了不干涉歐洲沖突的“門羅主義”承諾。
1914年歐洲爆發歐洲式的大戰之后,威爾遜(1856年~1924年)認為美國應該抓住時機介入戰爭并站在協約國一方。由于借助讓美國人“遠離(歐洲)戰爭”(he kept us out of the war)的競選口號贏得總統連任,他一時很難改口說服美國人遠渡重洋到歐洲參戰。今天的美國史學家說,未料德國人幫了威爾遜的忙:1917年2月1日,德國宣布恢復“無限制潛艇戰”,威爾遜政府隨即宣布與德國斷絕外交關系。緊接著,英國情報部門截獲了德國企圖援助墨西哥革命給美國制造麻煩的電報;再接下來,德國潛艇在沒有任何事先警告的情況下擊沉了三艘美國商船。
美國對德國宣戰的理由已經足夠了,但要違背“門羅宣言”還需要為美國參戰提供更高的理由。1917年4月2日晚,威爾遜以情緒激動的演說強烈要求國會授權向同盟國開戰,他提出的參戰理由是捍衛“自由民主”的價值。
歐洲國家的政府進行戰爭的原則與美國介入戰爭的理由大相徑庭。自由國度的美國認為,為了使民主戰勝獨裁,值得進行戰爭。所以,威爾遜總統在闡述介入戰爭的理由時使用的語詞是“聯合”(associated)而非“結盟”。[7]
不僅對于基督教歐洲、而且對于整個世界來說,威爾遜提出的這一參戰理由在世界政治史上都算得上是劃時代事件。
將一個矚意于空間限制的不干涉原則變成一個無空間限制的普遍干涉原則之所以成為可能,是因為威爾遜以自由民主和與之相關的觀念,尤其以“自由的”世界貿易和“自由的”世界市場的意識形態思想取代了原初的和真正的門羅原則,一場圍繞門羅主義的激烈的思想斗爭就此展開。(《斗爭》,第396頁)
美國的參戰以及威爾遜在戰后給巴黎和會帶去的新“國際主義”原則不僅“宣告了歐洲中心主義的崩潰”(《秩序》,第141頁),而且更改了歐洲式國際戰爭的傳統性質:非歧視性戰爭變成了歧視性戰爭。因為,美國的參戰理由讓協約國與同盟國的戰爭變成了民主與專制的戰爭,從而“壟斷了對正義戰爭的判斷”。
當前的日內瓦國際聯盟與一個普世的天下世界秩序的結合,尤其是正義戰爭與非正義戰爭的成功區分,導致了一種危機(正如東亞、非洲以及西班牙發生的事件所示),即如今不僅不可能區分正義與非正義戰爭,甚至不可能區分“戰爭”與“非戰爭”——這就是說,甚至無法判斷戰爭是否存在。[8]
對我們來說,令人困惑的問題在于:自由主義意識形態對正義戰爭與非正義戰爭的區分為何竟然會導致“不僅不可能區分正義與非正義戰爭,甚至不可能區分‘戰爭’與‘非戰爭’”?
在施米特看來,問題的關鍵在于,自由主義意識形態為強權國家自行訂立國際規則提供了法理依據,“條約原則”形同虛設。“華盛頓會議”(1922年2月)結束不到10年,日本就在我國東北制造了“9·18事變”,這一事件很長時期都沒有被視為針對中國的戰爭行為,不外乎因為日本憑靠“自由原則”自行訂立規則。因此,施米特在1937年的學術報告中說,1932年以來的“決定性現象是,日本侵略東亞為國際聯盟的戰爭概念引入了新的問題”;發生在東亞的事件“極為悲劇性地證明,戰爭概念上的混亂困惑帶來了新的困境,而全世界都意識到,現有的國際法并不能解決這一困境”(《戰爭》,第7~8頁)。
直到今天,美國仍然憑靠“自由民主原則”不斷發動形形色色的戰爭和準戰爭(如煽動和資助他國的“不從國教者”搞動亂)。也正是憑靠這一“原則”,香港的“不從國教者”揚言要過一個“革命的圣誕節”。在如今的美國式全球化語境中,任何國家若要正當翦滅任何“不從國教者”的爆亂,首先得剪除美國式的自由主義“神圣原則”。
“門羅主義”的政治史學含義
無論如何,“威爾遜主義”(Wilson Doctrine)絕非僅僅意味著門羅主義變成了“擴張空間的進攻性帝國主義原則”。不過,施米特指出,以“自由民主”的正當性名義干涉域外政治制造他國動亂,并不是美國的發明,而是繼承“大不列顛世界帝國航道安全”原則的做派。
從形式上看,美國的“新門羅主義”與“大不列顛世界帝國航道安全”原則完全相反:
門羅主義意圖的是美洲大陸這個實際空間,但是,大不列顛世界帝國壓根兒就沒有一個實際的空間,而是某種分散在距離很遠的大陸,如歐洲、美洲、亞洲、非洲和澳大利亞的貨運政治聯盟,這并非實際空間。原初的門羅主義防止外部空間勢力的干涉,捍衛某種抵抗反對當下政治力量的新政治理念,就此而言,它具有其政治意義。與之對立的是,從國際法的觀點來看,大不列顛世界帝國航道安全原則并非是當下適用的正當性概念的經典案例。(《秩序》,第107頁)
