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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動物保護立法執法的國際經驗借鑒

核心提示: 近年來,我國野生動物保護立法、執法、管理及相關工作取得了相當成績與進展,但潛在問題仍不容忽視。而縱觀全球,許多國家已經在此方面構建了較為完備的法律體系。基于這樣的背景,與時俱進、因地制宜地借鑒相關國家野生動物保護立法、管理和執行經驗等,無論是對于進一步改進我國野生動物保護工作,還是對于健全完善我國野生動物保護制度,均具有一定現實意義。

野生動物保護工作涵蓋拯救瀕危野生物種、野生動物馴養繁殖和利用管理、維護野生動物棲息地生態環境、打擊野生動物非法貿易走私行為、進行野生動物保護的科普教育宣傳等一系列內容。當前,我國野生動物保護立法、執法、管理及相關工作均取得了相當成績與進展,但潛在問題也不可忽視,主要體現為:動物保護理念和價值取向呈現“人類本位”“經濟本位”的特點,對動物福利以及野生動物生態價值、文化價值的關注不足;關于野生動物保護的法律體系尚不完備,法律位階低、保護范圍窄、可操作性差;對野生動物棲息地保護的重視程度不夠,野生動物棲息地規模縮減,呈現“碎片化”“破碎化”演變趨勢;自然保護區和野生動物致損的生態補償方式、范圍、標準模糊,影響公眾保護野生動物積極性,造成生態保護公益與公眾私利的矛盾沖突;政府主導野生動物保護,資金來源相對單一、工作開展力量薄弱、公眾參與度不高,企業、社會組織和志愿者積極作用有待進一步發揮;科學調查、動態評估野生動物資源所依托的研究基地與網絡體系還不完備,仍需科研投入支持。

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日本和歐盟國家野生動物保護制度設立較早、歷史經驗豐富。經過幾十年的發展,當前這些國家已經形成了較為先進的動物福利理念,在野生動物瀕危物種保護、野生動物生存環境監測、對政府行為的監管、野生動物保護基金設立使用方面形成了較為完備的法律體系,建立了促進野生動物保護可持續發展的激勵機制,形成了針對志愿者和社會組織的注冊、培訓和管理制度,健全了野生動物重要棲息地和自然保護區識別利用與生態補償機制,開展了針對野生動物實地調查、監測評估等科學研究工作。因此,與時俱進、因地制宜地借鑒相關國家野生動物保護立法、管理和執行經驗等,對于改進我國野生動物保護工作,完善我國野生動物保護制度具有一定現實意義。

注重保障野生動物和其他動物普遍的“動物福利”,積極擴展動物保護的主體范圍

美國、日本、歐盟及其成員國家普遍注重對動物福利的保護,通過完善動物福利立法體系、成立動物關懷機構、確立審查制度等方式保障其威懾力和操作性,降低虐待動物事件發生的概率。動物福利強調合理、人道地利用動物資源,“使動物在無任何痛苦、無任何疾病、無行為異常、無心理緊張壓抑的安適、康樂狀態下生活和生長發育,保證動物享有免受饑渴,免受環境不適,免受痛苦、傷害,免受驚嚇和恐懼,能夠表現絕大多數正常行為的自由”。國際上已有100多個國家和地區制定了比較完善的動物福利法規,世界動物衛生組織、世界貿易組織、聯合國糧農組織等國際組織也重視對動物福利的保護。經過數十年發展,歐盟組織及英、德等成員國家形成了動物福利保護的強制性法律法規,對動物福利保護態度和要求更加明確。日本關注動物的生命健康和基本福利,建立完善了包括野生動物、實驗動物、展示動物、家庭動物在內的動物福利法案,并擴展了動物保護的物種范圍。

