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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管齊下出清“僵尸企業”

核心提示: “僵尸企業”不僅會造成產能過剩,加重系統性金融風險,還會打破市場供求平衡。落實“僵尸企業”出清工作,關系到中國經濟是否能正常運行。出清“僵尸企業”須多管齊下,應全面評估、分類施策,力求提高“僵尸企業”出清的精準性、強制性、市場性以及經濟性。

【摘要】“僵尸企業”不僅會造成產能過剩,加重系統性金融風險,還會打破市場供求平衡。落實“僵尸企業”出清工作,關系到中國經濟是否能正常運行。出清“僵尸企業”須多管齊下,應全面評估、分類施策,力求提高“僵尸企業”出清的精準性、強制性、市場性以及經濟性。

【關鍵詞】“僵尸企業”   出清  破產法    【中圖分類號】F120    【文獻標識碼】

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等11部門聯合發布《關于進一步做好“僵尸企業”及去產能企業債務處置工作的通知》,要求積極穩妥處置“僵尸企業”和去產能企業債務,加快“僵尸企業”出清,有效防范化解企業債務風險,助推經濟提質增效。下決心出清“僵尸企業”,是優化社會發展資源配置的迫切要求,也是我國經濟發展新增長點培育的有效動力。加大出清“僵尸企業”力度已經成為當下推動經濟結構轉型、培育新增長動力的必由之路。面對“僵尸企業”,需要從政府、企業、市場、法律等多個視角、多個層面共同作用,只有多管齊下,才能順利加快出清“僵尸企業”。

全面評估、分類施策,提高“僵尸企業”出清“精準性”

只有精準確認“僵尸企業”,區分不同類型“僵尸企業”,才能有效落實“僵尸企業”出清工作。當前,在“僵尸企業”識別及出清過程中的分類施策工作并不完善,缺乏有效的評估,“一刀切”現象時有發生,導致出清效果不佳。有的企業在重組兼并過程中明顯缺乏合作動力,重組主體面臨很大的阻力;有的企業轉型后難以適應現代企業運營要求;還有的企業屬于國企,出清過程難免會損害相關各方利益,再加上出清策略的偏差,使得出清效果不明顯。

盡管出清“僵尸企業”是當下提高產業動能的有效策略,但是也需要全面評估,針對不同情況的“僵尸企業”實施合適的出清策略。一是重點檢查具備“僵尸”特性的企業,由專業評估機構,對企業的經營困境、現狀與發展潛力進行全面考評,在準確了解現階段“僵尸企業”的實際情況后確定出清方式。二是對評估后的“僵尸企業”精準處置,做到“一企一策”。對于污染、環保、質量標準不達標的落后企業或長期虧損的企業,應當責令其快速退出市場,把廠房、土地等資源給予效率好、潛力大的新興產業;對于裝備精良的企業,需要不斷提高管理能力和水平,利用兼并重組等方式激發企業活力;對于產能落后的企業,政府應當在給予補貼后迅速將其淘汰;對于財務暫時存在困難的企業,可通過債務重組等方式改變資產狀態,改善盈利水平,幫助其快速擺脫困境;對于經營效率不高的企業,應采用清算與破產重組的方式處置。如果“僵尸企業”信貸補貼存在問題,就需要從銀行、政府方面進行處理,杜絕僵尸企業對金融體系帶來不良影響。

完善法律、規范司法,提高“僵尸企業”出清“強制性”

盡管《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以下簡稱《破產法》)已經頒布,“僵尸企業”通過《破產法》達到破產退出的效果依舊存在困難。出現這種情況的原因是:第一,雖然有法可依,但是企業現有破產退出機制并不完善;第二,企業辦理破產的周期長、手續繁雜;第三,“僵尸企業”還面臨商業銀行的阻力,商業銀行不想被壞賬累及,一些上市企業也希望借殼“僵尸企業”,這些都會影響“僵尸企業”的重組破產。

