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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理性與制度理性的共生邏輯

——以司法科技創新與體制機制創新的關系為例

摘 要:我國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需要厘清智能理性與制度理性之間的關系邏輯。法治領域是國家治理現代化的一個重要陣地,其中的司法科技創新指向智能理性,體制機制創新指向制度理性,因而妥善把握兩者的關系可以作為對待兩種理性的示例。展開來說,認識和處理司法科技創新與體制機制創新的關系,既要批判“無關論”,亦要澄清“并行論”;關鍵在于夯實“雙驅論”,在一種“創新”的路線圖中糅合另一種“創新”的元素,實現“絞合雙驅”。這是新時代法治中國建設的特色之路,亦是司法領域實現國家治理現代化的大作為。

關鍵詞:法治 司法科技創新 體制機制創新 法律科技 國家治理

中圖分類號D90 文獻標識碼A

法治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司法領域的治理能力提升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戰場。自2014年以來,我國歷年中央政法工作會議均提出了司法系統要積極開展司法科技創新的要求。這是司法戰線實現國家治理現代化的時代表征。然而,司法科技創新必然牽涉到如何處理與政法系統另一項長期重要舉措——司法體制機制創新的關系問題。一般認為,司法科技創新追求科技理性,當代主要是(人工)智能理性;司法體制機制創新追求更合理的制度,或者說制度理性。從這個意義上講,正確處理司法科技創新與體制機制創新的關系,就是國家治理領域中智能理性與制度理性如何共生的具體問題。當下,社會上對此依然普遍存在錯誤認識或者混亂觀念,極大地影響了國家法治建設的進程。本文將立足于當代中國的實踐,對司法科技創新與體制機制創新的關系范疇進行建構,以闡釋兩種理性間的內在邏輯。

司法科技創新是法治領域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的重要抓手

司法科技創新不是什么新生的事物。從近代以來,伴隨著醫學、物理學、化學、生物學等自然科學知識大量進入司法舞臺,司法工作者開始借助這些專業知識或者專家力量走向科學辦案。這種司法科技創新模式延續至今,主要集中體現為各種科學證據被引入辦案中,也催生了蓬勃發展且影響深遠的證據科學。而新時代的司法科技創新已然不是司法領域的證據領域專項科技創新的簡單延續,而是帶有當代鮮明的“新科技”特色。在區塊鏈、大數據、人工智能、云計算、物聯網、虛擬現實等新興科技勃興的時代,這些科學技術知識在一定程度上產生了類人的“智慧”,不同程度地解放了人腦。司法科技創新的新特色就是新興科技在司法領域的全面滲透和應用。在這種全面的科技創新新模式下,司法創新所依賴的科技知識來源不再泛化為一切的理工學科,而是聚焦于新興科技可以“開啟一次重大時代轉型”的“智慧”偉力。

在我國,新時代的司法科技創新集中體現為法院信息化、檢察信息化的升級換代。當然,從廣義上講,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的智慧警務、智慧司法也屬于司法科技創新的有機組成部分。我國有學者將這一現象概括為“司法技術革新”:“智慧法院、數據法院、訴訟服務綜合信息系統、電子質證、案件卷宗流轉的云柜互聯、智能語音庭審流程、裁量權的數據鐵籠、機器人律師,諸如此類的流行語、新概念、前衛現象層出不窮、千姿百態、鏗鏘作響,既讓人感到振奮,也讓人顧慮相關的風險和隱患。”[1]這描寫的基本上就是以智慧法院、智慧檢務為基本內容的司法科技創新。

這樣的科技創新中與生俱來的“智慧”來自何方?簡言之,智慧法院、智慧檢務是從過往案例中挖掘辦案經驗,對辦案規范進行平臺化改造,將法律的軟約束變為系統的硬要求,以追求程度不等的司法智能化。相比而言,以往的司法科技創新不存在科技力量替代司法人員作出法律決策的可能性,而今天這種或多或少的替代已經成為正在發生的事。無論是在當下,還是在可預期的將來,司法科技創新已經并必將成為法治領域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的重要抓手。目前智慧法院建設基本格局業已形成,有力地推動了審判體系和審判能力現代化;人們對智慧檢務也有相似的判斷和評價。智慧法院、智慧檢務所代表的專門領域現代化,就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具體縮影。

司法科技創新與體制機制創新之“無關論”批判

回到司法科技創新與體制機制創新的關系問題。曾經有一種流行的觀點認為,“信息化發展與司法體制改革之間并不存在某種簡單的、可測量的對應關系。”[2]通俗地說,司法科技創新與體制機制創新是沒有直接關系的兩回事,前者是服務于司法行業的科學專家或者科技企業的事情,后者是法律人或者司法機關的事情。這種在司法科技創新中存在著突出的“兩張皮”現象,背后就有“無關論”的影子。所謂“兩張皮”,是指法律人與科技人在法治國家建設中各辦各事,通常表現為司法機關與科技企業各行其道,缺乏溝通與協作。這樣的觀念和做法出現較早,至今頗有影響力。然而,究其本質,“無關論”屬于僅依據司法科技創新與體制機制創新存在的表面化差異(如實施主力軍不同、具體內容不同等),而將兩者從外部割裂開來的思維或范式。不難發現,其邏輯流于簡單或略顯蒼白,其結論更難承受來自理論、政策與實踐方面的檢視。

