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在“堅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制度,保持社會穩定、維護國家安全”中指出:完善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堅持專群結合、群防群治,提高社會治安立體化、法治化、專業化、智能化水平,形成問題聯治、工作聯動、平安聯創的工作機制,提高預測預警預防各類風險能力,增強社會治安防控的整體性、協同性、精準性。當然,破解當前社會治安難題絕非是公安機關一個部門可以解決的事情,需要社會各部門通力協作,多元化社會主體共同參與,整合多方面社會資源,政府和社會各歸其位、各擔其責。
為實現上述目標,刑事法律也應進行相應的調整,以便將國家治理資源集中運用于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和惡劣社會影響的暴力、恐怖主義、黑惡勢力、毒品等犯罪上,而對于危害較輕的犯罪則充分利用社會資源進行有效的犯罪治理和預防。具體而言,刑事法律應作出如下主要調整:
對輕罪重罪作出明確界分。對輕罪重罪缺乏明確的界分,會導致刑事法律不僅未能相應地建立起以輕罪重罪明確界分為基礎的一系列實體、程序方面的制度,而且也導致人們觀念中對犯罪譴責有余寬宥不足。而事實上犯罪有重罪,也有輕罪,不是所有的犯罪均必須動用重刑,甚至也不是所有的犯罪均必須動用刑罰,對于一些輕罪完全可以通過將犯罪人置于社會,在國家力量主導下讓社會力量參與犯罪的治理。因此,刑法應對輕罪重罪作出明確界分,并在此基礎上構建符合我國現實狀況和社會治理需要的輕罪制度,為犯罪的分層治理提供法律的基礎和支撐。
將管制刑修改為社區服務刑。管制在司法實踐中很少適用,這種狀況的產生,除了與司法人員自身的刑罰理念存在一定關系外,更主要是由于刑法對于管制的規定本身內容空泛所造成的。因此,應取消管制中內容空泛的規定,將其直接修改為具有更明確內容的社區服務,并在刑法中明確規定社區服務的期限和時數。社區服務取代管制后,為了增強其刑罰可感性,避免淪為現在管制在司法實踐中所遭遇的有刑罰之名無刑罰之實的狀況,應同時規定社區服務的易科制度,即對有勞動能力被判處社區服務刑的罪犯,如果不按照規定認真參加社區勞動或服務,情節嚴重的,應易科為監禁。
擴大和完善社區矯正的適用。社區矯正是將符合法定條件的罪犯置于社區內,由專門的國家機關在社會團體、社會志愿者和民間組織的協助下,執行刑事判決、裁定或決定的非監禁性的刑事處遇方法。當前我國社區矯正適用范圍還十分有限,刑法、刑事訴訟法僅將其限制在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假釋和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范疇,而對于同樣置于社會中的剝奪政治權利罪犯、附條件不起訴人則規定由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執行或負責,未將其納入社區矯正對象和體系。因此,對于同樣需要社會力量參與監督、救助和幫扶的剝奪政治權利罪犯、附條件不起訴人,刑事法律應進行調整,一并將其納入社區矯正對象和體系。
【本文作者為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教授】
責編:董 楠(見習) / 賀勝蘭