大英帝國為了維持自己的跨越地緣空間的帝國形態(迪斯累利讓英國女王同時是印度女王甚至香港的女王),得憑靠“海洋自由”的宣稱控制海洋通道。事實上,所謂“海洋自由”不外乎是憑靠超強武力主導戰爭勝負的大國的權力自由。比如,當時的英國宣稱“達達尼爾海峽的自由”,不過“意味著大英帝國的軍艦為了攻擊俄國駐扎黑海的海軍,可以自由地在這些海峽航行”。憑靠“以自由民主為導向的人道主義的普世性解釋”,這個“分布于全球的地緣性世界帝國”能夠把自己的強盜性質的利益訴求說成一種“普世性的合法概念”,把“疆域之內的帝國利益等同于人類的利益”(《秩序》,第108、114頁)。因此,施米特堅持認為,“在國際法的討論中,海盜概念一直是個值得探討的問題”,它絕非“純粹的理論瑣事”,毋寧說,它“代表一種全新的國際法的突破,這種國際法推翻了國家概念”(《戰爭》,第12頁)。
在施米特看來,沒有必要把大英帝國的這種宣稱“解釋為偽善和謊言”,畢竟,歐洲國際法的傳統形態總是與大國的政治實力有關,而大國難免遭遇歷史的興衰。因此,問題僅僅在于,“大英帝國的利益與國際法之間的和諧能夠維持多久”。顯然,一旦大英帝國的政治實力衰落,大英帝國式的國際法就難以維持下去(《秩序》,第114頁)。英國的政策與美國的門羅主義在巴拿馬運河問題上的沖突,已經顯明了兩種不同國際法原則的對峙:
此番較量以美國的全面勝利而告終,作為現實的偉大秩序原則,門羅主義要優于英國普世原則。(《秩序》,第112頁)
可是,在大英帝國走向衰落之際,美國領導人西奧多·羅斯福和威爾遜并未持守門羅主義的“原始要義”,而是承接大英帝國的“普世原則”,把門羅主義重新詮釋成一種“普世性-帝國性全球原則”。嚴格來講,原初的門羅主義“從一個具體的地緣歷史”的“大空間”概念蛻變為普遍適用于全球的“普世性-人道主義的世界法”,標志著如今我們所看到的“全球化”秩序的真正來臨。
這個帝國相信它自身已經擁有足夠的自我正當性。西奧多·羅斯福和威爾遜總統將門羅主義的普世化,破壞了大空間不干涉原則,由此轉變為某種超越國界的干涉主義。當這種普世性宣稱它的整體性的時候,即1917年1月22日,威爾遜總統發布的宣言,標志著美國政策的著眼點已經從其本土轉向某種大英帝國式的世界和人類聯盟的帝國主義。(《秩序》,第114頁)
威爾遜主義中有一條十分著名的被喻為政治“快刀”的“民族自決”原則,它針對的是基督教歐洲數百年來的均勢體系這堆“亂麻”:從今以后,國際秩序不應再建立在均勢的基礎之上,而應以民族自決為基礎。這一原則促成了“凡爾賽條約中的少數民族法”,在施米特看來,其“內容包含諸多稀奇古怪和錯綜復雜的矛盾傾向”,其中最為關鍵的是“普世性的自由-個體主義思想”:
在這種思想看來,平等和平等的對待是偶然成為“少數民族”者的保證保障。自由的個體主義思想和跨國的普世主義是同一意識形態的兩極。國民的平等和自由憲政主義的自由權利被視為歐洲文明化進程真正的基本規范。它們代表了國際法共同體成員的國內“標準”,這個標準使得國際法共同體成員同質化。(《秩序》,第117頁)
正是憑靠這條標準,美國的“新門羅主義”有了全球干涉的合法性依據,并以此“作為思想和道德武器的一部分,朝向某種新的、整體的世界戰爭,朝向一場偉大的‘正義戰爭’”(《秩序》,第115頁)。奇妙的是,大英帝國“作為真正的自由合法的憲政國家”卻“在國際法之下并沒有保護少數民族,甚至還曾討論過如何鎮壓他們”:
從概念上講,西方民主制中不可能存在任何少數民族需要得到“少數民族”的保護。(《秩序》,第117頁)
在美國的主導下,西歐大國(英國-法國)的國際霸權主義與自由民主的普世主義正式結盟,使得它們憑靠凡爾賽體系擁有了“控制和干涉東歐國家的權力”,而實際上這不過是由于它們憑靠美國的介入而贏得了這場戰爭的勝利,“而且正由于這場勝利,它們的控制和干涉還可以不斷擴張”:
宣揚西方外部勢力的控制和干涉,遂成為一種明目張膽的不和諧之舉,這里發生作用的是第三種空間概念。日內瓦和凡爾賽的國際法規定的少數民族保護區域,局限在波羅的海到地中海一帶,這是歷史發展的結果;事實上,這個地帶歷來為兵家必爭之地。(《秩序》,第118頁)
換言之,無論“民族自決”原則還是所謂“普世性的自由—個體主義思想”,一旦運用于國際關系領域,往往不過是掩蓋大國干涉的借口。因為,在國際關系領域,所謂“保護少數民族”的要求實質上關乎的是“干預”(intervention)問題,而這來自國際法思想強調個人優先的法理(《戰爭》,第11頁,比較第17~20頁)。
