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從理論層面認識科技成果轉化風險,在實踐層面化解科技成果轉化的風險,對科技與社會發展具有重要意義。科技成果轉化的風險來源包括主體、市場、管理、法律及社會等各種因素。面對科技成果轉化風險,科技政策供給是調控風險的必然選擇。科技政策供給在實踐方向上,要強化價值導向,促進多主體利益協調,介入全過程風險管理。實踐路徑上,通過推進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轉化體系、形成有利于科技成果轉化的機制、扶持技術中介服務機構及注重科技成果轉化的法律法規建設等來化解科技成果轉化的風險。
【關鍵詞】科技成果轉化 風險 科技政策 供給
【中圖分類號】G3 【文獻標識碼】A
【DOI】10.16619/j.cnki.rmltxsqy.2019.24.005
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了2020~2035年的階段性目標——基本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躋身創新型國家前列。要“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建立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深度融合的技術創新體系,加強對中小企業創新的支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1]習近平總書記也指出,“中國是一個大國,必須成為科技創新大國。”[2]實現科技創新的一個重要環節是科技成果轉化。今天,科技和經濟呈現出相互依存、相互滲透的發展趨勢,其最重要的結合點就是科技成果的轉化。[3]科技成果轉化是科技與經濟有效結合的途徑,也是當前科技體制改革的核心問題。在實踐中,近年來,國家與地方層面為科技成果轉化出臺了一系列的政策,但是科技成果轉化的風險層出不窮,在理論層面如何深刻認識風險,實踐中要做到超前化解科技成果轉化的風險問題,亟待科技政策的供給,發揮科技政策的風險調控作用,形成政策合力,促進科技成果轉化。
科技成果轉化的風險及來源
科技成果轉化表現為科技成果的商品化、產業化、國際化等。《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明確指出,科技成果轉化“是指為提高生產力水平而對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所產生的具有實用價值的科技成果所進行的后續試驗、開發、應用、推廣直至形成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發展新產業等活動。”科技成果不能及時轉化,與經濟結合不充分,其價值就會變小甚至消失。科技成果轉化是一個復雜的過程,在轉化過程中將會產生技術風險、市場風險與社會風險,等等。風險是可能發生破壞性后果的災難。貝克曾指出:“風險意識的核心不在于現在,而在于未來。”[4]風險是現代科學技術的內在屬性與外在必然性,今天的科技進步與發展正成為風險社會產生的重要來源。科技成果轉化的風險隨著科技成果技術含量增加而增加,高科技的發展呈現出高風險的發展態勢,科技成果轉化的每個階段都充滿了風險,當然,不同的發展階段與環節,科技成果轉化的風險來源也是不同的。
第一,科技成果轉化風險的主體因素。一是從技術供給方來看,主要產生的是技術風險。技術供給方主要包括高校與科研院所,來自科技成果的產生階段。供給方受自身技術條件等限制,存在著技術不成熟的風險;由于在科技成果轉化中,供給方不能對科技創新成果做出完全預測,與預期的科技成果轉化的結果會產生一定的偏差形成風險,這個風險雖然與市場有關,但是這種風險也是技術本身帶來的,也應屬于技術風險。二是從技術的接受方來看,主要產生生產風險、投入風險、財務風險、競爭風險等。技術的接受方主要是企業,由于受諸多主客觀條件制約,科技成果轉化風險會發生在企業活動的全過程中。生產風險,主要是指產品開發出來之后,在具體的生產過程中從原料、設備、人力、經費到產品的形成。都可能遇到風險,如原材料短缺、設備不適用、生產人員經驗不足、工藝不過關、外部企業中斷與本項目的協作等。[5]投入風險主要表現為因人才與資金投入數量不足導致轉化失敗的投入數量風險和由于投入分布結構與轉化過程對投入的需求結構脫節而形成的投入結構風險;[6]投資規模、資金估算出現偏差,出現資金短缺,產生財務風險;接受方決策者的業務水平、管理水平等不足等方面導致的產品風險。另外,還有由于其他競爭者參與競爭造成競爭的風險。三是從使用方來看,是否愿意采用新產品、新技術具有較大的不確定性。新產品、新技術投入到市場,因用戶往往持懷疑態度、觀望或作出錯誤的判斷導致風險。
