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區塊鏈技術逐漸引起了人們的關注,并在資本市場掀起了新的熱潮。從總體上來看,區塊鏈技術尚處于發展的初期階段,還存在許多不完善之處,盲目推進區塊鏈技術的應用容易引發社會風險。現階段,區塊鏈技術應著手構建“法律中心”來克服去中心化的負面效應,落實區塊鏈技術專項立法,設置產業準入機制,加強產業法治監管,以促進區塊鏈技術的健康發展。
【關鍵詞】區塊鏈技術 去中心化 法律治理 【中圖分類號】F724.6 【文獻標識碼】A
近幾年,比特幣所造就的多個“一夜暴富”案例讓區塊鏈技術開始走入公眾視野,區塊鏈技術已經成為繼大數據、云計算、人工智能之后的又一戰略型高新技術。區塊鏈技術的集成應用在新的技術革新和產業變革中起著重要作用。然而,區塊鏈技術本身與現行法律體系之間存在的矛盾,以及資本市場對區塊鏈技術的畸形態度充分說明區塊鏈技術的發展和應用還有很長的路要走。現階段要發揮法治作用,規范技術發展路徑,保障區塊鏈技術的健康與穩定發展。
區塊鏈技術發展存在的風險與挑戰
智能合約是區塊鏈技術的底層架構,是支撐區塊鏈信息傳播與商務交易的基礎,對區塊鏈技術的應用拓展具有至關重要的意義。首先,從法律角度來看,智能合約的本質僅僅是以數字代碼的方式對雙方進行約定,并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合同。其次,智能合約與傳統意義上的合約在具體運行方面也存在著顯著差異,且智能合約的發展已經給法律體系帶來了新的挑戰。《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對合同的簽訂、撤銷、修改等作出了詳細的規定;在區塊鏈技術體系之中,只要智能合約被寫入分布式賬本就會立即進入合約執行狀態,合約的運行和修改缺乏靈活性。最后,智能合約允許雙方匿名簽約,增加了合約糾紛隱患和追責難度,不符合傳統法律訴訟的具體規定。
不同于傳統互聯網技術環境下的數據存儲和傳輸機制,基于區塊鏈技術的數據存儲機制并不需要將數據存儲在中心數據庫中,而是采用公鑰與私鑰配對傳輸機制進行點對點數據傳播。一旦用戶的私鑰被竊取則所有的數據就會立即自動傳遍整個網絡。同時,由于區塊鏈技術是以網絡節點為傳輸單位,所有數據都必須進行點對點傳播,這就增加了信息泄露的可能性。此外,基于區塊鏈技術的數據存儲與傳播也為違法犯罪活動提供了合適的掩體,區塊鏈技術的去中心化導致所有主體在交易環節中所承擔的法律責任完全消失。因此,區塊鏈技術生產、傳輸、存儲的數據資料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從事違法犯罪活動。例如,近年來在國際上已有犯罪分子通過比特幣實施洗錢、違禁品交易等犯罪行為。
只有先入局者才能攫取更多的經濟效益成為當今資本市場發展的信條之一,這就導致資本往往會不顧一切下注新興技術。區塊鏈技術同樣也為資本市場掀起了一場狂歡。資本的逐利性導致區塊鏈技術陷入畸形發展的態勢當中。當下一些互聯網企業關于區塊鏈的投資只停留在概念層面,并未深入技術研發階段,區塊鏈已經淪為企業融資的噱頭。此外,區塊鏈資本市場的過熱也為龐氏騙局的滋生提供了合適的土壤,一些投資機構的投資理性逐漸喪失,投資行為既不關注區塊鏈技術的本身價值,也不關注區塊鏈技術的應用能否提升產品的市場競爭力,而是預期在未來將概念性產品賣給其他接盤人,從而實現投資增值。如今,針對區塊鏈投資的法律監管尚未有效落地,區塊鏈概念的應用在資本市場過熱也滋生了較為嚴重而普遍的投資亂象。
區塊鏈技術的健康發展有賴于法治監管的保駕護航
區塊鏈以其獨特的技術屬性塑造了一個全新的虛擬技術空間,并引發了數據邏輯與制度邏輯之間的沖突,應用法律來解決這種矛盾已經是區塊鏈技術發展的共識。近年來,我國已經意識到法律監管對區塊鏈技術發展的重要性,區塊鏈法治進程正在不斷加速。認清區塊鏈的技術邏輯與應用需求,強化對區塊鏈技術的法治監管,為區塊鏈技術的健康發展營造良好的法治空間,需要從如下三個方面入手。