完善野生動物瀕危物種、生存環境、資金支持、政府監管、處罰措施等方面的法律規范,逐漸形成完備的法律體系

美國自20世紀初開始進行規范野生動物保護的立法工作,經過近百年發展,美國針對野生動物保護的法律體系已經較為完備,形成了針對候鳥、魚類、野生動植物和外來物種等的具體物種保護的法律,促進野生動物棲息地生態環境保護的法律,以及規范野生動物保護基金的設立和使用的法律。美國《瀕危物種法案》根據物種瀕危程度進行分類,制定相應恢復計劃,在瀕危野生動物保護工作中體現了“瀕危物種高于一切經濟利益”的理念;《信息自由法》規定,聯邦政府與州政府應當將野生動物保護涉及的政府財政投入資金分配使用狀況和野生動物的恢復情況對外進行及時、完整、真實的公布;《保護區娛樂法》和《保護區收入分享法》對相應區域娛樂活動和資金管理做出了明確規定。日本野生動物保護的相關法律體系也較為完善,大致可以分為調整野生動物生存環境的立法、保護與利用鳥獸和水生野生動物的立法,以及規范政府管理野生動物行為的立法。

明確利益相關者的角色與責任,調動社會團體、志愿者和公眾參與野生動物保護的積極性、自主性

美國、德國、英國、澳大利亞、日本等國家都重視公眾、志愿者和社會組織參與自然保護區的保護與管理工作。美國政府設立野生動物保護志愿者招募計劃項目,建立了比較規范完善的志愿者登記、參與、管理制度,公眾普遍具有保護野生動物的志愿服務意愿。美國國家公園規劃設計,必須在廣泛征求當地居民意見后才能上報參議院討論;涉及資源開發和恢復建設的項目,當地社區居民代表會被組織起來參加聽證會,體現了政府對公眾參與的重視。日本國立自然公園的管理注重借助社會力量,在環境整治、驅除外來物種、動物調查、鳥類環志等工作中吸納社會團體和志愿者參與,以降低運營工作難度、人力資源成本,提高機構運行效率,促進志愿者組織和社會組織發揮教育功能。2002年日本《自然再生推進法》則規定,當地民眾、專家學者和非政府組織等利益相關者需要參與地區自然修復工程,即以法律形式保障了利益相關群體參與生態環保工作。澳大利亞政府重視針對公眾和青少年群體的科學教育宣傳工作,規定中小學生每年都應到國家公園和自然保護區教育中心參與活動,提升了國家公園和自然保護區的生態保護科普教育功能。

健全野生動物重要棲息地和自然保護區的識別利用與生態補償機制,完善野生動物危害致損補償機制

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保護工作的開展,可能造成相應地區和公眾生產、生活活動的經濟損失。在精準識別野生動物棲息地范圍的基礎上,可以通過合理的補償機制,化解、緩和生態保護公益和公眾機構私利之間的矛盾。補償機制應考慮資金來源、形式、標準、范圍、對象和主體責任確認等多方面問題。美國注重對野生動物棲息地的保護,通過建立國家公園,劃分國家森林、自然保護區、國家紀念地和野生動物保護區等方式,為野生動物創造良好的生存環境。同時,明確識別瀕危物種重要棲息地范圍,限制或禁止野生動物棲息保護區的生產經營活動,通過協商補償等形式鼓勵社會組織及個人參與野生動物棲息地保護,為符合協議標準的個人和非政府組織提供相應資金補償,充分調動其保護野生動物的積極主動性。日本在受保護區域實施私有土地征購、稅制優惠、損失補助制度,以此降低給利益相關者造成的不便和損失。從美國、德國與日本的生態補償實踐來看,政府是承擔生態補償責任的主體,但實行單一政府責任制,不利于拓展生態補償資金來源、實現生態補償市場化運作。