第二,科技成果轉化風險的市場因素。由于市場接受程度的不確定性,科技成果轉化在論證上是可行性的,但是市場發展與之不匹配,導致了轉化的風險;市場的動態性導致的風險,成果在最初的論證階段不看好,市場發生了重大的變化,投放市場以后具有很強的競爭力;而有的項目前期前景可佳,導致大規模生產,后期市場變化產生商品的積壓,這些引發了市場的風險,動態的市場變化給科技成果轉化工作帶來難度;市場接受時間的不確定性。一個新產品特別是高新技術產品的推出時間與誘導出需求的時間有一定時滯,這一時滯過長將導致企業開發新產品的資金難以收回。[7]另外,由于市場引導,過多關注產品本身,忽略包括配套技術等其他方面,導致市場風險。
第三,科技成果轉化風險的管理因素。科技成果轉化是一種復雜的活動,為高效地組織、協調科技開發活動,需要有效地進行科學管理。因管理因素導致的科技成果轉化風險,是科技成果轉化風險的重要來源。管理風險貫穿科技成果轉化的各個階段,主要包括管理決策風險、管理組織風險、信用風險等。規范管理,能有效降低風險。
第四,科技成果轉化風險的法律因素。科技成果轉化的法律風險,也是科技成果轉化的重要風險。既有法律缺失的原因,也有法律規定的不明確不配套的因素。例如,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法律風險,不同的人員權益界定不明確,一些人很容易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缺乏市場交易知識與法律風險意識,導致交易中的法律風險;出現的技術泄密風險,以及成果應用后的侵權風險等也大量存在。
第五,科技成果轉化風險的社會因素。科技成果轉化中,有著各種社會中的政治、經濟與文化等因素,這是外在環境風險。如國家的產業政策的調整,一些產品淘汰而導致的風險。國家的經濟形勢變化,如金融政策的變化導致的風險。還有戰爭、國際關系等等一些不可預測的社會風險。
科技成果轉化風險的種類多樣,來源不同,但是科技成果轉化的風險呈一定的特點:第一,科技成果轉化的風險與收益呈正相關。因此,一些發達國家設有風險投資銀行,這些銀行向科技成果轉化提供風險貸款。第二,科技成果轉化的風險出現雖然具有一定的不確定性,但是也具有規律性,在不同的階段不同的風險表現程度不同。科技成果轉化的風險具有傳遞性。采取一定的方法控制風險,能夠有效降低風險。加快科技成果轉化,就要不斷地分散轉化中的風險。要重視政策供給和政策需求的精準對接,并構建科技成果風險識別、評估、應對及評價的體系,提升政府部門對技術風險管理的水平。
科技成果轉化風險與科技政策供給實踐向度
現代技術風險管理和控制是一項綜合系統的工程,形成科學、規范、系統、動態的風險管理成為如今技術發展的吁求,科技政策以經濟和科技目標為標準重新定向,更加強調科技成果轉化。實現科技成果轉化,政策供給具有重要的作用,能有效地調控科技成果轉化風險。科技成果轉化政策是政府科技成果化管理的基礎和前提,能調節社會關系。加快政策供給,進行政策的實踐,這是調控科技成果轉化風險的必然選擇。實現科技成果轉化風險的管理,科技政策的供給需從以下方面努力。
科技成果轉化政策供給強化價值導向。科技成果轉化政策統籌科技的各種社會價值,保持經濟效率、社會效率及生態效率協調。科技成果轉化政策要適應形勢,不斷強化價值導向,平衡好經濟價值與社會價值及生態價值的關系,不能過分追求經濟價值而忽視社會價值與生態價值。具體來看,對科技成果轉化的過程要進行價值引導,突出相應的價值導向。
科技成果轉化政策要注重人的關系的調整,要以符合人與社會的關系、人自身關系及人與自然的關系的和諧為核心。科技成果轉化的政策的制定與制度安排中,政府通過合理地運用資源和強制力,進行科成果技政策的調整,力求有效地降低科技成果轉化帶來的社會、人文與生態的風險。首先,科技成果轉化政策要符合人的社會關系的要求,遵循社會關系的運行規則,以社會民生為前提,促使科技面向生產生活、面向經濟發展、面向市場,促進全人類的共同發展。其次,科技成果的轉化要以人為本,要能實現人的價值。科技成果轉化政策以促進人性的完善為目的,致力于人的解放,凸顯出人的存在與價值,避免因為科技成果轉化而導致人的異化。最后,科技成果轉化政策要以可持續發展為目的,以生態價值觀為導向,倡導人與自然和諧發展,強調生態系統的和諧與平衡,實現科技與生態環境相協調。