首先,“無關論”從理論上講是錯誤的。無論是司法科技創新,還是司法體制機制創新,都是法治國家建設的重要內容和手段,共同構成國家法治建設的整體布局。它們均離不開司法或法律的場域,不能偏離法治國家建設的基本方向,亦須以實現公平正義為終極目標。我國司法領域的一切創新,都要圍繞法治的方向和目標來展開,重點解決影響司法公正和制約司法能力的深層次問題。在任何時期,司法科技創新不應當出現脫離司法需求的“純粹”創新,也不應當出現偏離司法公平正義追求的“花哨”創新。就智慧法院而言,其目的就在于以信息化促進審判現代化,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有學者專門就“電子訴訟”指出,這“并不是簡單地將傳統的審判與司法管理事務原封不動地搬到互聯網上”,也“并非是傳統訴訟制度、訴訟規則與電子信息技術的簡單相加”,而是要“建立適應信息社會需要的智慧法院和陽光法院”,“更好地完成國家治理功能”。[3]智慧檢務的建設與運用亦同此理。“智慧檢務的實質是信息技術與檢察工作的深度融合,是用信息技術破解依托傳統方式無法解決或解決不好的問題。”[4]如若不然,司法科技創新就喪失了正當性與必要性。

其次,“無關論”從政策上講是背離的。2016年全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創新工作會議和2017年1月的中央政法工作會議、7月的全國司法體制改革推進會等多個重要會議,均提出“要善于把科技革命與機制變革融合起來”“把制度優勢與技術優勢結合起來”“把現代科技應用和法律制度完善結合起來”等相關要求。習近平總書記在多個場合也有明確的指示。2019年1月,總書記在中央政法工作會議上指出,“要深化訴訟制度改革,推進案件繁簡分流、輕重分離、快慢分道,推動大數據、人工智能等科技創新成果同司法工作深度融合”。隨后,總書記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六次會議上再次指出,推進政法領域改革,要“推動科技創新成果同政法工作深度融合,抓緊完善權力運行監督和制約機制”。這些重要講話、司法政策直接為全國司法工作該如何創新定了方向。

再次,“無關論”從實踐來看是脫節的。一是司法體制機制創新的難題要靠司法科技創新予以化解。當下已經進入司法改革的深水區,難啃的硬骨頭還很多。長期而艱巨的司法體制機制創新必須尋找新的動能,特別是科技創新驅動的偉力。二是司法科技創新的落地離不開司法體制機制創新的配套。如果國家在司法體制機制方面完全墨守成規,司法科技創新就難以發揮優勢;只有現有司法體制機制作出相應的優化和完善,司法科技創新才能得到快速推行。只有配套的司法體制機制創新,方能彰顯司法科技創新的價值。三是司法科技創新的成果需要司法體制機制創新予以確認。“中國司法系統……借助信息技術、互聯網、大數據、云計算以及人工智能提高辦案效率和透明度,使審理流程發生了廣泛而深刻的質變和突變。其結果,不得不承認,裁定的主體、標準以及程序都呈現出前所未有的景象。”[5]對于這樣的變化,我國學者的建議是“借助法院組織法和法官法修改的機會,明確定位裁判主體、案件審理機制以及新型信息技術”,將“互聯網+”、“人工智能+”的時代變化及時而充分地反映到立法過程中。[6]這已經成為時下法治進步的一個主陣地。

司法科技創新與體制機制創新之“并行論”澄清

單純認識到司法科技創新與體制機制創新“無關論”是錯誤的,還是遠遠不夠的。隨之而來的問題是,人們要如何準確把握這兩者關聯之精髓。這又關涉到如何解讀一種形象的傳統說法——“雙輪驅動”。代表性的說法有,“全面深化司法改革、全面推進信息化建設,是實現審判體系和審判能力現代化的必由之路,是人民司法工作發展的車之兩輪、鳥之雙翼。”[7]這里的一個關鍵詞是“車之兩輪”。“車之兩輪”的說法常常被套用于界定司法科技創新與體制機制創新的關系。

然而,關于“雙輪驅動”伴生有另一種隱形的誤讀,即機械理解為“兩個輪子是并行發力的”。這種觀點將司法科技創新與體制機制創新同等當作法治國家建設框架下的兩項重要任務,或者作為法治建設的兩項動力或動能。雖然這一大前提——承認司法科技創新與體制機制創新是法律共同體的共同事業—是正確的,但是,在如何實現法治國家建設的路徑上,許多人的體認是司法系統內部兩部分人各做各事:一是司法系統的司改部門主導司法改革,另一是司法系統的科技隊伍專司科技創新。在這個意義上,司法科技創新與體制機制創新被理解為兩條并駕齊驅的前進力量。這就出現了將兩者從內部割裂開來對待的做法,即司法業務部門與技術部門在司法系統內部各自為政。