針對破產周期長、效率低以及人員安置問題,需要進一步優化《破產法》,深化市場出清法律法規及相關程序。一是把預重整放到破產程序執行中,同時推進預重整制度規范化與法律化。這個制度在執行破產程序中具有成本低、簡單化、效率高等優勢,很大程度上還能提升法院辦案積極性。二是界定《破產法》的仲裁程序與破產程序關聯,科學處理勞動合同與破產程序等相關問題。對于“僵尸企業”面臨的資產難題,專業資產排查部門與法院應當明確工作機制,確保破產后的國有資產安全。另外,對于破產周期長的問題,應當在現有法律框架下簡化程序,縮短辦理周期。三是反向激勵政府立法,明確案件結案時間。針對工人就業的問題,可結合財政部印發的《工業企業結構調整專項獎補資金管理辦法》,給予“僵尸企業”下崗工人專項資金補貼,同時加強下崗再就業培訓,從而減輕企業破產壓力。

適度干預、市場抉擇,提高“僵尸企業”出清“市場性”

自助脫困作為盤活“僵尸企業”的首選方式,可以有效節省企業破產成本。就我國“僵尸企業”發展來看,利用企業自身情況脫困的難度很大。一是企業缺少競爭力的原因是產品創新升級水平與結構調整能力偏弱,原因在于企業既缺少產品結構調整與創新動力,也因資金鏈斷裂缺少資金支撐;二是“僵尸企業”因不具備資產變賣的權限而不可能通過變賣資產的方式進行自救;三是“僵尸企業”自身能夠抵押的資產已經寥寥無幾,再次融資的能力偏弱,同時資金鏈斷裂背后還隱藏著產品、經營與各種其他問題。

針對上述問題,政府應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減少對“僵尸企業”的行政干預,發揮市場資源配置的調節作用,形成合理有序的企業淘汰機制。一是推動產業政策轉化,依托產業政策,整改政府補貼帶來的不良影響。二是增強金融體系建設,借助市場出清“僵尸企業”,在注冊與改革上市公司的同時,避免“僵尸企業”借助上市公司獲得貸款與補貼。三是推進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激發國有企業內部經營活力,從而加大“僵尸企業”重組與破產力度。四是在優化市場分配體系的同時,促進新舊動能轉化,通過吸引新動能,促進經濟轉型發展。

切斷鏈條、公平公正,提高“僵尸企業”出清“經濟性”

當前,我國存在失業保險覆蓋率低、就業培訓不健全、保險層次低等問題,因此難以有效解決“僵尸企業”的人員安置問題,面對就業與社會穩定,地方政府執行“僵尸企業”出清仍然面臨很大的壓力。特別是內地省市,“僵尸企業”不僅難以吸引社會資本,而且安置就業能力有限,同時老員工再就業能力低、文化程度不高。一些地方政府著眼社會穩定大局,默許銀行對困難企業貸款。此外,對“僵尸企業”減少稅收,既影響政府績效考核與地方財政收入,也會打擊政府處置“僵尸企業”的工作積極性。

上述這些為僵尸企業還魂的現狀,嚴重阻礙了“僵尸企業”的出清工作,應理順政府、銀行、企業之間的相互關系,以公平公正的理念,降低出清成本,提高出清“經濟性”。一是重視第三方機構的作用與價值。通過第三方機構,可以靈活處理民間機構與政府的雙重身份,專業、公平、規范地處理“僵尸企業”,避免利益推諉帶來的不良影響。利用產業再生機制讓企業順利重組或者有效退出,以此提高清理“僵尸企業”的經濟性與專業性。二是要預控好“僵尸企業”的“輸血”來源,謹遵市場原則,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決策,落實企業破產與重組安排。三是切斷銀行的“輸血”途徑,通過增強銀行監管,保障銀行貸款質量;在減少政府干預的同時,保障銀行獨立性。四是杜絕“僵尸企業”的“綁架”現象,依托《破產法》,加大企業破產重組的力度,提高企業破產重組效率,借助第三方機構公平公正處置“僵尸企業”,改善清理的有效性與經濟性。

(作者分別為大連海事大學航運經濟與管理學院講師;大連海事大學航運經濟與管理學院教授、博導)

【參考文獻】

①王勤、譚速:《僵尸企業特征、成因及識別處置建議》,《金融與經濟》,2019年第4期。

②李曙光:《通過破產制度實現“僵尸企業”的破產出清》,《人民論壇》,2018年第23期。

③盛壘:《僵尸企業治理:現實困境、國際經驗及深化策略》,《社會科學》,2018年第9期。

責編/韓拓    美編/陳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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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銀冰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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