科技成果轉化政策供給促進多主體利益協調。“從政策分析過程論的角度看,政策作為一種過程,在運用的每一個環節都存在著這樣或那樣的沖突。沖突的表現形式可能千差萬別、林林總總,但歸根結底卻可以歸結為利益的矛盾和沖突。”[8]科技成果轉化政策要促進多主體的利益協調,而不是只放在對利益的追逐上。首先,保持部門利益的協調。在科技成果轉化中,政府職能無法及時到位,部門分割、條塊分割、缺乏協調等問題還在一定范圍內存在。甚至有時也會出現政策相互沖突、制約的情況。為此,及時進行政策調整,兼顧差異原則,注重平衡部門的利益勢在必行,實現科技成果轉化的整合。其次,注意協調不同次級主體的需求和利益。科技成果轉化需要多主體參與、全鏈條的部署。這樣在政策層面重建政府與高校、企業之間的關系。不同的主體對科技成果轉化的關注點不一樣,政府關注社會效益,企業關注經濟效率,高校與科研院所更關注影響力與后期收益,科技中介追求利益的最大化等,政府需要通過多種方式協調各方利益,使各方形成利益共同體。最后,還要為公眾或成果轉化的使用者負責。“政府政策必須對那些受此政策制約的公民意愿負責,如果它們想成為合法的話。”[9]公眾應該能影響政府治理的活動。科技政策的獨立性是相對而言的,作為國家公共政策的一個分支,科技政策制定和執行需要充分考慮與其他公共政策如經濟政策、社會發展政策等的協調性問題,不斷優化科技政策體系,保證政策體系的系統性和公平性。[10]政府決策中要重視公眾參與,公眾需要全方位地參與科技成果轉化政策的形成與建構全過程。
科技成果轉化政策供給介入全過程風險管理。科技成果的轉化過程是一個涉及主體多、利益廣、影響范圍大的動態發展的過程。科技成果轉化的風險是變化的,科技成果轉化上游的技術創新階段的技術風險高,但是這階段的市場風險小;科技成果轉化中游的產品化階段,投入風險增加;科技成果轉化下游的產業化階段的市場風險最大。科技成果轉化風險管理貫穿于成果轉化管理的全過程。針對不同階段的科技管理,具有不同的重點,在實驗室階段,技術風險的政策供給要引導提升創新潛力,提高技術水平,避免技術風險;在產品化階段,重點要應對投融資風險;在市場化階段,重點是應對市場風險,根據社會需求,提高產品的競爭力。
科技成果轉化政策要介入全過程風險管理。政府不僅根據實際制定宏觀層面的政策方針,政府職能轉變由“放權讓利”的改革,發揮好政府的導向作用,還要超越市場、體現出服務功能,補齊市場失靈領域的短板,提供優質公共服務。注重科技成果轉化的效率,重視知識產權保護,注重利益的合理分配,實現有效的科技政策的全程介入,這是化解科技成果轉化風險的必要要求與選擇,也是科技成果轉化體制機制創新的要求。加大政策落實力度,做好政策監測與評估,完善政策執行在各個階段的評估體系,重視監督性服務。正如2019年9月24日,中共中央總書記習近平在主持第十七次政治局集體學習時強調,要強化制度執行力,加強制度執行的監督,切實把我國制度優勢轉化為治理效能。[11]
科技成果轉化風險與科技政策供給實踐路徑
2013年7月,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國科學院考察工作時強調:“要堅決掃除影響科技創新能力提高的體制障礙,有力打通科技和經濟轉移轉化的通道,優化科技政策供給。”[12]面對科技成果轉化的具體實踐,政府通過合理地運用資源和強制力,進行科技政策的供給,要堅持問題導向,加大推進的力度,形成政策合力,實現政策的落地與具體應用、實踐,力求有效地降低科技成果轉化中的的風險。
第一,推進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轉化體系。推進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轉化體系,強化政產學研全方位協同參與。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出讓方和接收應用方轉化鏈銜接,從科技成果的供給、科技成果的需求和科技成果的中介同時推進,全面建立起服務支撐成果轉化的體系,形成以市場為導向、以企業為主體,協同創新的網絡。在中國科學院第十九次院士大會、中國工程院第十四次院士大會上的講話中,習近平總書記強調:“促進創新鏈和產業鏈精準對接,加快科研成果從樣品到產品再到商品的轉化,把科技成果充分應用到現代化事業中去。”[13]
政府要加強引導,彌補市場失靈。整合資源,實現各科技成果轉化主體的優勢互補,支持公共研發平臺建設。帶動企業、高校、科研機構以及金融、投資等機構參與成果轉化。明確大學與政府科研機構的定位與各自的特色,要推動高校和科研院所建立一批專業化的技術轉移機構。鼓勵企業增加對科技成果轉化投入,建設科技成果產業化基地與中試熟化平臺,降低企業貸款的利率。培育市場化、線上與線下相結合的中介服務機構,打造一批專業化的人才隊伍,建立和完善技術市場等社會服務體系。另外,優化社會環境、法規環境和市場環境,形成有利于科技成果轉化的良好氛圍。
