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以“正理平治”之道還“天下安定”之序,需以“法治”之本作應急執法標尺。然而,在新冠肺炎防控中出現的“擴大化”“污名化”“去隱私化”等現象,偏離了依法防控以及依法治理的軌道。疫情防控要運用法治思維及法治方式,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的能力。法治思維要體現在客觀現實、主觀現實、互為現實以及虛擬現實等層面,并切實做到“享有平等待遇”“保證人格尊嚴”“重視個人隱私”。
【關鍵詞】“正理平治” 依法治理 疫情防控 【中圖分類號】C935 【文獻標識碼】A
2019年12月8日,武漢市出現首例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患者。此后,疫情逐漸從武漢及湖北蔓延至全國。面對突如其來的危機,在各地政府調度醫療資源抗擊疫情的同時,也出現了一些偏離依法防控和依法治理軌道的現象,比如“擴大化”“污名化”“去隱私化”等。在危難關頭,我們需要“正理平治”,不應因“亂時”而“亂為”。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警惕“擴大化”“污名化”“去隱私化”等問題
首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存在“擴大化”問題。新冠肺炎的高傳染性在短時間內得以呈現,并以超強的勢頭全面爆發。緊急時刻,地方政府分身乏術,應急執法更多地賴于職能下放,即給予基層更多的自由裁量權。但是,上級政府的指令傳達會被下級政府誤讀。在未能全面領會上級指示精神之時,應急執法更容易變得機械僵化。恐慌造成的嚴格執法,其思維方式、語言表達以及執行手段并非完全正確。攻擊性、沖突性、極端性的應急行為,使得事態被放大;擴大化的處理方式,使得抗擊疫情仿佛抗擊群體。
事實上,一些社會成員無知的亂為,并非應急執法偏差的托詞。“一個健康的社會不該只有一種聲音”,不加區分的“一刀切”在極左與極右的兩端徘徊,容易導致社會恐慌升級,造成內外局勢緊張升溫。只有區分清楚“故意”與“無意”行為,分門別類地依法治理,才不會讓“敵意”升華。無疑,事態擴大化不利于疫情防控以及社會穩定。因此,“正理平治”需要應急執法者有“明者因時而變,知者隨事而制”的自由裁量權以及“奉公守法,執法如山”的判斷標準。
其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存在“污名化”問題。小部分人造成的混亂不該由整個群體來承擔后果。新冠肺炎疫情爆發以來出現的“污名化”問題,使得許多無辜者遭受不公平待遇,而應急執法者有意或無意的行為又導致了該現象的加劇。在疫情抗擊如火如荼之際,“地域歧視”問題逐漸浮現。比如,微信朋友圈的惡意推送等,間接地讓“污名化”的指針對準“武漢人”或“湖北人”。當冷靜的思考無法掩蓋暴躁的言語、地方政府的應急措施無暇顧及時,忽視由此變成了一種態度,無為變成了一種縱容。非理性的社會群體在應急措施的盲點開啟了法律越界的嘗試,對無辜群體的惡意相向成為執法偏差的直接表現。事實上,責罵于事無補,只會將本就處在恐慌中的疫區人民置于更加焦慮的境地,不僅會影響社會穩定以及人民團結,也會損害國家形象。
“污名化”造成的無形成本會在疫情得到控制后逐漸顯現,可能會導致人員失業、企業倒閉、經濟滑坡,并加大社會維穩成本。而依法治理就是政府以法律準繩規制不當言論,嚴肅懲處造謠傳謠、人身攻擊等惡性詆毀行為。新冠肺炎大敵當前,人人自危,但過分、極端、攻擊性的情緒散布卻損害了他人的合法權益。在混亂之時,唯有堅持“法治”原則,才能消解紛爭、化危機于無形。
