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農村基本經營制度主要由三個方面構成:土地屬于集體所有,家庭經營是基礎,承包關系為紐帶。堅持農村土地農民集體所有,是由國家的社會主義性質決定的;堅持家庭經營基礎性地位,是由農業生產與再生產的基本特點決定的;只有土地承包關系穩定并保持長期不變,農民才會有長遠預期,才會不斷增加對土地的投入等。
關鍵詞:農村基本經營制度 農業經營主體 實現形式
【中圖分類號】F302 【文獻標識碼】A
2019年出版的《習近平關于“三農”工作論述摘編》一書,其中的一個章節是論述“鞏固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透過這一章可以看到,總書記對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內涵、根本和實現形式等作了深刻的闡釋,開創性地提出許多新的理念、新的思想。尤其值得關注的是,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我國農村改革是從調整農民和土地的關系開啟的。新形勢下深化農村改革,主線仍然是處理好農民和土地的關系。最大的政策就是必須堅持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決不能動搖。”
這段論述告訴我們,堅持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是和正確處理農民與土地的關系緊密聯系在一起的。那么,如何處理好農民和土地的關系?我國農村改革關鍵性的一步,是廢除人民公社,實行家庭承包,亦意味著改革后農村的基礎性經營主體是家庭,必須堅持家庭經營的基礎性地位。但是,作為農業生產最基本生產資料的土地,其所有權卻不能改變,仍然是歸集體所有。改變的不是土地集體所有制本身,而是土地集體所有制的實現形式,即把土地所有權與承包經營權分開,所有權歸集體,承包經營權歸農戶。這是我國農村必須長期堅持的基本經營制度。
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內涵
筆者認為,根據習近平總書記的系列論述,概括地說,農村基本經營制度是由三個方面組成的:土地屬于集體所有,家庭經營是基礎,承包關系為紐帶。
堅持農村土地農民集體所有。這是由國家的社會主義性質決定的。社會主義是建立在生產資料公有制基礎上,無產階級政黨代表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引導廣大農民群眾走共同富裕道路。土地是農業生產與再生產最基本的生產要素,如果土地私有化了,就會出現土地自由買賣的現象,甚至出現嚴重的兩極分化,導致窮富差別懸殊,社會就不可能穩定,社會主義制度就會變質。應當認識到,在現階段,農村的社會保障體系還不健全,土地在一定程度上仍具有社會保障功能。我國目前有近3億農民到城鎮就業,然而,受經濟形勢經常性變化的影響,在他們之中,每年都有一部分回到農村,因為農村還有一份承包地,還可以維持最基本的生活,從而保持整個社會秩序的基本穩定,也沒有造成一些國家曾經出現的“城市貧民窟”現象。
堅持家庭經營基礎性地位。這是由農業生產與再生產的基本特點決定的。經濟的再生產與自然再生產相交織是農業再生產的基本特點。農業生產受自然條件的影響很大,自然條件又是經常變化的,要求勞動者與經營者必須有高度主動權,始能作出及時的反映,采取相應的對策。農業勞動的數量與質量,在勞動過程中很難準確反映出來,只能依靠勞動的最終成果(即產品數量與質量)綜合反映出來。這就要求權、責、利必須高度結合,始能促使勞動者既重視勞動數量,又重視勞動質量。以家庭為生產經營的基礎性單位,能夠較好地反映農業生產與再生產特點,提高農業生產經營效率。同時,與工業生產不同,農業生產是分階段進行的,而正因各階段不可能同時并存,使分散的家庭經營成為可能。無論發展中國家還是發達國家,在農業經營形式中,最基本的形式均是家庭經營或家庭農場。今后,無論農業經營形式發生多大變化,都不能改變家庭經營的基礎性地位。
堅持穩定土地承包關系。只有土地承包關系穩定并保持長期不變,農民才會有長遠的預期,才會不斷增加對土地的投入,推進農田基本建設,改良土壤,發展生態農業,等等;只有土地承包關系穩定并保持長期不變,才能消除農民的后顧之憂,放心進城進廠,從事二三產業,農村分工分業才能順利進行;只有土地承包關系穩定并保持長期不變,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并行分置”的機制才能建立,產權明晰、管理規范、符合市場規律的流轉機制才能逐步建立起來,發展適度規模經營和家庭農場才有制度保障。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需要在理論上回答一個重大問題,就是農民土地承包權和土地經營權分離問題。”具體地說,要進一步研究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者之間的關系。
在農村改革以前,“農村集體土地是所有權和經營權合一,土地集體所有、集體統一經營。搞家庭聯產承包制,把土地所有權和承包經營權分開,所有權歸集體,承包經營權歸農戶,這是我國農村改革的重大創新”。隨著農村市場化程度的提高和發展現代農業的要求,為了使土地這一要素流轉起來,又進一步“把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分為承包權和經營權,實現承包權和經營權分置并行,這是我國農村改革的又一次重大創新。這將有利于更好堅持集體對土地的所有權,更好保障農戶對土地的承包權,更好用活土地經營權,推進現代農業發展”。