在所有重要的歐洲事務中,其中包括保護少數法,都看得到普世主義方法之混淆視聽的和破壞性的作用,其根本性禍害在于它源源不斷地為不屬此一地區的大國的干涉提供借口和機會。??當威爾遜總統在1917年1月22日莊嚴宣布門羅主義必將成為世界主義的時候,做偽之工已達到登峰造極。他對世界主義的理解,并不是將真正的門羅主義所包含的不干涉主義的地區思想轉用到其它地區,而是相反,將自由民主的原則無地區差別和無界線限制地廣延到整個地球和全人類。(《斗爭》,第394、395~396頁)
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后,隨著美利堅帝國取代大英帝國的全球化勢力,美國“將一個專指美洲的空間思想變成一個超國家、超民族的世界意識形態”,亦即“將門羅主義用作盎格魯撒克遜人以資本統治世界市場的工具”。這種“新門羅主義”的核心要義是:讓“一個普遍的無地域和無界限的世界主義”以自由民主的正義名義成了干涉世界上任何地方的政治事務的“合法理由”(《斗爭》,第396頁)。直到今天,這種“自由民主的國際正義”的借口還不斷出現在美國政府發言人的口中。
走向克服“門羅主義”的紀元
不難設想,如今誰要用“門羅主義”的原初含義即“禁止外國干涉”來對付美國主義,那么,他就會遭到“新門羅主義”的“民族自決”原則和“普世性的自由-個體主義”民主原則的反駁。施米特敏銳地看到,西方民主思想的自由主義意識形態已經成了帝國主義式的“神圣原則”:
現在,自由主義服務于法律意義上對當下境況的裁決,并為瓜分全球提供法律的神圣性,提供合法性和正當性的神圣意義。今日的西方民主就處于19世紀早期神圣同盟在歐洲所處的位置上。(《秩序》,第104頁)
這話的含義是:如果反對君主制神圣同盟的自由民主-資本主義的意識形態在19世紀具有歷史的正當性,那么,到了20世紀,這種“西方自由民主的神圣同盟”就應該是“新的政治理念和新成長的民族”的革命對象。奇怪的是,在施米特看來,這種“新的政治理念”或“新成長的民族”所憑靠的正當性原則又恰恰來自門羅主義的“原初含義”。因此,施米特盛贊原初含義的“門羅主義”,稱它為后殖民時代的國際法奠定了基本的正義原則,即獨立自主的有自我覺醒意識的政治“大空間”原則:
這就是門羅主義偉大的原初核心,一種真正的“大空間”原則,即下述幾點之間的關系:政治覺醒的民族、政治理念、這一理念主導的“大空間”、一種排除外國干涉的“大空間”。對于我們而言,并非門羅主義,而是它的核心,即國際法的“大空間”秩序概念,能夠轉換到其他空間、其他歷史處境以及敵友陣營。(《秩序》,第103頁)
換言之,“國際法的大空間”概念才應該是全球化秩序的基礎。
具有本質意義的是,只要一個具體限定的、不容許外來勢力干涉的大空間的思想得到堅持,門羅主義便始終是真實的、未摻假的。??事實上,原初的美國門羅主義與現代自由資本主義的帝國主義原則和方法毫無關系。它作為真正的地區主義甚至與無視地區將地球變成一個抽象的世界性資本市場的做法處于明顯對立。(《斗爭》,第393~394、395頁)
既然歷史中的門羅主義已經蛻變為“自由民主”意識形態的全球化普世干涉原則,它在本質上“會造成一切人對一切事務的干涉”,并成為美國主義的代名詞,那么,要回到門羅主義的“原初含義”就必須超越美國主義的國際意識形態。
與1941年發表的《禁止外國勢力干涉的國際法大空間秩序》對勘,我們可以發現,《大地的法》具有更為廣闊的世界政治史視野(從荷馬說起),也具有更為明晰的“全球化”視野。但是,《大地的法》刪除了1939年的學術報告中的一個關鍵論題,即“大空間”原則與新的帝國形態的關系:
帝國、大空間和不干涉原則之間的聯系是根本性的。由于這種聯系,“干涉”和“不干涉”的概念,獲得理論上和實踐性的適用性,這兩個概念對于一種建立在不同民族的共同生存基礎上的國際法不可或缺,但這種概念卻異常混亂。(《秩序》,第122頁)
《禁止外國勢力干涉的國際法大空間秩序》與《大地的法》之間正好隔著一個第二次世界大戰。與第一次世界大戰一樣,第二次世界大戰很難說是民主與專制的決斗。畢竟,與美英結盟克制德國和日本法西斯的蘇聯帝國,并非英美帝國眼中的“自由合法的憲政國家”。嚴格來講,德國和日本軍國主義是在模仿美國的“新門羅主義”,從而不過是各色“新門羅主義”之間的血腥沖突。唯有中國的抗日戰爭是在抵抗日本的“亞洲式門羅主義”,因此,二戰中的中國戰場具有與其他戰場完全不同的世界史含義:太平洋戰爭爆發之前的中國抗戰10年史(1931年~1941年)充分證明了這一點。
