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實現“紀法貫通,法法銜接”是針對當前監察實踐提出的重要要求,是貫穿監察體制改革的重點和精髓,要求做到紀法分開與紀法結合的有機統一,兼顧實質與程序的協同配合。將“紀法貫通,法法銜接”的要求落到實處,既要培育思維方式、提升認識水平,又要建設內部運行體制、完善外部銜接制度。
【關鍵詞】紀法貫通 法法銜接 監察體制改革 【中圖分類號】D921 【文獻標識碼】A
進一步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是對當前全面從嚴治黨形勢和國家權力運行方式審慎考量和理性反思作出的部署,是鞏固反腐敗斗爭壓倒性勝利的必然選擇。監察體制改革是一項系統工程,“紀法貫通,法法銜接”是貫穿其始終的重點和精髓,這是由監察體制改革的目標和內容決定的。
在“紀法貫通,法法銜接”中破解監察實踐難題
實現“紀法貫通,法法銜接”,是規范黨員干部行為、提高監察工作效率的必然選擇。黨紀面向廣大黨員干部,更具政治性,內容更為聚焦;國法作為全體公民都要遵守的基本準則,是任何人不得觸碰的底線。只有實現“紀法貫通”,發揮兩大底線的作用,才能為規范黨員干部行為設立雙保險,規避因違紀成本低而一次次突破黨紀的問題,使違法行為得到應有的懲處,從根本上遏制黨員干部貪污腐敗等違法行為的發生。“法法銜接”主要指的是監察法與刑事訴訟法及相關行政法等部門法的銜接。反觀現實,腐敗問題涉及的利益復雜,牽扯的關系眾多,表現的形式多樣,具有反復性、頑固性和隱蔽性等特征,處理這些問題需要各個法律部門的協同配合。只有實現“法法銜接”,才能最大限度保證及時科學解決問題,做到問題不堆積,處理有依據。
實現“紀法貫通,法法銜接”有其可能性。一是作用方式具有一致性。黨紀和法律以規章制度的形式將黨員干部的要求確定下來,具有穩定性,不會隨個人意志的改變而改變,能夠確保監察客觀公正進行。作為制度性規定,黨紀和法律又具備強制性,分別由黨組織和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為監察的切實落實提供有力保障。黨紀與法律并不是一成不變的,隨著全面從嚴治黨形勢的變化,其內容也將不斷豐富和發展,這種與時俱進的特質決定黨紀和法規能夠始終保持一定的科學性和說服力。二是價值追求具有一致性。黨員干部嚴格遵守黨紀是依法治國的基本要求和內在保證,黨紀的落實為國法的踐行及其權威的樹立奠定基礎。同樣,國法的有效落實能夠為黨紀的執行營造良好的外部環境,促進黨紀深入人心。三是“法法銜接”的實現同樣是可能的。就其內容設置而言,監察法與各法律都有特定領域,但其根本目標是相通的。黨紀和法律都具有重要的教育和警示作用,通過劃清紅線與底線,設定懲處標準,成為違法亂紀者不敢逾越的高壓線,為監察實踐的順利推進提供基本依據,共同為實現案例處理公平正義、維護社會安定有序保駕護航。
把握“紀法貫通,法法銜接”的本質與要求
“紀法貫通,法法銜接”是同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實現“紀法貫通”要求保證“法法銜接”,實現“法法銜接”以“紀法貫通”為前提和基礎。強調“紀法貫通”與“法法銜接”,鑄牢黨紀和法律的權威,加大案件處理力度,提升處理效率,其本意在于通過嚴管理和強震懾,在黨員干部心中筑起一道防線,以打造一支立場堅定、信仰正確、素質過硬的黨員干部隊伍。
實現紀法有效貫通要求紀法分開與紀法結合有機統一。強調“紀法貫通”并不等于消除黨紀與法律的界限,黨規黨紀屬于政黨內部規范,在制定主體、文本形式、適用范圍和實施方式上與國家法律存在區別。模糊黨紀與國法的區別,簡單地將黨紀等同于國法,是導致一些黨員干部失范行為的思想根源。習近平總書記指出:“過去就存在紀法不分問題,把公民不能違反的法律底線作為黨組織和黨員的紀律底線,降低了對黨員要求,最后造成的結果就是‘違紀只是小節、違法才去處理’,‘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階下囚’的不良后果。”將黨紀與國法混為一談,是造成執紀不嚴的原因之一。因此,實現“紀法貫通”,任何時候都必須明確黨紀與法律之間的界限,不能為了貫通而淡化二者的區別;要樹立黨紀高于國法、黨紀嚴于國法的觀念,將黨紀挺在前面,將黨紀的權威豎起來,將違紀的震懾立起來,使黨員干部真正敬畏黨紀、認同黨紀和遵守黨紀。同時,各級黨組織要將宣傳和落實黨紀這一政治責任扛起來,對違紀行為做到零容忍和狠處理;必須實現紀法的無縫對接,消除紀法之間的空白地帶,保證銜接一致且到位,使違規違法行為均能得以規范處理,使各類案件都能順利接轉和移交。