農村改革發展到這個階段,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實現形式呈現多樣化特征,有“家庭承包、專業大戶經營,家庭承包、家庭農場經營,家庭承包、集體經營,家庭承包、合作經營,家庭承包、企業經營”,等等。改革開放以前,我國農村基本經營制度,主要由兩個方面組成:土地集體所有,集體統一經營。在這一框架下,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實現形式是單一的,它適應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的要求。改革開放以后,我國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實現形式是多樣化的,與其相聯系,農業經營主體也是多元的。針對變化了的客觀形勢,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要突出抓好農民合作社和家庭農場兩類農業經營主體發展,賦予雙層經營體制新的內涵,不斷提高農業經營效率。”與此同時,“建立健全集體資產各項管理制度,完善農村集體產權權能,發展壯大新型集體經濟”。
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根本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家庭經營在農業生產經營中居于基礎性地位”,“是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根本”。也可以說,家庭經營在農村基本經營制度中,處于基礎性的地位。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作為一種制度創新,其變化是很深刻的:不僅僅是經營方式的改變,同時也是所有制結構的重組。
從現象上看,其表現為把集體所有的土地承包給農戶經營,但是,由于絕大多數地區都實行“大包干”,土地以外的其他生產要素均是農戶自籌投入的,這意味著生產資料已經不是純粹集體所有。我們通常所說的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開,主要針對土地這一生產要素,其所有權歸集體,經營權歸農民,但是土地以外的生產資料則是“兩權合一”,即所有權和經營權均歸農戶。農村實行家庭承包制以后,由于農戶有了生產經營自主權,可以獨立支配屬于個人所有的勞動力和其他生產資料,這就必然產生新的財產關系,新的所有制結構,農民家庭經濟、個體經濟以及私營經濟也會因此發展起來。由此可見,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核心,就是“重新建立個人所有制”。
“重新建立個人所有制”是馬克思論述資本主義積累的一般規律,所得出的一個重要結論。馬克思指出:“從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產生的資本主義占有方式,從而資本主義的私有制,是對個人的、以自己勞動為基礎的私有制的第一個否定。但資本主義生產由于自然過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對自身的否定。這是否定的否定。這種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資本主義時代的成就的基礎上,也就是說,在協作和對土地及靠勞動本身生產的生產資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礎上,重新建立個人所有制。”
馬克思強調指出,“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重新建立個人所有制”。個人所有制是以勞動者為主體、勞動聯合為紐帶、勞動者個人所有權為核心的新型勞動者所有制。勞動者個人所有制是以公有制為基礎的。如果說我國傳統的公有制是“間接”的公有制,由少數人代表全體勞動者行使所有權,那么建立在勞動者個人所有制基礎上的公有制,則是人人有份的公有制,即“直接”的公有制。當然,因為馬克思當時所說的公有制,屬于社會范圍內的公有制,亦被稱之為“社會所有制”,所以,我們要建立的個人所有制,和馬克思所說的個人所有制,也就存在著一定的差別——后者是在社會所有制基礎上“重新建立個人所有制”,我們則是在局部范圍的公有制基礎上“重新建立個人所有制”。
我國農村微觀經濟體制改革的第一步是廢除人民公社,實行家庭承包,土地所有權歸集體,承包經營權歸農戶。原來意義上的所有權,包括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而實行家庭承包以后,所有權以外的其他權利,即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則由集體轉移到農戶,而且承包關系要保持長期不變,即農戶長期擁有土地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
根據我國物權法的規定:“用益物權人行使權利,應當遵守法律有關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資源的規定。所有權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權人行使權利。”這里所說的所有權人是指集體經濟組織,用益物權人是指承包戶。承包戶對土地長期享有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部分處分權,如轉讓權和抵押權。這就體現了《資本論》中所說的“重新建立個人所有制”。由于我國還存在著公有化程度不同的公有制(如全民所有和集體所有),存在著多種所有制,存在著商品貨幣關系,土地經營權便從土地承包經營權分離出來,使土地使用權流動起來,故而也促進了土地從分散經營向規模經營轉變。
