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日本的自然環境及其社會歷史的發展過程造就了日本獨有的人情觀念。日本文化中的人情觀常常是服務于個人所屬集團的,且個人利益與所屬集團利益高度一致。其根源在于,基于日本稻作文化的共同體意識弱化了個人的意志;源于日本家族傳統的家業意識,使得大家認定只有先實現家族(即所屬集團)的利益,個人利益才能得以實現,有意識地形成了個人及所屬集團利益的統一。
【關鍵詞】日本 人情觀 行為規范 人際交往 【中圖分類號】D80 【文獻標識碼】A
日本社會人情行為的表現
日本學者源了圓將“義理”定義為當接受到來自非親密關系的他人的善意時,對此希望能作出回報的自然情感,并且由于這個“他人”是來自于自己認識的社交圈中,在其對己授予善意時,有意識地理解對方對回報的期望,基于同一社交圈的同伴關系產生的行為。“義理”作為生活規范,是在善意的授出者與接受者之間的人際關系中長期存續的,并且他們所屬的社會共同體是這種生活規范的前提條件。從義理的釋義中可發現,在日本文化下,以人與人之間的情感維系為目的的行為規范并未明顯地體現個人的利益。相反,有時為了對恩情的回報,甚至能犧牲個人利益。而個人所屬的社交圈、社會集團等成為了行為規范的限制條件。
顧及他人感受的人際交流。日本的人際交往強調人與人之間的互相往來和彼此關照,以情交往才能體現人際交往中的相互尊重。這種交流方式在日本的語言表達及人際交往的行為規范中,均有明顯的體現。人情在日本語言表達中的表現。在日語表達中,說話的主語(即“我”)常常被省略,并且在日常的人際語言交流中,大量地使用敬語形式。如日語中,“美酒を上げます”,直譯為“(向您)呈上美酒”,其實就是“我給你一瓶美酒”的一般表達;“美酒をください”,直譯為“請賜美酒(給我)”,但這也只是“請給我美酒”的日常表達。從這些語言表達中可以發現,“我”的省略,抬高對方的地位、降低自己的位置,作為一種禮貌的語言規范是日本社會中的基本常識。
人際交往中的誠信觀。日本人的誠信觀常常體現為無私、真心及正直。日本的無私意識指的是基于自己的本份關愛他人,否則在道德上就是有缺陷的。其中“本份”即個人在社會中,在所在集團中的角色、職責、地位。也就是說,謹遵自己在所屬集團的角色要求做事才是道德完好的。當把日本式的誠信觀理解為一種真心時,即要心存他人,與他們在感情、思想立場上站在一起。這里的“他人”“他們”是指特定的對象——來自同一集團中的伙伴。日本式的誠信觀又體現在日本人的“正直”意識中,即“以應當的態度,對面臨的事情所具有的是非善惡表現出直觀的覺悟、感受或能力”。但是,關于日本人眼中的“應當”與“是非善惡”的標準,或從日本企業在應對危機事件的表現中可探一二。
比如,從2000年的“三菱之恥”事件,到2018年的神戶制鋼所造假門可以發現,在企業、集體中,日本人的“誠”都表現出對內的包庇,與所屬集團成員的一致對外。當發現生產過程中出現紕漏時,企業集團上下相互包庇;當產品投入市場,被社會媒體曝光其產品的缺陷時,企業全體成員團結一致地應對外來的指責,共同承擔責任。日本人認為這樣做的人才是“誠信”的人。但若與社會大眾站在一邊,反而會被認為是“背叛”。所以,正像無私意識中所表達的,遵循本份、服從于所屬集團給予的角色安排,謂之“應當”;忠于所屬集團,與同一集團下的伙伴站在同一立場,是為“善”。這些標準,都分明地表現出個人背后的集團才是標準的制定者,集團的利益才是標準所服務的對象。
人際交往的“內”“外”規范。日本社會中,對認識的人和不認識的人有著不同的對待方式。從誠信觀可以看出,日本人的人際交往規范會根據對方是否為自己的伙伴而采用不同的標準。對日本人的人際關系內外之分梳理發現,“內”指的是同一職場或村落內的同事鄰里等,家人、親屬內包于職場和村落等社交圈之中;“外”指的是日本社會中的他人乃至海外或其他國家、地區的外人(如圖一所示)。對內以和為本,對外則是始終秉持不添麻煩的基本原則。