第二,形成有利于科技成果轉化的機制。要通過政策創新、體制機制創新,形成行之有效的科技成果轉化的條件、動力。這些機制包括科技評價機制、效率評估機制及投融資風險防控機制,等等。科技評價機制是技術完善的基礎和降低實施風險的前提,為此,須給科技評價以政策的支持,應當鼓勵和支持高校、科研院所與企業建立有利于科技成果轉化的用人制度和激勵機制。推進企業科技成果轉化的效益評估機制,定期對企業的科技工作開展的成果轉化效益進行評估,并以此為依據調整企業科技資源的布局促進科技成果的轉化。[14]推進建立合理的效率評估的指標體系與制度規范。建立科技成果轉化投融資風險防控機制,形成市場化、社會化、專業化的科技創新投融資體系,推進建立“風險共擔,收益共享”的現代風險投資制度,吸引資金投入到高科技產業,鼓勵金融機構質押融資業務,有效防范融資風險。大力發展科技成果轉化的信貸業務,通過建立政府風險投資基金、分散投資風險等方法,允許適度的科技成果轉化風險容忍。
第三,發展與扶持技術中介服務機構。一是明確技術中介服務機構的地位和作用,鼓勵專業的技術評估機構發展,發揮其在科技成果轉化中的“催化”作用。對科技中介服務機構現行管理體制的改革,實施了科技中介服務機構的分類指導與管理,著力推進了科技中介機構的獨立性和社會化轉制的進程。[15]重點扶持技術轉移轉化機構開展成果轉化、技術轉讓、技術入股、技術交易、產學研合作等轉移轉化服務。對科技中介給予財政資金、稅收優惠、行政、人才政策等扶持。政府推動科技成果轉化交流平臺,通過平臺改善各類科技中介服務的條件,完善技術市場體系,實現信息流動。二是要建立技術市場的準入機制,可以設置相關資質考試認證,加強法律形式的強制性資質、資格認定。三是建立一支高素質技術市場經紀人隊伍,提高技術市場的相關人員能力和管理水平。四是政府應加強對技術市場的宏觀管理和指導,維護技術市場的正常秩序;規范科技中介機構的服務活動,確保公平競爭。
第四,注重科技成果轉化的法律法規建設。當前,《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科學技術進步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法規推動了科技成果轉化,但是依然不能滿足科技成果轉化的實踐需要。加快法律制度建設,要在法律框架內形成多元共治的良好格局。需要將國家相關指導、扶持政策予以法制化,使科技成果轉化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使政府行為上升為國家意志,實現“法規驅動”對“行政驅動”的替代。目前,國家層面已經建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這是科技成果轉化的基本法律遵循,亟待盡快出臺配套法律法規,形成科技成果轉化的可操作性的法律體系。制定規范高新技術企業發展的法律;制定對技術評估機構、技術貿易機構、技術孵化機構等在法律層面進行規范;注意完善知識產權法,建立知識產權監管和維權體系;建立科技成果融資風險防控制度、風險補償制度等。
(本文系北京市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研究中心2017年度一般項目“面向科技創新中心建設的首都科技成果轉化研究”階段性成果,項目編號為:17ZT005)
潘建紅,北京科技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教授、博導,科技與社會研究所所長。研究方向為科技政策與科技倫理、馬克思主義理論。主要著作有《現代科技倫理互動論》《現代科技發展與道德教育重建》《科學教育論》等。
注釋
[1]習近平:《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 奪取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勝利——在中國共產黨第十九次全國代表大會上的報告》,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年。
[2]習近平:《堅持走中國特色自主創新道路 不斷在攻堅克難中追求卓越》,《光明日報》,2014年1月7日,第1版。
[3]何維軍、李慶云:《我國科技成果低轉化率的原因及對策》,《科技導報》,1999年第9期。
[4][德]烏爾里希·貝克:《風險社會》,何博文譯,南京:譯林出版社,2004年,第34~35頁。
[5]謝勝強:《高科技風險投資頁目的風險效應研究》,《科學管理研究》,2003年第3期。
[6]潘安娥、楊青:《科技成果轉化風險的模糊評價》,《武漢理工大學學報(信息與管理工程版)》,2004年第6期。