如前所述,這兩件事情具有天然的聯系。只有將這兩者真正結合起來,才能夠達到法治建設的預期效果。“并行論”表面上承認司法科技創新與體制機制創新的緊密關系,但依然會陷入隱蔽性“割據”的陷阱。“并行論”從理論上講是錯誤的、從政策上講是偏離的、從實踐來看是有害的,在此不贅。概言之,“并行論”也是錯誤的,其錯誤具有較強的迷惑性。

司法科技創新與體制機制創新之“雙驅論”夯實

糾正對“雙輪驅動”的僵化認識,需要回歸司法科技創新與司法體制機制創新相結合或融合的正軌。2016年5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綱要》中明確指出:實現創新驅動是一個系統性的變革,要按照“堅持雙輪驅動、構建一個體系、推動六大轉變”進行布局,構建新的發展動力系統。其中指出的“系統性的變革”,是“雙輪驅動”的準確定位。這一道理同樣適用于司法領域的科技創新和體制機制創新。

從學理上講,真正意義上的“雙輪驅動”是指兩個輪子相互協調、交錯發力,可簡稱為“絞合雙驅”。作為法治領域國家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兩個輪子,司法科技創新和體制機制創新要聯合驅動發力,就需要以一種“絞合雙驅”機理來開展工作。具體來說,在司法體制機制創新項目中應當全方位滲透司法科技創新的力量,在司法科技創新項目中也應當全流程融入司法體制機制創新的元素。貫徹執行這個原則也很簡單,就是在司法科技創新的路線圖中糅合體制機制創新的元素,在司法體制機制創新的路線圖中糅合科技創新的元素。這兩類創新路線圖合起來,就能夠聯合推動國家法治建設大步前行。

以司法科技創新借力于司法體制機制創新為例:第一步,剖析司法科技創新遭遇的既有制度阻力,凝練對有關體制機制開展“臨時性”微調的現實需求。第二步,補充和完善司法科技創新的“融合性”推進方案。第三步,為保障司法科技創新的研發,在試點區域配套進行司法機制體制的“臨時性”微調。第四步,在取得足夠的試點經驗后,開展擴大司法科技創新的適用范圍和制度配套的研判。第五步,通過國家修法的方式,正式確認改變既有機制體制,全面推廣司法科技創新的成熟成果。在以上各個步驟中,每一步均應合作發力。不難看出,司法科技創新與體制機制創新實現“絞合雙驅”,既是一種抽象思維,更是一條具象規則,最終要具體落實到執行層面。惟有“絞合雙驅”,才能避免提不出司法科技創新需求的現象,才能避免科技企業、技術部門“剃頭挑子一頭熱”的現象,亦能消解司法科技創新“玩具化”的傾向。

司法科技創新與體制機制創新“絞合雙驅”做得好,就會出現相互滲透的情況。一方面,重要司法改革設計背后附隨著科技創新。如互聯網法院試驗離不開遠程庭審系統、“天平鏈”等區塊鏈存證平臺、電子送達系統的支撐,法官、檢察官的員額制改革離不開實現案件辦理“事前預警、事中提醒、事后甄別”的案件質量評查系統的支撐;另一方面,重要司法科技創新有利于司法改革方案的落地。如即時通信技術的鋪開使用使得電子送達推廣落地,物聯網技術的探索使用使得證據保管鏈制度成為現實,遠程庭審技術、身份識別技術、電子證據固化技術的深度運用使得互聯網法院成為可能。從這個意義上講,當代國家法治建設實踐中這兩個事物已經呈現出水乳交融的現象。

堅持以智能理性推動制度理性的法治變革方向

在新興科技飛速發展的今天,中國在司法領域大力推進科技創新,歸根到底是要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我國政法領域已經提出并踐行著“換道超車”的各種大變革,并將區塊鏈、大數據、人工智能等科技創新與司法相結合,探索出了不少“科技+法律”的方案、模式。司法科技創新與司法體制機制創新的“雙輪驅動”,就是一種以智能理性推動制度理性的前進路徑。人們有理由相信,司法領域中的“雙輪驅動”,將為推進國家治理體系與治理能力現代化做出重要貢獻和示范。

【本文作者為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未來法治研究院法學教授;本文系2018年度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青年項目“大數據證據研究”(項目批準號:18CFX036)階段性成果】

注釋:

[1][5][6]季衛東:《人工智能時代的司法權之變》,《東方法學》,2018年第1期,第125-133頁。

[2]王亞新:《信息化浪潮中的司法改革:機遇與挑戰》,《法治現代化研究》,2018年第2期,第14頁。

[3]王福華:《電子法院:由內部到外部的構建》,《當代法學》,2016年第5期,第26頁。

[4]趙志剛、金鴻浩:《智慧檢務的演化與變遷:頂層設計與實踐探索》,《中國應用法學》,2017年第2期,第36頁。

[7]周強:《以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為指導全面推進審判體系和審判能力現代化》,《法律適用》,2016年第7期,第2-3頁。

責編:羅 婷 / 王茂磊

責任編輯:luoti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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