從日本的語言表達以及來自正直意識的是非觀可見,日本的人情規則并非服務于個人。過分強調個人的意志被視為“道德的缺陷”。從誠信觀的相對性以及人際交往中的內外之分,又可得到,日本的人情是服務于個人所屬的集團利益的。這也正是日本人情觀念與中國人情的根本差別,其中原因,或根源于日本與中國迥然不同的文化。
日本人情觀的文化淵源
日本的自然環境及其社會歷史的發展過程造就了日本獨有的人情觀念。作為島國,面臨頻發的自然災害,以及賴以生存的水稻耕種,形成了日本的稻作文化。同時,在日本社會歷史中,深厚的家庭傳統形成了以家業為核心的家族主義。這兩種傳統文化與日本人情觀的形成息息相關。
日本稻作文化中個人的地位。日本是一個自然災害頻發島國。這種自然環境在日本早期歷史上就孕育出比其他民族更加強烈的危機意識和共同體意識。在這種危機意識與共同體意識下,日本人非常注意與周圍他人保持一致的行動。在江戶時代的日本農村,不遵守村規和社區秩序的人會受到孤立的制裁。這種制裁剝奪了其生產、生活的基礎,因而具有顯著的約束效力。所以在日本社會中,任何想要突顯個人的行為都是極具風險的。由這種稻作文化形成的協作精神,說明了在日本社會中,個人必須與集團中的他人相互協作、保持一致步調,且在集團中,不應當存在個人意志。
以家業為核心的家族主義。日本“家”的含義并非以血緣關系為核心,而是以其所經營的行業,即所謂“家業”作為一個家庭的生存基礎。作為家庭標志的姓氏,在日本最早便是用于鑒別等級和職業的工具。當家族中的血緣繼承人缺失或被認定不具備繼承家業的能力時,家長或家族成員可選擇非血緣關系,但是有品德與才能的人作為養子繼承家業。避免家業的中斷,就是避免家族的滅亡。雇傭關系上的終身雇傭制、工資制度上的年功序列制、生活保障上的企業內福利制等,正是這種家族主義在現代企業管理中的應用。在這種家族主義方式下管理的企業,員工會形成企業集團利益高于個人利益的意識,惟有在實現集團的利益后,個人的利益或價值才能得到實現。
基于日本稻作文化的危機意識和共同體意識,日本人根深蒂固地認定與他人協作的重要作用。傳統的家庭觀念形成了家業高于血緣的利益先后標準,使得為了家業的利益犧牲自己以及血緣關系利益的行為被視為好的行為規范。盡管現代日本企業的經營方式正在發生變革,派遣工的聘用制度日益盛行,但對于源自共同體意識和家族主義之企業集團主義的信奉,仍是日本社會的普遍意識。這種個人利益服從于集體利益的行為規范,與其說是對個人利益的弱化,不如說是個人利益與集體利益的高度一致化?;谶@一理解,日本服務于集體利益的人情規范也就等同于服務于個人利益。
從日本企業應對危機事件的表現可以看出,日本企業集團主義注重的不是規則,而是集團內他人的評價。日本企業善于調動員工積極性的原動力,究其原因,一方面固然是合理的制度使然,另一方面卻是來自集團中存在人情關系的他人的無意識監督。所以,日本式人情規范其實就是日本企業的行為準則,與企業的規章制度形成了統一。
(作者分別為西華大學(四川成都)管理學院講師;日本神戶大學商學院教授)
【參考文獻】
①源了圓著,李樹果、王健宜譯:《義理與人情》,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6年。
②李萍:《論日本人的誠信觀》,《湖南商學院學報(雙月刊)》,2005第12期。
③李卓:《日本傳統家庭的傳統》,《日本研究》,1996年第6期。
責編/谷漩 美編/楊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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