最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存在“去隱私化”問題。在疫情防控中,各級政府借助包括大數據技術在內的現代科技手段,增強疫情防控的科學性、準確性,以便保護民眾的人身安全。但如果沒有法律的約束,大數據技術的應用則可能會導致“去隱私化”問題的出現。比如,在未經個人允許的情況下暴露特定地區及人員的隱私信息。如果這些信息流入社會,被惡意使用,則是一大隱患。在疫情防控的過程中,如果個人信息及隱私在社會中廣泛散播,不僅會侵犯公民的隱私權,也會加劇民眾對政府的不信任。
防疫工作要緊,隱私保護也要緊。“去隱私化”問題的出現實屬法治思維缺失的表現。作為“達摩克利斯之劍”,大數據的應用一方面,加強了疫情感染途徑的快速跟蹤,讓隔離措施更加高效;另一方面,若利用不當,則會損害無辜人員的權利。而要糾正應急執法的偏差,不僅要在技術或工具上取得突破,還要在法治與價值方面取得突破。
疫情防控必須高度重視法治思維,采用合理合法的方式
疫情防控與治理中的法治思維及法治方式要體現在客觀現實、主觀現實(或主觀世界)、互為現實、虛擬現實等層面上。
首先,客觀現實層面。客觀現實是獨立于個人所存在的外部世界。在疫情防控中,區域醫療中心的建立、醫用隔離箱的運用、醫療服務用品的提供等都屬于客觀現實的范疇。而應急執法的舉措確實能滿足疫情嚴重地區人民的迫切需要。比如,火神山醫院與雷神山醫院的快速搭建讓中國人民充分感受到技術與治理變革所帶來的“中國速度”。
然而,在“擴大化”“污名化”“去隱私化”等問題的影響下,層層下達的指令造成客觀現實中出現較為嚴重的“剛性”傾向。當政府應急執法人員數量不足,以居民自治替代時,治理的客觀現實就容易造成“越法而治”。比如,有些地方特別是基層地區存在“夸張執法”,即存在將抗擊“新冠”疫情的矛頭轉向抗擊無辜群體的傾向。堅持依法防控與依法治理,就要糾正客觀現實中過于夸張的執法行為。從武漢歸來的人并不是敵人,應對其以更多的包容,而不能采用極端的違法處置。
其次,主觀現實層面。主觀現實是指個人的內心世界,喜悅、悲傷、興奮、恐懼、愁苦等心理情緒都屬于個人主觀現實的范疇。抗擊疫情的執法方式會對個人的主觀現實造成影響。隨著疫情的日益嚴重,人們的心理情緒逐步滑落,焦慮、恐慌、悲傷、憤怒等情緒自然出現。從大數據的實時確證病例來看,武漢的死亡病例最高,而其他省份的死亡病例相對較低。一方面,是因為武漢醫療資源相對不足;另一方面,是因為封城對民眾的心理情緒造成影響。忽視心理層面的波動會導致更大的社會風險,“病毒致死率高”“醫療用品短缺”“全國經濟形勢嚴峻”“世界衛生組織對中國采取措施”,等等,都會讓疫情重災區的民眾陷入焦慮之中。
當前,有些地方未能將心理疏導及時納入治理范圍,使得越過法律底線的謠言增加了人們的心理壓力。例如,有人稍微有一點咳嗽發燒就會去醫院,導致病毒獲得了二次傳播的途徑。同時,恐慌心理回饋于個人身體的免疫力系統,在主觀現實衰落的情況下,客觀現實也難以發揮全部的作用。因此,不能低估情緒疏導工作的重要作用,要對民眾進行精神打氣以及心理舒壓。
再次,互為現實層面。互為現實是人與人之間通過溝通交流形成的共識世界。從延續時間來看,互為現實遠比客觀現實與主觀現實的影響深遠(因為只要得到個體間的相互認同,其傳播就具備代際特征)。作為互為現實的一類,謠言無疑給社會帶來了巨大的負擔。比如,在疫情爆發蔓延之際,個別社會不法群體散播虛假信息,造成社會恐慌情緒升級。
消除謠言源頭強過控制謠言傳播。對造謠生事者,我們應嚴懲不貸、絕不姑息。虛假信息只會蒙蔽民眾看待事情本質的雙眼,以非法治的方式進行跨省抵制只會間接增加社會無形成本,平息疫情必須要從互為現實中找回“法治”。而“正理平治”就是要還原合乎正道的法律規范,讓互為現實朝著良性方向發展。
最后,虛擬現實層面。虛擬現實是由網絡信息技術誕生的一類獨立電子世界,其對其他現實有著巨大的浸染作用。疫情防控中的各大網絡平臺包括各種APP(微信等),都屬于虛擬現實范疇。這類由人類創造的現實,曾為民眾提供過無比豐富的數據體驗。然而,數據過度挖掘與傳播亦造成了個人隱私信息的泄露。