二戰之后的所謂“冷戰”,仍然不過是兩種“新門羅主義”之間的對抗。真正爭取自己的排除外國干涉的“大空間”的“政治覺醒的民族”,只能在這兩種“新門羅主義”的兩極對抗的夾縫中成長。由此可以理解,冷戰時期的施米特在新中國身上看到了全球化紀元實現“國際法大空間”構想的一線微光,盡管它當時還籠罩在“一個內在矛盾”的陰影之中:
這個矛盾將一個無空間限制的全球共同的絕對的世界敵人——馬克思主義的階級敵人與一個可劃分地域的、中國和亞洲在抗擊資本主義的殖民主義時的實際敵人結合起來。這是一個一體世界(One World)——即一個地球、一個人類與一個在其自身和相互間理性地達至平衡的多數大空間的對立。[9]
施米特沒有看到,這個“內在矛盾”恰恰來自歐洲的“現代自由資本主義”的“內在矛盾”,新生的中國要克服這個“內在矛盾”并不容易。在兩次歐洲大戰之間的歷史時期施米特已經看到:
只有當禁止外部空間大國進行干涉的國際法的大空間得到承認,帝國概念的旭日升起的時候,在一個劃分合理的地球上的一個可界定的共存才可以設想,不干涉原則才可能在一種新的國際法里發揮其確立秩序的作用。(《秩序》,第122頁)
但是,施米特當時沒有看到也不可能看到,在歐洲的“現代自由資本主義”及其由此衍生出來的法西斯主義怪胎相互廝殺的歷史語境中,根本不可能形成“新的政治理念”。盡管如此,《游擊隊理論》表明,思想敏銳的施米特雖置身“冷戰”語境卻能夠超逾這一語境,從新中國的成長經歷看到有自我覺醒意識的“新的政治理念”得以生長的土壤。因為,只有新中國的建立以及隨后的“抗美援朝”戰爭,“禁止外部空間大國進行干涉的國際法的大空間”才真正第一次得到承認,盡管是初步得到承認。
我們應該注意到,在《游擊隊理論》中,施米特再沒有提到原初含義的門羅主義對形成“大空間”秩序概念的歷史意義,取而代之的是“依托鄉土”(autochthonen)或“依托大地的品格”(tellurischer Charakter)。在毛澤東的多極“大空間”思想的啟發下,施米特回到現代歐洲自由資本主義的誕生時期去找尋“大空間”秩序概念“依托鄉土”的品格。這意味著施米特終于意識到,即便是原初含義的門羅主義也不可能是“大空間”秩序概念的發祥地。畢竟,美國的土地并非美國人的“鄉土”,而是歐洲殖民者靠政治占有奪取的空間。因此,原初含義的門羅主義不可能包含“大空間秩序”這個“新的政治理念”。
不過,施米特的如下說法完全有道理:
并非所有的民族都能夠經受住創建完美的現代國家機器的能力檢驗,只有少數幾個民族能靠自己組織的、工業的和技術的能力打一場現代的物質性戰爭。一個新的地球秩序以及一種成為當今頭等國際法主體的能力,不僅需要高度“自然的”、即與生俱來的品質,而且還必須要有自覺的紀律、高度的組織和以自己的力量創造現代國家機器并將之牢牢地掌握在自己手中的才干,這是只有高度集中人的理智力量才可能完成的。(《秩序》,第132頁)
施米特的《游擊隊理論》已經證明,新中國如何憑靠“依托大地的品格”成長為“一個新的地球秩序”的有自我覺醒意識的“頭等國際法主體”。盡管如此,我們必須看到,新生的中國迄今還沒有完全實現“禁止外部空間大國進行干涉”的獨立自主的大空間秩序。對我們來說,施米特的如下警告沒有失效:那些“普世主義者是不可救藥的,因為他們無力擺脫西方自由民主大國的意識形態”(《斗爭》,第394頁)。畢竟,至少我們自己作為自由知識分子無不是不可救藥的普世主義者。
(本文系中國人民大學科學研究基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業務費專項資金資助]項目“地緣政治學叢編”編纂與理論闡釋階段性成果,項目編號:20XNL026)
注釋
[1][德]卡爾·施米特:《大地的法:歐洲公法的國際法中的大地法》,劉毅等譯,上海人民出版社,2017年,第263頁。
[2][德]卡爾·施米特:《大地的法》,前揭,第263~291頁;比較[美]弗雷德里克·洛根·帕克森:《新美國:從門羅主義、泛美主義到西奧多·羅斯福新國家主義的蛻變》,劉嵐譯,北京:華文出版社,2019年。
[3][德]卡爾·施米特:《禁止外國勢力干涉的國際法大空間秩序》,方旭譯,見婁林主編:《地緣政治學的歷史片段》(“經典與解釋”第51輯),北京:華夏出版社,2018年,第142~143頁(文中簡稱《秩序》,隨文注頁碼)。