第一,設立區塊鏈技術體系之上的“法律中心”,克服區塊鏈技術與現實社會發展之間的矛盾。去中心化是區塊鏈技術最為顯著的特征,就區塊鏈技術發展而言,去中心化不僅能提升信息傳播的效率,同時也能打造新的社會信任機制。要想促進區塊鏈技術的發展與應用既要保留去中心化的技術實質,也要克服去中心化的問題的負面效應。實際上,區塊鏈技術的去中心化與中心化并不是完全沖突的,二者之間的矛盾可以通過構建“法律中心”的范式得到調整。在這種范式當中區塊鏈技術的發展依然可以繼續堅持去中心化的基本架構,但所有通過區塊鏈技術生成與傳播的數據以及數據傳播的路徑都需要回歸一個指定的數據庫之內,這一指定數據庫即“法律中心”。一般情況下,“法律中心”只承擔區塊鏈的監管職能,而不得對技術運行的過程實施干預,區塊鏈依然采用去中心化的模式開展社會生產,但其具體行為及相應法律關系則需要同步轉化到“法律中心”之中。由此可見,“法律中心”能夠將去中心化環境中的法律關系集中起來作為處理社會矛盾與法律糾紛的證據,將“法律中心”與區塊鏈技術管理專項法律法規融合在一起,就能夠解決區塊鏈中心化趨勢所造成的法律矛盾。
第二,落實區塊鏈專項立法工作,優化區塊鏈法理邏輯。區塊鏈技術要服務于社會的發展就必須遵循現實社會的規則,因此現階段必須圍繞區塊鏈技術的發展需求,落實區塊鏈專項立法工作,為區塊鏈技術的發展提供可靠的法律支撐。立法機關必須認識到區塊鏈技術發展的重要性,著手建立區塊鏈技術專門法,為區塊鏈技術的發展搭建宏觀的法律架構。立法機關應積極提出區塊鏈技術立法問題,并提出法律草案,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并征求社會意見,補足區塊鏈技術的法律空白。例如,以《區塊鏈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為基礎從法律層面明確區塊鏈產業運營中不同主體的法律權利與責任,將智能合約界定為特殊的合同形式賦予其與普通合同相同的法律屬性。此外,政府各職能部門應圍繞區塊鏈技術的具體應用場景,制定相應的規章與行政法規,明確區塊鏈平臺在用戶行為管理方面應承擔的行政責任,要求區塊鏈服務平臺將區塊鏈中的具體行為方式與現實生活中的主體對應起來,賦予區塊鏈技術體系與現實空間對等的法律屬性,并全面推行區塊鏈實名制。
第三,建立健全區塊鏈產業準入機制,加強對區塊鏈技術投資市場的法治監管。隨著宏觀政策向區塊鏈產業的逐步傾斜,區塊鏈技術必將成為未來的投資熱點,為了防控投資風險,引導社會資本流向區塊鏈技術創新研發環節,必須加強對區塊鏈技術投資的法律監管,引導資本投資理性,營造良好的市場環境。一方面,要明確區塊鏈產業準入機制,規范區塊鏈產業經營秩序。當前階段必須要總結區塊鏈產業前期的發展經驗,結合專家與行業協會意見,立足區塊鏈產業宏觀布局設置區塊鏈經營主體進入機制,將不具備區塊鏈技術創新研發與應用推廣能力而只熱衷于區塊鏈概念性產品研發的企業擋在產業之外。另一方面,要重點加強對區塊鏈投資市場的法治監管,避免區塊鏈投資淪為“博傻游戲”。具體而言,要加強對區塊鏈金融產業的法律監管,嚴厲打擊惡意投資、炒作性交易,維護區塊鏈產業市場秩序。
(作者為齊魯工業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講師)
【參考文獻】
①習近平:《把區塊鏈作為核心技術自主創新重要突破口 加快推動區塊鏈技術和產業創新發展》,《人民日報》,2019年10月26日。
②汪青松:《區塊鏈作為治理機制的優劣分析與法律挑戰》,《社會科學研究》,2019年第4期。
③陳靜:《區塊鏈技術下互聯網金融的風險演化及防范》,《宏觀經濟管理》,2019年第4期。
④張國才:《經管領域區塊鏈類圖書選題開發的探討》,《科技與出版》,2018年第7期。
責編/韓拓 美編/陳琳(見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