[7]呂濤、王震聲:《企業快速產品創新的利益與風險》,《價值工程》,2002年第2期。
[8]沙波濤:《論政策分析中的價值沖突》,《中國軟科學》,2003年第9期。
[9]薛曉源、周戰超:《全球化與風險社會》,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5年,第259~260頁。
[10]付聰、尹貽林:《淺析科技政策系統的風險因素》,《現代管理科學》,2003年第9期。
[11]習近平:《繼續沿著黨和人民開辟的正確道路前進 不斷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求是網,2019年9月24日,http://www.qstheory.cn/yaowen/2019-09/24/c1125035675.htm。
[12]習近平:《在中國科學院考察工作時的講話》,《習近平關于科技創新論述摘編》,北京:中央文獻出版社,2016年,第56頁。
[13]習近平:《在中國科學院第十九次院士大會、中國工程院第十四次院士大會上的講話》,北京:人民出版社,2018年,第12頁。
[14]王紅柳:《企業科技成果轉化的問題分析與對策研究》,《商場現代化》,2007年第21期。
[15]張俊萍:《整合科技中介資源加快科技服務業發展》,《信息系統工程》,2008年第8期。
責 編/趙鑫洋
Promoting the Commercialization of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Deliverables with High-quality Policy Supply
Pan Jianhong
Abstract: It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for the development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nd society to understand the risks of commercialization of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deliverables at the theoretical level and to address the risks at the practical level. The risk sources include the subject, market, management, law, society and other areas. In the face of these risks, the supply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policies is an inevitable choice to control risks. In practice, the policy supply should strengthen the value orientation, promote the coordination of multi-party interests, and involve in the whole process of risk management. On the practical path, the risks can be resolved by promoting the establishment of a sound system for commercialization of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deliverables, forming a mechanism conducive to it, supporting technical intermediary service institutions, and focusing on the improvement of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Keywords: commercialization of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deliverables, risks, technological policies, supp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