[4][德]卡爾·施米特:《以大空間對抗普世主義:論圍繞門羅主義的國際法斗爭》,見施米特,《論斷與概念》,朱雁冰譯,上海人民出版社,2016年,第393頁(文中簡稱《斗爭》,隨文注頁碼)。
[5]中日韓三國共同歷史編纂委員會:《超越國境的東亞近現代史:國際秩序的變遷》(上),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3年,第24~25頁。
[6]相藍欣:《義和團戰爭的起源:跨國研究》,上海:華東師范大學出版社,2003年,第123~124頁。
[7] [美]博斯科:《美國人眼中的第一次世界大戰》,孫寶寅譯,北京:當代中國出版社,2006年,第59~62頁,引文見第62頁。
[8][德]卡爾·施米特:《轉向歧視性戰爭的概念》(方旭譯),見婁林主編:《施米特論戰爭與政治》(“經典與解釋”第52輯),北京:華夏出版社,2019年,第5頁(文中簡稱《戰爭》,隨文注頁碼)。
[9][德]卡爾·施米特:《游擊隊理論》,見施米特:《政治的概念》,劉小楓編,劉宗坤、朱雁冰等譯,上海人民出版社,2016年,第194~195頁。
Monroeism and the Era of Globalization
Liu Xiaofeng
Abstract: After the end of the Cold War, China and Russia successively engaged in the world market order dominated by the United States, and globalization has thus entered a new historical stage. However, in recent years, the international order constituted by the so-called universally recognized rules of conduct is moving towards disintegration. People are deeply puzzled why the disintegrat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order based on the principle of free democracy is actually caused by the "global liberal interven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To solve this problem, we must understand the evolution of the principle of Monroe Doctrine in the two hundred years of globalization. Today, Schmidt's analysis still provides an insight that when the European international law expanded from a specific European order to the borderless global field, the "Monroe Doctrine" defeated the European universalism and established an independent American grossraum order. Surprisingly, as America stepped into Europe and Asia, the "Monroe Doctrine" turned into a liberalism of global intervention.
Keywords: globalization, Monroe Doctrine, international law, Schmidt, grossraum
劉小楓,中國人民大學文學院教授、博導。研究方向為古典政治哲學。主要著作有《拯救與逍遙》《凱若斯:古希臘文教程》《揀盡寒枝》《重啟古典詩學》《施特勞斯的路標》等。
責 編/馬冰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