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實現形式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農村改革初期,“家家包地、戶戶務農,是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基本實現形式”。在這個階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農戶之間的關系,主要體現在以集體土地為主要內容的隸屬關系上。
由于我國農村所實行的家庭承包是采取“大包干”的形式,加上絕大多數村級集體經濟組織還沒有建設成為獨立經濟實體和被賦予相應的分配職能,村級集體與承包戶之間不存在著相互依存的利益關系,不必承擔承包戶的經營風險,這就談不上形成集體統一經營與家庭分散經營相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隨著農村商品經濟的發展,以往那種以地緣為核心的經濟組織制度向以業緣為核心轉變,“廣大農民在實踐中創造了多種多樣的新形式,如專業大戶、家庭農場、專業合作、股份合作、農業產業化經營等”。與其相聯系,“家庭承包、專業大戶經營,家庭承包、家庭農場經營,家庭承包、集體經營,家庭承包、合作經營,家庭承包、企業經營,是農村基本經營制度新的實現形式”。
如果說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基本實現形式,是建立在自然經濟的基礎上,那么農村基本經營制度新的實現形式,則是建立在商品經濟的基礎上。與之相對應,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基本實現形式是單一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新的實現形式則是多元的。但是,農村基本經營制度實現形式不管發生多大變化,都以家庭承包為基礎,亦都不能改變家庭承包的基礎性地位。
始于20世紀80年代后期,隨著糧食購銷體制改革的逐步深化,農林牧副漁各業以及鄉鎮企業的迅速發展,農業專業化、商品化、社會化程度逐漸提高,僅僅依靠一家一戶的分散經營,必然會遇到資金、技術、物質、供銷、加工、運輸以及信息等方面的難題,客觀上要求農戶必須聯合起來,走合作制道路。這種新型合作制的內容多種多樣,既有產中的合作,又有產前、產后的合作;既有同一所有制內的合作,又有不同所有制間的合作;既有社區性的合作,又有跨地區的合作;既有勞動合作,又有勞動力以外其他要素的合作;既有按勞分配,又有按生產要素分配;既有專業性合作組織,又有綜合性合作組織;等等。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要突出抓好農民合作社和家庭農場兩類農業經營主體發展,賦予雙層經營體制新的內涵,不斷提高農業經營效率。”農民合作社被稱為中國繼家庭承包和鄉鎮企業之后農民的第三次歷史性創造。初級形式的農民合作社,主要是提供專業性服務,高級形式的農民合作社還創辦經濟實體,為農戶提供產品加工、儲運、營銷等服務,以有效化解農戶市場風險。家庭農場是小規模家庭經營走向現代化的必由之路。家庭農場以家庭成員為主要勞動力,以家庭為基本經營單元,從事規模化、集約化、標準化經營,是現代農業的主要經營形式。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在創新農業經營體系方面,廣大農民在實踐中創造了多種多樣的新形式,如專業大戶、家庭農場、專業合作、股份合作、農業產業化經營等。”在眾多的農業經營主體中,習近平總書記為何特別強調要突出抓好家庭農場和農民合作社?這是因為,根據發達國家的實踐經驗,從長遠看,家庭農場必將成為我國農業經營的主要形式。這個目標何時到來,取決于土地經營權流轉速度,以及與其相聯系的土地集中和規模經營的發展程度。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要把握好土地經營權流轉、集中、規模經營的度,要與城鎮化進程和農村勞動力轉移規模相適應,與農業科技進步和生產手段改進程度相適應,與農業社會化服務水平提高相適應”。而從我國實際情況出發,農業社會化服務主要是由農民合作社來提供。因為家庭農場是建立在社會分工高度發達的基礎上,沒有發達的社會化服務,家庭農場就不可能產生,更不可能發展。朝著產業化方向發展的家庭農場,接受各種各樣的社會化服務,便是統一經營與分散經營的有機結合。農民合作社是承擔社會化服務功能的重要載體。農民合作社包括專業性合作社和綜合性合作社,為家庭農場提供種苗、耕耘、施肥以及資金、技術、信息、加工、運輸、銷售等方面服務。
筆者認為,這也是習近平總書記特別強調要突出抓好家庭農場和農民合作社這兩類農業經營主體的主要原因。農業經營主體多樣化,統一經營的形式也會隨之多樣化,它包括集體經營、合作經營、企業經營(如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經營)等等。為此,習近平總書記提出,要賦予雙層經營體制新的內涵。也正如此,我們必須改變統一經營只能由村集體提供的傳統觀念。
【本文作者為廈門大學經濟學院教授,國家級有突出貢獻專家】
參考文獻
[1]《習近平關于“三農”工作論述摘編》,北京:中央文獻出版社,2019年。
責編:蔡圣楠 / 司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