完善野生動物保護的激勵機制,確保野生動物保護資金來源廣泛,保障野生動物保護工作的可持續

投資周期長、基礎設施成本高、科研投入多、市場風險大等現實問題制約野生動物保護相關產業的發展,美國、澳大利亞等國家通過制定合適的激勵機制吸引地方政府、企業和個人參與其中,確保風險共擔、利益共享,實現良性循環發展。美國《瀕危物種保護法》規定,聯邦政府應以財政支持和激勵機制,鼓勵州政府和利益相關者參與野生動物保護相關工程項目;與此同時,美國野生動物保護項目除接受政府財政投入,還接受包括個人捐贈在內的公益基金的支持。澳大利亞將國家公園劃分為完全保護區和參觀游覽區,在保證不破壞自然資源的前提下,向游人開放的部分可以通過開發旅游資源,為其提供休閑、娛樂、療養服務。日本依據不同的保護程度,將國家公園劃分為普通區和特別區,其中普通區允許從事生活和經濟活動,部分特別區允許從事農林漁業和旅游項目開發,同時滿足了生態保護與開展經濟活動的現實需要,提升了民眾對相關制度的接受度。加拿大自然保護區采取伙伴協作機制,企業、學術界、非政府組織和私人管理者都發揮重要作用;加拿大國家公園的“公司+政府”運作模式,在確保資源得到保護的前提下通過發展旅游業擴展經費來源。新西蘭自然保護區也采用保護與開發相結合的“新西蘭模式”,并對保護區旅游進行了嚴格規定。

及時開展針對野生動物物種分布、數量變化、種群結構等方面的實地調查、監測評估等科學研究工作,確保相關立法和管理工作的科學性

澳大利亞成立相關研究與保護機構,設置專門從事研究與管理工作的崗位,為國家公園和野生動物保護工作提供人員保證與技術支持。美國相關法律對野生動物棲息地環境影響評估做出了嚴格規定,要求進行全面的信息披露,保證政府部門和社會公眾進行有效監督。歐盟積極開展科學研究,解決動物福利與動物健康的技術爭議,根據研究結果發布報告與意見,在科學的基礎上考慮動物福利政策的制定與實施。日本1992年《瀕危物種保護法》設置了包括鳥獸保護區、自然公園、天然保護區、野生動物棲息地在內的自然保護區制度,保護區具體范圍由環境大臣根據當地生態情況和野生動物分布進行劃分;此外,日本環境大臣還定期對自然保護區進行調查提出評估意見,并根據中央環境審議會的意見實行動物增殖計劃。

【執筆:人民智庫研究員    劉  明    張青青    馮一帆】

參考文獻

[1]王昱、李媛輝:《美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律制度探析》,《環境保護》,2015年第2期。

[2]郭一君:《野生動物棲息地的立法保護:以美國林蛙棲息地保護為例》,《濕地科學與管理》,2019年第1期。

[3]李芳芳:《美國瀕危物種保護法律制度及對我國的啟示》,《經濟研究導刊》,2017年第33期。

[4]趙杏一:《美國、德國、日本森林生態補償法律制度研究》,《世界農業》,2016年第8期。

[5]鈄曉東、劉曉等:《主體地位與棲息地:野生動物法律保護問題研究》,《寧波大學學報(人文科學版)》,2017年第5期。

[6]閻濟華:《中國野生動物棲息地破碎化嚴重》,《生態經濟》,2015年第10期。

[7]孫鑫、謝屹:《我國野生動物保護社會組織參與現狀及建議》,《世界林業研究》,2019年第1期。

[8]史海珍、于薇等:《澳大利亞自然保護區管理和環境科普情況介紹》,《地理教育》,2012年第10期。

[9]王民、史海珍等:《德國、英國自然保護區管理和環境科普情況介紹》,《地理教育》,2012年第Z2期。

[10]夏云嬌、劉錦等:《美國國家公園的立法規制及其啟示》,《武漢理工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9年第4期。

[11]周寧馨、蘇毅清等:《歐盟動物福利政策的發展及對我國的啟示》,《中國食物與營養》,2014年第8期。

[12]肖星星:《美國、歐盟動物福利立法的發展及借鑒》,《世界農業》,2015年第8期。

[13]張曉妮:《中國自然保護區及其社區管理模式研究》,西北農林科技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12年。

[14]趙世一:《日本動物福利立法研究》,青島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7年。

[15]關德榮:《野生動物保護與利用的法律規制探析》,重慶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2年。

責編:蔡圣楠 / 董 楠 

[責任編輯:王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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