在虛擬現實中,個人可將自身情緒無限放大。危言聳聽的數據消息往往以“零邊際成本”的方式傳播,不僅會損害疫情抗擊士氣,也會破壞疫情防控局勢的穩定。當無辜人員的信息被公之于眾時,抱怨、指責、謾罵、詆毀等負面情緒隨之彌散,許多平日難以發泄的情緒在混亂的秩序中一觸即發,而“跟風”“起哄”“蹭熱度”等現象也加重了應急執法的難度。事實上,虛擬現實可由人“創造”,也可由人“捏造”。在數字化平臺,真與假無法在短時間內得以考證,也無法在短時間內得以消散。“留痕性”讓時間的消散能力大打折扣,謠言一旦散布,消除就要花費時間和精力,過多的負面消息將間接加重民眾的心理壓力。而虛擬現實的“法治”,就是要控制隱私泄露流傳的途徑。
疫情防控要堅持“享有平等待遇”“保證人格尊嚴”“重視個人隱私”等價值原則
第一,享有平等待遇。平等待遇是應急執法處于非常時期的首要價值標準。武漢人及湖北人并非全部是新冠肺炎患者,但恐慌的社會心理導致各地對湖北人員出現偏見。這一方面是由于疫情爆發后,社會經濟形勢嚴峻,造成大量企業經濟虧損;另一方面是由于新冠肺炎的高傳染率引發了民眾普遍的恐慌。對此,政府應從經濟角度理解企業的顧慮,不能以“企業債務全擔”的方式進行應急執法,必要時需給予返稅補償。盈虧自負的私營企業在平時能保證正常運營已實屬不易。在蒙受損失后,若還被強加負擔,那最終結局無疑是倒閉。所以,依法治理不能有任何“道德綁架”的傾向,要站在公正公平的角度保障企業自身的合法權益。此外,部分民眾在封城期間會遇到生活開支緊張問題,“上有老下有小”的狀態令失業成為性命攸關之事。因此,應急執法要盡量保證返程上班人員的平等待遇,以相關法律懲處無故裁員的行為。
第二,保證人格尊嚴。依法保障人格尊嚴是糾正應急執法偏差的重要措施。依法治理就要區分清楚“故意”與“無意”兩類行為。一方面,對故意擾亂社會秩序的人員,應采取硬性措施嚴厲懲處;另一方面,對無意擾亂社會秩序的人員,應采取柔性措施說服規勸。同時,依法治理要明確應急執法者的權力與責任,防止過度行政自由裁量。就現實來看,過激化的執法措施仍然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加劇了社會矛盾。因此,應急執法不僅要做好非常時期的特殊防控,也要做好事態惡化的提前預警。隔離工作需要自由裁量,但法治依然要置于人治之上。
第三,保護個人隱私。依法保護個人隱私是現代政府的基本職責。大數據降低了交易成本,隱私泄露卻導致成本增加。經濟社會系統的良好運轉需要穩定有序的依法治理,但應急執法的過度化卻導致數據問題加劇。因此,要依靠完善的法治體系來保障個人在虛擬現實中的人身安全,防止輿論極化造成社會沖擊。事實上,應急執法應用大數據技術要注意信息傳播的末端控制。必要的數據要給出,但涉及個人隱私部分的數據應當嚴格控制,絕不能讓個人信息在社會中隨意流動。我國政府推行嚴苛的隱私保護制度是為了對惡性信息傳播進行控制,減緩民眾不必要的心理壓力。保障數據安全,不僅是為個人謀福利,也是為社會求穩定,更是為“正理平治”做鋪墊。
(作者為廈門大學公共政策研究院院長,教育部“長江學者”特聘教授;廈門大學公共事務學院行政管理專業博士研究生丁怡舟對此文亦有重要貢獻)
【注:本文受福建省社科研究基地重大項目“公共服務及其質量管理的學科基礎構建”以及廈門大學“公共治理”一流學科建設項目資助】
【參考文獻】
①習近平:《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 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法治保障》,新華網,2020年2月5日。
責編/孫渴 美編/李祥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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