實現法法有機銜接,兼顧實質與程序的協同配合,本質上要求保障監察法與刑事法、監察調查程序與刑事訴訟程序有效銜接。就其實質而言,首先要確保標準一致,即保證證據和事實收集、查審和運用遵循同樣的規范和標準,避免因證據無效和犯罪事實模糊等問題,導致證據重復收集,造成時間和人力成本的增加和紀法資源的浪費。程序的協同配合要求解決好實際功能中監察機關與其他相關機關的銜接問題,確保案件移送和審查起訴時能夠對接到特定機構,信息能夠在不同部門之間及時有效傳遞。反觀現實,伴隨著監察體制改革的深化,監察法與其他法律部門的法銜接不斷優化,案件的處理速度和質量均有大幅提升,但仍存在銜接不全面、不協調和不嚴密的問題,相互推諉、扯皮等問題時有發生,這就對“法法銜接”的實現和優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確保“紀法貫通”與“法法銜接”在監察實踐中的落實
實現“紀法貫通,法法銜接”是必要的且可能的,但這并不代表其實現是容易的。充分落實“紀法貫通,法法銜接”的要求,就要打好思想根基,鑄牢制度基礎,從內外兩個方面保障“紀法貫通、法法銜接”的實現。
確保“紀法貫通,法法銜接”在國家監察實踐中的落實要從思維方式入手,樹立大局意識,著力強調法治思維、系統思維,使“紀法貫通”與“法法銜接”的要求入腦入心。第一,堅定不移講政治。政治性是紀檢監察的根本屬性,離開政治性談監察工作必然會偏離方向。紀檢監察部門的工作必須始終將講政治擺在首位,自覺認識到依法依紀履行職責就是講政治,遵紀守法容不得半點含糊,既要使黨紀立起來,更要使黨紀硬起來,將違紀懲罰落到實處,從根源處使黨員干部打消黨紀可有可無的錯誤思想。同時,又要鑄牢法律的權威,依法處置違法行為,絕不姑息。第二,樹立協同配合的執法觀。案件處理中,監察執法與刑事訴訟是相互銜接不可割裂的,提高案件處理效率與水平,應樹立用刑事訴訟標準驗核監察執法質量的統籌思維觀,把監察執法活動放在刑事訴訟的司法范疇中予以考量,著力破除兩個環節之間存在的標準不一、難以對接等問題,在執法觀念上把監察法和刑事法銜接起來,為紀檢監察機關調查的職務犯罪案件順利進入刑事司法程序奠好基,為提升紀檢監察工作質量引好航鋪好路。
沒有規矩,不成方圓。將“紀法貫通,法法銜接”的要求落到實處,不僅需要觀念的支撐,還有賴于工作機制與制度的保障。就紀檢監察機關內部的運行而言,既要明確各部門分工和具體職責,使每一項工作都能落到實處,每一項責任都能落到個人,又要建立完整的工作流程,實現調查、取證、處分協同化一體化。就紀檢監察機關與其他部門的外部銜接而言,應著力強化紀檢監察機關與行政執法部門、公安機關、檢查機關和審判機關協同工作的制度與機制,著力構建在黨委統一領導下,紀檢監察機關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多主體聯動、協同配合的工作機制,使各部門對接有規可依,標準一致、流程順暢,防止出現工作斷層、相互否定及重復勞動等問題。
(作者為北京師范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教授、博導)
【注:本文系北京市高校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研究協同創新研究中心和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新時代全面從嚴治黨與黨的執政安全研究”(項目編號:18BDJ006)階段性成果】
【參考文獻】
①向澤選:《紀檢監察工作如何實現法法銜接》,《中國紀檢監察報》,2018年4月25日。
責編/張忠華 美編/王夢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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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1 【文獻標識碼】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